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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通过“人肉搜索”这一网上行为,分析探讨网络失范行为产生的原因、网络伦理缺失的表现,提出解决网络伦理缺失的途径,以期达到唤起网民道德自觉、道德良心,进而实现网民道德自律的目的,使网络活动能够健康、有序,合乎规范地向前发展。
关键词 人肉搜索 网络失范行为 规范方式
中图分类号:G51 文献标识码:A
“人肉搜索”是时下热门话题,“人肉搜索”的利弊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讨论。诚然,“人肉搜索”的正义性是我们不可否认的,但其违背网络伦理行为的现象更应引起广泛的关注。“人肉搜索”行为破坏了人们网上行为的独立性、隐私性,使被搜之人不堪其扰,因此,广大网友强烈呼吁对“人肉搜索”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和限制。
一、“人肉搜索”网络伦理缺失的主要表现
“人肉搜索”,简言之,就是网民利用电脑网络的高效、便捷、开放性特征,充分发动网上个体,通过更多的网上人脉资源,汇集、整理、分析、发布网友提供的关于他人的信息及过程。网络伦理,即在网络空间内,人们之间约定俗成的、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或规范。其主要目的就是协调网络世界中人与人之间的相处,调节网络世界中人与人、人与社会的特殊利益关系。
“人肉搜索”违背网络伦理的表现主要是:出于个人私愤,任意发布他人信息,对他人进行攻击谩骂;好奇心和从众心理,使得公众肆意窥探他人隐私并广而告之;自私、冷漠的人际关系在网络中占据主流地位;动机不纯的搜索行为,导致虚假信息泛滥;法制观念淡漠、忽视他人合法权益、侵权行为时有发生;道德素质降低,道德责任感缺失等。在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某委员建议将“人肉搜索”入刑,网民自发制定人肉搜索公约,说明人肉搜索这一社会现象已引起了普遍关注,亟需进行规制。
二、“人肉搜索”现象存在的根源
网上有句俗语:“ 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这句网络俗语一点也不夸张,人肉搜索之暴力已是有目共睹。究搜索者心理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心理原因。
1、打抱不平,不吐不快,潜意识里将自己当作了正义的化身,获得现实中难得到的成就感。“人肉搜索”针对的多是不道德之人、之事,网友从探索真相、追求正义的良好愿望出发,对不道德行为进行鞭挞和声讨,对维护社会道德秩序起到了促进作用;且搜索者在“人肉搜索”时成为了神圣的道德审判者,获得了现实中难以得到的成就感,从而在“人肉搜索”过程中乐此不疲。
2、好奇心和从众心理。“人肉搜索”看似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但实际上,这些参与其中的人仍以“看客”居多。由于好奇心理作祟,使人人都想挖掘他人更多隐私,已给自己生活添点色彩;从众心理使大家盲目投身于“人肉搜索”大军中,成为部分造谣生事者的帮凶。
3、现实中的不满需要一个发泄渠道,因而被“人肉搜索”的对象成为了被攻击的目标。有些网友,生活中的不满被长久压抑,因而一旦有了攻击目标,便给自己一个合理借口,借行正义之名对目标进行攻击,以发泄自己心中不满。
(二)伦理道德原因。
网络上浩瀚的信息良莠不齐、真假难辨,使众多网友即使擦亮慧眼仍有“雾里看花”之感。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和开放性的特征,使得网络虚假信息泛滥,加上发布虚假信息者难以定位及对其产生不良影响,使缺乏诚信的发布者肆无忌惮,仅为一己之私而掀起轩然大波。在网络世界中,交往范围不断扩大、交往风险却显著降低,理性在网络社会中不再居于主要地位,出于发泄目的,不理智、不道德行为因为不需负责任反复出现,为“人肉搜索”出现培育了温床。
(三)法制原因。
对网络行为缺乏规制是网络犯罪大肆盛行的主要原因。我国网络发展起步较晚,但发展之迅速使得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相对滞后,出现法律空白;网上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难以惩治性,使得对发布虚假信息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难以进行追究和问责;网络犯罪带来的可观利益的驱使,令网络犯罪屡禁不止;加之人们普遍认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人肉搜索”并未触犯法律,法律强制性对其无法适用,因而公众更无所顾忌的滥用。
三、“人肉搜索”反映的网络伦理缺失的解决措施
网络伦理是否规范,直接影响着网络秩序。网络伦理不规范导致的失控与混乱状况难以避免,网络不道德行为产生理所当然。笔者认为,以“人肉搜索”为例,对网络伦理缺失行为进行规制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技术层面。
技术层面的规制是解决网络伦理缺失行为最基本的手段:发布信息采用实名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相关网站确认后才允许其发布,同时,利用技术手段做好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个人隐私的安全;网站存档,以便产生不利后果时进行查找、惩处,增加发信人的社会责任感和惧怕惩处的恐惧心,以减少甚至避免虚假信息;对相关网站进行统一管理,保证所发信息的真实性;加大各网站的联系,互相监督;加强网站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对技术监管人员进行培训,掌握相关管理技术手段,规范信息制作发布流程,对不良信息及时屏蔽、删除;积极落实公众举报,一经举报立即查处相关信息。
(二)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自然包括国家、社会、网站、法制、舆论等众多方面的监督,也包括网民自身对自己行为的监督。网络信息可以共享,这就要求网络知情者要对虚假信息、泄露隐私的信息等进行投诉,对他人行为进行监督,使其可能带来的危害降到最低。
(三)法律约束。
法律对缺失网络伦理的行为进行规制是最基本的层面,但应作为最后一道屏障来进行保护,是国家强制性最有力的规制武器。我们可以借鉴外国一些立法经验,制定出《隐私保护法》、《网络侵权行为法》等网络法规,加上已制定的相关法律,形成符合我国特色的互联网法律法规体系。
(四)道德素质教育。
法律以其震慑作用,降低网络伦理缺失行为的发生率。而若真正解决网络伦理缺失的问题,则必须依靠人们充分认识道德作用、不断提升道德素质来实现。
加强公民诚信道德建设,完善网络伦理道德教育,可使其言行举止不触犯道德、法律底线,同时,公布的真实信息可对社会上不良现象进行监管,呼吁网民回归理性,正确行使手中监管权,不要使“人肉搜索”等监督工具变成强大的暴力力量。积极进行责任意识培养,敢于承担责任是网络主体道德修养的一个重要指标——责任意识的高低,直接影响一个人的所作所为。
(五)拓宽德育领域,将网络作为公民德育的新战场。
开设网络德育主战场,开辟专门的德育网站,以新颖、及时、实用的网络信息吸引人们的关注,强化其网络道德意识和网络责任感,于潜移默化中提升人们的道德素质。协同社会各方共同实施网络德育:国家可以发布网络德育的基本要求;网民可以自发制定一个网络道德公约;网站开辟专栏进行网络德育教育;学校则可以使网络德育教育进入课堂,对学生进行基本的网络德育;媒体则要大力发挥其监督作用,对违反网络德育的行为进行批评曝光,靠公众舆论约束违背网络伦理行为等。
因此,加强网络伦理道德建设、最大限度地避免网络道德缺失带来的弊端,规范网络秩序、协调网络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构建和谐网络、进而维系整个社会的稳定和文明程度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作者:牡丹江师范学院政法系2008级在读研究生)
参考文献:
[1]黎军.网络教育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2]胡成广.网络德育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7.268.
[3]崔学敬.论信息时代网络伦理道德建设.理论建设.2005,(6).
[4]杨淑琴.当前网络伦理的道德与法律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导报. 2008,(2).
[5]严耕、陆俊.网络悖论---网络的文化反思.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 1998.
关键词 人肉搜索 网络失范行为 规范方式
中图分类号:G51 文献标识码:A
“人肉搜索”是时下热门话题,“人肉搜索”的利弊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讨论。诚然,“人肉搜索”的正义性是我们不可否认的,但其违背网络伦理行为的现象更应引起广泛的关注。“人肉搜索”行为破坏了人们网上行为的独立性、隐私性,使被搜之人不堪其扰,因此,广大网友强烈呼吁对“人肉搜索”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和限制。
一、“人肉搜索”网络伦理缺失的主要表现
“人肉搜索”,简言之,就是网民利用电脑网络的高效、便捷、开放性特征,充分发动网上个体,通过更多的网上人脉资源,汇集、整理、分析、发布网友提供的关于他人的信息及过程。网络伦理,即在网络空间内,人们之间约定俗成的、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或规范。其主要目的就是协调网络世界中人与人之间的相处,调节网络世界中人与人、人与社会的特殊利益关系。
“人肉搜索”违背网络伦理的表现主要是:出于个人私愤,任意发布他人信息,对他人进行攻击谩骂;好奇心和从众心理,使得公众肆意窥探他人隐私并广而告之;自私、冷漠的人际关系在网络中占据主流地位;动机不纯的搜索行为,导致虚假信息泛滥;法制观念淡漠、忽视他人合法权益、侵权行为时有发生;道德素质降低,道德责任感缺失等。在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某委员建议将“人肉搜索”入刑,网民自发制定人肉搜索公约,说明人肉搜索这一社会现象已引起了普遍关注,亟需进行规制。
二、“人肉搜索”现象存在的根源
网上有句俗语:“ 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这句网络俗语一点也不夸张,人肉搜索之暴力已是有目共睹。究搜索者心理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心理原因。
1、打抱不平,不吐不快,潜意识里将自己当作了正义的化身,获得现实中难得到的成就感。“人肉搜索”针对的多是不道德之人、之事,网友从探索真相、追求正义的良好愿望出发,对不道德行为进行鞭挞和声讨,对维护社会道德秩序起到了促进作用;且搜索者在“人肉搜索”时成为了神圣的道德审判者,获得了现实中难以得到的成就感,从而在“人肉搜索”过程中乐此不疲。
2、好奇心和从众心理。“人肉搜索”看似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但实际上,这些参与其中的人仍以“看客”居多。由于好奇心理作祟,使人人都想挖掘他人更多隐私,已给自己生活添点色彩;从众心理使大家盲目投身于“人肉搜索”大军中,成为部分造谣生事者的帮凶。
3、现实中的不满需要一个发泄渠道,因而被“人肉搜索”的对象成为了被攻击的目标。有些网友,生活中的不满被长久压抑,因而一旦有了攻击目标,便给自己一个合理借口,借行正义之名对目标进行攻击,以发泄自己心中不满。
(二)伦理道德原因。
网络上浩瀚的信息良莠不齐、真假难辨,使众多网友即使擦亮慧眼仍有“雾里看花”之感。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和开放性的特征,使得网络虚假信息泛滥,加上发布虚假信息者难以定位及对其产生不良影响,使缺乏诚信的发布者肆无忌惮,仅为一己之私而掀起轩然大波。在网络世界中,交往范围不断扩大、交往风险却显著降低,理性在网络社会中不再居于主要地位,出于发泄目的,不理智、不道德行为因为不需负责任反复出现,为“人肉搜索”出现培育了温床。
(三)法制原因。
对网络行为缺乏规制是网络犯罪大肆盛行的主要原因。我国网络发展起步较晚,但发展之迅速使得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相对滞后,出现法律空白;网上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难以惩治性,使得对发布虚假信息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难以进行追究和问责;网络犯罪带来的可观利益的驱使,令网络犯罪屡禁不止;加之人们普遍认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人肉搜索”并未触犯法律,法律强制性对其无法适用,因而公众更无所顾忌的滥用。
三、“人肉搜索”反映的网络伦理缺失的解决措施
网络伦理是否规范,直接影响着网络秩序。网络伦理不规范导致的失控与混乱状况难以避免,网络不道德行为产生理所当然。笔者认为,以“人肉搜索”为例,对网络伦理缺失行为进行规制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技术层面。
技术层面的规制是解决网络伦理缺失行为最基本的手段:发布信息采用实名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相关网站确认后才允许其发布,同时,利用技术手段做好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个人隐私的安全;网站存档,以便产生不利后果时进行查找、惩处,增加发信人的社会责任感和惧怕惩处的恐惧心,以减少甚至避免虚假信息;对相关网站进行统一管理,保证所发信息的真实性;加大各网站的联系,互相监督;加强网站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对技术监管人员进行培训,掌握相关管理技术手段,规范信息制作发布流程,对不良信息及时屏蔽、删除;积极落实公众举报,一经举报立即查处相关信息。
(二)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自然包括国家、社会、网站、法制、舆论等众多方面的监督,也包括网民自身对自己行为的监督。网络信息可以共享,这就要求网络知情者要对虚假信息、泄露隐私的信息等进行投诉,对他人行为进行监督,使其可能带来的危害降到最低。
(三)法律约束。
法律对缺失网络伦理的行为进行规制是最基本的层面,但应作为最后一道屏障来进行保护,是国家强制性最有力的规制武器。我们可以借鉴外国一些立法经验,制定出《隐私保护法》、《网络侵权行为法》等网络法规,加上已制定的相关法律,形成符合我国特色的互联网法律法规体系。
(四)道德素质教育。
法律以其震慑作用,降低网络伦理缺失行为的发生率。而若真正解决网络伦理缺失的问题,则必须依靠人们充分认识道德作用、不断提升道德素质来实现。
加强公民诚信道德建设,完善网络伦理道德教育,可使其言行举止不触犯道德、法律底线,同时,公布的真实信息可对社会上不良现象进行监管,呼吁网民回归理性,正确行使手中监管权,不要使“人肉搜索”等监督工具变成强大的暴力力量。积极进行责任意识培养,敢于承担责任是网络主体道德修养的一个重要指标——责任意识的高低,直接影响一个人的所作所为。
(五)拓宽德育领域,将网络作为公民德育的新战场。
开设网络德育主战场,开辟专门的德育网站,以新颖、及时、实用的网络信息吸引人们的关注,强化其网络道德意识和网络责任感,于潜移默化中提升人们的道德素质。协同社会各方共同实施网络德育:国家可以发布网络德育的基本要求;网民可以自发制定一个网络道德公约;网站开辟专栏进行网络德育教育;学校则可以使网络德育教育进入课堂,对学生进行基本的网络德育;媒体则要大力发挥其监督作用,对违反网络德育的行为进行批评曝光,靠公众舆论约束违背网络伦理行为等。
因此,加强网络伦理道德建设、最大限度地避免网络道德缺失带来的弊端,规范网络秩序、协调网络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构建和谐网络、进而维系整个社会的稳定和文明程度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作者:牡丹江师范学院政法系2008级在读研究生)
参考文献:
[1]黎军.网络教育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2]胡成广.网络德育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7.268.
[3]崔学敬.论信息时代网络伦理道德建设.理论建设.2005,(6).
[4]杨淑琴.当前网络伦理的道德与法律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导报. 2008,(2).
[5]严耕、陆俊.网络悖论---网络的文化反思.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