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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简易程序的理解和适用已经束缚了简易程序理论的的发展,阻碍了民事诉讼中设置简易程序立法的目的。然而通过引用和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即决判决制度可以有效的解决简易程序适用中存在的不足。
关键词简易程序 即决判决 市场经济
作者简介:王文芳,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056-01
即决判决,又称为简易判决,是英、美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中普遍适用的一种制度,是指无需开庭审理或陪审团听审而对案件迳行处理纠纷的机制,是审理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一种形式。《布莱克法律词典》对即决判决释义为:即决判决是对于重要的事实不存在真正的争点,而且申请人有权获得作为法律问题的判决的诉讼请求作出的判决。美国的凯恩教授则认为:即决判决是指不经过完全的审理,当事人获得的关于案件实体问题的终局的有拘束力的判决。从以上的定义可以看出,在民事诉讼中,即决判决这一程序制度的设计允许不经过言辞辩论的庭审,法院即可作出有关案件实体问题处理的判决。
即决判决起源于英国1844年的汇票法案。该法案最先规定了在少数几类涉及确定金额的索赔且被告只有虚假抗辩的合同案件中不经审判即解决案件的方法。经过多年的发展,即决判决在英国法律的适用上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适用的范围逐渐宽泛。后即决判决被移植到美国,最终纳入到美国的联邦规则中,并且在其内涵中,将即决判决被作为一种例外的程序制度被法院谨慎地使用。但是随着近几年来民事案件的迅速增长,在英、美等普通法国家,即决判决制度已经被作为一项案件过滤制度被广泛的使用。
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从避免开庭审理程序的角度来看,即决判决不同于我国狭义的简易程序,我们所说的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是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上诉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均不适用简易程序,我国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列举式和排除式都已经做了详细的规定。从某种程度来看,即决判决和我国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似乎在性质上是相近的,但即决判决是一种特殊性质的简易判决,是民事诉讼所有简易化程序的总称,包括普通程序中的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也包括一审中的简易程序,还包括上诉审和再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范围比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要广。
即决判决与现行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在立法目的上是相同的。法院适用即决判决和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都是为了确保案件得到快速的解决,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简化诉讼程序。即决判决和简易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都为当事人寻求救济迅速的解决纠纷提供了一种便利途径。但,即决判决的适用比简易程序要广,在审级上,即决判决适用于民事诉讼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在实施的过程中,已经有了局限性,不能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暴露出很多的问题,不能达到快速审理、快速结案的目的。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以及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已经做了详细的列举,由此可见,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已经是法律明确予以规定的,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所作的解释,已经限制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但如果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适用,实践中的大部分案件都已经超出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于基层人民法院而言,如果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适用,则难以完成审判的任务,如果要提高司法效率,则就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结果就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但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减轻法院审理案件的压力,往往在适用的时候都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这就说明,我国的简易程序立法已经与司法实践脱节了。
如法律的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案件,但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争议不大的案件同样存在于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中,因此,不能简单的界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就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的专有权利。从审判的实践来看,第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有一部分都是第一审案件的败诉方为了拖延诉讼或其他的非正当理由而提起的上诉,导致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实则是加大了法院审理案件的压力。
正如以上分析,对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是法律僵硬性的表现,引入即决判决制度正好可以补缺简易程序适用的不足,尽管有的案件当事人提出了异议,但如果在一方当事人无胜诉可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然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适用即决判决制度作出判决,同样突破法律的僵硬性,对于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再审案件都可以适用即决判决,克服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局限性,使得大量的简单民事案件通过即决判决程序就能得到解决,更好的缓解法院审理案件的压力,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参考文献:
[1]章武生.民事司法现代化的探索.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田平安.民事诉讼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关键词简易程序 即决判决 市场经济
作者简介:王文芳,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056-01
即决判决,又称为简易判决,是英、美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中普遍适用的一种制度,是指无需开庭审理或陪审团听审而对案件迳行处理纠纷的机制,是审理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一种形式。《布莱克法律词典》对即决判决释义为:即决判决是对于重要的事实不存在真正的争点,而且申请人有权获得作为法律问题的判决的诉讼请求作出的判决。美国的凯恩教授则认为:即决判决是指不经过完全的审理,当事人获得的关于案件实体问题的终局的有拘束力的判决。从以上的定义可以看出,在民事诉讼中,即决判决这一程序制度的设计允许不经过言辞辩论的庭审,法院即可作出有关案件实体问题处理的判决。
即决判决起源于英国1844年的汇票法案。该法案最先规定了在少数几类涉及确定金额的索赔且被告只有虚假抗辩的合同案件中不经审判即解决案件的方法。经过多年的发展,即决判决在英国法律的适用上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适用的范围逐渐宽泛。后即决判决被移植到美国,最终纳入到美国的联邦规则中,并且在其内涵中,将即决判决被作为一种例外的程序制度被法院谨慎地使用。但是随着近几年来民事案件的迅速增长,在英、美等普通法国家,即决判决制度已经被作为一项案件过滤制度被广泛的使用。
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从避免开庭审理程序的角度来看,即决判决不同于我国狭义的简易程序,我们所说的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是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上诉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均不适用简易程序,我国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列举式和排除式都已经做了详细的规定。从某种程度来看,即决判决和我国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似乎在性质上是相近的,但即决判决是一种特殊性质的简易判决,是民事诉讼所有简易化程序的总称,包括普通程序中的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也包括一审中的简易程序,还包括上诉审和再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范围比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要广。
即决判决与现行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在立法目的上是相同的。法院适用即决判决和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都是为了确保案件得到快速的解决,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简化诉讼程序。即决判决和简易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都为当事人寻求救济迅速的解决纠纷提供了一种便利途径。但,即决判决的适用比简易程序要广,在审级上,即决判决适用于民事诉讼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在实施的过程中,已经有了局限性,不能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暴露出很多的问题,不能达到快速审理、快速结案的目的。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以及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已经做了详细的列举,由此可见,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已经是法律明确予以规定的,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所作的解释,已经限制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但如果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适用,实践中的大部分案件都已经超出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于基层人民法院而言,如果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适用,则难以完成审判的任务,如果要提高司法效率,则就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结果就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但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减轻法院审理案件的压力,往往在适用的时候都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这就说明,我国的简易程序立法已经与司法实践脱节了。
如法律的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案件,但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争议不大的案件同样存在于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中,因此,不能简单的界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就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的专有权利。从审判的实践来看,第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有一部分都是第一审案件的败诉方为了拖延诉讼或其他的非正当理由而提起的上诉,导致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实则是加大了法院审理案件的压力。
正如以上分析,对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是法律僵硬性的表现,引入即决判决制度正好可以补缺简易程序适用的不足,尽管有的案件当事人提出了异议,但如果在一方当事人无胜诉可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然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适用即决判决制度作出判决,同样突破法律的僵硬性,对于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再审案件都可以适用即决判决,克服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局限性,使得大量的简单民事案件通过即决判决程序就能得到解决,更好的缓解法院审理案件的压力,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参考文献:
[1]章武生.民事司法现代化的探索.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田平安.民事诉讼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