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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葛丹·松赞林寺寺庙财产的概述
(一)寺庙财产归属权问题的概述
本文中所谓的宗教财产,即是指作为宗教载体的寺庙所享有财产性利益,在传统意义上,其形成的根基主要是依靠社会各方信教徒的捐赠积累形成的,并且这些捐赠财产自被捐出时便脱离于捐资人,具备了自身的独立属性。
从我国目前的现状审视,作为宗教财产代表的寺庙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却越来越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同时也饱含争议,引发争议的原因归根到底还是由于伴随着历史社会的发展变迁,宗教财产的来源变得种类复杂,来源范围广泛。
(二)噶丹·松赞林寺寺院财产内容
寺院里的财产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积累而形成的特殊财产。[2]“寺院财产是指宗教寺院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资产和收入。”寺院的财产也就是宗教财产,在《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虽然未对其范围做出明确的界定和法律解释,但它还是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法定性。
1、噶丹·松赞林寺寺院财产主要来源
噶丹·松赞林寺因其不僅是宗教信仰者朝拜的主要场所,由于宗教财产本身的独特性,寺院财产的来源也具备它自身的特性。该寺院财产的主要的来源可分为以下四种:
第一,信教徒的捐赠
信教徒的捐赠是噶丹·松赞林寺寺院财产的主要来源方式之一,由于是旅游景区,所以寺院里的捐赠主体不仅有本地的村民,也有来自其他地方的信徒,还有游客也会进行一些捐赠。寺院附近有三个村子,附近村民除了捐赠一些钱财,也会捐赠一些香油等物品,寺院的扩建添置佛教用品等都离不开这些信教群众的捐赠。
第二,继承所得
噶丹·松赞林寺在历史发展的条件下积累了一定的财产,如寺院的殿堂、康参、扎拉菊、白塔、烧香台等建筑和经卷、唐卡、壁画等这些具有特殊性的财产被寺院历代继承,除了在文革时期严重破坏的以外都被寺院完整的继承了下来。
第三,政府投入
噶丹·松赞林寺在文革之后被僧侣和百姓们重新修建后,政府也随后进行了资金的投入。在实地访谈过程中了解到在2004年到2008年政府对三个大殿的扩建投资了1.4个亿。可见,政府对寺院的投入也是完善寺院的收入之一。另外,政府也对噶丹·松赞林寺寺院里的僧侣提供了各种保障,如医保、低保、养老金等。
第四,景区门票收入
噶丹·松赞林寺被开发为4A级景区,处于第三产业不断深入的香格里拉地区的松赞林寺,它的旅游业十分旺盛,每年都有很高的门票收入。在景区公司和寺院、周边3个村子村民的协商下,签订了相关的协议,在与景区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的访谈过程中了解到了门票收入的分配。在所有售票过程中,全票是115元,全票里的百分之三十五、半票里的百分之二十二点六七返还给寺院进行“以寺养寺”。然后总的门票收入里还要将以每户一年6000元的标准发放给周边村民。其余剩余的都归景区公司所有。这种对门票收入的分配形式被称为“三围一体”,这都是依据双方协议来履行的。
2、噶丹·松赞林寺寺院财产归属权现状
在松赞林寺崩主活佛的家中,经活佛家里的江巴介绍得知关于寺院建筑财产归属方面一直都是有争议的,如三个大殿以及其他建筑,寺院里的和尚一直认为是归寺院和集体所有,而在和市法院的相关工作人员交谈中,这部分财产是归国家所有的。因此,寺院始终是没有明确的房产登记证和土地证。在和江巴叔叔交谈的过程中得知这个房屋是活佛自己花钱修建的,里面所有的家具都是自己花钱买的。当问到哪里来的这么多钱的时候,他回答到时附近村民会经常请僧人和活佛念经,这样僧人就有了自己的收入,这些收入是自己可以处分的。但对于活佛和僧人房屋的继承,活佛和僧人一旦圆寂,其房屋的继承按照寺院的戒律归家属,但是实际上这些房屋是没有明确的房产证的。
二、我国法律有关寺院财产归属权的主要规定
随着法制社会的到来,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越来越被重视了,对于寺院财产方面的法规也相应出台了。由最初被提出的方针政策逐渐被细化为了行政法规章,进而整合成了现有的《宗教事务条例》,国家对寺院财产的管理就有行政和法律两种手段。
(一)寺院财产归属权的国家立法规定
1、寺院财产归属权的法律规定
在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确认了宗教团体是包含在社会团体中的,并且它受民法的调整,是一种被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但是尚未明确寺院财产的范围、类型,以及它的性质、使用权和管理使用范围、方法以及各种限制情形等等问题。它忽略了宗教财产的特殊性,宗教财产不仅在教派方面有多种性,在财产来源方面也有多样性,它与其他社会团体是不能同一而论的,需要区别对待,正所谓“应当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物权法》起草的过程中,很多学者在草案建议中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如梁慧星教授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六十四条规定:“宗教财产属于宗教法人所有。”提到了关于宗教法人这个主体,认为“一切宗教的财产,包括房产在内,都属于作为财团法人的寺庙、宫观所有”,对寺院财产的归属进行较为明确的界定。[3]
2、寺院财产归属权的行政立法规定
国务院于2004年11月30日,正式发布了《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专门是宗教财产的内容。从第三十条到第三十七条都是关于宗教财产权的范围以及登记方式,使用的限制以及财务收入的方式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但也并没有明确寺院财产的归属及清晰的界定,使得寺院的财产始终没能得到很好的法律保护。
另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4]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第六条中也有宗教寺庙免缴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
(二)云南省有关寺院财产归属权的立法规定 在继承寺院优良传统习俗的基础上,地方也相应作出了一些规定保护寺院的财产管理。首先,在寺院财产收入以及使用方面,2009年出台了《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第六条中对寺庙财产的管理问题作出了规定,规定了由寺院管理委员会来管理寺院财产,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进一步对寺院获得财务的收入方式,以及使用上的限制和财务收支情况的公布和管理方面作出了规定。其中明确规了是寺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社会公益事业所获得的收益应当统一纳入寺院财务进行统一管理。
其次,在宗教设施和僧人个人财产方面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2012年根据《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进而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寺院内除了僧舍以及僧人个人财产外,其他一切宗教设施均属于寺院集体财产。
三、噶丹·松赞林寺寺院财产归属权所存在的问题
噶丹·松藏林寺寺院体系庞大,就其寺院的财产问题也是因其独特性而特殊复杂。在寺院财产管理方面更多的是依照相关政策和宗教习俗来进行管理,可以依据的法律很少,在实践中对待寺院财产问题都是通过政策和宗教习俗来处理,因法制不健全而缺乏操作性。
在寺院财产归属权方面的相关规定在地方法规、国家法制中的不健全,处理寺院相关的财产事务方面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松赞林寺财产归属权方面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需要被发现,从而更好的得到法律的保护,促进宗教事务更好的健康稳定地发展。
(一)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寺院财产的权利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七条中的明确规定,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属于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因此松赞林寺寺院团体的财产也是归属于其中的,也应当受到相应的法侓保护。
由于寺庙财产的所有者身份的确定是继续探讨所有权利归属的关键,如果不能对主体进行确定,那么问题的分析以及解决途径的寻求无疑都将失去核心。在寺庙财产的权利主体的认定上,目前我国法律是存在漏洞的,在《宗教事务条例》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中规定到,除了宗教团体被认作宗教财产权的主体,还包括其他以寺庙活动为主的场所,因此这些场所是否是民事主体,是否可以拥有财产权利出现了争议。
(二)个人财产与寺院财产不明确
松赞林寺寺院里财产的分配没有明确的标准,僧人的财产和寺院财产没有十分明确的法律界定,无统一的标准,一般都是依据宗教习俗处理。僧人活佛通过自己的个人财产来建起的房屋,在松赞林寺寺院的范围内,和宗教活动场所建筑一样,无房产登记,却可由僧人活佛家属继承,但在法律上继承的也只有管理和使用权,所有权为个人所有还是寺院所有、国家所有,也没有相应法律进行明确规定。
四、保障噶丹·松赞林寺寺院财产归属权的法律建议
噶丹·松赞林寺寺院财产来源与分配管理对寺院的稳定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解决好寺院财产问题与宗教问题息息相关,在走向法制化的今天,依法治国,依据法律制度来对寺院财产归属作出明确界定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手段。
(一)完善寺院财产归属权方面的法制
寺院财产的归属问题,关键在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对寺院财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面进行系统化清理,增补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概念,完善寺院财产法律保护体系。
1、明确寺院财产的主体地位
在寺院法律地位的界定问题上,目前在我国还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学术界普遍支持的认为寺院应当归属于财团法人,二是将寺院财产归属于国家所有,三是将寺院财产归属于集体所有。[5]
基于利益权衡比较,笔者较为赞同第一种观点。一方面是由于把寺院财产地位国家所有并不具备现实意义,因为根据我国的宽松自由的宗教政策来看,寺院财产归为国家所有,那么国家必定需要在各个方面都作出规制和限定,从而造成自我矛盾,进而影响我国宗教事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是由于把寺院财产归为集体所有时有导致了新的问题,就是关于“集体”人群的無法界定。
3、界定僧侣个人财产和寺院财产以及继承问题
首先,应当对僧侣出家之前以及出家期间通过宗教活动或运用宗教知识以外才能取得的合法财产进行法律上明确的规定,这些财产应该在僧侣个人的财产范围内,依《继承法》可被继承。其次,对于寺院的财产也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比如僧侣运用宗教知识开展宗教活动而获得的财产归寺院所有。最后,对于寺院财产的继承问题也需要在法律中有相应的规定,如活佛圆寂后以及僧侣圆寂后其遗产的继承。
(二)加强法律对寺院财产的保护
1、确保相关法制衔接
对于寺院财产归属问题,首先应当是健全法制体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对寺院财产予以更加明确的规定。如寺院财产的主体的性质、内涵、条件等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规定。对松赞林寺哪些财产属于寺院,哪些属于国家、景区公司、社会、私人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使寺院财产更加明确化和寺院财产归属问题的解决有法可依、必法而行。
2、制定专门的保护法
我国在继承、物权、环境等方面都有专门的《继承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作为复杂而敏感的寺院财产应当也有专门的法律进行保护。如制定相关的《寺院财产保护法》,对寺院财产归属主体、财产范围、财产管理、以及法律责任方面做出相应的条文。当然,对于寺院财产的保护,还应当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条例,如寺院财产管理、使用、登记等实施细则条例,才能真正实现对松赞林寺寺院财产归属的法律保护。
结语
噶丹·松赞林寺寺院财产问题的归属以及法律保护问题是比较敏感、复杂的宗教问题,需要法律理论来进行指导。因此,针对寺院财产归属以及法律保护的问题,需要制定符合寺院自身特定要求的法制体系,不仅能更好地保护该寺院财产,也能更好促进寺院稳定发展。尤其是对于依法治国的现代化国家而言,管理寺院财产的宗教问题的方法更不能离开法律,脱离法治的轨道。对于寺院财产的法律保护是必要的,这不仅是松赞林寺寺院宗教活动顺利开展和财产合理利用的要求,更是寺院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冯玉军.中国宗教财产的范围和归属问题[J].中国法学.2012(06).
[2]张研.论寺庙财产的所有权归属[D].2013年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3]张研.论寺庙财产的所有权归属[D].2013年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4]马卉,薛焱.我国宗教财产归属问题探讨[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4)
[5]宋荣荣:我国宗教财产法律保护研究[D].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15年.
[6]丁菁:佛教僧侣财产权探析——宗教财产权研究之一[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4)
[7]谭睿.论我国宗教财产及其法律保护[D].重庆大学 2011硕士学位论文.
作者简介
付虹丹(1994—),女,云南省曲靖市,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项目名称:2017中央高校优秀学生培养工程项目,项目编号:2017ZYXS44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一)寺庙财产归属权问题的概述
本文中所谓的宗教财产,即是指作为宗教载体的寺庙所享有财产性利益,在传统意义上,其形成的根基主要是依靠社会各方信教徒的捐赠积累形成的,并且这些捐赠财产自被捐出时便脱离于捐资人,具备了自身的独立属性。
从我国目前的现状审视,作为宗教财产代表的寺庙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却越来越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同时也饱含争议,引发争议的原因归根到底还是由于伴随着历史社会的发展变迁,宗教财产的来源变得种类复杂,来源范围广泛。
(二)噶丹·松赞林寺寺院财产内容
寺院里的财产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积累而形成的特殊财产。[2]“寺院财产是指宗教寺院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资产和收入。”寺院的财产也就是宗教财产,在《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虽然未对其范围做出明确的界定和法律解释,但它还是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法定性。
1、噶丹·松赞林寺寺院财产主要来源
噶丹·松赞林寺因其不僅是宗教信仰者朝拜的主要场所,由于宗教财产本身的独特性,寺院财产的来源也具备它自身的特性。该寺院财产的主要的来源可分为以下四种:
第一,信教徒的捐赠
信教徒的捐赠是噶丹·松赞林寺寺院财产的主要来源方式之一,由于是旅游景区,所以寺院里的捐赠主体不仅有本地的村民,也有来自其他地方的信徒,还有游客也会进行一些捐赠。寺院附近有三个村子,附近村民除了捐赠一些钱财,也会捐赠一些香油等物品,寺院的扩建添置佛教用品等都离不开这些信教群众的捐赠。
第二,继承所得
噶丹·松赞林寺在历史发展的条件下积累了一定的财产,如寺院的殿堂、康参、扎拉菊、白塔、烧香台等建筑和经卷、唐卡、壁画等这些具有特殊性的财产被寺院历代继承,除了在文革时期严重破坏的以外都被寺院完整的继承了下来。
第三,政府投入
噶丹·松赞林寺在文革之后被僧侣和百姓们重新修建后,政府也随后进行了资金的投入。在实地访谈过程中了解到在2004年到2008年政府对三个大殿的扩建投资了1.4个亿。可见,政府对寺院的投入也是完善寺院的收入之一。另外,政府也对噶丹·松赞林寺寺院里的僧侣提供了各种保障,如医保、低保、养老金等。
第四,景区门票收入
噶丹·松赞林寺被开发为4A级景区,处于第三产业不断深入的香格里拉地区的松赞林寺,它的旅游业十分旺盛,每年都有很高的门票收入。在景区公司和寺院、周边3个村子村民的协商下,签订了相关的协议,在与景区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的访谈过程中了解到了门票收入的分配。在所有售票过程中,全票是115元,全票里的百分之三十五、半票里的百分之二十二点六七返还给寺院进行“以寺养寺”。然后总的门票收入里还要将以每户一年6000元的标准发放给周边村民。其余剩余的都归景区公司所有。这种对门票收入的分配形式被称为“三围一体”,这都是依据双方协议来履行的。
2、噶丹·松赞林寺寺院财产归属权现状
在松赞林寺崩主活佛的家中,经活佛家里的江巴介绍得知关于寺院建筑财产归属方面一直都是有争议的,如三个大殿以及其他建筑,寺院里的和尚一直认为是归寺院和集体所有,而在和市法院的相关工作人员交谈中,这部分财产是归国家所有的。因此,寺院始终是没有明确的房产登记证和土地证。在和江巴叔叔交谈的过程中得知这个房屋是活佛自己花钱修建的,里面所有的家具都是自己花钱买的。当问到哪里来的这么多钱的时候,他回答到时附近村民会经常请僧人和活佛念经,这样僧人就有了自己的收入,这些收入是自己可以处分的。但对于活佛和僧人房屋的继承,活佛和僧人一旦圆寂,其房屋的继承按照寺院的戒律归家属,但是实际上这些房屋是没有明确的房产证的。
二、我国法律有关寺院财产归属权的主要规定
随着法制社会的到来,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越来越被重视了,对于寺院财产方面的法规也相应出台了。由最初被提出的方针政策逐渐被细化为了行政法规章,进而整合成了现有的《宗教事务条例》,国家对寺院财产的管理就有行政和法律两种手段。
(一)寺院财产归属权的国家立法规定
1、寺院财产归属权的法律规定
在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确认了宗教团体是包含在社会团体中的,并且它受民法的调整,是一种被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但是尚未明确寺院财产的范围、类型,以及它的性质、使用权和管理使用范围、方法以及各种限制情形等等问题。它忽略了宗教财产的特殊性,宗教财产不仅在教派方面有多种性,在财产来源方面也有多样性,它与其他社会团体是不能同一而论的,需要区别对待,正所谓“应当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物权法》起草的过程中,很多学者在草案建议中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如梁慧星教授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六十四条规定:“宗教财产属于宗教法人所有。”提到了关于宗教法人这个主体,认为“一切宗教的财产,包括房产在内,都属于作为财团法人的寺庙、宫观所有”,对寺院财产的归属进行较为明确的界定。[3]
2、寺院财产归属权的行政立法规定
国务院于2004年11月30日,正式发布了《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专门是宗教财产的内容。从第三十条到第三十七条都是关于宗教财产权的范围以及登记方式,使用的限制以及财务收入的方式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但也并没有明确寺院财产的归属及清晰的界定,使得寺院的财产始终没能得到很好的法律保护。
另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4]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第六条中也有宗教寺庙免缴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
(二)云南省有关寺院财产归属权的立法规定 在继承寺院优良传统习俗的基础上,地方也相应作出了一些规定保护寺院的财产管理。首先,在寺院财产收入以及使用方面,2009年出台了《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第六条中对寺庙财产的管理问题作出了规定,规定了由寺院管理委员会来管理寺院财产,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进一步对寺院获得财务的收入方式,以及使用上的限制和财务收支情况的公布和管理方面作出了规定。其中明确规了是寺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社会公益事业所获得的收益应当统一纳入寺院财务进行统一管理。
其次,在宗教设施和僧人个人财产方面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2012年根据《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进而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寺院内除了僧舍以及僧人个人财产外,其他一切宗教设施均属于寺院集体财产。
三、噶丹·松赞林寺寺院财产归属权所存在的问题
噶丹·松藏林寺寺院体系庞大,就其寺院的财产问题也是因其独特性而特殊复杂。在寺院财产管理方面更多的是依照相关政策和宗教习俗来进行管理,可以依据的法律很少,在实践中对待寺院财产问题都是通过政策和宗教习俗来处理,因法制不健全而缺乏操作性。
在寺院财产归属权方面的相关规定在地方法规、国家法制中的不健全,处理寺院相关的财产事务方面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松赞林寺财产归属权方面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需要被发现,从而更好的得到法律的保护,促进宗教事务更好的健康稳定地发展。
(一)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寺院财产的权利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七条中的明确规定,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属于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因此松赞林寺寺院团体的财产也是归属于其中的,也应当受到相应的法侓保护。
由于寺庙财产的所有者身份的确定是继续探讨所有权利归属的关键,如果不能对主体进行确定,那么问题的分析以及解决途径的寻求无疑都将失去核心。在寺庙财产的权利主体的认定上,目前我国法律是存在漏洞的,在《宗教事务条例》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中规定到,除了宗教团体被认作宗教财产权的主体,还包括其他以寺庙活动为主的场所,因此这些场所是否是民事主体,是否可以拥有财产权利出现了争议。
(二)个人财产与寺院财产不明确
松赞林寺寺院里财产的分配没有明确的标准,僧人的财产和寺院财产没有十分明确的法律界定,无统一的标准,一般都是依据宗教习俗处理。僧人活佛通过自己的个人财产来建起的房屋,在松赞林寺寺院的范围内,和宗教活动场所建筑一样,无房产登记,却可由僧人活佛家属继承,但在法律上继承的也只有管理和使用权,所有权为个人所有还是寺院所有、国家所有,也没有相应法律进行明确规定。
四、保障噶丹·松赞林寺寺院财产归属权的法律建议
噶丹·松赞林寺寺院财产来源与分配管理对寺院的稳定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解决好寺院财产问题与宗教问题息息相关,在走向法制化的今天,依法治国,依据法律制度来对寺院财产归属作出明确界定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手段。
(一)完善寺院财产归属权方面的法制
寺院财产的归属问题,关键在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对寺院财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面进行系统化清理,增补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概念,完善寺院财产法律保护体系。
1、明确寺院财产的主体地位
在寺院法律地位的界定问题上,目前在我国还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学术界普遍支持的认为寺院应当归属于财团法人,二是将寺院财产归属于国家所有,三是将寺院财产归属于集体所有。[5]
基于利益权衡比较,笔者较为赞同第一种观点。一方面是由于把寺院财产地位国家所有并不具备现实意义,因为根据我国的宽松自由的宗教政策来看,寺院财产归为国家所有,那么国家必定需要在各个方面都作出规制和限定,从而造成自我矛盾,进而影响我国宗教事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是由于把寺院财产归为集体所有时有导致了新的问题,就是关于“集体”人群的無法界定。
3、界定僧侣个人财产和寺院财产以及继承问题
首先,应当对僧侣出家之前以及出家期间通过宗教活动或运用宗教知识以外才能取得的合法财产进行法律上明确的规定,这些财产应该在僧侣个人的财产范围内,依《继承法》可被继承。其次,对于寺院的财产也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比如僧侣运用宗教知识开展宗教活动而获得的财产归寺院所有。最后,对于寺院财产的继承问题也需要在法律中有相应的规定,如活佛圆寂后以及僧侣圆寂后其遗产的继承。
(二)加强法律对寺院财产的保护
1、确保相关法制衔接
对于寺院财产归属问题,首先应当是健全法制体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对寺院财产予以更加明确的规定。如寺院财产的主体的性质、内涵、条件等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规定。对松赞林寺哪些财产属于寺院,哪些属于国家、景区公司、社会、私人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使寺院财产更加明确化和寺院财产归属问题的解决有法可依、必法而行。
2、制定专门的保护法
我国在继承、物权、环境等方面都有专门的《继承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作为复杂而敏感的寺院财产应当也有专门的法律进行保护。如制定相关的《寺院财产保护法》,对寺院财产归属主体、财产范围、财产管理、以及法律责任方面做出相应的条文。当然,对于寺院财产的保护,还应当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条例,如寺院财产管理、使用、登记等实施细则条例,才能真正实现对松赞林寺寺院财产归属的法律保护。
结语
噶丹·松赞林寺寺院财产问题的归属以及法律保护问题是比较敏感、复杂的宗教问题,需要法律理论来进行指导。因此,针对寺院财产归属以及法律保护的问题,需要制定符合寺院自身特定要求的法制体系,不仅能更好地保护该寺院财产,也能更好促进寺院稳定发展。尤其是对于依法治国的现代化国家而言,管理寺院财产的宗教问题的方法更不能离开法律,脱离法治的轨道。对于寺院财产的法律保护是必要的,这不仅是松赞林寺寺院宗教活动顺利开展和财产合理利用的要求,更是寺院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冯玉军.中国宗教财产的范围和归属问题[J].中国法学.2012(06).
[2]张研.论寺庙财产的所有权归属[D].2013年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3]张研.论寺庙财产的所有权归属[D].2013年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4]马卉,薛焱.我国宗教财产归属问题探讨[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4)
[5]宋荣荣:我国宗教财产法律保护研究[D].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15年.
[6]丁菁:佛教僧侣财产权探析——宗教财产权研究之一[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4)
[7]谭睿.论我国宗教财产及其法律保护[D].重庆大学 2011硕士学位论文.
作者简介
付虹丹(1994—),女,云南省曲靖市,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项目名称:2017中央高校优秀学生培养工程项目,项目编号:2017ZYXS44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