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沿海外贸企业出口业务中CIF贸易术语应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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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当今世界上使用范围最广、影响力最大的一种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该惯例共解释了共11种贸易术语,其中FOB和CIF这两种贸易术语被广泛使用,而当中的CIF贸易术语是我国沿海外贸企业出口时使用频率较高的贸易术语,仅次于FOB贸易术语。本文分析了我国沿海外贸企业出口业务中多采用CIF贸易术语的原因,我国沿海外贸企业在出口业务中选用CIF贸易术语成交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CIF贸易术语;风险;措施;沿海外贸企业;出口
  中图分类号:F7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866 (2017) 04-030-08
  引言
  海洋运输是我国外贸的主要运输方式,《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释的11种贸易术语中,在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有四种分别为FAS、FOB、CFR和CIF,其中FOB和CIF是我国的沿海外贸企业在出口业务中经常使用的两种贸易术语。理论上来说,采用这两种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承担的风险一致即在装运港船上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不同之处主要有两点:其一,采用CIF贸易术语成交,卖方要承担租船订舱和办理货运保险事宜,而采用FOB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无此义务,其二,采用CIF贸易术语成交,卖方要向买方提交象征货物所有权的海运提单,而采用FOB贸易术语成交,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卖方只需向买方提供货物已经装船的凭证如大副收据,不一定是海运提单。由于采用FOB贸易术语出口,卖方可以省去了承担租船订舱和办理货运保险的麻烦,因此,目前我国的出口业务使用FOB频率比CIF要高,然而在贸易实践中,相对于采用CIF贸易术语出口而言,采用FOB贸易术语出口时卖方要承担更多风险,贸易纠纷频发导致卖方钱货两空的惨况时而发生。
  一、我国沿海外贸企业出口业务中经常选用CIF贸易术语签约的原因
  (一)沿海外贸企业的天然的地理优势
  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采用CIF贸易术语签订外贸合同,卖方要需在出口国指定装运港把货物装船上并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对于内陆外贸企业而言,要承担货物从内陆始发地至装运港之间长途陆路运输的风险,而沿海外贸企业由于其天然的地理优势,距离装运港较近,因而相对于内陆外贸企业,其风险大大降低。
  (二)便于控制货物
  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采用CIF贸易术语签订外贸合同,卖方要负责安排运输和办理保险,卖方一般会选择和自身有长期业务往来或比较熟悉的船公司或货代办理出口运输业务并支付海运费,因此从货物装船到货物运输至目的港的整个过程,卖方可以全程监控并掌握对货物的控制权;若采用FOB贸易术语签订外贸合同,由买方负责联系船公司或货代租船订舱,卖方对于这些船公司或货代的资信情况通常难以调查清楚,而且根据200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鹿特丹规则》规定,对于船公司而言,谁付运费,谁就有权利下放货指令,因此,一旦买方有意骗取卖方货款,就可能会与其指定的船公司或货代合谋,在无正本提单或无保函的情况下将货物提走。所以说,采用CIF贸易术语签约可以避免采用FOB贸易术语成交时可能发生买方和其指定货代勾结,无单放货可能导致出口商承担钱货两空的损失[1]。
  (三)考虑到出口货物的性质
  国际贸易中的商品门类繁多,不同商品有不同的特性和运输要求,安排运输的难易程度和运输费用大不一样,这是买卖双方在签订外贸合同时选用何种贸易术语应考虑的因素,對于成交量较大的大宗货物如矿石、原油、粮食、原材料等,一般采用租船运输方式,在国外客户派船困难的情况下,我國沿海外贸企业会选择采用CIF贸易术语成交,这样也便于卖方解决船货衔接的问题;对于成交量一般的普通集装箱货物如食品、机电产品、工艺品、纺织品等,一般采用班轮运输方式,在班轮运费看跌时,我国沿海外贸企业会选择采用CIF贸易术语成交,这样不但可以解决船货衔接的问题,而且可以赚取一定的运费差价。
  (四)便于尽快交单结汇
  采用CIF贸易术语签订外贸合同,由卖方办理保险和安排装运,卖方为了尽快交单结汇加速资金融通,必然会在外贸合同规定期限内,尽快安排货物装运并办理货物保险,从而取得海运提单和海运货物保险单等结汇必需的商业单据,何时交单结汇的主动权主要由卖方控制;而若采用FOB贸易术语签订外贸合同,由买方安排运输,只要买方在外贸合同规定期限内派船到达装运港即可,卖方必须把货物装上买方所派船只后才能取得大副收据交给买方(由其凭大副收据获得提单),然后卖方提交结汇所需的所有单证,因此,卖方何时可以交单结汇的主动权并非完全由卖方控制。
  二、我国沿海外贸企业在出口业务中选用CIF贸易术语成交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
  (一)政策风险:政治或对外贸易政策变动的风险
  一国或地区政治或对外贸易政策变动对国际贸易有着重要的影响,国际贸易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因此外贸企业出口时必然受到进出口国政治和对外贸易政策变动的影响,如对外贸易总政策、国别政策、进出口商品政策以及一些临时性的对外贸易政策等,这些政策的变化都会给外贸企业出口带来风险。比如受2016年6月24日英国全民公投脱欧事件影响,英镑跌至30年来新低,对于英国出口商有利进口商不利。
  (二)报价风险:CIF报价的成本风险
  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采用CIF贸易术语成交,卖方要办理保险和负责安排运输,支付保险费和海运费。相对于海运费而言,海运保险费率一般是基本固定的,卖方对货物的海运保险费会有一个比较准确的预期。由于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要支付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海运费,而海运费会随着航运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受天气、码头的情况、燃料价格、船价和海员工资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同时还和全球经济大环境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在卖方报价至签约后的执行合同的安排运输阶段,往往需要一段时间,短则二三十天,长则需三个月以上(如:服装需打样),在这段时间内如果遭遇海运费暴涨,势必会降低卖方的利润预期乃至造成其亏损。   (三)签约风险:卖方对CIF贸易术语的认识不足
  1. 卖方对“CIF贸易术语是象征性交货”认识不足的风险
  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从交货方式来看,CIF是一种非常典型的象征性交货贸易术语,即采用CIF贸易术语成交的外贸合同,卖方只要在外贸合同规定期限内,在出口国指定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船,并向买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所有单证即完成交货义务,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卖方无需保证到货[2]。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卖方外贸业务员的疏忽或对“CIF是象征性交货”认识不够,在签约时对违背CIF贸易术语规定的陷阱条款诸如“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的具体日期或以货物安全到达目的港作为付款条件”未能辨别并删除,很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2. 程租船运输时卸货费用负担不明确导致的风险
  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采用CIF贸易术语成交的外贸合同,卖方要支付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若采用班轮运输,按照惯例班轮运费包括在装运港的装船费用和目的港的卸货费用,由于班轮运费由卖方支付,因此,卖方实际负担了货物在装运港的装船费用和运至目的港后的卸货费用。但是,若采用程租船运输,在装运港的装货费用应由卖方支付,至于应由哪方负担在目的港的卸货用则需要在外贸合同中订明,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卖方外贸人员的考虑不周可能会忽略,一旦货物数量较多卸货费用较高,往往会出现双方都不愿承担相互扯皮的现象,不利于外贸合同的执行。
  (四)投保风险:投保不同险别影响保险责任
  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采用CIF贸易术语成交的外贸合同,卖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险别除非买卖双方在外贸合同中对投保的险别进行特别约定。我国外贸出口时常用的保险条款有《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两种保险条款的最低险别分别是ICC(C)和平安险,两者承保的风险是不一致的,《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ICC(C)承保自货物运离保险单上载明的仓库或储存所处至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陆上运输过程中,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而这种损失却不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承保范围之内,因此,在签约时,如果卖方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平安险,那么自货物运离保险单上载明的仓库或储存所处至货物在裝运港装上船之前的陆上运输过程中,一旦货物发生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3]。
  (五)收汇风险:受不同结算方式和汇率的变动影响
  1. 不同结算方式影响收汇安全
  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汇付、托收和信用证,其中汇付和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采用CIF贸易术语成交的外贸合同,不同的结算方式下卖方可能承担的风险不同:
  (1)采用汇付结算方式卖方可能承担的风险
  国际贸易中汇付采用汇付结算方式一般有两种,预付货款(包括部分预付和全额预付)和货到付款,对于卖方来说采用全额预付货款结算方式是绝对有利的,但很少采用,部分预付货款比货到付款风险小一些,但是也可能出现买方拒绝支付货物余款的情况,而货到付款结算方式风险巨大,卖方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商业信用和实力。
  (2)采用托收结算方式卖方可能承担的风险
  根据交单条件不同,托收可以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在实际业务中,如结算方式选择付款交单,卖方向买方交出象征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是以买方支付货款为前提的,在这种情况下,若买方无理拒绝付款赎单或破产无力支付,卖方另行处置货物需要支付额外费用但不至于遭受重大损失,因为此时代表物权凭证的海运提单仍被卖方控制;如结算方式選择承兑交单,卖方向买方交出象征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是以买方承兑卖方开出的商业汇票为前提的,对卖方而言一旦买方言而无信拒付货款或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无力支付货款,卖方将遭受钱货两空的巨大损失[4]。
  (3)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卖方可能承担的风险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相对于前两种结算方式而言,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卖方承担的风险较小,因为理论上而言,卖方只要在信用证规定期限内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证并做到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开证银行就必须先行履行其付款义务,这是开证银行对付款做了保证,用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使得卖方对货款的收回有了比较可靠的保证,然而对卖方来说采用信用证结算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实际操作中,如果买方故意不按时开立信用证或不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导致卖方无法正常履约,亦或由于卖方自身业务水平问题不能识别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并及时要求删除,提交的单证不符合信用证规定遭到拒付,这些情况一旦发生都会给卖方带来不小损失。
  2. 出口计价外币汇率变动影响收汇金额
  中国外贸企业出口计价外币一般有美元、欧元、日元、英镑以及港币等,由于中国外贸政策规定不允许企业留存外汇,所以外贸企业出口收汇时,由银行按照当日外汇牌价兑换成人民币打入企业账户。在买卖双方签订外贸合同后,如遇人民币对外贸企业出口计价外币汇率升值,外贸企业出口收汇金额减少,从而影响到企业的盈利。
  三、我国沿海外贸企业在出口业务中选用CIF贸易术语成交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的应对措施
  (一)及时了解近来发生的贸易摩擦,降低因进出口国政治或对外贸易政策变化带来的出口风险
  由于一国或地区政治或对外贸易政策变动及贸易摩擦对国际贸易有着重要的影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其下属的包括纺织、机械、轻工等23个行业分会承担向社会及时发布贸易摩擦和外贸预警信息的工作,外贸出口企业应经常登录贸促会官网和所处行业分会网站了解相关信息以便事前防范,例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官网近期公布一件贸易救济案例“美国商务部于2017年1月18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非晶硅织物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合计征税211.41%~327.86%”,我国非晶硅织物出口商要特别注意近期尽量避免出口该产品到美国以便招致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买卖双方不了解行情,可能在货到目的港后进口商办理通关手续时被告知要交一笔数目不小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时拒收货物,我国出口商要承担将货物运回或重新寻找客户的损失。   (二)做好报价前的运费成本核算
  外贸企业按CIF贸易术语出口报价时,价格里含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海运费,因此应充分调研航运市场供求情况,把握海運费的变化趋势,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正确预测一个相对合理的海运费价格,然后向客户报出一个有竞争力的CIF价格,这样既不会因为高估了海运费导致CIF报价过高失去客户,也不会因为低估海运费而降低自身利润乃至亏损。
  (三)认真研读《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CIF贸易术语解释
  1. 深刻理解“CIF是象征性交货”的本质
  在实际工作中的签约阶段,卖方应仔细审核外贸合同条款,对于违背CIF贸易术语规定的陷阱条款诸如“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的具体日期或以货物安全到达目的港作为付款条件”要能辨别并删除,避免在合同执行阶段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案例:2016年7月,中国A公司按CIF BUSAN价格条件和韩国B公司签订外贸合同,出售一批苦杏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韩国B公司(买方)必须在2016年7月30日前将信用证开到,中国A公司(卖方)必须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2016年8月30日驶抵目的港釜山,如货轮迟于2016年8月30日抵达目的港,韩国B公司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中国A公司必须退款,请分析该外贸合同中有关条款是否存在问题。
  在该案例中,合同条款“中国A公司(卖方)必须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2016年8月30日驶抵目的港釜山,如货轮迟于2016年8月30日抵达目的港,韩国B公司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中国A公司必须退款,”是陷阱条款,违背了CIF贸易术语是象征性交货的实质,应删除。
  2. 采用CIF贸易术语变形明确程租船运输时卸货费用的负担
  为了避免程租船运输时卸货费用的负担不明确容易造成买方双方的纠纷,因此在签约时应用CIF贸易术语的变形来明确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卸货费用由哪方负担,采用CIF Ex Ship,s Hold(舱底交接)签约时,卸货费用由买方承担,
  采用CIF liner Terms (班轮条件)、CIF Ex Tackle(吊钩下交货)或CIF landed (卸至码头)签约时,卸货费用由卖方承担[5]。
  (四)投保合适的基本险种,保障卖方自身利益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采用CIF贸易术语签约,卖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险别。如果买卖双方签约时根据《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办理保险,则只需投保最低险别ICC(C);如果买卖双方签约时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办理保险,为了维护卖方自身利益,应投保一切险。因为自货物运离保险单上载明的仓库或储存所处至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陆上运输过程中,一旦货物發生损失,卖方有权依据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卖方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当在装运港货物装上船、单证已交付时,货物损或坏灭失的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买方才享有货物的保险利益。因此,CIF贸易术语下卖方办理货运保险的受益方并不仅仅只是买方,卖方也享受到了投保所带来的利益。
  (五)降低不同结算方式和汇率的变动对外贸出口企业收汇风险的措施
  1. 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针对不同客户采用不同的结算方式
  我国沿海外贸公司在签订出口合同前应做好客户及其它参与方的资信调查工作,主要包括客户的经营范围、规模、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及高管的背景等方面,根据调查结果出具客户资信调查报告予以评级,选择评级较高的客户交易。采用CIF贸易术语成交时,对于新客户,不管交易金额大小最好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或者100%前T/T;对于老客户,交易金额不大的订单可以接受汇付或托收的即期付款交单结算方式,若交易金额较大,只接受信用证结算方式。
  2. 选择合适的出口计价货币,正确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风险防范
  首先,随着2016年10月1日人民币纳入SDR正式生效,外贸交易可以用人民币结算来规避汇率波动风险,因此外贸出口企业应尽量采用人民币作为出口计价货币,如买方不同意,则尽可能采用美元、欧元、英镑等在国际市场上不存在任何限制或监管要求的货币;其次,外贸出口企业能够较准确地预测出口结算币种的汇率走势并能正确采取对冲措施,正确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风险防范。如为了防止汇率剧烈变化给企业带来汇兑损失可以提前和银行签订远期结汇合同以提前锁定结汇汇率。
  (六)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可能遭遇的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是政府为了保障银行的信贷安全和出口商的收汇安全,从而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的发展,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支持措施,属于非营利性保险业务。在CIF贸易术语交易条件下,卖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以有效减少可能遭遇的损失:对于由买方拒收货物所造成损失的最高获赔比例为80%,由政治风险或由无力偿付债务、法人破产、拖欠等其它商业风险造成损失的最高获赔比例为90%[6]。
  (七)外贸企业应鼓励现有外贸人员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适时引进优秀的外贸人才
  为应对目前国内外愈加复杂的经济形势,迎接对外贸易发展新的挑战,进一步提升外贸从业人员国际贸易业务操作能力,外贸企业应鼓励一线外贸人员积极参加省、市商务、外管、外税、商检、海关等专业管理部门举办的各种外贸业务知识培训和现场指导,并可以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或疑惑向现场的专家请教,进一步提升外贸企业外贸人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持续提高外贸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业绩,从而提高外贸企业的综合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同时外贸企业可以根据发展需要适时引进各类优秀的外贸人才以充实企业人才队伍。
  四、结语
  相对于在出口国装运港船上交货的另外两种贸易术语FOB和CFR而言,对于我国沿海外贸企业来说,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贸易术语交易更加有利,然而任何交易都会有风险,无论采用何种贸易术语签约都不可能完全规避风险,重要的是认清采用CIF贸易术语出口时可能遇到的风险并加以防范。
  参考文献
  [1] 赵丽敏.FOB贸易术语下卖方的风险综述和非常情况下的应对方法[J].对外经贸实务,2010,(05).
  [2] 罗农.进出口业务实训[M]. 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11.
  [3] 毛丽佳.出口贸易中使用CIF术语的风险及防范[J].中外企业家,2015(12).
  [4] 王庆颖.出口采用FOB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所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J]. 中国科技投资,2013,(17).
  [5] 国际商会.《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6] 王庆颖.我国沿海外贸企业出口业务中FOB贸易术语应用问题研究—基于《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J].江苏商论,20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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