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锁定煤矿瞒报事故渎职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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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主讲】
  向 平,三级高级检察官,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反渎职侵权侦查处处长,入选全国检察机关一级侦查人才库,荣立二等功两次,三等功两次,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从事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二十余年,参与办理多起重特大责任事故案件。组织、指挥查办的重庆市巫山县邓家乡官河煤矿“9.13”瓦斯爆炸事故及瞒报事故案入选了2014年检察机关查办的十大责任事故典型案例。
  肖 江,二级检察官,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反渎职侵权侦查处检察官助理,入选重庆市检察业务人才库,荣立三等功一次,嘉奖一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两次、优秀共产党员一次。
  内容摘要:随着职务犯罪信息化和智能化的增强,高科技电子设备在职务犯罪作案中被频繁使用,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电子数据证据作为新的证据类型对破案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查办的巫山县官河煤矿瓦斯爆炸瞒报事故案,被评为“2014年检察机关查办的十大责任事故典型案例”,电子数据证据在突破该案件中起到关键作用。
  关键词:电子数据 责任事故 窝案
  2013年9月13日,重庆市巫山县邓家乡官河煤矿(关闭矿)在非法开采过程中发生瓦斯爆炸致8人死亡的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矿方和当地主管部门未向上级报告,瞒报事故发生及人员伤亡情况,企图逃避法律制裁。2013年11月,二分院获取线索后,迅速组织专案组主动介入调查并层报上级机关,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将其作为重点案件挂牌督办。该院经过认真分析评估后,以事故调查组参与人员身份缜密初查,利用检察、公安侦查一体化、电子数据提取、以窝带串等措施,一举查办了重庆市巫山县煤炭工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巫山煤管局)党组书记朱某、巫山煤管局局长周某、巫山煤管局前任局长孙某、巫山煤管局副局长周某某、胡某、杨某、重庆市巫山县邓家乡党委书记王某某、乡长卢某等在内的职务犯罪案件19件19人。其中,副处级要案8件8人,渎职案件11件11人,贪贿、渎职双罪名案件5件5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0多万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入选为2014年检察机关查办的十大责任事故典型案例。
  一、评估预判线索价值
  2013年9月13日,官河煤矿事故发生后,当地成立事故调查组时未邀请市检察院参加,调查认定“官河煤矿是在关闭停产后进行维修、排水时偶然发生的安全事故”,仅对股东陈某、矿长兰某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打击,掩盖官河煤矿自关闭以来一直非法生产的事实。事故发生两个月后该院才获悉这一情况,通过认真分析、仔细评估,认为事故既未按规定上报,处理草率,预判属于瞒报,且至少是较大以上事故。于是,该院向上级机关汇报后,促成重庆市煤监局重新组成事故调查组,并主动介入事故调查。在调查中了解到,这起事故是由于官河煤矿工人与管理人员有矛盾而被举报的,线索比较准确可信。随着调查组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找到了8名死者的户籍地及家属,确定官河煤矿发生了死亡8人的事故。官河煤矿作为关闭矿长期非法开采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巫山煤管局及乡镇安全监管人员必有渎职行为,线索价值很大。
  二、统一调配形成侦查合力
  官河煤矿从股东到工人皆为湖北籍人员,在官河煤矿事故发生后,所有涉案人员全部潜逃。面临官河煤矿事发现场路途遥远、涉案人员多且大部分均未到案等现实情况给案侦工作带来的挑战,该院启动了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成立了专案组,以分院为主导,基层院为作战单元,充分整合辖区职侦精干力量,形成内部上下联动的合力。为排除当地干扰,查清事故真相,该院果断与上级协调后,将事故犯罪指定给相邻的县公安局查办。在侦办过程中,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分工协作,共同商定立案、追捕人员名单和追捕方案,促使专案稳步推进。被捕人员到案后,统一指挥和协调公安和职侦干警,制定审讯方案,渎职犯罪与事故犯罪共同推进。
  这样既有效破解了强制措施的适用难题,而且还做到了借力出击,各司其职,形成办案合力,营造出打击职务犯罪与事故犯罪的强大外部环境和舆论氛围。检察、公安大侦查一体化的形成,有效提高了案件查处力度和效率。专案组共查处职务犯罪案件19件19人,其中该院查办4件4人,其余均交给基层院查办,同时公安查办事故犯罪12件12人。
  三、巧用电子数据锁定非法开采事实
  重庆市煤监局成立事故调查组后,为避免直接以检察院名义介入调查带来的阻力和风险,便以事故调查组参与人员的身份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收集相关证据和监管部门人员的基础信息。通过走访、实地调查官河煤矿附近的村民,询问官河稽查站、供电所、国税所等人员获得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初步证实了官河煤矿非法生产的事实。但官河煤矿到底生产了多长时间、盗采了多少煤炭,无具体数据难以服人。通过调查发现,运销煤炭的准运票由稽查站回收,定期上交给巫山煤管局监控中心汇总并形成统计报表,上报给国税部门,作为煤矿缴纳税费的依据。但侦查人员在国税部门却没有找到任何官河煤矿缴税的记录,经询问国税部门人员,得知官河煤矿是以其他煤矿的名义缴税且无法区分。那么,巫山煤管局监控中心统计准运票的汇总表上要么是以官河煤矿的名义统计,上报给国税部门时作了修改,要么也是以其他煤矿的名义进行统计的。因官河稽查站是专为官河煤矿而设立,以官河煤矿进行统计的可能性更大。围绕这一思路,专案组立即对该局监控中心主任王某展开调查,希望其配合询问工作。
  最初,王某并不承认对官河煤矿运销情况进行了统计,称官河煤矿未生产。随后,王某主动将其电脑中每月制作的准运票统计表打开给办案人员看,表明其未对官河煤矿进行过准运票的回收统计。在查看统计表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王某表情诡异不自然,结合前期掌握的官河煤矿非法生产的情况,办案人员判断王某展示的电子汇总表存在问题,并趁机查看了电子表“属性”中的“创建时间”,发现电子表统计的内容虽然都是2013年9月事发前的数据,但“创建时间”却是2013年10月份,这是事故发生后才制作的,这些统计表都是伪造的!那真实的统计表又会在哪里呢?肯定还在监控中心的办公电脑中!办案人员没有当场揭穿王某的把戏,而是耐心地向王某了解监控中心统计数据的工作人员及电脑的更迭情况。   在确定了上述信息后,调查组立即安排技术人员对监控中心统计数据的办公电脑硬盘进行了提取固定。通过对监控中心电脑硬盘的数据进行恢复,最终发现了监控中心制作的关于官河煤矿运销煤炭的统计报表。在铁一般的事实面前,王某不得不承认每月对官河煤矿进行准运票回收统计的事实,并向办案人员提供了每月由领导签字含有官河煤矿的纸质统计表。原来在事发后,王某按照局领导的指示已将含有官河煤矿的统计报表数据删除,并藏匿了每月打印由领导签字认可的纸质统计报表。经过对电子和纸质统计表的汇总,官河煤矿从2012年4月至2013年8月,共生产、运销煤炭91551.83吨(价值2586.6735万元),有力证明了巫山煤管局领导纵容官河煤矿长期非法生产,造成91551.83吨国有煤炭资源流失的事实。
  事故发生后,巫山煤管局主要领导为推脱监管责任,下发了巫山煤发[2013]4号文件《巫山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做好原五龙煤矿等四个拟关闭资源利用矿井监管工作的通知》,将煤管局的安全监管职责转嫁到乡镇和煤矿特派员身上,逃避渎职责任。侦查人员找到该文件的发文簿发现,发文簿有明显修改的痕迹。又在发文电脑中找到该文件电子版,同样运用查看电子表“属性”中的“创建时间”的方法,确定该文件是事发后下发的。面对如此种种证据,文件管理员不得不说出了实情。原来这一切都是受巫山煤管局主要领导安排,事后下发的巫山煤发[2013]4号文件,修改了发文簿,主要是规避责任。与此同时,巫山煤管局局长周某安排纪检组长曾某给特派员徐某做思想工作,让其一力承担渎职责任,并承诺向司法机关说情,减轻其罪责。特派员用手机将此对话录音保存。在侦查人员的感化教育下,徐某如实交代了这一情况,并提供了手机录音以佐证。在办案过程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及时提取和固定,有效锁定了官河煤矿长期非法生产的事实,同时也证实了巫山煤管局有关领导为掩盖官河煤矿持续非法开采的事实,采取了毁灭证据、串通口供的手段。
  四、以事立案隐藏侦办意图
  虽然官河煤矿事故的基本事实已查清,但由于对官河煤矿进行监管的职能部门众多,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以及监管人员的履职情况不清晰,如何确定渎职立案对象,选择突破口有较大难度。如果采取传统的以人立案模式,既不利于隐蔽侦查意图、克服办案阻力和干扰,又大大提高了办案风险。专案组果断以事立案,既避免了以人立案的弊端,又能使用各种侦查手段获取证据,查明案情,提高效率。
  在厘清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后,将相关监管部门人员在官河煤矿事故发生后与矿方股东及管理人员的通话记录进行碰撞和比对,描绘出关联人的通话轨迹图,梳理出哪些国家工作人员是官河煤矿的“密切联系人”。经过梳理和排查,巫山煤管局党组书记朱某、副局长胡某、巫山县邓家乡副乡长苏某等人赫然在列。在选择立案对象时,围绕“抓重点、突关键、能震慑”的原则,为给后期案件侦破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立案对象的级别尽量要高,同时又不能放过基层熟知官河煤矿基本情况的关键人物。专案组经多次反复研究,决定将巫山煤管局局长周某、党组书记朱某、邓家乡副乡长苏某作为首批职务犯罪立案对象。对三人立案后,专案组成员准备了大量的审讯基础资料,精心制定了审讯方案,在同一天对三人实施了抓捕,给审讯对象造成了强大的心理压力,到案后很快便交代了渎职犯罪事实。
  五、以渎查贪深挖贪贿窝串案
  官河煤矿作为关闭矿为什么能够持续非法开采数年之久而无人监管,在这背后肯定有权钱交易。在查办该案之初,专案组就确定了“以渎查贪,以贪促渎,贪渎并查”的侦查理念。在检察、公安协同办案形成的强大攻势下,在铁一般的证据面前,官河煤矿法定代表人刘某到案后,很快交代了事故发生的原委以及非法生产的事实。为争取从轻处理,还主动交代了向巫山煤管局党组书记朱某、副局长周某某、胡某行贿的犯罪事实,同时检举股东张某向巫山煤管局局长周某行贿的线索。
  潜逃数月的官河煤矿原股东黄某到案后,看到官河煤矿其他股东相继被捕,也如实供述了官河煤矿持续非法生产的事实,并供述向巫山煤管局前任局长孙某、副局长胡某及其他监管职能部门人员20余人行贿100多万元的案件线索,使整个巫山煤矿行业的潜规则被完全打开。另外,办案人员根据群众反映的情况,通过政策攻心,黄某还交代了其经营的巫山县笃坪乡大面坡煤矿在2012年瞒报了6起7人死亡的安全事故。根据刘、黄二人提供的线索,专案组相继查办了巫山煤管局前任局长孙某受贿100余万元案、巫山煤管局副局长胡某受贿60余万元案、巫山煤管局副局长周某某受贿40余万元案等案件,一举挖出巫山县笃坪乡人民政府乡长谭某、副乡长孟某、安监办主任曾某玩忽职守、受贿窝案。“以渎查贪,以贪促渎”的侦查理念在该案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巫山煤管局副局长杨某看到身边的同僚相继落马,自知迟早会被牵连,主动到检察院自首收受刘、黄二人贿赂的犯罪事实。
  六、侦办同类案件的建议
  一是,检察机关介入要及时。在本案的查办中,由于矿方和当地主管部门瞒报,检察机关介入晚,导致矿方使用民爆物品记录、财务账据毁损灭失,给破案增加了难度。
  二是,人防、布控要及时。事故发生后,由于布控不够及时,矿方股东及管理人员全部潜逃,给抓捕工作带来了极大挑战,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
  三是,外围取证要及时。本案侦办过程中,由于路途遥远,涉案人员多,取证难度大,许多行贿的煤矿老板不愿作证,导致办案周期长。
  四是,侦办目标要随案情变化及时调整。本案侦办过程中,对后期案情的变化缺少必要的应对方案,导致缺乏推动案件的整体时间规划,致使后期的一些案件因证据发生变化,无法深挖彻查,如当地公安滥用职权长期为官河煤矿审批民爆物品。
  五是,建立特大要案人员统一调配机制。本案侦办过程中,由于涉案人员众多,受办案人员力量所限,没能在第一时间收集固定所有巫山县邓家乡乡镇领导的职能职责,以及履职情况的相关证据,导致证据不完备,使个别渎职案件处理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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