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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媒介对新闻事件的报道中,新闻自由就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发挥着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又可能因为媒体权利的滥用,而影响司法审判。本文通过分析《华西都市报》对“孙伟铭案”的报道,指出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研究了公众舆论、新闻媒体和司法权力之间的关系,以探求媒体在司法案件中的正确定位。
【关键词】媒介审判 孙伟铭 《华西都市报》
从1997年的河南“张金柱”案,到2009年的 “邓玉娇”案,媒介舆论监督都在其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它通过为公众意见的表达提供平台,保障了司法公正,并促进了我国法律的健全。然而,媒介自由是一把“双刃剑”,在维护社会公正的同时,不可避免的受到媒介背后政治、经济势力的操纵。同时,媒体又有自己的利益和价值取向,参与报道者的理性和知识也是有限的,他们可能在报道某一案件时不自觉地掺杂自己的主观因素,于是,“媒介审判”出现了。
所谓“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①这种“审判预设”损害了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
2008年发生的“孙伟铭案”就是媒介审判的典型例子,虽然事件已过去近两年,然而却遗留给我们太多的思考。
一、《华西都市报》对“孙伟铭案”的报道
在整个“孙伟铭案”中,媒体扮演着一个很微妙的角色,电视媒体、纸质媒体、网络媒体铺天盖地的全方位、密集式报道,在充分行使舆论监督,极大满足受众好奇心的同时,也引发了一场对于媒体、司法、公正的大讨论。作为本土纸质媒体,华西都市报,无疑在这中间扮演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其报道更是体现了媒介审判的典型特征。
从2008年12月14日案发到2009年9月8日二审结束。短短的半年间,华西都市报针对孙伟铭案进行了《无证醉酒驾车4条生命凋零》、《醉酒驾车撞死4人一审被判死刑》等系列报道,近40 篇。
其中,对孙伟铭及其家庭的行为的挖掘介绍16篇,对孙伟铭庭审表现的报道9篇,报道案件诉讼进程的5篇,对案件进行反思的7篇,但是通过案件进行相关法律解释的仅仅只有1篇,其他报道2篇。
(一)事发之初
在事发之初,媒体还保持了应有的中立,客观的陈述了事情的经过以及案发后孙伟铭、孙家的反应。
如《华西都市报》在2008年12月15、16、17日的《无证醉酒驾车4条生命凋零》、《撞人司机酒醒吓得一动不动》、《为儿道歉 肇事者父亲流泪下跪》的报道。在这些报道中,没有过多的评述孰是孰非,但新闻标题还是具有一定的煽情性。其中,报道《肇事者父亲痛哭下跪代儿道歉》引来众多受众的关注。在《华西都市报》的网络评论板块共有2773条网友评论:大部分网友表示,看到肇事人父亲痛哭下跪代儿道歉时,纷纷流泪。但对于肇事人希望社会、执法单位、伤亡者家庭接受其道歉,几乎所有网友都表示不可接受。
自此,这场旷日持久、全民参与式的大讨论揭开了帷幕。
(二)一审前后
随着事态的发展,《华西都市报》开始逐渐丧失应有的客观立场,为了片面追求传播效应,开始不恰当的渲染。
在7月23、24、25、26日《“疯狂别克”司机一审死刑》、《醉酒驾车撞死4人一审被判死刑》后续——《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二审或有可能改判》、《5名律师上书高法称醉驾撞死人判死刑过重》等系列报道中,“疯狂”“醉驾”“惨剧”充斥版面,甚至开始预设二审结果,变相引导公众视角,为孙家艰难而悲情的赔偿之路埋下了伏笔。
在《5名律师上书高法称醉驾撞死人判死刑过重》的报道中,更是片面强调:“在主观上,孙伟铭没有预谋犯罪也没有仇视社会的犯罪目的,其主观恶性与投毒、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相比,要小一些。所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死刑,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撑。”显然在这里,报道只是片面的陈述了孙伟铭案发生原因,去掉了无驾驶证、深度醉酒驾驶、追尾逃逸等主观故意与恶性行为,只留下了超速越过双实线撞上正常行驶机动车,导致特大交通事故这一点了,是不公正、客观的报道,对公众造成了错误的导向。
(三)一审后二审前
一审死刑的判决,让孙家走上了悲情、艰难的赔偿之路。在这里,媒体的非客观报道和审判预设,再一次对公众造成了误导。同时,支持与反对孙伟铭的双方互相展开舆论攻势。
反对改判的一方,大肆炒作“花钱买罪”之说,并简单将孙伟铭案与“杭州胡斌案”等醉驾案,进行简单的类比,比较赔偿款,比较犯罪嫌疑人的态度、行为。如8月16日《“醉酒驾车撞死4人一审被判死刑”后续》的报道,忽略了最至关重要的法条,两个案件从根本上是不同的,触犯的是不同的法条,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一个是故意犯罪,一个是过失犯罪,一个法定刑最高是7年,一个法定刑最高是死刑,媒体简单的把相似的案件进行类比,给公众“同案不同判”的错觉,激起了公众的愤怒。
但更多的是同情孙家的一方,大打悲情牌,给孙伟铭、孙林披上“好人”、“善人”和“动人”的外衣,美化其“善意”、“伟大”或者受人尊重言行的民意求生的思路,试图将孙伟铭及亲属的保命型被动赔偿“塑造成”孙伟铭刑事案件的“悔罪积极”。
从2009年8月16日到2009年9月7日短短20多天里,《华西都市报》刊载了20篇关于孙案的报道。2009年8月23日《为孙伟铭辩护 两位女律师差点挨打》,8月28日《死伤者家属签字:谅解孙伟铭》,8月29日《孙父确诊为膀胱癌 月底做手术》,9月2日《无法来蓉听儿子受审孙林着急惨了》等。
在这些报道中,“孝顺的儿子”、“绝症的老父”、“身怀六甲为家奔走的柔弱妹妹”、“艰难的筹款”、“拒绝谅解的家属”就如一部八点档的苦情大戏,在媒体的推动下,孙家从“肇事者”的位置微妙的转为了“不容易的一家人”。受害者家属成了贪婪的无理取闹者,甚至在报道中出现了:“又想要钱又要命”的极端描述。
在制造舆论的同时,媒体审判浮出水面。如在9月4日《今日二审孙伟铭被改判可能性大》、9月5日《检方首提:孙案不宜判死刑立即执行》及《女的支持改判 男的坚持该判死刑》等报道中,媒介已逾越了自己应有的职能,过多的干预了司法,形成了所谓的“媒介法庭”,以所谓的“民意”在对当事人进行不正当的审判。
(四)二审及之后
二审的到来并没有给这场舆论大战画上句号,相反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
在二审当天,《华西都市报》又大版面刊载了《今日8:30 孙伟铭案二审宣判》,《如果改判 “无期”比“死缓”可能性更大》等多篇报道。在二审结束后,孙伟铭案也没有就此平静,从9月9日到12月26日,《华西都市报》又对孙案进行了近10篇相关后续报道:《最高法统一醉驾案件审理裁判标准》,《醉驾夺命 南京“孙伟铭”被判无期》,《孙伟铭:想给受害者寄3张新年贺卡》等。
二、对媒体角色定位的探讨
从孙伟铭的案子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在案发之初,还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二审之后,媒介对司法的影响无处不在,不管我们主观的意愿是什么,在无处不在的舆论环境之下,无论是司法从业人员,还是普通大众,都受其影响。这种舆论审判的形成很大原因上是由于媒体的不当定位。
(一)媒体将自身定位为“媒介法庭”
通过“孙伟铭案”,我们可以看到,在这类案件新闻的报道中,某些新闻工作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时没有摆正自己作为观察者、记录者和传播者的位置,而是以自己的情感发泄对监督对象进行盲目的法律分析并得出法律结论,利用煽动舆论的方法影响司法审判,形成事实上的“媒介法庭”。②
这种“媒介法庭”的出现往往预先于现实法庭,在审判结果出来以前,媒体已通过自身的审判,给当事人戴上了“有罪或无罪”的帽子。同时,新闻媒介运用大众传媒自身的优势,通过一系列主观性很强的报道或评论将媒体的观点有倾向性地传播给受众,在潜移默化中使大多数不充分了解事实的人接受并将其转化成自己的观点。
(二)媒体将自身定位为“舆论制造器”
由于案件新闻本身具有的矛盾性、突发性、影响力,媒体对这类新闻的报道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诸多媒体联动作战对案件做单向性的宣传,以制造和引导“众情激愤”的舆论氛围。
在这种情况下,媒体已不再仅仅是一个舆论的平台,而是一个大的“舆论制造器”。这种被制造的舆论中,案件的本身已经失去了原本的意义,上升为一种大的社会矛盾或道德层面的“冲击波”。在这种“冲击波”的影响下,人们开始逐渐丧失理性,单纯依靠感性做出判断,这与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的理性原则完全相悖。
三、媒体与司法的关系
通过“孙伟铭案”,我们可以看出,同样作为社会公器的媒体与司法,在舆论审判中处于对立的位置。那么,如何探寻媒体的准确定位,就必须弄清楚媒体与司法机构的关系,“从业务的角度上讲,媒体与司法是报道与被报道的关系,媒体对于司法活动进行报道。但由于司法部门属于国家机构,司法活动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司法部门也属于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所以两者之间又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③
通过下图我们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办案的过程与新闻媒体报道过程之间的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媒介并不是与司法相对的,如果媒介能够很好的运用本身的权利,客观公正的监督司法工作,基本保持第三方的身份为公众提供事实真相,在某种程度上,媒介能推进司法改革的进程,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
综上所述,在司法报道中,媒体的定位不应该是“媒介法庭”,也不应该是“舆论制造器”,而应该表现出活跃而不缺乏冷静的姿态,以一个公共讨论平台的身份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纷纷呈现出来,给争论双方平等的表达机会,将最原始的信息告知公众。同时,媒介对司法的监督应该是到位,而不是越位、错位,应该回归正确、理性的司法新闻报道立场,理顺媒介和司法的关系,维护司法独立,使司法独立和传媒自由实现平衡合理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①王子,《孙伟铭醉驾案改判无期:民意为何倒戈》,《新民周刊》,[OL].http://news.qq.com/a/20090910/0008
08_2.htm ,2009年09月10日
②朱与墨、刘欣欣,《“媒介审判”现象的三维审视——人权、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关系的知与行》[OL].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4_10/
20/.htm, 2004年10月20日
③王军:《新闻工作者与法律》[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165
④刘娟、唐中科,《媒介审判》[J]《新闻爱好者》,2009(18)
⑤张树义,《政治体制改革:人治——法治的转变》[N].《法学》,1998(4)
(作者: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2010级新闻学硕士)
责编:叶水茂
【关键词】媒介审判 孙伟铭 《华西都市报》
从1997年的河南“张金柱”案,到2009年的 “邓玉娇”案,媒介舆论监督都在其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它通过为公众意见的表达提供平台,保障了司法公正,并促进了我国法律的健全。然而,媒介自由是一把“双刃剑”,在维护社会公正的同时,不可避免的受到媒介背后政治、经济势力的操纵。同时,媒体又有自己的利益和价值取向,参与报道者的理性和知识也是有限的,他们可能在报道某一案件时不自觉地掺杂自己的主观因素,于是,“媒介审判”出现了。
所谓“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①这种“审判预设”损害了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
2008年发生的“孙伟铭案”就是媒介审判的典型例子,虽然事件已过去近两年,然而却遗留给我们太多的思考。
一、《华西都市报》对“孙伟铭案”的报道
在整个“孙伟铭案”中,媒体扮演着一个很微妙的角色,电视媒体、纸质媒体、网络媒体铺天盖地的全方位、密集式报道,在充分行使舆论监督,极大满足受众好奇心的同时,也引发了一场对于媒体、司法、公正的大讨论。作为本土纸质媒体,华西都市报,无疑在这中间扮演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其报道更是体现了媒介审判的典型特征。
从2008年12月14日案发到2009年9月8日二审结束。短短的半年间,华西都市报针对孙伟铭案进行了《无证醉酒驾车4条生命凋零》、《醉酒驾车撞死4人一审被判死刑》等系列报道,近40 篇。
其中,对孙伟铭及其家庭的行为的挖掘介绍16篇,对孙伟铭庭审表现的报道9篇,报道案件诉讼进程的5篇,对案件进行反思的7篇,但是通过案件进行相关法律解释的仅仅只有1篇,其他报道2篇。
(一)事发之初
在事发之初,媒体还保持了应有的中立,客观的陈述了事情的经过以及案发后孙伟铭、孙家的反应。
如《华西都市报》在2008年12月15、16、17日的《无证醉酒驾车4条生命凋零》、《撞人司机酒醒吓得一动不动》、《为儿道歉 肇事者父亲流泪下跪》的报道。在这些报道中,没有过多的评述孰是孰非,但新闻标题还是具有一定的煽情性。其中,报道《肇事者父亲痛哭下跪代儿道歉》引来众多受众的关注。在《华西都市报》的网络评论板块共有2773条网友评论:大部分网友表示,看到肇事人父亲痛哭下跪代儿道歉时,纷纷流泪。但对于肇事人希望社会、执法单位、伤亡者家庭接受其道歉,几乎所有网友都表示不可接受。
自此,这场旷日持久、全民参与式的大讨论揭开了帷幕。
(二)一审前后
随着事态的发展,《华西都市报》开始逐渐丧失应有的客观立场,为了片面追求传播效应,开始不恰当的渲染。
在7月23、24、25、26日《“疯狂别克”司机一审死刑》、《醉酒驾车撞死4人一审被判死刑》后续——《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二审或有可能改判》、《5名律师上书高法称醉驾撞死人判死刑过重》等系列报道中,“疯狂”“醉驾”“惨剧”充斥版面,甚至开始预设二审结果,变相引导公众视角,为孙家艰难而悲情的赔偿之路埋下了伏笔。
在《5名律师上书高法称醉驾撞死人判死刑过重》的报道中,更是片面强调:“在主观上,孙伟铭没有预谋犯罪也没有仇视社会的犯罪目的,其主观恶性与投毒、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相比,要小一些。所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死刑,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撑。”显然在这里,报道只是片面的陈述了孙伟铭案发生原因,去掉了无驾驶证、深度醉酒驾驶、追尾逃逸等主观故意与恶性行为,只留下了超速越过双实线撞上正常行驶机动车,导致特大交通事故这一点了,是不公正、客观的报道,对公众造成了错误的导向。
(三)一审后二审前
一审死刑的判决,让孙家走上了悲情、艰难的赔偿之路。在这里,媒体的非客观报道和审判预设,再一次对公众造成了误导。同时,支持与反对孙伟铭的双方互相展开舆论攻势。
反对改判的一方,大肆炒作“花钱买罪”之说,并简单将孙伟铭案与“杭州胡斌案”等醉驾案,进行简单的类比,比较赔偿款,比较犯罪嫌疑人的态度、行为。如8月16日《“醉酒驾车撞死4人一审被判死刑”后续》的报道,忽略了最至关重要的法条,两个案件从根本上是不同的,触犯的是不同的法条,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一个是故意犯罪,一个是过失犯罪,一个法定刑最高是7年,一个法定刑最高是死刑,媒体简单的把相似的案件进行类比,给公众“同案不同判”的错觉,激起了公众的愤怒。
但更多的是同情孙家的一方,大打悲情牌,给孙伟铭、孙林披上“好人”、“善人”和“动人”的外衣,美化其“善意”、“伟大”或者受人尊重言行的民意求生的思路,试图将孙伟铭及亲属的保命型被动赔偿“塑造成”孙伟铭刑事案件的“悔罪积极”。
从2009年8月16日到2009年9月7日短短20多天里,《华西都市报》刊载了20篇关于孙案的报道。2009年8月23日《为孙伟铭辩护 两位女律师差点挨打》,8月28日《死伤者家属签字:谅解孙伟铭》,8月29日《孙父确诊为膀胱癌 月底做手术》,9月2日《无法来蓉听儿子受审孙林着急惨了》等。
在这些报道中,“孝顺的儿子”、“绝症的老父”、“身怀六甲为家奔走的柔弱妹妹”、“艰难的筹款”、“拒绝谅解的家属”就如一部八点档的苦情大戏,在媒体的推动下,孙家从“肇事者”的位置微妙的转为了“不容易的一家人”。受害者家属成了贪婪的无理取闹者,甚至在报道中出现了:“又想要钱又要命”的极端描述。
在制造舆论的同时,媒体审判浮出水面。如在9月4日《今日二审孙伟铭被改判可能性大》、9月5日《检方首提:孙案不宜判死刑立即执行》及《女的支持改判 男的坚持该判死刑》等报道中,媒介已逾越了自己应有的职能,过多的干预了司法,形成了所谓的“媒介法庭”,以所谓的“民意”在对当事人进行不正当的审判。
(四)二审及之后
二审的到来并没有给这场舆论大战画上句号,相反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
在二审当天,《华西都市报》又大版面刊载了《今日8:30 孙伟铭案二审宣判》,《如果改判 “无期”比“死缓”可能性更大》等多篇报道。在二审结束后,孙伟铭案也没有就此平静,从9月9日到12月26日,《华西都市报》又对孙案进行了近10篇相关后续报道:《最高法统一醉驾案件审理裁判标准》,《醉驾夺命 南京“孙伟铭”被判无期》,《孙伟铭:想给受害者寄3张新年贺卡》等。
二、对媒体角色定位的探讨
从孙伟铭的案子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在案发之初,还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二审之后,媒介对司法的影响无处不在,不管我们主观的意愿是什么,在无处不在的舆论环境之下,无论是司法从业人员,还是普通大众,都受其影响。这种舆论审判的形成很大原因上是由于媒体的不当定位。
(一)媒体将自身定位为“媒介法庭”
通过“孙伟铭案”,我们可以看到,在这类案件新闻的报道中,某些新闻工作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时没有摆正自己作为观察者、记录者和传播者的位置,而是以自己的情感发泄对监督对象进行盲目的法律分析并得出法律结论,利用煽动舆论的方法影响司法审判,形成事实上的“媒介法庭”。②
这种“媒介法庭”的出现往往预先于现实法庭,在审判结果出来以前,媒体已通过自身的审判,给当事人戴上了“有罪或无罪”的帽子。同时,新闻媒介运用大众传媒自身的优势,通过一系列主观性很强的报道或评论将媒体的观点有倾向性地传播给受众,在潜移默化中使大多数不充分了解事实的人接受并将其转化成自己的观点。
(二)媒体将自身定位为“舆论制造器”
由于案件新闻本身具有的矛盾性、突发性、影响力,媒体对这类新闻的报道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诸多媒体联动作战对案件做单向性的宣传,以制造和引导“众情激愤”的舆论氛围。
在这种情况下,媒体已不再仅仅是一个舆论的平台,而是一个大的“舆论制造器”。这种被制造的舆论中,案件的本身已经失去了原本的意义,上升为一种大的社会矛盾或道德层面的“冲击波”。在这种“冲击波”的影响下,人们开始逐渐丧失理性,单纯依靠感性做出判断,这与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的理性原则完全相悖。
三、媒体与司法的关系
通过“孙伟铭案”,我们可以看出,同样作为社会公器的媒体与司法,在舆论审判中处于对立的位置。那么,如何探寻媒体的准确定位,就必须弄清楚媒体与司法机构的关系,“从业务的角度上讲,媒体与司法是报道与被报道的关系,媒体对于司法活动进行报道。但由于司法部门属于国家机构,司法活动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司法部门也属于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所以两者之间又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③
通过下图我们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办案的过程与新闻媒体报道过程之间的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媒介并不是与司法相对的,如果媒介能够很好的运用本身的权利,客观公正的监督司法工作,基本保持第三方的身份为公众提供事实真相,在某种程度上,媒介能推进司法改革的进程,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
综上所述,在司法报道中,媒体的定位不应该是“媒介法庭”,也不应该是“舆论制造器”,而应该表现出活跃而不缺乏冷静的姿态,以一个公共讨论平台的身份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纷纷呈现出来,给争论双方平等的表达机会,将最原始的信息告知公众。同时,媒介对司法的监督应该是到位,而不是越位、错位,应该回归正确、理性的司法新闻报道立场,理顺媒介和司法的关系,维护司法独立,使司法独立和传媒自由实现平衡合理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①王子,《孙伟铭醉驾案改判无期:民意为何倒戈》,《新民周刊》,[OL].http://news.qq.com/a/20090910/0008
08_2.htm ,2009年09月10日
②朱与墨、刘欣欣,《“媒介审判”现象的三维审视——人权、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关系的知与行》[OL].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4_10/
20/.htm, 2004年10月20日
③王军:《新闻工作者与法律》[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165
④刘娟、唐中科,《媒介审判》[J]《新闻爱好者》,2009(18)
⑤张树义,《政治体制改革:人治——法治的转变》[N].《法学》,1998(4)
(作者: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2010级新闻学硕士)
责编:叶水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