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教学方式在公司法教学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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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公司法是一门重要的课程,在教学过程中需要重视理论与实际的联系,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理论教学是公司法教学的重要基础,在理论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对话式教学以及研讨式教学能够提高教学的灵活性,启发学生的思维,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帮助学生在不同学科知识之间构建联系,从而掌握法律体系结构,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与合作能力,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具有重要意义。多元化教学模式在公司法教学中表现出较好的应用效果,需要对多种教学方法的实际应用进行深入分析,从而提高公司法的教学效率与质量。
  关键词:公司法;多元化教学方式;应用价值
  中图分类号:G712;D91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35-0227-02
  作者简介:于海梅(1979-),女,汉族,山东潍坊人,研究生,潍坊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公司法》是法学专业的重要课程,注重理论教学与实践活动相结合,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通过不断的改革与完善,形成了多元化的教学方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与实务操作能力,从而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对法学专业人才的要求。
  一、案例教学在公司法教学中的应用
  理论教学是公司法知识结构构建的重要前提。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学习主要是以基础知识的讲解为主,然后通过案例教学进行补充。根据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主要目标,大学生在高校学习期间需要构建系统的法律知识结构[1]。以公司法为例,需要构建基础知识体系与基础理论框架,而这主要是通过课堂讲述来实现。根据目前版本的《公司法》教程来看,教师需要选取阐述简明合理、思路清晰的内容,同时结合学生学习特点以及课程教学进展进行二次加工,从而为学生提供逻辑清晰且条理分明的知识内容,让学生真正的理解了课本上的内容而不是觉得内容过于晦涩深奥。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公司法的基本法理、制度、司法实践以及三者之间的联系进行阐述,在进行基本法理与制度解说时需要根据现行规定举例分析,这样一来能够加深学生的理解,同时通过案例的探究与讨论,让理论知识变得更加简单生动,从而提高了教学活动中的师生交流,转变了传统灌输式的教學方法,能够有效提高教学效果。
  例如在“股东出资不实时的责任承担”相关知识讲解时,可举例介绍:A、B、C三人在2017年3月出资建设了XX有限责任公司,在同年4月D入股该公司,在2018年5月该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出现严重亏损,欠下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在法院清算过程中发现A在公司设立中出资的机器设备实际价格仅为300万,而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480万,A的个人财产仅有20万。
  问题1:股东A出资不符合规定的行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这个时候可以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出资不实股东需要承担内外两种责任,内部责任包括应补足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并且需要对其他足额缴纳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外部责任则是指在未足额出资部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此时A则需要根据规定向已经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2、当XX公司宣告破产时,如何处理A出资不实的问题?
  由此可知,在企业注册资本投入不足时,需要由开办人补足,而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因此,A需要将补足的180万计入公司破产财产。
  问题3、股东D是否需要为股东A出资不实而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股东出资不实连带责任主体范围仅为公司创立时的发起者,而不包括后来入股的股东。从这一规定来看,股东D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而股东B、C二人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案例是教学,可以在理论讲解的基础上,通过案例分析,提高学生的积极性,从而达到启发学生思维的效果,同时能够提高师生之间的交流,从而活跃课堂氛围。
  二、对话式教学在公司法教学中的应用
  近些年来,司法实践中“刑法民法交叉、刑法民法混合”等复杂案件数量不断增多,这不但对审理法官以及执照律师的专业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提出了更严苛的要求,不同法律学科以及课程之间需要加强联系成为目前法学专业教学的共识[2]。有学者认为,在教学活动中都存在着广义上的对话,不管是哪一种教学方式,对话是教学最本质的标识。对话式教学法适用于存在着交叉内容的学科,其主要是通过师生之间的互动与交流,从而构建学科知识结构,相比于传统教学模式上单一讲解方法具有更好的应用效果。在公司法教学中采取对话式教学方法能够帮助学生更好的掌握相关知识,从而构建整体性的法律思维能力。
  以“公司转让股权产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为例进行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以夫或妻一方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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