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代理与网络传销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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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当前,由于互联网销售模式的广泛兴起,越来越多的大学生也意欲加入微商代理行列。但是有的却因为不能区别合法的微商代理与违法的网络传销而受到欺骗甚至陷入传销之中难以自拔。从形式上看,微商代理与网络传销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以法律视角看,這两种行为在构成要件方面存在多种差异。意欲参与微商代理者,应当正确区分微商代理与违法网络传销的区别,以保障自身和消费者的财产安全。
  关键词 微商代理 网络传销 法律属性 构成要件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年江苏大学科研课题项目“微商代理运营模式的法律性质研究”(项目编号:14c308)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钟佳桐、陈子妮,江苏大学法学院;庄艳,江苏大学京江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02
  一、参与微商代理的大学生呈现上升趋势
  现代网络通讯蓬勃之际,微商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销售模式应运而生。一部分人善于把握机遇,积极寻找商机,在微商这块新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这些成功的案例吸引了很多在校大学生的目光,特别是那些家庭较为贫困者,更期望能通过低门槛的微商代理赚取生活费和学费以减轻父母的负担。
  但是另一方面,微商这类直销式电子商务模式却被一种新型的网络传销利用,他们借助微商的外衣行传销之实,通过发展代理的方式引诱下线投资,进行诈骗①。而大学生群体作为网络经济的生力军,由于缺乏正确判断商业运营模式的能力,很容易陷入此类“微商代理”的泥潭。近年来,大学生参与微商代理的报道屡见不鲜,而笔者身边也有同学参与此种销售模式,所以到底如何评价“微商代理”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其与非法代理、网络传销模式之间的差异是一个急需解决的法律问题。
  二、微商代理的特征
  笔者身边不乏参与各类微商代理的同学,如 “欧诗漫”、“瑶达一号”等,她们经常性地在社交平台上推销所谓的公司产品,并且上传几百至几千元不等的销售记录,并且还广招“代理”,虽然各类微商的宣传手法、产品受众千差万别,但是其运行模式具有一定的共性,主要特征是:
  (一)以微信等个人或企业的应用终端为依托,将个人朋友圈作为销售平台
  由于买卖双方原本就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定的关系基础,买方在进行商品买卖时就会参考实际销售者个人的信誉水平,因此商品的销售成果更多得与实际销售人的诚信水平挂钩。此外,买卖双方互动具有在线化、直接化的特点,通过在线的现时交流,卖家能够尽可能满足买家的个性化要求,形成有效的双向互动模式。上述的两个特点都是微商能够成功挤占“淘宝”等在线互联网购物平台的市场份额重要原因。
  (二)有符合合法、正当的货物来源,且仅以终端销售的盈利为目的
  现在的微商代理能够利用不同的推广模式,比如创建店铺公众号、创建专属微信号等,销售者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来进行一系列现实的商品交易活动。
  (三)一般都会以“代理”为名
  此处代理表面上看是以第三方的名义代为销售,但其与民法中代理含义的不同之处在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的承担问题,如果买家要求追究违约责任,只能由卖家本人承担,而不再由被代理的品牌商承担,所以,微商代理关系并不是民法总则中的列举“代理法律关系”,其实质就在线的普通个人商铺。
  三、微商代理与网络传销的区别
  营销方式的转变带来的不仅是多样化的收入来源,也为更多的经济性犯罪创造出滋生的土壤,笔者注意到在朋友圈中还有一种以收取一定入会费,许诺高额回报的商家,此类商家多以保健品、美容护肤品为主打产品,这些产品虽不至于导致消费者的人身损害,但是大多质量低劣,完全达不到预先许诺的效果。他们也会招收一定的“代理人”,而这些代理人的主要收入来源并不是商品买卖所得,而是下线代理人的入会资金和销售金额中一定比例的报酬,这种类型的商品销售模式就是近年来新出现的网络传销。因此,如何区别正规的微商代理和网络传销,是有意参与微商代理的大学生实际投资前,需要辨明的问题。
  (一)都以“代理”为名,但是具体含义大相径庭
  由于单一的语言表达具有笼统模糊的特点,普通公民很难明确知晓刑法中规范性构成要件的特定含义,所以都会以朴素的认知来定义自己的行为,而代理含义模糊,包含的范围较大,极易导致群众将自己的行为进行合法化定义。这一点恰被网络传销的组织者利用,以代理之名,行传销之实。
  单纯经过商家授权,代为订立销售合同行为或者直接以自己名义销售货物的销售模式具有合法性,但是网络传销者们却会过分拉高产品销售价格,致使产品价值与价格严重不符,造成商品价格虚高,由此可见,这种营利模式其主要目的并不是以产品质量为中心,而是套取资本。因此,此种网络传销与普通代为销售的商业模式大相径庭,不应当认可其正当性、合法性。
  (二)两种模式的出发点不一致
  一般的微商依靠突出的产品质量吸引消费者,能够建立一套合理的销售体系,销售过程多以“个人”为单位②,注重将传统货物销售方式与互联网、流量相结合,打造个人商业形象。至于“微商代理”则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设立的诈骗传销模式。
  (三)入会标准不一样
  正规的微商并不会要求预先收取高额的入门费,一般的微商都是按存货数量拿货,如果事先缴纳过费用也会转换成货物形式进行反送。
  网络传销则会按照参与标准收取不同级别的缴纳相应的入门费或者认购相应价值的商品,组织者通过向学生群体介绍自己的产品并且极力夸大产品功效,推销自己的盈利模式,畅想企业与个人的双赢局面。他们会针对大学生的支付能力制定不同的入会等级,低级别的拿货量少,酬劳比例低,前期多能保证一定的收益,如果需要获得更为丰厚的利益,就需要增加入会费用,很多大学生为了获取高额利润,逐步投入资金,一旦投资的原始资本被套牢,就会卷入网络传销的资本漩涡,除非放弃所投入的原始资金,一般情况都很难全身而退,最后不仅得不到足额收益,还不断亏损。   (四)商品品质不同
  微商代理销售的商品种类多样,价格也与其产品的价值相当,消费者能够切实获得与商品实际价值等额的产品。网络传销的销售渠道则具有隐蔽性、不易监管的特点,这些组织多会以面膜、保健品为主打产品,产品质量上以次充好,其主要目的原本就不是為了销售货物,而是以销售的噱头征收多重代理费用,以此获取巨额盈利。所以工商总局集中通报的“云在指尖”传销公司也多属于诈骗式销售,并不是具备正常的盈利模式,致力于玩此种劣质的资本游戏。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加以监管并查处,不仅会致使更多大学生遭受财产损失,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正向发展。
  (五)收入来源不同
  微商代理是按照产品的销售业绩来获取自主性收益,货方与销售方只有代为销售的法律关系,不会有按比重抽成的情况。网络传销则是按人头计算报酬,他们的宣传模式一般都是以加入组织的老会员在朋友圈中上传伪造的销售记录或者所谓的收益证据,广招自己的“代理人”,如果有新会员愿意加入组织,并且缴纳高额代理费或者购买产品,那么新老会员则会成为下线与上线的关系,上线可以从下线的入会资金和销售金额中获取相应比例的报酬,而这种模式恰是传统线下传销惯用的收入套路。
  因此,大学生投资者应抓住各种运营模式的本质特征,注意区分上述各项标准,在寻找投资机会时,综合考量商品经营模式、资金流向等条件,拒绝投机取巧的机会,真正在保证商品品质的基础上进行合法销售,而不要被网络传销的高收益的表象所迷惑,而由此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四、大学生如何规避微商代理异化为网络传销的风险
  非法微商代理产生了无数问题和负面影响,小到大学生自食恶果,大至教学秩序的混乱,人际关系岌岌可危,社会的诚信体系也遭受了极大冲击。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阻止此类问题的恶性循环。笔者认为,可行的防治措施大致如下;
  (一)慎重选择代理项目,正确判断行业性质是否属于传销
  在选择项目的问题上,要做到“大胆选择,小心求证”,即选择范围可以广,做出决定之前可以多接触一些项目,见多识广才有助于规避惯常的营销套路,但是最终选定项目前应该充分了解该微商团队的运作模式和待售产品的性质(生产许可、质量标准),最重要的是正确判断行业性质,是否涉嫌传销。笔者身边参与微商代理的大学生大多处于低年级,对于市场认知并不清晰,如果选择不当,误入传销的可能性相当大。虽然我国法律还没有网络传销方面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大学生投资者在界定商业行为时可以参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中第七条列举的传销模式,特别要注意的是,在投资之初如果遇到,需要以交纳或者变相缴纳费用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从下线入会费用中抽成获取收入的项目,应当提高警惕,无论该项目有怎样的高额的回报许诺,都应坚决拒绝进行投资。
  (二)提高法律维权意识,注意签订有效的合同,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到侵害
  大学生确定进入微商代理的市场后,一定要与厂家或者上级代理取得直接联系,由于交易双方是通过网络交流,上下级之间获取的信息具有不对称的特点,不排除有网络诈骗犯罪的可能。因此,大学生一定要提高法律维权意识,建立代理关系后,就要主动要求签订电子或者书面的法律文书,这种方法不仅为日后维权保留证据,也能够间接判断该厂家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销售资格。
  (三)针对广大参与有意加入微商代理行业的学生,学校可以专项辅导
  学校可以邀请有经验的微商企业家或者有创始经验的大学生,举办讲座会、交流会,可以开设相关选修课程,让学生们更加系统地了解、学习微商相关知识,可以开展专业化的技能培训,使其能有效地将所学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营销中去。③对于一些容易误入歧途的贫困学生,学校可以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就业指导,制定适合他们的职业规划,纠正他们对于微商一夜成功的错误观念,让他们认识到脚踏实地的可贵,从而学会依靠自己的双手努力打拼、诚信就业;对于已经成为微信代理团队一员的学生,应当由辅导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告知他们应当遵守行业规范,保证产品质量,注重用户体验,不虚假宣传,抵制一切传销行为。
  五、结语
  微商代理作为新兴销售群体,确实能够增加在校大学生获得收入的机会,但是在这样的大环境也要求大学生们要提防朋友圈中的招商信息,摒除投机取巧的心理,选择经过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登记设立企业的产品,而不要被单纯的高收益噱头吸引。
  注释:
  ①陈惠敏.C2C微商代理与传销的关系探究.法治与社会.2016(33).
  ②井澈.当前传销犯罪的模式特点与定性问题.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A1).
  ③王翀、甄旭.大学生微商的规范化及推广应用.现代商业.20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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