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小额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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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小额保险属于小额金融。全世界已经有100多个国家经营小额保险①。2008年6月份我国全面拉开了小额保险试点工作的序幕。据南开大学发布的小额保险调研白皮书②显示,目前我国农村小额保险的覆盖率不足30%,需求缺口高达5000万人次,这说明我国小额保险发展仍处于初步阶段。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小额保险的微利经营打击了保险公司的积极性,而我国政府也没有为其建立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二、中外研究概况
  
  近年来,小额保险得到了较快发展,也引起了国内外相关部门和组织的高度关注。
  2000年,国际劳工组织在爱丁堡会议上,发起创办了小额保险工作组,专门推动小额保险的研究发展。小额保险工作组与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合作总结了印度、菲律宾、孟加拉等国小额保险的经验得失,最终出版了《保护穷人:小额保险概述》。
  2005年第一届小额保险国际会议在德国举办,2006年第二届小额保险国际会议在南非举办,2007年第三届小额保险国际会议在印度举办,对小额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小额保险中心对世界上100个贫穷国家小额保险情况进行了研究,在2007年4月出版《100个最贫穷国家的小额保险发展概貌》。
  2007年4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积极申请并正式加入IAIS-CGAP小额保险联合工作组。2008年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并就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通知相关问题进行了答问。
  
  三、我国小额保险发展的内外环境及存在的问题
  
  (一)小额保险的界定
  目前,关于小额保险的权威定义有两种:
  (1)根据国际贫困扶助协商组织(CGAP)的界定:小额保险主要是面向中低收入人群,依照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及其所涉及成本、按比例定期收取一定的小额保费,旨在帮助中低收入人群规避某些风险的保险。
  (2)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关于小额保险的定义:小额保险是依据公认的保险惯例(包括保险核心原则)运营的,由多种不同实体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保险。这意味着小额保险单下的风险仍需依照保险原则进行管理,并由保费提供资金。
  (二)我国小额保险发展的内外环境
  1、外部环境
  我国农村小额保险的可持续发展,首先需要政府为其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1)小额保险的特征决定了在其发展的初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
  小额保险是以农村中的中低收入群体为目标客户,其基本特征是保费低廉,与一般商业保险相比,基本属于微利经营。因此,在小额保险服务“三农”的前期阶段,调动商业保险公司的积极性至关重要,这就需要政府运用宏观调控手段进行积极的干预。
  (2)小额保险的性质决定政府应该积极地干预
  小额保险选择了传统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体系都没有完全覆盖到的低收入人群作为保障对象,从这一方面来看,政府也应该积极推动小额保险的发展。
  (3)解决当前金融危机也需要政府关注小额保险
  在金融危机的席卷之下,占我国总人口55.06%③的农村居民,显然成为拉动内需的潜在的主力军。然而,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农村消费市场发展不充分的问题,必须先要解决有关农民保障的问题。而小额保险的发展则是在当前条件下解决低收入农民的保障问题的一种有效方法。
  从国际经验来看,政府支持也是小额保险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来规范小额保险供给主体的经营行为;在税收和财政政策方面,政府给保险公司的所得税和其他企业没有区别,虽然减免了相关的保险监管费,但这对于降低小额保险的经营成本影响甚微。相较于其他国家政府,我国在这两方面的支持力度远远不够。在保险监管方面,其他国家对保险公司经营小额保险进行了明确的分类监管,或者对低收入客户的保单进行了配额控制。如印度规定,人寿保险公司第一年总保单的7%拿到农村销售,逐年递增,直至第五年的6%;财产保险公司第一年比例为2%,第二年3%,以后每年5%。而我国《试点方案》中提出的鼓励措施,如小额保险应该独立承保,总公司应建立专门电子化统计平台,放宽销售渠道和销售资格的限制,鼓励业务模式创新,允许保险公司可根据市场状况自行设定产品预定利率(准备金评估利率不高于3.5%),对参与试点的公司给予适当保护等等,没有在深层次上为小额保险的深入发展创造条件。
  2、内部环境
  小额保险实质上是目标群体、产品和经营机制的结合体。
  (1)目标群体
  从国外小额保险发展情况看,目标客户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个人客户——贫困农户,第二类是团体客户——贫困社区或农村经济组织,承保对象主要是农村小额金融机构或商业保险公司。而在我国,以家庭为单位的自然经济根深蒂固,农村居民习惯于自给自足的生产模式,风险保障也主要以家庭为单位,导致现阶段我国农村以生产组织为单位进行团体投保的情况比较少。而我国的小额保险目标群体保险意识不强、消费能力不强、风险呈现多样化趋势。
  (2)保险产品
  从国际经验来看,小额保险主要的产品类型有小额人寿保险、小额意外保险和小额健康保险三大类。虽然有的国家或地区也开展小额财产保险,但由于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家庭成员的健康比财产更加重要,所面临的风险也较大。此外,为了适应小额信贷发展的需要,小额信贷保险也迅速发展。
  我国自2008年9月份开展小额保险试点以来,小额农业和财产保险、小额寿险、小额意外险、小额健康险等均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其中小额信贷保险发展较早,也较为迅速;而小额健康保险因其保障范围较大、风险程度较高,对保险公司的吸引力较小。
  (3)经营机制
  小额保险的营销模式有保险公司主导的商业模式、政府支持下的半商业模式、多主体合作模式。
  
  鉴于小额保险的特点,单一的面对面销售和单一的渠道销售都不完全适合小额保险。自从2008年小额保险试点以来,我国采取了一些措施并进行了相关探索,如中国人寿的全村统保、小型团单、四川双流“全县承保”的泰康模式采用的是“一张保单保全村”、“一张保单保全家”、“ 一张保单保全县”的团体承保形式;中国人寿推出“联动合作”④、“驻村代表”、与中国移动等电信公司合作,通过手机销售;新华人寿试图拓展银行代理、农村社团组织专业代理等多元化销售渠道等。
  我国小额保险试图采用政府支持下的半商业模式和多主体合作模式。其中多主体中,小额金融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因为其广泛的客户基础和低交易成本应该是保险公司的重要合作伙伴。但是我国农场金融体系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四、促进小额保险发展的建议
  
  (一)在外部环境上政府应该加强各方面支持
  从世界上各国小额保险的发展来看,政府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在中国,小额保险的发展还处于初步阶段。鉴于上文分析的在中国特定国情之下运行的小额保险所面临的困境,政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支持:
  1、在立法上,尽快出台规范小额保险的法律规范
  需要根据试点情况中出现的问题和国外已有的成功经验尽快出台具体的法律规范,将小额保险产品的范围、性质、供给主体、权利义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具体加以确定,特别是在小额保险微利经营的初期。
  2、发挥税收、财政的杠杆作用
  具有公益性的小额保险,面对的保障群体是中低收入群体,过低的保费造成保险公司只能是微利经营,这只会打击保险公司的积极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看出小额保险是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而目前我国对保险公司征税和一般企业没有区别,因此需要政府利用她的两大强力手段支持小额保险的发展,给保险公司降低成本的空间。
  3、实行分类监管
  在我国农村经营的小额保险和城市里以及农村的其他保险业务存在着很多不同,为了保障小额保险的顺利开展,有必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在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情况下,放松对小额保险产品经营的管制,明确非营利机构、保险公司和合法的社会保险机构的定位,改善小额保险产品的报备程序等等是很有必要的。
  (二)在内部环境上从目标群体的保险意识宣传、产品开发和运行机制上不断完善
  1、加大宣传力度,改善宣传方式,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
  从国际经验来看,开展小额保险的宣传主要分为三个阶段:提高认识、加强理解、激励客户。现阶段:一方面,提高低收入群体对“保险”这一分担机制本身的认识。另一方面,加大对保险公司整体形象的宣传。
  2、根据我国农村居民的切实需求,创新保险产品
  综合风险产品是今后小额保险发展的方向。当前,农民最急需的保障是医疗、意外、养老、少儿、部分家财等。保险公司可以提供“一揽子”保险产品,从而降低分别承保的成本,扩大保险公司的发展空间。
  3、正确分析客户的风险,明确小额保险的定位
  现阶段,我国小额保险险种主要为小额寿险、小额短期意外伤害险,较少有保险公司提供小额健康保险产品。而对于我国农民来说,健康风险发生频率较高,且一旦发生则会给家庭带来十分严重的后果。鉴于小额健康保险涉及的利益主体较多、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比较突出等不利因素,保险公司较少对其承保。保险公司应该积极主动地寻求新的解决途径,降低风险,扩大规模。
  4、完善内部运营机制
  小额保险发展可持续性的原则之一是“低成本策略”,而承保方式和营销模式对其起着关键性的作用。鉴于上文分析和国外的成功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借鉴:
  (1)目前农村的保险营销还是以“个险个卖”为主,小额保险的“低成本策略”决定了在承保方式上,团体保险是小额保险的发展方向。目前鉴于小额保险还只是处于发展初期,而且相关的产品也有限,因此在我国农村发展小额保险,要创造性地发现可以作为承保对象的团体,如以家庭、村、县等为单位团体。
  (2)经营小额保险应该努力扩宽和农村的多元主体合作渠道,尤其是银行和邮政。截至2008年年底,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银邮业务量占到了85%,银邮代理一直是保险兼业销售的主力军,更何况农村的银邮机构一般深得低收入群体信任,理解他们的保障需求,同时具有接触低收入群体的交易成本低额度优势。小额保险与银邮机构的合作有利于小额保险产品在客户需求、定价、营销等方面的开展,有利于实现农民、银邮机构等代理机构、保险公司三方共赢的格局。
  
  注释:
  ①小额保险中心.100个最贫穷国家的小额保险发展概貌,2007年.
  ②2008年10月出炉.
  ③数据见中经网统计数据库2007年数据.
  ④联动合作指利用商业保险理赔案例宣传完善保障的概念,同时借助新农合网络,以意外伤害保险为试点产品,初期推行1万元起点保额,作为新农合的补充.
  
  (作者简介:周慧(1987.11—)女,湖北应城人,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保险系。李芳(1987.5—)女 ,湖南衡阳人,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保险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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