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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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拟将醉酒驾车和违法高速驾驶行为定为危险驾驶罪进行打击。而学界对其主观罪过形式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对这两种行为进行分析,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可以为故意也可以为过失。
  关键词醉酒驾车 违法高速驾驶 危险驾驶罪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80-01
  
  近年来,我国汽车总量增长势头强劲,但交通基础设施发展相对滞后,再加上我国酒文化的盛行和驾驶员与行人的交通安全观念缺失,造成了一系列的重大交通事故频发,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例包括“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案”以及“杭州飙车撞死人案”。这两案件引发了全社会对如何防范和打击交通肇事的强烈关注。为此今年的《刑法修正案(八)》拟将醉酒驾车和违法高速驾驶行为定为危险驾驶罪进行打击。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学界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其主观罪过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一些学者甚至法院判决认为醉酒驾车尤其是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醉驾行为其主观罪过为间接故意。赵秉志先生认为:“在酒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心态多为间接故意,在性质上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过失”。而孙伟铭案件的一审判决则认为行为人不仅醉酒驾车,而且长期无证驾驶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公共安全的漠视,这也说明行为人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属于故意,最终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笔者认为,醉酒驾车行为的主观罪过属于过失,理由如下:
  第一,医学和精神司法学认为普通醉酒可分为醉酒程度不同的兴奋期、共济失调期和昏睡期。在兴奋期和一般程度共济失调期,醉酒人发生感知觉障碍、运动机能障碍以及精神机能障碍,并影响到人中枢神经以外的其他身体部分机能的发挥。行为人此时仅仅是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某种程度的下降,但并未使这一能力丧失。醉酒者在此时已经认识到自己醉驾行为会引起交通事故这一危害结果,但是其认为凭借自己多次醉驾的经验、酒量以及驾驶技术从而轻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当醉酒者出于严重共济失调期以及昏睡期时,其辨认和挖掘自己行为的能力在某种程度上丧失或者已经丧失,因此是无法实施犯罪的,但是这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我们可以经常看到一些犯罪分子经常故意借助醉酒增强自己犯罪的勇气或者借此逃避法律制裁。此时,我们分析犯罪者的主观罪过应该是醉酒人醉酒前对危害行为的实施存在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而不能单纯的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发生时的情形分析醉酒人的主观罪过。显然在醉酒前醉酒者是不希望发生交通事故这一危害结果的,因为根据经验其轻信可以避免。由此可见,在整个醉酒过程中以及醉酒前,醉酒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显然是不希望的,其主观罪过形式是过失。
  第二,孙伟铭一案一审法院认为,肇事者醉驾、无证驾驶以及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说明其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漠视,认为其主观罪过是间接故意。笔者认为这是错误的。其一,间接故意是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放任,而不是对法规违反的故意,不能将二者等同起来,即醉驾、无证驾驶以及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故意并不能影响行为人轻信可以避免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其二,一审法院将人员伤亡的惨重作为认定醉驾者主观罪过的依据之一犯了客观归罪的错误。之所以出现这一错误与社会对此案件的高度关注以及要求严惩醉驾者的环境有关,同时我国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刑罚处罚过轻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危险驾驶另一个突出表现就是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对于违法高速驾驶行为的主观罪过也存在着争议,尤其是杭州胡斌飙车案发生以后,更多学者认为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在主观罪过上属于间接故意。笔者认为违法高速驾车行为的主观罪过形式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正确认定的关键在于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对案件的主客观条件进行全面综合分析,从而做出合理的判断。
  第一,间接故意中行为人虽不是希望和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不会采取任何措施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对该结果的发生持听之任之的态度;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心态不仅不希望、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也不放任、不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排斥、反对这种危害结果的产生,在这种排斥、反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态支配下,行为人通常会有他可以凭借以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利条件,或者会采取一些他自认为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方法。這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在事故发生之前凭借或采用了一些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方法,或者在事故中极力阻止损害结果或减小损害,又或者在事故发生之后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
  第二,过于自信过失一个最主要特征就是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是一种主观判断,应以行为人的自我认识为标准,不能以行为人依靠的条件是否可以确实避免危害结果逆推行为人是否存在自信。也许客观条件并不足以避免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认为可以避免危害结果,这同样证明行为人具有“自信”的心理。事实上,正是由于行为人对客观现实情况的估计错误,其自信才转化为“轻信”,最终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当然,过于自信的自我认识不能是行为人无中生有的主观臆想,必须反映在客观现实中,不能脱离行为时的客观条件。例如,甲以时速100公里的速度穿过限速为时速20公里的人员密集闹市区而造成交通事故,虽然甲自称,他以为凭借其驾驶技术可以避免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但是其自信显然是没有显示根据的,是不成立的。因此甲的心理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是放任受害者的死亡。
  由此可知,对于违法高速驾驶行为的主观罪过形式,其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的关键在于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综合分析。
  综上,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参考文献:
  [1]贾宇.刑法学.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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