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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1年以来,钢材经销行业授信风险日益暴露,已成为当前银行重点控制的高风险行业。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包括:质押物风险、互保及担保公司风险、挪用贷款风险等。中小银行可在营销和管理团队建设、准入及量化标准、质押物管理、设计授信方案等方面加强对行业风险的控制。
【关键词】钢贸行业 授信风险 风险管理 中小银行
一、近期钢贸行业风险状况
2011年下半年开始,在钢材经销商集中的华东等地,受宏观经济形势及行业经营形势影响,部分钢材经销商风险开始暴露,引起了当地银监局的警示及排查。2012年8月以来,部分银行开始集中起诉钢贸企业,钢贸行业和光伏、造船等行业一道被银行列为高风险行业。近期钢贸行业风险事件揭示的风险点突出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部分银行的行业集中度过高,增长过快。当地银行监管机构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6月末,上海钢贸企业在银行的授信余额达1515.41亿元,比2010年末增长29.05%;其中,部分银行的信贷行业集中度过高,4家银行的钢贸企业贷款余额占比接近或超过20%,7家银行钢贸企业承兑汇票占比超过50%。截至2012年9月末,上海银行业钢贸行业表内外授信余额为1853亿元,不良贷款余额为24.34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31%。
第二,钢材质押风险。当地银行监管机构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6月末,上海用于质押的螺纹钢总量为103.45万吨,是螺纹钢社会库存的2.79倍,暴露出重复质押和过度质押的问题。监管机构已发现某些银行在风险处置时无法对钢材质押主张权利。
第三,互保及担保公司风险。一是某些贸易企业出资成立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再为出资者或者更隐蔽的关联方提供担保;二是钢材经销商之间互相担保、互通资金,融资方、担保方、交易方之间内部关联;三是“自体”虚假注册公司互保联保骗取银行贷款。这些担保操作在很大程度上使担保失去了风险缓释作用。
第四,钢贸行业内金融化及挪用贷款风险。一些钢贸企业融资后投向房产,导致银行信贷质量与房产市场价格高度相关;还有一些则参与民间借贷、期货、股市等市场,贷款挪用成一种普遍现象。
第五,上下游欠款及存货风险。为了获取的更多的产品定价权,很多钢材贸易企业以保证金、承兑保付等方式增加对钢厂的预付款,如果上游钢厂面临经营危机,则下游钢贸商的预付账款则可能出现问题。而下游企业对货款的拖欠也同样对钢材经销商不利。同时,当经销商对市场行情看好,存在“赌涨”心态时,企业有扩大存货的趋势,也可能带来更大的跌价风险。
二、中小银行对钢贸行业授信中存在的问题
中小银行钢材经销商授信业务中存在以下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
(一)行业内授信集中度较高
前期银行对钢材经销商授信余额快速上涨,主要是体现在单户授信增长较快,客户数量保持不变,“垒大户”行为较为普遍,一方面增加了对部分客户的依赖,另一方面也使过度授信风险增加。
(二)中小银行营销工作主要依靠传统方式,真正意义上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开展不多
各中小银行受资本金、钢厂类核心客户缺乏限制,营销方式仍然较为传统,主要采用个体营销为主。虽然供应链融资业务占比有较大增长,但是真正借助核心厂家带动的业务凤毛麟角,“1+N”的产业集群带动效应远未显现。
(三)质押物的实时动态监管体制未建立
银行内部统一的对钢材质押物的实时动态监管体制仍未建立,质物的监督、控制仍有待加强,重复质押和过度质押监管难度很大。
(四)授信用途的监管风险
受上游钢厂整体经营遇困的大环境影响,钢厂普遍提高了对经销商预存保证金及预付货款的要求。钢材经销商为稳定货源,通过增加银行融资来支撑这一资金占用,实质是变相为钢厂融资。
三、对中小银行钢贸行业授信的建议
(一)建立专业的营销和管理团队
对钢厂融资大多采用供用链融资的方式来开展,而供应链融资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要求很高,因此需要建立专业的营销队伍,结合市场情况合理开展营销,该营销队伍需要做到:一是必须有充足的对钢铁行业状况、钢厂及经销商经营情况、银行融资方式等均十分熟悉的员工;二是必须对钢材行业进行深入调研和持续的市场跟踪;三是必须有明确的营销任务或经营目标,并严格进行考核。其次各中小银行应有对钢材授信客户的统一管理机制,对合作钢厂、经销商均有统一台账管理,协助营销机构开展授信营销、设计授信方案。对于钢材质押业务,可考虑适时设立总行货押监管中心和区域货押监管中心,集中设置管理、监控及操作职能,有效监管质押业务风险。
(二)加大对钢材销售客户的规模营销工作
推行“1+N”的业务营销模式,实现钢材销售行业授信业务的批量化、标准化。这个“1”可以是1个产品,可以是1个钢材专业市场,可以是1个核心的优强钢厂,可以是1个钢材行业协会。例如,针对钢厂,可首先以银行授信钢厂为切入点,再向其他当地及周边钢厂延伸,通过挖掘并锁定适合银行规模体量的核心钢厂,快速拓展到其下游优质企业;再比如还可以通过仓储方、钢材市场为银行引荐优质客户,实现规模效应等。
(三)制定全行钢材经销客户的准入、量化标准
这一工作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考虑建立上游钢厂合作名单,将产量达到一定规模(或在某些产品领域达到较大规模)的钢厂纳入名单,重点支持与其配套的经销商,并考虑单个钢厂的合作额度限额;二是对经销商分类管理,制定不同的授信方案。例如对于一级和非一级经销商,应在担保方式、资金使用等方面分别考虑;再比如在确定授信额度时,可参照行业客户的融资收入情况,将本行客户的融资收入比控制在一定的百分比以内,并根据其经营现状、负债情况、担保方式等区别对待。
(四)做好钢材质押管理 钢材质押的风险既来源于质押品本身的波动,更来源于对质押品的管理过程。质押品管理过程出现的问题,会造成银行设定的质押率和补仓制度流于形式。可从以下几方面来推动质押物管理工作:一是强调质押物的权利确认,通过交易凭证、仓储凭证等明确质押物的所有权及控制权。对于多家银行均采用质押融资方式的客户,应充分考虑其质押物管理方面可能出现的困难;二是密切监控质押物的价格,在价格出现波动时,做好预警工作,必要时及时采取补仓措施;三是实现对质押物的动态监管,除传统的巡库、核库外,可考虑利用仓储方的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远程监控,甚至可以借鉴一些银行与仓储方的合作模式,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将银行的综合业务系统与仓库方对接,实现客户保证金存取、质押物解除置换等系统操作与实物控制的关联。
(五)关注授信客户财务数据异动
真实的财务数据能够准确的反映出企业的经营状况好坏,因此对于异动数据必须高度注意。对于预付账款、应收账款等明显增加情况,需对客户结算方式的变化认真调查分析,并结合客户的销售情况和盈利能力的变化判断其合理性,警惕上下游变相占用经销商资金行为,导致资金周转紧张;对于存货大幅增长情况,一方面应判断存货的真实性,另一方面需要了解钢厂是否对经销商有货物保价、回购等优惠措施,防止经销商因“赌涨”心理存在而盲目囤货,带来钢材跌价风险;对于银行负债的增减,则需关注他行的授信态度变化,防止资金链出现问题。
(六)合理设计客户的授信方案
一是关注钢材经销商的真实资金需求。要认真测算其资金需求量的合理性,防止授信资金挪用风险。对于钢厂担保的授信业务,尤其需警惕为钢厂融资的可能;而对于其他企业提供抵押担保的业务,则需严格审查授信主体与抵押人的关系,防止授信资金流向房地产等其他行业。二是加强资金流监控。授信资金应直接支付给主要合作上游企业,对于一级经销商则应直接支付给合作钢厂;对客户资金回笼应做出明确要求,确保一定的资金结算量以监控客户的经营行为。三是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担保方式。鼓励依托核心企业的供应链融资方式,对于钢材协会或钢材市场成立的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谨慎操作,不支持采用钢材经销商互保模式开展业务。
参考文献
[1]吴遐.钢贸融资“雪上加霜”[N].期货日报.2012-01-11 (002).
[2]马翠莲.上海银行业小微贷款余额近8000亿元[N].上海金融报.2012-10-30(A03).
作者简介:陈乔(1979-),男,江苏人,硕士研究生,经济师,研究领域:银行授信评审、信用风险管理。
【关键词】钢贸行业 授信风险 风险管理 中小银行
一、近期钢贸行业风险状况
2011年下半年开始,在钢材经销商集中的华东等地,受宏观经济形势及行业经营形势影响,部分钢材经销商风险开始暴露,引起了当地银监局的警示及排查。2012年8月以来,部分银行开始集中起诉钢贸企业,钢贸行业和光伏、造船等行业一道被银行列为高风险行业。近期钢贸行业风险事件揭示的风险点突出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部分银行的行业集中度过高,增长过快。当地银行监管机构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6月末,上海钢贸企业在银行的授信余额达1515.41亿元,比2010年末增长29.05%;其中,部分银行的信贷行业集中度过高,4家银行的钢贸企业贷款余额占比接近或超过20%,7家银行钢贸企业承兑汇票占比超过50%。截至2012年9月末,上海银行业钢贸行业表内外授信余额为1853亿元,不良贷款余额为24.34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31%。
第二,钢材质押风险。当地银行监管机构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6月末,上海用于质押的螺纹钢总量为103.45万吨,是螺纹钢社会库存的2.79倍,暴露出重复质押和过度质押的问题。监管机构已发现某些银行在风险处置时无法对钢材质押主张权利。
第三,互保及担保公司风险。一是某些贸易企业出资成立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再为出资者或者更隐蔽的关联方提供担保;二是钢材经销商之间互相担保、互通资金,融资方、担保方、交易方之间内部关联;三是“自体”虚假注册公司互保联保骗取银行贷款。这些担保操作在很大程度上使担保失去了风险缓释作用。
第四,钢贸行业内金融化及挪用贷款风险。一些钢贸企业融资后投向房产,导致银行信贷质量与房产市场价格高度相关;还有一些则参与民间借贷、期货、股市等市场,贷款挪用成一种普遍现象。
第五,上下游欠款及存货风险。为了获取的更多的产品定价权,很多钢材贸易企业以保证金、承兑保付等方式增加对钢厂的预付款,如果上游钢厂面临经营危机,则下游钢贸商的预付账款则可能出现问题。而下游企业对货款的拖欠也同样对钢材经销商不利。同时,当经销商对市场行情看好,存在“赌涨”心态时,企业有扩大存货的趋势,也可能带来更大的跌价风险。
二、中小银行对钢贸行业授信中存在的问题
中小银行钢材经销商授信业务中存在以下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
(一)行业内授信集中度较高
前期银行对钢材经销商授信余额快速上涨,主要是体现在单户授信增长较快,客户数量保持不变,“垒大户”行为较为普遍,一方面增加了对部分客户的依赖,另一方面也使过度授信风险增加。
(二)中小银行营销工作主要依靠传统方式,真正意义上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开展不多
各中小银行受资本金、钢厂类核心客户缺乏限制,营销方式仍然较为传统,主要采用个体营销为主。虽然供应链融资业务占比有较大增长,但是真正借助核心厂家带动的业务凤毛麟角,“1+N”的产业集群带动效应远未显现。
(三)质押物的实时动态监管体制未建立
银行内部统一的对钢材质押物的实时动态监管体制仍未建立,质物的监督、控制仍有待加强,重复质押和过度质押监管难度很大。
(四)授信用途的监管风险
受上游钢厂整体经营遇困的大环境影响,钢厂普遍提高了对经销商预存保证金及预付货款的要求。钢材经销商为稳定货源,通过增加银行融资来支撑这一资金占用,实质是变相为钢厂融资。
三、对中小银行钢贸行业授信的建议
(一)建立专业的营销和管理团队
对钢厂融资大多采用供用链融资的方式来开展,而供应链融资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要求很高,因此需要建立专业的营销队伍,结合市场情况合理开展营销,该营销队伍需要做到:一是必须有充足的对钢铁行业状况、钢厂及经销商经营情况、银行融资方式等均十分熟悉的员工;二是必须对钢材行业进行深入调研和持续的市场跟踪;三是必须有明确的营销任务或经营目标,并严格进行考核。其次各中小银行应有对钢材授信客户的统一管理机制,对合作钢厂、经销商均有统一台账管理,协助营销机构开展授信营销、设计授信方案。对于钢材质押业务,可考虑适时设立总行货押监管中心和区域货押监管中心,集中设置管理、监控及操作职能,有效监管质押业务风险。
(二)加大对钢材销售客户的规模营销工作
推行“1+N”的业务营销模式,实现钢材销售行业授信业务的批量化、标准化。这个“1”可以是1个产品,可以是1个钢材专业市场,可以是1个核心的优强钢厂,可以是1个钢材行业协会。例如,针对钢厂,可首先以银行授信钢厂为切入点,再向其他当地及周边钢厂延伸,通过挖掘并锁定适合银行规模体量的核心钢厂,快速拓展到其下游优质企业;再比如还可以通过仓储方、钢材市场为银行引荐优质客户,实现规模效应等。
(三)制定全行钢材经销客户的准入、量化标准
这一工作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考虑建立上游钢厂合作名单,将产量达到一定规模(或在某些产品领域达到较大规模)的钢厂纳入名单,重点支持与其配套的经销商,并考虑单个钢厂的合作额度限额;二是对经销商分类管理,制定不同的授信方案。例如对于一级和非一级经销商,应在担保方式、资金使用等方面分别考虑;再比如在确定授信额度时,可参照行业客户的融资收入情况,将本行客户的融资收入比控制在一定的百分比以内,并根据其经营现状、负债情况、担保方式等区别对待。
(四)做好钢材质押管理 钢材质押的风险既来源于质押品本身的波动,更来源于对质押品的管理过程。质押品管理过程出现的问题,会造成银行设定的质押率和补仓制度流于形式。可从以下几方面来推动质押物管理工作:一是强调质押物的权利确认,通过交易凭证、仓储凭证等明确质押物的所有权及控制权。对于多家银行均采用质押融资方式的客户,应充分考虑其质押物管理方面可能出现的困难;二是密切监控质押物的价格,在价格出现波动时,做好预警工作,必要时及时采取补仓措施;三是实现对质押物的动态监管,除传统的巡库、核库外,可考虑利用仓储方的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远程监控,甚至可以借鉴一些银行与仓储方的合作模式,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将银行的综合业务系统与仓库方对接,实现客户保证金存取、质押物解除置换等系统操作与实物控制的关联。
(五)关注授信客户财务数据异动
真实的财务数据能够准确的反映出企业的经营状况好坏,因此对于异动数据必须高度注意。对于预付账款、应收账款等明显增加情况,需对客户结算方式的变化认真调查分析,并结合客户的销售情况和盈利能力的变化判断其合理性,警惕上下游变相占用经销商资金行为,导致资金周转紧张;对于存货大幅增长情况,一方面应判断存货的真实性,另一方面需要了解钢厂是否对经销商有货物保价、回购等优惠措施,防止经销商因“赌涨”心理存在而盲目囤货,带来钢材跌价风险;对于银行负债的增减,则需关注他行的授信态度变化,防止资金链出现问题。
(六)合理设计客户的授信方案
一是关注钢材经销商的真实资金需求。要认真测算其资金需求量的合理性,防止授信资金挪用风险。对于钢厂担保的授信业务,尤其需警惕为钢厂融资的可能;而对于其他企业提供抵押担保的业务,则需严格审查授信主体与抵押人的关系,防止授信资金流向房地产等其他行业。二是加强资金流监控。授信资金应直接支付给主要合作上游企业,对于一级经销商则应直接支付给合作钢厂;对客户资金回笼应做出明确要求,确保一定的资金结算量以监控客户的经营行为。三是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担保方式。鼓励依托核心企业的供应链融资方式,对于钢材协会或钢材市场成立的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谨慎操作,不支持采用钢材经销商互保模式开展业务。
参考文献
[1]吴遐.钢贸融资“雪上加霜”[N].期货日报.2012-01-11 (002).
[2]马翠莲.上海银行业小微贷款余额近8000亿元[N].上海金融报.2012-10-30(A03).
作者简介:陈乔(1979-),男,江苏人,硕士研究生,经济师,研究领域:银行授信评审、信用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