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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并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要求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期通过对环境突出问题的综合治理,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因此,黑龙江省政府应准确定位政府治理目标,合理选择政府治理内容,优化政府治理结构,有效选择和运用政府治理工具,以推动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的有效治理,促进社会、经济和生态的协调发展,最终实现乡村振兴。
关键词:政府治理;农村生态环境;乡村振兴
中图分类号:F3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3-0007-03
一、问题的提出
政府治理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政府为主导的众多社会实体通过协商与合作,明确彼此间的权责关系,确定目标,在既定的范围内运用一定的工具和手段,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持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政府治理涉及治理目标、治理内容、治理结构、治理工具四个要素间的互动。黑龙江省作为我国的农业大省,在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政府治理目标、政府治理内容、政府治理结构和政府治理工具上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促进了黑龙江省社会、经济和生态的协调发展和乡村振兴进程的推进。但在推進的过程中有些方面仍有不足,因此应加以改进,并须着重解决。
二、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须加强的方面
(一)政府治理目标不够明确
环境保护部发布《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指标(试行)》,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建设指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每个指标的计算方法进行了具体的解释。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建设指标一定程度上为各地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目标提供了借鉴和参考。目前,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具体目标中,覆盖对象有个别不精准的现象。“贫困村”“地处偏远”、“基础条件较差”、“具有一定基础条件”、“经济基础条件较好”等陈述使得对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具体目标的覆盖对象精准界定有一定的困难。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的具体目标对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和生活垃圾的处理提出了量化的要求,涉及其他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要求则不严格。
(二)政府治理内容有条块化现象
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内容较为全面,但具体治理内容呈现按要素要求、系统整合的不足。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内容部分地方存在条块化问题。在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实践中,治理内容之间联系不够。以土壤污染防治为例,为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土壤生态安全,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发布《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黑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的十项主要任务。在十项土壤污染防治任务中,有“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一项提及“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并与其他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内容建立了深层联系。
(三)治理主体间的配合
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主体间关系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对非政府组织和基层组织的指导、政府对农村企业生态环境污染行为的管理以及政府对公众力量的发动。非政府组织在注册登记、资金、人事方面独立性尚显不足,在注册登记时需要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进行挂靠,活动资金依赖财政拨款,人事主要由主管部门任命。黑龙江省各级政府充分给予非政府组织独立自主开展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活动的权力。政府通过各种制度性渠道和非正式途径组织和影响着村民委员会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行动,使村民委员会具备独立性和自主性,不应限制村民委员会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作用的发挥。受农村企业促进区域经济增长、满足政府政绩诉求的影响,政府在农村企业监管方面应有作为,对农村企业的生态环境污染行为采取严管态度,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进程。
(四)政府治理工具结构应交以改进
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过程中,政府治理工具结构并不合理。从总体上看,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工具的运用虽然兼顾了供给型、需求型和环境型三类政策工具,但需求型政策工具运用偏少。从环境型政策工具和需求型政策工具的内部结构看,更具直接性和强制性的政策工具占据了主要比例。在收集的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政策文本中,“坚持信息公开、社会共治”、“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治格局”等表述明确可见。从政策文本内容分析结果看,政府行政力量对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推动作用相较于市场需求的拉动作用更为明显,市场和社会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仍有较大发展空间。
三、解决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问题的对策
(一)准确定位政府治理目标
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应树立目标意识,深刻认识目标管理对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性。在设定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目标时基于SMART原则,注重目标的明确性、目标的可衡量性、目标的可达性、目标的关联性、目标的时限性,清楚地表述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目标,明确将政府治理目标传达到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的相关主体。完善目标指标的设定与分解,关注总目标和具体目标之间的关联情况,保证具体目标的完成对实现总目标有推动和助力作用。为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目标标注明确的截止时间,包括政府治理工作截止时间、政府治理绩效考核时间和政府治理目标实现时间,提高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目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厘清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的总目标,深刻领会农村生态环境政府目标的核心要点,准确把握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目标的具体内涵。基于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目标的核心要点和具体内涵,合理选择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内容,优化政府治理结构,有效运用政府治理工具,推动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工作有效开展和政府治理目标顺利实现。明确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的具体目标,准确界定覆盖对象,量化阐述目标要求,从而起到政府治理目标对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的导向作用,并为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的绩效考评提供依据。 (二)合理选择政府治理内容
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是一个系统,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厕所革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建设和管护机制等六方面具体内容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是系统的六个要素。黑龙江省应继续树立系统思维和全局观念,深刻认识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具有的系统特性,即整体性、相关性、目的性和环境适应性,从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的全局考虑,合理设计政府治理内容。同时,将建设和管护机制作为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生态环境长效管护机制。
第一,落实农村生态环境管护责任。明确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都是农村生态环境管护的主体,督促村集体组织建立管护责任制,将农村生态环境管护责任具体落实到村干部、村代表和其他村民身上,在明确管护责任的基础上层层抓落实。
第二,建立生态环境管护激励机制。设立农村生态环境管护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农村生态环境管护,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将财政管护经费使用与农村生态环境管护绩效挂钩,对农村生态环境管护资金使用合理的部门给予经济奖励。
第三,加强农村生态环境管护的监督管理。由省、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农村生态环境管护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农村生态环境管护成效、管护经费的使用情况和管护工作的实施情况,管护工作的实施情况具体包括是否编制管护细则、是否建立管护责任制、是否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优化政府治理结构
黑龙江省应致力于构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主体间平等协商的关系,要求政府、市场和社会等主体在地位上相互尊重,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相互支持,确保各主体享有平等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权利,形成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信息共享、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风险共担的密切合作关系。同时,建立政府治理结构的制度性保障机制。
第一,建立合理的干部人事考核机制,将农村生态治理绩效纳入政绩考核标准,作为黑龙江省各级政府官员职位升迁的重要参考依据。断绝政府的粗放型经济增长冲动,促进政府工作人员不断提高生态意识,积极投身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
第二,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态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和形式,对于依申请公开的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应具体阐述申请的程序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责任部门,避免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和相互推诿的现象,确保公众享有农村生态环境信息知情权。
第三,强化生态问责制度。对没有积极履行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责任的政府部门和官员进行问责,对瞒报假报漏报农村生态信息、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不作为、以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权谋私利等行为的行为主体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建立良好的对话协商机制。搭建网络社区、新闻媒体等平台,推动政府、市场和社会等主体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问题上积极开展协商与合作。构建政府对公众的回应机制,对于公众提出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热点问题,政府应及时给予解释与回应。
(四)有效选择和运用政府治理工具
首先,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工具的选择应遵循适切性原则,遵循多元理性原则、适切性原则和组合性原则。坚持多元理性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理性、技术理性和社会理性,以及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的利益。坚持适切性原则,综合考虑治理工具的特征和治理内容的匹配程度,基于特定时期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的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选择和调整政府治理工具。坚持组合性原则,综合考虑供给型、需求型和环境型三类政策工具,并调整好各类政策工具的内部结构,根据治理工具的特性對不同治理工具进行有效组合。
其次,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需要调整供给型、需求型和环境型三类政策工具的结构,积极推动需求型政策工具的运用,通过市场化的政策工具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在增加需求型政策工具运用的同时,调整需求型政策工具的内部结构,加大政府采购和公私合作的运用比例,使需求型政策工具中的试点示范、财政补贴、政府采购、公私合作以及海外交流等都能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最后,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应完善政府治理工具的制度设计。一是积极推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立法,结合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实际需要,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将农村生态环境政策工具上升到法律层面,并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政策工具体系,确保农村生态环境政策的长效性和稳定性。二是明晰各级政府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主体责任,建立各级政府间的沟通和协同机制,形成政府间政策工具运用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三是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政策的执行力度,将农村生态环境政策工具的实施细则落实到实处,并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政策工具使用效果的评估,确保各类政策工具能够发挥预设的作用和效果。
参考文献:
[1] 徐鲲,冯阳雪.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政府责任:框架分析与制度回应[J].广西社会科学,2017,(5):125-129.
[2] 张志胜.多元共治:乡村振兴战略视阈下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创新模式[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8):1-10.
[3] 张阿城.我国地方政府治理困境及其优化研究——基于戴明质量管理思想的视角[J].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7,8(2):74-79.
[4] 胡乔石,杨剑.乡村振兴:农村生态环境多中心治理的现实反思与路径选择[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7(6):33-39.
[5] 余超文.治理理论视野下的政府生态善治[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2(1):20-25.
[6] 吴尔.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困境与破解路径研究——基于社会变迁的分析视角[J].安徽农业科学,2020,48(5):259-262,275.
关键词:政府治理;农村生态环境;乡村振兴
中图分类号:F3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3-0007-03
一、问题的提出
政府治理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政府为主导的众多社会实体通过协商与合作,明确彼此间的权责关系,确定目标,在既定的范围内运用一定的工具和手段,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持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政府治理涉及治理目标、治理内容、治理结构、治理工具四个要素间的互动。黑龙江省作为我国的农业大省,在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政府治理目标、政府治理内容、政府治理结构和政府治理工具上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促进了黑龙江省社会、经济和生态的协调发展和乡村振兴进程的推进。但在推進的过程中有些方面仍有不足,因此应加以改进,并须着重解决。
二、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须加强的方面
(一)政府治理目标不够明确
环境保护部发布《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指标(试行)》,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建设指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每个指标的计算方法进行了具体的解释。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建设指标一定程度上为各地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目标提供了借鉴和参考。目前,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具体目标中,覆盖对象有个别不精准的现象。“贫困村”“地处偏远”、“基础条件较差”、“具有一定基础条件”、“经济基础条件较好”等陈述使得对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具体目标的覆盖对象精准界定有一定的困难。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的具体目标对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和生活垃圾的处理提出了量化的要求,涉及其他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要求则不严格。
(二)政府治理内容有条块化现象
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内容较为全面,但具体治理内容呈现按要素要求、系统整合的不足。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内容部分地方存在条块化问题。在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实践中,治理内容之间联系不够。以土壤污染防治为例,为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土壤生态安全,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发布《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黑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的十项主要任务。在十项土壤污染防治任务中,有“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一项提及“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并与其他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内容建立了深层联系。
(三)治理主体间的配合
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主体间关系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对非政府组织和基层组织的指导、政府对农村企业生态环境污染行为的管理以及政府对公众力量的发动。非政府组织在注册登记、资金、人事方面独立性尚显不足,在注册登记时需要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进行挂靠,活动资金依赖财政拨款,人事主要由主管部门任命。黑龙江省各级政府充分给予非政府组织独立自主开展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活动的权力。政府通过各种制度性渠道和非正式途径组织和影响着村民委员会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行动,使村民委员会具备独立性和自主性,不应限制村民委员会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作用的发挥。受农村企业促进区域经济增长、满足政府政绩诉求的影响,政府在农村企业监管方面应有作为,对农村企业的生态环境污染行为采取严管态度,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进程。
(四)政府治理工具结构应交以改进
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过程中,政府治理工具结构并不合理。从总体上看,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工具的运用虽然兼顾了供给型、需求型和环境型三类政策工具,但需求型政策工具运用偏少。从环境型政策工具和需求型政策工具的内部结构看,更具直接性和强制性的政策工具占据了主要比例。在收集的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政策文本中,“坚持信息公开、社会共治”、“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治格局”等表述明确可见。从政策文本内容分析结果看,政府行政力量对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推动作用相较于市场需求的拉动作用更为明显,市场和社会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仍有较大发展空间。
三、解决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问题的对策
(一)准确定位政府治理目标
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应树立目标意识,深刻认识目标管理对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性。在设定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目标时基于SMART原则,注重目标的明确性、目标的可衡量性、目标的可达性、目标的关联性、目标的时限性,清楚地表述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目标,明确将政府治理目标传达到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的相关主体。完善目标指标的设定与分解,关注总目标和具体目标之间的关联情况,保证具体目标的完成对实现总目标有推动和助力作用。为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目标标注明确的截止时间,包括政府治理工作截止时间、政府治理绩效考核时间和政府治理目标实现时间,提高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目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厘清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的总目标,深刻领会农村生态环境政府目标的核心要点,准确把握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目标的具体内涵。基于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目标的核心要点和具体内涵,合理选择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内容,优化政府治理结构,有效运用政府治理工具,推动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工作有效开展和政府治理目标顺利实现。明确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的具体目标,准确界定覆盖对象,量化阐述目标要求,从而起到政府治理目标对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的导向作用,并为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的绩效考评提供依据。 (二)合理选择政府治理内容
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是一个系统,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厕所革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建设和管护机制等六方面具体内容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是系统的六个要素。黑龙江省应继续树立系统思维和全局观念,深刻认识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具有的系统特性,即整体性、相关性、目的性和环境适应性,从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的全局考虑,合理设计政府治理内容。同时,将建设和管护机制作为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生态环境长效管护机制。
第一,落实农村生态环境管护责任。明确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都是农村生态环境管护的主体,督促村集体组织建立管护责任制,将农村生态环境管护责任具体落实到村干部、村代表和其他村民身上,在明确管护责任的基础上层层抓落实。
第二,建立生态环境管护激励机制。设立农村生态环境管护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农村生态环境管护,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将财政管护经费使用与农村生态环境管护绩效挂钩,对农村生态环境管护资金使用合理的部门给予经济奖励。
第三,加强农村生态环境管护的监督管理。由省、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农村生态环境管护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农村生态环境管护成效、管护经费的使用情况和管护工作的实施情况,管护工作的实施情况具体包括是否编制管护细则、是否建立管护责任制、是否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优化政府治理结构
黑龙江省应致力于构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主体间平等协商的关系,要求政府、市场和社会等主体在地位上相互尊重,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相互支持,确保各主体享有平等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权利,形成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信息共享、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风险共担的密切合作关系。同时,建立政府治理结构的制度性保障机制。
第一,建立合理的干部人事考核机制,将农村生态治理绩效纳入政绩考核标准,作为黑龙江省各级政府官员职位升迁的重要参考依据。断绝政府的粗放型经济增长冲动,促进政府工作人员不断提高生态意识,积极投身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
第二,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态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和形式,对于依申请公开的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应具体阐述申请的程序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责任部门,避免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和相互推诿的现象,确保公众享有农村生态环境信息知情权。
第三,强化生态问责制度。对没有积极履行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责任的政府部门和官员进行问责,对瞒报假报漏报农村生态信息、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不作为、以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权谋私利等行为的行为主体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建立良好的对话协商机制。搭建网络社区、新闻媒体等平台,推动政府、市场和社会等主体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问题上积极开展协商与合作。构建政府对公众的回应机制,对于公众提出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热点问题,政府应及时给予解释与回应。
(四)有效选择和运用政府治理工具
首先,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工具的选择应遵循适切性原则,遵循多元理性原则、适切性原则和组合性原则。坚持多元理性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理性、技术理性和社会理性,以及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的利益。坚持适切性原则,综合考虑治理工具的特征和治理内容的匹配程度,基于特定时期农村生态环境政府治理的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选择和调整政府治理工具。坚持组合性原则,综合考虑供给型、需求型和环境型三类政策工具,并调整好各类政策工具的内部结构,根据治理工具的特性對不同治理工具进行有效组合。
其次,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需要调整供给型、需求型和环境型三类政策工具的结构,积极推动需求型政策工具的运用,通过市场化的政策工具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在增加需求型政策工具运用的同时,调整需求型政策工具的内部结构,加大政府采购和公私合作的运用比例,使需求型政策工具中的试点示范、财政补贴、政府采购、公私合作以及海外交流等都能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最后,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应完善政府治理工具的制度设计。一是积极推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立法,结合黑龙江省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实际需要,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将农村生态环境政策工具上升到法律层面,并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政策工具体系,确保农村生态环境政策的长效性和稳定性。二是明晰各级政府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主体责任,建立各级政府间的沟通和协同机制,形成政府间政策工具运用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三是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政策的执行力度,将农村生态环境政策工具的实施细则落实到实处,并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政策工具使用效果的评估,确保各类政策工具能够发挥预设的作用和效果。
参考文献:
[1] 徐鲲,冯阳雪.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政府责任:框架分析与制度回应[J].广西社会科学,2017,(5):12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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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阿城.我国地方政府治理困境及其优化研究——基于戴明质量管理思想的视角[J].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7,8(2):7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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