论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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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侦查在刑事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和特殊的作用,起诉和审判在很大程度上依托于侦查阶段的成果,有罪判决事实上是靠强有力的侦查来维系的,它是惩罚犯罪、实现国家惩罚权的重要渠道。
  【关键词】侦查;权益保障
  刑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由于涉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侦查追究,在这种行为被动心理压抑的情况下,很多人不清楚自己具有哪些权利,更不知道怎样维护自己应有的合法权利。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主要规定于《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院以及公安部的一些内部文件也有少量规定。侦查人员只有准确把握刑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内涵,严格依法办案,才能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一、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的意义
  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高依法治国水平,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重视并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刑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是进一步规范侦查工作,完善人权保障,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1]
  (一)有助于强化人权理念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强化人权保障意识。人权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的基本权利。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标志着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人权保障理念,努力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经济上要保护人的合法财产和收入,扩大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使更多的人得益于经济发展;政治上要充分发扬民主,健全民主制度,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司法上要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中心,维护司法公正与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有助于规范侦查行为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要求侦查人员必须依法办案,对侦查过程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从程序角度,必须按照法定的步骤和程序,规范有序地开展侦查,在采取侦查措施、限制嫌疑人自由的同时,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应有的权利,使其能够适时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从实体角度,在依法揭露打击犯罪嫌疑人违法行为的同时,还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便正确定罪量刑。
  (三)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公正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法和公正相伴而生。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司法公正要求一切司法活动的目标、依据、行为、结果必须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2]刑事侦查中,规范执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能够促进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就会得到有效保护,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促进。
  二、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的现状
  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大多能依法履行职责,但违法办案、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现象也经常发生。其主要表现为:
  (一)未能及时获知权利内容
  办案中,不少侦查人员以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由,不告知或者不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应有的权利。不能及时获知应有权利,维权就无从说起。
  (二)无罪辩解不被重视
  有些侦查人员只问有罪的事实和情节,犯罪嫌疑人辩解时,不想听不想记,甚至把它看作是拒绝交代、态度不好的表现。很多冤案、假案往往就是办案人员忽略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而造成的。[3]
  (三)很难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问题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法律未作解释,侦查人员理解和执行的随意性很大。出于讯问策略需要,经常提出一些貌似与本案无关而又间接有关的问题,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回答,因为他有“如实回答侦查人员问题”的法定义务。[3]侦查员有时根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对其拒绝回答的行为做出不利推论。
  三、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的几点建议
  刑事侦查中,要实现犯罪嫌疑人与侦查人员法律地位上的平衡和对等,必须从执法理念、执法依据、执法主体等方面,全面寻求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的途径。
  (一)开展法制理念教育,提高侦查人员的法律和人文素养
  侦查人员法律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是加强侦查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首先,应当端正执法思想。通过教育,使侦查人员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法治理念,克服执法观念淡薄,漠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其次,应当解决执法问题。通过教育,使少数侦查人员执法办案中不公开、不文明、不规范、不作为的种种具体表现得到解决。再次,应当提高人文素养。用文化熏陶侦查人员的情怀和心灵,启迪公平公正的意识,提高人文涵养。
  (二)完善刑事法律法规,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奠定基础
  (1)完善告知程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只规定了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的权利,有对司法鉴定结论的知情权和申请补充鉴定及重新鉴定的权利,有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拒绝回答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其他权利则没有予以明确规定,应当进一步明确告知程序、告知内容,以及维权途径。
  (2)赋予侵权证据保全请求权。在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时,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应当有权申请保全;对侦查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行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并及时申请证据保全。
  (3)明确部分沉默权。按照现行法律,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这种规定实际上赋予了犯罪嫌疑人部分沉默权,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法律或有关规定还应当进一步明确,与本案有关或无关的判断标准和认定主体。   (三)加强侦查过程监督,促进公正执法
  犯罪嫌疑人权利得不到很好保障,与侦查过程没有受到严格监督有很大关系,应全面检讨侦查过程的规范性、严肃性和科学性,有针对性地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
  (1)设立侦查过程审查机构。公安机关可以在法制部门或在侦查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侦查过程审查机构或人员。对立案侦查的每起案件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适时开展跟踪督察,在掌握侦查人员是否依法办案的同时,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律师保持联络沟通。对严重违反办案程序、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违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予以排除。
  【摘要】侦查在刑事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和特殊的作用,起诉和审判在很大程度上依托于侦查阶段的成果,有罪判决事实上是靠强有力的侦查来维系的,它是惩罚犯罪、实现国家惩罚权的重要渠道。
  【关键词】侦查;权益保障
  刑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由于涉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侦查追究,在这种行为被动心理压抑的情况下,很多人不清楚自己具有哪些权利,更不知道怎样维护自己应有的合法权利。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主要规定于《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院以及公安部的一些内部文件也有少量规定。侦查人员只有准确把握刑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内涵,严格依法办案,才能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一、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的意义
  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高依法治国水平,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重视并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刑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是进一步规范侦查工作,完善人权保障,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1]
  (一)有助于强化人权理念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强化人权保障意识。人权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的基本权利。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标志着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人权保障理念,努力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经济上要保护人的合法财产和收入,扩大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使更多的人得益于经济发展;政治上要充分发扬民主,健全民主制度,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司法上要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中心,维护司法公正与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有助于规范侦查行为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要求侦查人员必须依法办案,对侦查过程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从程序角度,必须按照法定的步骤和程序,规范有序地开展侦查,在采取侦查措施、限制嫌疑人自由的同时,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应有的权利,使其能够适时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从实体角度,在依法揭露打击犯罪嫌疑人违法行为的同时,还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便正确定罪量刑。
  (三)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公正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法和公正相伴而生。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司法公正要求一切司法活动的目标、依据、行为、结果必须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2]刑事侦查中,规范执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能够促进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就会得到有效保护,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促进。
  二、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的现状
  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大多能依法履行职责,但违法办案、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现象也经常发生。其主要表现为:
  (一)未能及时获知权利内容
  办案中,不少侦查人员以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由,不告知或者不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应有的权利。不能及时获知应有权利,维权就无从说起。
  (二)无罪辩解不被重视
  有些侦查人员只问有罪的事实和情节,犯罪嫌疑人辩解时,不想听不想记,甚至把它看作是拒绝交代、态度不好的表现。很多冤案、假案往往就是办案人员忽略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而造成的。[3]
  (三)很难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问题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法律未作解释,侦查人员理解和执行的随意性很大。出于讯问策略需要,经常提出一些貌似与本案无关而又间接有关的问题,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回答,因为他有“如实回答侦查人员问题”的法定义务。[3]侦查员有时根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对其拒绝回答的行为做出不利推论。
  三、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的几点建议
  刑事侦查中,要实现犯罪嫌疑人与侦查人员法律地位上的平衡和对等,必须从执法理念、执法依据、执法主体等方面,全面寻求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的途径。
  (一)开展法制理念教育,提高侦查人员的法律和人文素养
  侦查人员法律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是加强侦查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首先,应当端正执法思想。通过教育,使侦查人员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法治理念,克服执法观念淡薄,漠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其次,应当解决执法问题。通过教育,使少数侦查人员执法办案中不公开、不文明、不规范、不作为的种种具体表现得到解决。再次,应当提高人文素养。用文化熏陶侦查人员的情怀和心灵,启迪公平公正的意识,提高人文涵养。
  (二)完善刑事法律法规,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奠定基础
  (1)完善告知程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只规定了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的权利,有对司法鉴定结论的知情权和申请补充鉴定及重新鉴定的权利,有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拒绝回答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其他权利则没有予以明确规定,应当进一步明确告知程序、告知内容,以及维权途径。
  (2)赋予侵权证据保全请求权。在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时,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应当有权申请保全;对侦查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行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并及时申请证据保全。
  (3)明确部分沉默权。按照现行法律,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这种规定实际上赋予了犯罪嫌疑人部分沉默权,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法律或有关规定还应当进一步明确,与本案有关或无关的判断标准和认定主体。
  (三)加强侦查过程监督,促进公正执法
  犯罪嫌疑人权利得不到很好保障,与侦查过程没有受到严格监督有很大关系,应全面检讨侦查过程的规范性、严肃性和科学性,有针对性地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
  (1)设立侦查过程审查机构。公安机关可以在法制部门或在侦查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侦查过程审查机构或人员。对立案侦查的每起案件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适时开展跟踪督察,在掌握侦查人员是否依法办案的同时,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律师保持联络沟通。对严重违反办案程序、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违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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