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内容摘要:在《论役法差雇利害起请画一状》中苏轼就差役法和雇役法的现实利弊问题向宋哲宗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及建议,文字简易,言辞恳切。本文将从创作背景、思想内容及创作技巧三个角度以苏轼《论役法差雇利害起请画一状》为例论述苏轼公文的特点。
关键词:苏轼 《论役法差雇利害起请画一状》 赏析
苏轼(1037—1101),字子瞻,眉州眉山人,宋代著名文学家、唐宋八大家之一。作为北宋中期的文坛领袖,他在诗词文赋等方面取得了很高的成就,因此受到廣大研究者的青睐。纵观对苏轼的研究,多集中在其生平事迹、精神品格和文学成就三方面,其中对文学成就的研究多在诗、词、文集方面,而对苏轼公文方面的研究则相对较少。事实上,苏轼在中国公文史上的地位也是举足轻重的,他对策论、书、表、状、论、奏议、敕、启等公文诸体皆有涉足,这些公文对后世他人的公文写作有着启发借鉴作用。
一
宋元祐年间,以司马光为首的旧党当政,旧党反对王安石变法,因此废除了许多新法,恢复了一些宋初旧法。如差役法,知开封府蔡京依司马光的限令,在五天之内全部恢复,但旧法对社会的危害较熙宁以前还要严重。通过变法而积聚起来的钱财,也在反变法派执政的几年当中“非理耗散殆尽”。元祐四年,苏轼任龙图阁学士知杭州,任职期间,苏轼发现差役法和雇役法存在的问题,于是写了《论役法差雇利害起请画一状》,向上反映此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弊病。
北宋前期,朝廷实行的差役法极为繁杂。《宋史·食货志上五》记载:“役出于民,州县皆有常数。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给使令;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捡、掏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定差。”[1]可见,北宋的职役名目繁多,政府的各项差事几乎都定人应役,“以第等差”指的是北宋将民户分为几个等级,按户等分派差役。其中,皇室和官户享有免役特权,僧道户、女户、单丁户受到政策保护也得以免役,因此,差役的负担就落在除此之外的前三等户身上。然而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大地主、豪强多设法逃避差役,各种差役实际上都落在农民及中、小地主身上,这给他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同时也威胁到了北宋的政治统治。针对差役法的弊端,在宋神宗的支持下,王安石废除了差役法,实行免役法即雇役法,把原来按照户等轮充差役的办法改为当役者交纳役钱,州县政府出钱募人应役。王安石的雇役法本意是为了平均人民负担,从而一定程度上减轻底层人民的负担。但现实的实施情况却是穷人负担越来越重,而富人却得以交钱免役。变法条款本身存在着漏洞加上王安石所用非人,导致变法在执行进程中出现了偏差,免役法的一些弊端逐渐暴露出来。苏轼意识到两种役法的危害,长此以往,必定有损国家及人民利益,于是怀着忧国忧民之心大胆向宋哲宗提出意见建议。
二
苏轼在《论役法差雇利害起请画一状》中大胆地指出了差、雇役法的弊病,抨击了官场的一些黑暗现象。文章直言不讳,冷静分析政治时弊,揭露北宋统治中暗藏的危机。苏轼这篇公文的内容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差役法和雇役法的利弊问题,二是衙前招募和役钱征收的问题。
首先,是差役法和雇役法的利弊问题。差役病民,由来已久。为了躲避破产之灾,役户想方设法减低户等以达到规避或转嫁差役之目的。到了仁宗朝时,甚至出现了如父自缢以免儿之差役、嫁祖母以避役者等骇人听闻的事实。苏轼在公文中指出“独有第三等人户,方雇役时,每户岁出钱多者不过三四千。而今应一役,为费少者,日不下百钱,二年一替,当费七十余千。”由此可见,差役之法有害于中等户。给役不均导致百姓怨声载道,若继续实行差役法,不但农户深受其害,国家亦因农户避役,造成农业生产发展滞塞与赋税收入流失,因此,改革役法制度势在必行。
免役法就是针对差役不均而进行的改革,然而实施情况却并未如王安石想的那样。苏轼在公文中指出“雇役之法,自第二等以上人户,岁出役钱至多。行之数年,钱愈重,谷帛愈轻,田宅愈贱,以至破散,化为下等。”“第四等已下,旧本无役,不过差充壮丁,无所陪备。而雇役法例出役钱,虽所取不多,而贫下之人,无故出三五百钱,未办之间,吏卒至门,非百钱不能解免,官钱未纳,此费已重。故皆化为游手,聚为盗贼。”免役钱按物力摊派,那么上户的负担相对就要重些,而对于下户贫民,没钱免役就只能沦为盗贼,所以苏轼认为雇役之法有害于上、下户。
其次,是衙前招募和役钱征收的问题。针对衙前招募不足的问题,朝廷欲以放免役钱二十贯为诱,吸引百姓应募,苏轼认为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凡长名衙前所以招募不足者,特以支钱亏少故也。”衙前招募不足的根本原因在于役钱收支不平衡,“至元丰之末,衙前支酬,可谓仅足而无余矣。而元祐改法之初,又行减削,多是不支月给,以故招募不行。”因此方免役钱二十贯并不是长远之计,甚至会加重官府财政负担,导致入不敷出。王安石的免役法规定,当役户、坊郭户、官户、女户、单丁、寺观等六种户可出钱免役,由州县雇役。六种户所缴之钱,称“六色钱”。苏轼指出若朝廷“岁免役钱二十千许”,那么“六色钱”就很难维持官府的支出。
衙前之役本就困民,如今又欲将空闲之年减作三年,而将“宽剩役钱,裁减无丁及女户所出钱数”,那么中等人户更加困苦,六色人户出钱得以免役,苦者更减三年,乐者又行减放,其理安在?苏轼认为“六色钱”主要应用于雇人差役,多余的可留一年,以备他用,这样才能使役钱均衡,让人信服。
三
苏轼公文采取夹叙夹议的方式来陈情达意,公文后部分以“一、前件敕节文云:……臣今看详前件敕条,深为未便……”的形式论述役法弊病,发表自己的看法。苏轼分别列出了之前的诏令,此为依据,接着指出自己的看法意见,此为归结,使文章显得层次分明,逻辑严谨。苏轼的议论行云流水,毫不堆砌辞藻,内容充实,直指问题的症结所在,让人一目了然。苏轼为文首贵立意,他的文章往往立意鲜明醒目,常以三言两语点明文章主旨,使中心突出明晓。如《论役法差雇利害起请画一状》中“臣自熙宁以来,从事郡县,推行役事,及元祐改法,臣忝详定,今又出守,躬行其法,考问吏民,备见雇役、差役利害,不敢不言。”文章开头寥寥几句直接点明此文主旨,让人一目了然。苏轼在结尾处说:“臣干犯天威,谨俟斧钺之诛,谨录奏闻,伏候敕旨。”可见其恳切的期望,希望统治者能采纳自己的意见,不惜冒犯天威,其忧国忧民之情溢于言表。 苏轼在公文中运用大量数据来说事明理,如“独有第三等人户,方雇役时,每户岁出钱多者不过三四千。而今应一役,为费少者,日不下百钱,二年一替,当费七十余千”,雇役法时交纳钱多的不过三四千,而差役时每天最少要交纳百钱,两年就要交纳七十余千,苏轼通过这两组数据的罗列,将差役法和雇役法的利弊直接具体地呈现了出来,具体的数字加强了公文的说服力,两组数据的对比,又能加强表达效果,使统治者能够直接从中获得有效信息。役钱的繁重加之官僚之间存在的腐败现象,使得这些数字在事实上要比所呈现的还要多,苏轼通过这样层层论述,指出了“差役之法,害于中等户者一也”。
苏轼在公文中还借鉴了历实,他引用“萧何为法,讲若画一”这一史实,委婉地指出朝廷的法令应该简径易晓,使山邑小吏,穷乡野人,都能明白遵守。历史上可借鉴的事迹,委婉而恳切的言辞,既恪守了上下尊卑,又不失有理有据,更易让统治者接受。苏轼意图通过这一史实,告诫统治者要以史为鉴,在制定法令时要考虑多方面因素,综合分析利弊,使法令能够适用于大多数人。
四
黄震在《黄氏日钞》中评论:“《论役法状》,辨差役雇役,利害明白。”[2]苏轼对于两种役法的利弊分析是透彻明了的,他反对司马光专行差役而全盘否定雇役法的做法,但因为当时司马光当权,关于役法的论争基本已定,因此苏轼的这些意见并没有得到统治者的采纳,甚至反而给自己招致杀身之祸。尽管如此,苏轼的艺术实践活动,还是为后人留下了一批宝贵的财富,其公文为后世公文的创作提供了启发借鉴的模范,也为后人研究史实提供了依据。
苏轼公文对现代公文写作的启发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要尊重客观事实。苏轼的公文具有客观性,他以任职时的所见所闻为依据,以事实证据的罗列来说理明事,通过层层论述,指出问题,提出意见。客观事实的呈现有利于反映现实情况,增强公文的真实性,更容易令人信服,从而使公文能够发挥其反映问题,解决问题的作用。其次,要简明扼要,立意鲜明。苏轼公文主题明确,往往开门见山,直指问题所在。反映现实情况却不连篇累牍,公文始终围绕主题,不在细枝末节上多做文章,语言精练,结构严谨。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办理公务,因此鲜明的主题及简洁的论述更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这就要求现代公文要细推敲,多修改。凡是与主题无关的,要大胆删除,不说空话,不绕弯子,不拖泥带水,这样才能提高公文质量。最后,要有自己的思想感情。苏轼公文往往夹叙夹议,入情入理,既能从理据上获得他人的认可,又能从情感上感染他人。思想感情是一篇公文的灵魂,而这种思想来源于学习、观察、思考和提炼,照搬照抄、东平西凑的公文是没有思想的,因此要写好公文就要学会观察和思考,在进行公文写作时,要融入自己的思想而不是简单地套用格式。
注 释
[1](元)脱脱等.《宋史·食貨志上五》,中华书局出版,1977年,第183页
[2]曾枣庄、舒大刚主编.《三苏全书》,语文出版社,2001年,第60页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文学院)
关键词:苏轼 《论役法差雇利害起请画一状》 赏析
苏轼(1037—1101),字子瞻,眉州眉山人,宋代著名文学家、唐宋八大家之一。作为北宋中期的文坛领袖,他在诗词文赋等方面取得了很高的成就,因此受到廣大研究者的青睐。纵观对苏轼的研究,多集中在其生平事迹、精神品格和文学成就三方面,其中对文学成就的研究多在诗、词、文集方面,而对苏轼公文方面的研究则相对较少。事实上,苏轼在中国公文史上的地位也是举足轻重的,他对策论、书、表、状、论、奏议、敕、启等公文诸体皆有涉足,这些公文对后世他人的公文写作有着启发借鉴作用。
一
宋元祐年间,以司马光为首的旧党当政,旧党反对王安石变法,因此废除了许多新法,恢复了一些宋初旧法。如差役法,知开封府蔡京依司马光的限令,在五天之内全部恢复,但旧法对社会的危害较熙宁以前还要严重。通过变法而积聚起来的钱财,也在反变法派执政的几年当中“非理耗散殆尽”。元祐四年,苏轼任龙图阁学士知杭州,任职期间,苏轼发现差役法和雇役法存在的问题,于是写了《论役法差雇利害起请画一状》,向上反映此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弊病。
北宋前期,朝廷实行的差役法极为繁杂。《宋史·食货志上五》记载:“役出于民,州县皆有常数。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给使令;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捡、掏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定差。”[1]可见,北宋的职役名目繁多,政府的各项差事几乎都定人应役,“以第等差”指的是北宋将民户分为几个等级,按户等分派差役。其中,皇室和官户享有免役特权,僧道户、女户、单丁户受到政策保护也得以免役,因此,差役的负担就落在除此之外的前三等户身上。然而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大地主、豪强多设法逃避差役,各种差役实际上都落在农民及中、小地主身上,这给他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同时也威胁到了北宋的政治统治。针对差役法的弊端,在宋神宗的支持下,王安石废除了差役法,实行免役法即雇役法,把原来按照户等轮充差役的办法改为当役者交纳役钱,州县政府出钱募人应役。王安石的雇役法本意是为了平均人民负担,从而一定程度上减轻底层人民的负担。但现实的实施情况却是穷人负担越来越重,而富人却得以交钱免役。变法条款本身存在着漏洞加上王安石所用非人,导致变法在执行进程中出现了偏差,免役法的一些弊端逐渐暴露出来。苏轼意识到两种役法的危害,长此以往,必定有损国家及人民利益,于是怀着忧国忧民之心大胆向宋哲宗提出意见建议。
二
苏轼在《论役法差雇利害起请画一状》中大胆地指出了差、雇役法的弊病,抨击了官场的一些黑暗现象。文章直言不讳,冷静分析政治时弊,揭露北宋统治中暗藏的危机。苏轼这篇公文的内容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差役法和雇役法的利弊问题,二是衙前招募和役钱征收的问题。
首先,是差役法和雇役法的利弊问题。差役病民,由来已久。为了躲避破产之灾,役户想方设法减低户等以达到规避或转嫁差役之目的。到了仁宗朝时,甚至出现了如父自缢以免儿之差役、嫁祖母以避役者等骇人听闻的事实。苏轼在公文中指出“独有第三等人户,方雇役时,每户岁出钱多者不过三四千。而今应一役,为费少者,日不下百钱,二年一替,当费七十余千。”由此可见,差役之法有害于中等户。给役不均导致百姓怨声载道,若继续实行差役法,不但农户深受其害,国家亦因农户避役,造成农业生产发展滞塞与赋税收入流失,因此,改革役法制度势在必行。
免役法就是针对差役不均而进行的改革,然而实施情况却并未如王安石想的那样。苏轼在公文中指出“雇役之法,自第二等以上人户,岁出役钱至多。行之数年,钱愈重,谷帛愈轻,田宅愈贱,以至破散,化为下等。”“第四等已下,旧本无役,不过差充壮丁,无所陪备。而雇役法例出役钱,虽所取不多,而贫下之人,无故出三五百钱,未办之间,吏卒至门,非百钱不能解免,官钱未纳,此费已重。故皆化为游手,聚为盗贼。”免役钱按物力摊派,那么上户的负担相对就要重些,而对于下户贫民,没钱免役就只能沦为盗贼,所以苏轼认为雇役之法有害于上、下户。
其次,是衙前招募和役钱征收的问题。针对衙前招募不足的问题,朝廷欲以放免役钱二十贯为诱,吸引百姓应募,苏轼认为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凡长名衙前所以招募不足者,特以支钱亏少故也。”衙前招募不足的根本原因在于役钱收支不平衡,“至元丰之末,衙前支酬,可谓仅足而无余矣。而元祐改法之初,又行减削,多是不支月给,以故招募不行。”因此方免役钱二十贯并不是长远之计,甚至会加重官府财政负担,导致入不敷出。王安石的免役法规定,当役户、坊郭户、官户、女户、单丁、寺观等六种户可出钱免役,由州县雇役。六种户所缴之钱,称“六色钱”。苏轼指出若朝廷“岁免役钱二十千许”,那么“六色钱”就很难维持官府的支出。
衙前之役本就困民,如今又欲将空闲之年减作三年,而将“宽剩役钱,裁减无丁及女户所出钱数”,那么中等人户更加困苦,六色人户出钱得以免役,苦者更减三年,乐者又行减放,其理安在?苏轼认为“六色钱”主要应用于雇人差役,多余的可留一年,以备他用,这样才能使役钱均衡,让人信服。
三
苏轼公文采取夹叙夹议的方式来陈情达意,公文后部分以“一、前件敕节文云:……臣今看详前件敕条,深为未便……”的形式论述役法弊病,发表自己的看法。苏轼分别列出了之前的诏令,此为依据,接着指出自己的看法意见,此为归结,使文章显得层次分明,逻辑严谨。苏轼的议论行云流水,毫不堆砌辞藻,内容充实,直指问题的症结所在,让人一目了然。苏轼为文首贵立意,他的文章往往立意鲜明醒目,常以三言两语点明文章主旨,使中心突出明晓。如《论役法差雇利害起请画一状》中“臣自熙宁以来,从事郡县,推行役事,及元祐改法,臣忝详定,今又出守,躬行其法,考问吏民,备见雇役、差役利害,不敢不言。”文章开头寥寥几句直接点明此文主旨,让人一目了然。苏轼在结尾处说:“臣干犯天威,谨俟斧钺之诛,谨录奏闻,伏候敕旨。”可见其恳切的期望,希望统治者能采纳自己的意见,不惜冒犯天威,其忧国忧民之情溢于言表。 苏轼在公文中运用大量数据来说事明理,如“独有第三等人户,方雇役时,每户岁出钱多者不过三四千。而今应一役,为费少者,日不下百钱,二年一替,当费七十余千”,雇役法时交纳钱多的不过三四千,而差役时每天最少要交纳百钱,两年就要交纳七十余千,苏轼通过这两组数据的罗列,将差役法和雇役法的利弊直接具体地呈现了出来,具体的数字加强了公文的说服力,两组数据的对比,又能加强表达效果,使统治者能够直接从中获得有效信息。役钱的繁重加之官僚之间存在的腐败现象,使得这些数字在事实上要比所呈现的还要多,苏轼通过这样层层论述,指出了“差役之法,害于中等户者一也”。
苏轼在公文中还借鉴了历实,他引用“萧何为法,讲若画一”这一史实,委婉地指出朝廷的法令应该简径易晓,使山邑小吏,穷乡野人,都能明白遵守。历史上可借鉴的事迹,委婉而恳切的言辞,既恪守了上下尊卑,又不失有理有据,更易让统治者接受。苏轼意图通过这一史实,告诫统治者要以史为鉴,在制定法令时要考虑多方面因素,综合分析利弊,使法令能够适用于大多数人。
四
黄震在《黄氏日钞》中评论:“《论役法状》,辨差役雇役,利害明白。”[2]苏轼对于两种役法的利弊分析是透彻明了的,他反对司马光专行差役而全盘否定雇役法的做法,但因为当时司马光当权,关于役法的论争基本已定,因此苏轼的这些意见并没有得到统治者的采纳,甚至反而给自己招致杀身之祸。尽管如此,苏轼的艺术实践活动,还是为后人留下了一批宝贵的财富,其公文为后世公文的创作提供了启发借鉴的模范,也为后人研究史实提供了依据。
苏轼公文对现代公文写作的启发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要尊重客观事实。苏轼的公文具有客观性,他以任职时的所见所闻为依据,以事实证据的罗列来说理明事,通过层层论述,指出问题,提出意见。客观事实的呈现有利于反映现实情况,增强公文的真实性,更容易令人信服,从而使公文能够发挥其反映问题,解决问题的作用。其次,要简明扼要,立意鲜明。苏轼公文主题明确,往往开门见山,直指问题所在。反映现实情况却不连篇累牍,公文始终围绕主题,不在细枝末节上多做文章,语言精练,结构严谨。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办理公务,因此鲜明的主题及简洁的论述更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这就要求现代公文要细推敲,多修改。凡是与主题无关的,要大胆删除,不说空话,不绕弯子,不拖泥带水,这样才能提高公文质量。最后,要有自己的思想感情。苏轼公文往往夹叙夹议,入情入理,既能从理据上获得他人的认可,又能从情感上感染他人。思想感情是一篇公文的灵魂,而这种思想来源于学习、观察、思考和提炼,照搬照抄、东平西凑的公文是没有思想的,因此要写好公文就要学会观察和思考,在进行公文写作时,要融入自己的思想而不是简单地套用格式。
注 释
[1](元)脱脱等.《宋史·食貨志上五》,中华书局出版,1977年,第183页
[2]曾枣庄、舒大刚主编.《三苏全书》,语文出版社,2001年,第60页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