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微量物证概念的界定是研究微量物证的逻辑起点,也是进一步认识其诉讼价值的关键。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微量物证的诉讼价值都能得到很好的体现,而更好地实现微量物证的诉讼价值有赖于微量物证鉴定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相关仪器的配备与维护,以及微量物证数据库和样品库的建立。
关键词:微量物证 检验对象 价值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各种刑事案件不断增多。同时,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作案后通常都会有后续的毁证灭迹手段来逃避查缉。这就为我们在物证的获取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应当朝着更为精细化、更精确化的方向发展。微量物证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所蕴含的价值日渐突出起来。
一、微量物证的概念和主要检验对象
目前各类相关论著对微量物证的定义尚未有统一的认识:有的将其称为能够揭示和证实犯罪、提供破案线索、缩小侦查范围的量小体微的物质。①有的则认为微量物证是一切以量小体微的存在状况、外部特征及其品质、性能来证明案情的客观实在。②然而,借助分析化学的相关知识我们可以这样给微量物证一个定义:微量物证是指作案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遗留、附着在现场或从现场带走的量小体微的,必须利用现代科学仪器进行定量、定性检验的,能够用以揭露和证实犯罪或为侦查提供方向和线索的物质。而量小体微的标准限定在液体0.01~1m l或固体0.1~10m g的范围内。
随着社会和科技的迅猛发展,微量物证检验的对象已经扩展到了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微量物证检验也应跟上技术的发展和流行趋势,对检验对象的制造工艺和成分进行研究。
(一)纤维
近年来,微量物证检验不但涉及到纤维的成分检验而且对于新出现的纤维类型、染料、荧光增白剂及整理剂等均进行了研究。
(二)油漆
对油漆的研究目前已经不仅仅局限在油漆的种类和成分分析,还研究了各个汽车厂商的油漆工艺、配方及新技术的应用等。
(三)玻璃
玻璃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用途非常广泛。根据用途的不同,玻璃的成分及制造工艺也有所区别。外国学者专家对玻璃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二、微量物证存在的理论依据
微量物证形成的理论基础是物质交换原理,也称“洛卡德交换原理”,即只要两个客体相互接触,在客体间分子引力、静电引力、粘结等作用下,在接触面上就会发生物质交换现象。犯罪活动是一种物质运动,无论行为人如何巧妙地掩饰,在现场上总会产生物质变化,既带走某些物质,也留下某些物质,即发生物质间的交换。罪犯可以破坏或毁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如手印、足迹、工具痕迹等,但却难以彻底清除在犯罪活动中互换的物质,特别是留在犯罪现场的常规痕迹、被侵害的客体及嫌疑工具上的微量物证,如手印上的血迹、嫌疑鞋底结成块的泥土、嫌疑工具上的油漆碎片等。
通过认识、记录和检验这种物质交换的性质和范围,可以对案情分析提供依据。如果交换的物质被发现,就可以解释为两种特定的物体之间发生了接触。这是物质交换原理对原因和结果的逆向解释:如果结果被观测到,那么原因就可以合理推断出来。根据实际发生的物质交换的性质和范围,不仅可以把犯罪人与特定的现场环境和被害人联系起来,而且还可以与特定行为联系起来。
三、微量物证在刑事诉讼中的价值体现
在实践中,微量物证的刑事诉讼价值都能通过这五大部分予以体现。
(一)微量物证可以为侦查提供线索和方向微量物证可以为侦查提供线索和方向
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微量物证均能作一定的信息载体而为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依据。微量证据有助于推断作案手段和工具,同时有助于分析作案人的生活环境或职业习惯。微量证据也可以为串并案提供依据。
(三)微量物证能够体现刑事诉讼对效率的追求
微量物证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而证据法则是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规则的集合体,用波斯纳的话来说:证据法即是确定向法庭提供何种信息以及如何提供信息以解决争议的一整套规则。③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凭借现场上所获取的微量物证快速查明案情,查缉犯罪嫌疑人的实例比比皆是,这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对效率的追求。
(四)微量物证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理应具备的科学性要求
微量物证就是科技和法律的统一体:一方面,微量物证的发现、提取、收集、保全以及检验的过程都依赖于科学技术,这体现了它的科学属性;而另一方面,微量物证在本质上是被用于证明案情的客观实在,是为刑事诉讼服务的,这就体现了它的法律属性。
四、微量物证在侦查破案中的价值
随着犯罪活动日趋智能化、专业化,传统的手印、鞋印等痕迹和常规物证在现场遗留越来越少,微量物证在侦破案件、证实犯罪过程中的作用日益显著。犯罪分子可以不留下指纹、破坏掉足迹、擦掉血迹,但却无法毁掉那些难以察觉、无处不在的微量物证。这是其他任何一种物证都无法比拟的。概括说来,微量物证在侦查破案中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准确划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准确划定侦查方向和范围通过对微量物证的检验,可以查明案件中的关键问题,还原案件事实,从而排除干扰和假象,及时否定某些嫌疑对象,既能避免错案的发生,又能准确划定侦查的方向和范围。如对犯罪现场提取的物证进行理化检验,能推断出犯罪嫌疑人的职业、生活环境及作案的工具和手段,进而与可疑物品进行比对,可以进一步划定犯罪嫌疑人和作案工具的摸排和搜寻范围。
(二)为串并案件提供依据
串并案件是为了收集更多的信息,集中警力,全力攻破,如果串并有误,很有可能误导侦查方向,既延误了破案时机,又浪费了有限的警力。在系列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手段、方法和使用的犯罪工具都有相对固定的特点,通过对多个犯罪现场可疑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能为串并案侦查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
(三)确定案件性质
对案件性质的认定是侦破案件活动中的首要问题。通过微量物证检验可确定某一事件或现象形成的原因,从而查明案件真相,确定案件性质,为立案或撤销案件提供科学依据。如通过对火灾现场遗留微量物质的鉴定,能够帮助判定火灾是人为纵火还是物品自燃,以确定是否需要立案侦查。④ (四)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
微量物证大多是间接证据,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起到直接证据的作用,能够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是由特定的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实施的,因而它所形成的罪证也具有特定性,微量物证也不例外。根据微量物证的特定性,有时可以运用它直接认定作案人。例如,嫌疑人手上被检验出有射击残留物和作案枪支上的射击残留物相同,而此人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又接触不到枪支弹药,据此,结合其他间接证据可以判定其为作案人。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高新科技分析设备不断应用于微量物证检验,使得有些微量物证的检验与常规物证的检验认定趋近于同一,有时微量物证可以起到直接证据的作用。
五、实现微量物证诉讼价值的途径
价值的生成本质上是主体的主观需求与客体的客观属性相互间的互动过程。因此,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微量物证的诉讼价值就在其与诉讼主体的互动之中得以实现。当前,在日益复杂的侦查情势下,如何使微量物证能最大限度地满足诉讼主体的要求已成为实践中亟须解决的新课题。窃认为,就目前的法治环境和技术水平来看,实现微量物证的刑事诉讼价值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相关仪器的配备与维护
微量物证除了量小体微的特性外,还必须满足一个前提:即该物质必须利用现代科
学仪器来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由此可以看出,微量物证的鉴定必须依托于各种相关精密仪器的辅助,从很大程度上说,仪器的精密程度与鉴定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呈正比。因此,从事微量物证鉴定,必须有相应配置的仪器设备作为物质保障,并拥有充足的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作后盾。仪器的操作者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对仪器的性能应当有足够的了解。每次操作必须严格依照操作规程,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此外,仪器在日常使用后,后续的维护和保养也不得马虎。
(二)实现微量物证鉴定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要使微量物证能够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就必须通过法庭上控辩双方对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充分质证和认证,最后再由审判人员进行评断。这就要求微量物证鉴定必须随之实现标准化,即微量物证鉴定必须在统一的数据标准指导下进行,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可靠性。众所周知,微量物证鉴定存在诸多环节,而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出现误差,如果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那么整个鉴定过程中,误差就会被逐步放大,从而导致鉴定结果失准,而影响其原有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⑤
微量物证的量小体微决定了通常对其进行鉴定所遵循的程序应当比那些非微量的物证要更为严格。在这一点上,欧美法治国家作出了较好的典范,他们的微量物证鉴定,从现场发现到检验结束, 都有一整套严格制度予以规范。我国也应尽快参照这些国家的相关立法规范,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有关微量物证鉴定的法律制度,以提高整个鉴定过程的规范化。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微量物证的公信力,从而更好地实现其诉讼价值。
(三)建立微量物证数据库和样品库
能够更好地进行比对和检验,是发挥微量物证刑事诉讼价值的必要前提。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参照现有的指纹和枪弹的数据库和样品库,建立一个类似的包含各类微量物证的数据库和样品库。该数据库和样品库的录入以附带照片和文字描述为主要形式,通过网络连接实现资源共享,这样不仅能够提高办案效率,同时也能提升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在建立数据库和样品库的同时,还必须出台相应的两库管理制度。拿微量物证样品库来说,所制定的规范就应包含以下内容:样品库中的标准样品的采购渠道;标准样品的保存和检测方式;标准样品的使用期限;样品库管理人的责任制度等。这些措施对于实现微量物证的刑事诉讼价值都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张绍雨.关于微量物证若干问题的探讨[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
[2] 崔敏.刑事证据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93.
[3] 李先强,李娟,汤浩,金长峰.微量物证的发展与对策[J].刑事技术,2003,(增刊).
[4] 潘燕良.试论现场微量物证的侦破作用[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报,2005,(4).
[5] (美)理查德 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分析[M].徐昕,徐昀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0.
注释:
① 张绍雨.关于微量物证若干问题的探讨[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
② 崔敏.刑事证据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93.
③ (美)理查德 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分析[M].徐昕,徐昀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0.
④ 潘燕良.试论现场微量物证的侦破作用[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报,2005,(4).
⑤ 李先强,李娟,汤浩,金长峰.微量物证的发展与对策[J].刑事技术,2003,(增刊).
关键词:微量物证 检验对象 价值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各种刑事案件不断增多。同时,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作案后通常都会有后续的毁证灭迹手段来逃避查缉。这就为我们在物证的获取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应当朝着更为精细化、更精确化的方向发展。微量物证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所蕴含的价值日渐突出起来。
一、微量物证的概念和主要检验对象
目前各类相关论著对微量物证的定义尚未有统一的认识:有的将其称为能够揭示和证实犯罪、提供破案线索、缩小侦查范围的量小体微的物质。①有的则认为微量物证是一切以量小体微的存在状况、外部特征及其品质、性能来证明案情的客观实在。②然而,借助分析化学的相关知识我们可以这样给微量物证一个定义:微量物证是指作案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遗留、附着在现场或从现场带走的量小体微的,必须利用现代科学仪器进行定量、定性检验的,能够用以揭露和证实犯罪或为侦查提供方向和线索的物质。而量小体微的标准限定在液体0.01~1m l或固体0.1~10m g的范围内。
随着社会和科技的迅猛发展,微量物证检验的对象已经扩展到了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微量物证检验也应跟上技术的发展和流行趋势,对检验对象的制造工艺和成分进行研究。
(一)纤维
近年来,微量物证检验不但涉及到纤维的成分检验而且对于新出现的纤维类型、染料、荧光增白剂及整理剂等均进行了研究。
(二)油漆
对油漆的研究目前已经不仅仅局限在油漆的种类和成分分析,还研究了各个汽车厂商的油漆工艺、配方及新技术的应用等。
(三)玻璃
玻璃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用途非常广泛。根据用途的不同,玻璃的成分及制造工艺也有所区别。外国学者专家对玻璃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二、微量物证存在的理论依据
微量物证形成的理论基础是物质交换原理,也称“洛卡德交换原理”,即只要两个客体相互接触,在客体间分子引力、静电引力、粘结等作用下,在接触面上就会发生物质交换现象。犯罪活动是一种物质运动,无论行为人如何巧妙地掩饰,在现场上总会产生物质变化,既带走某些物质,也留下某些物质,即发生物质间的交换。罪犯可以破坏或毁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如手印、足迹、工具痕迹等,但却难以彻底清除在犯罪活动中互换的物质,特别是留在犯罪现场的常规痕迹、被侵害的客体及嫌疑工具上的微量物证,如手印上的血迹、嫌疑鞋底结成块的泥土、嫌疑工具上的油漆碎片等。
通过认识、记录和检验这种物质交换的性质和范围,可以对案情分析提供依据。如果交换的物质被发现,就可以解释为两种特定的物体之间发生了接触。这是物质交换原理对原因和结果的逆向解释:如果结果被观测到,那么原因就可以合理推断出来。根据实际发生的物质交换的性质和范围,不仅可以把犯罪人与特定的现场环境和被害人联系起来,而且还可以与特定行为联系起来。
三、微量物证在刑事诉讼中的价值体现
在实践中,微量物证的刑事诉讼价值都能通过这五大部分予以体现。
(一)微量物证可以为侦查提供线索和方向微量物证可以为侦查提供线索和方向
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微量物证均能作一定的信息载体而为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依据。微量证据有助于推断作案手段和工具,同时有助于分析作案人的生活环境或职业习惯。微量证据也可以为串并案提供依据。
(三)微量物证能够体现刑事诉讼对效率的追求
微量物证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而证据法则是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规则的集合体,用波斯纳的话来说:证据法即是确定向法庭提供何种信息以及如何提供信息以解决争议的一整套规则。③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凭借现场上所获取的微量物证快速查明案情,查缉犯罪嫌疑人的实例比比皆是,这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对效率的追求。
(四)微量物证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理应具备的科学性要求
微量物证就是科技和法律的统一体:一方面,微量物证的发现、提取、收集、保全以及检验的过程都依赖于科学技术,这体现了它的科学属性;而另一方面,微量物证在本质上是被用于证明案情的客观实在,是为刑事诉讼服务的,这就体现了它的法律属性。
四、微量物证在侦查破案中的价值
随着犯罪活动日趋智能化、专业化,传统的手印、鞋印等痕迹和常规物证在现场遗留越来越少,微量物证在侦破案件、证实犯罪过程中的作用日益显著。犯罪分子可以不留下指纹、破坏掉足迹、擦掉血迹,但却无法毁掉那些难以察觉、无处不在的微量物证。这是其他任何一种物证都无法比拟的。概括说来,微量物证在侦查破案中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准确划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准确划定侦查方向和范围通过对微量物证的检验,可以查明案件中的关键问题,还原案件事实,从而排除干扰和假象,及时否定某些嫌疑对象,既能避免错案的发生,又能准确划定侦查的方向和范围。如对犯罪现场提取的物证进行理化检验,能推断出犯罪嫌疑人的职业、生活环境及作案的工具和手段,进而与可疑物品进行比对,可以进一步划定犯罪嫌疑人和作案工具的摸排和搜寻范围。
(二)为串并案件提供依据
串并案件是为了收集更多的信息,集中警力,全力攻破,如果串并有误,很有可能误导侦查方向,既延误了破案时机,又浪费了有限的警力。在系列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手段、方法和使用的犯罪工具都有相对固定的特点,通过对多个犯罪现场可疑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能为串并案侦查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
(三)确定案件性质
对案件性质的认定是侦破案件活动中的首要问题。通过微量物证检验可确定某一事件或现象形成的原因,从而查明案件真相,确定案件性质,为立案或撤销案件提供科学依据。如通过对火灾现场遗留微量物质的鉴定,能够帮助判定火灾是人为纵火还是物品自燃,以确定是否需要立案侦查。④ (四)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
微量物证大多是间接证据,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起到直接证据的作用,能够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是由特定的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实施的,因而它所形成的罪证也具有特定性,微量物证也不例外。根据微量物证的特定性,有时可以运用它直接认定作案人。例如,嫌疑人手上被检验出有射击残留物和作案枪支上的射击残留物相同,而此人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又接触不到枪支弹药,据此,结合其他间接证据可以判定其为作案人。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高新科技分析设备不断应用于微量物证检验,使得有些微量物证的检验与常规物证的检验认定趋近于同一,有时微量物证可以起到直接证据的作用。
五、实现微量物证诉讼价值的途径
价值的生成本质上是主体的主观需求与客体的客观属性相互间的互动过程。因此,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微量物证的诉讼价值就在其与诉讼主体的互动之中得以实现。当前,在日益复杂的侦查情势下,如何使微量物证能最大限度地满足诉讼主体的要求已成为实践中亟须解决的新课题。窃认为,就目前的法治环境和技术水平来看,实现微量物证的刑事诉讼价值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相关仪器的配备与维护
微量物证除了量小体微的特性外,还必须满足一个前提:即该物质必须利用现代科
学仪器来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由此可以看出,微量物证的鉴定必须依托于各种相关精密仪器的辅助,从很大程度上说,仪器的精密程度与鉴定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呈正比。因此,从事微量物证鉴定,必须有相应配置的仪器设备作为物质保障,并拥有充足的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作后盾。仪器的操作者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对仪器的性能应当有足够的了解。每次操作必须严格依照操作规程,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此外,仪器在日常使用后,后续的维护和保养也不得马虎。
(二)实现微量物证鉴定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要使微量物证能够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就必须通过法庭上控辩双方对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充分质证和认证,最后再由审判人员进行评断。这就要求微量物证鉴定必须随之实现标准化,即微量物证鉴定必须在统一的数据标准指导下进行,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可靠性。众所周知,微量物证鉴定存在诸多环节,而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出现误差,如果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那么整个鉴定过程中,误差就会被逐步放大,从而导致鉴定结果失准,而影响其原有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⑤
微量物证的量小体微决定了通常对其进行鉴定所遵循的程序应当比那些非微量的物证要更为严格。在这一点上,欧美法治国家作出了较好的典范,他们的微量物证鉴定,从现场发现到检验结束, 都有一整套严格制度予以规范。我国也应尽快参照这些国家的相关立法规范,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有关微量物证鉴定的法律制度,以提高整个鉴定过程的规范化。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微量物证的公信力,从而更好地实现其诉讼价值。
(三)建立微量物证数据库和样品库
能够更好地进行比对和检验,是发挥微量物证刑事诉讼价值的必要前提。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参照现有的指纹和枪弹的数据库和样品库,建立一个类似的包含各类微量物证的数据库和样品库。该数据库和样品库的录入以附带照片和文字描述为主要形式,通过网络连接实现资源共享,这样不仅能够提高办案效率,同时也能提升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在建立数据库和样品库的同时,还必须出台相应的两库管理制度。拿微量物证样品库来说,所制定的规范就应包含以下内容:样品库中的标准样品的采购渠道;标准样品的保存和检测方式;标准样品的使用期限;样品库管理人的责任制度等。这些措施对于实现微量物证的刑事诉讼价值都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张绍雨.关于微量物证若干问题的探讨[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
[2] 崔敏.刑事证据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93.
[3] 李先强,李娟,汤浩,金长峰.微量物证的发展与对策[J].刑事技术,2003,(增刊).
[4] 潘燕良.试论现场微量物证的侦破作用[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报,2005,(4).
[5] (美)理查德 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分析[M].徐昕,徐昀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0.
注释:
① 张绍雨.关于微量物证若干问题的探讨[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
② 崔敏.刑事证据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93.
③ (美)理查德 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分析[M].徐昕,徐昀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0.
④ 潘燕良.试论现场微量物证的侦破作用[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报,2005,(4).
⑤ 李先强,李娟,汤浩,金长峰.微量物证的发展与对策[J].刑事技术,2003,(增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