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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诉讼,在先秦典籍中一般称为“狱讼”或“讼狱”,亦有单称“狱”或“讼”的。 近年来出版的一些法制史著作中,多以《周礼·秋官·司寇》中所说的“讼”为民事,以“狱”为刑事,藉以区别西周时代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活动。如有的著作在谈到“西周的司法制度”时说:“民事案件原、被告双方都要到庭,并缴纳‘束矢’(一百支箭)作为保证,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