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社会管理创新的三大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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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人民法院身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的最前沿,直接调处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在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具有重要作用和重大责任。如何把握基层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角色地位,明确基层人民法院工作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相互关系,找准基层人民法院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笔者认为新时期基层法院在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应当在诉求表达、多元纠纷解决和社会风险预警三大机制的构筑与完善中找准着力点和立足点,真正把民主司法、和谐司法和能动司法的要求落到实处。
  一、民主司法:构建基层人民法院的诉求表达机制
  1、基层人民法院诉求表达机制的内涵及功能
  所谓诉求表达机制,是指依照舆情变动规律,根据民众利益诉求在党、政府和社会组织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直接或间接从事利益诉求表达传输工作的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依靠制度、法律和监督等保障措施,以促成民众表达合理、合法和有序进行的相对稳定的结构和运行过程。0基层人民法院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是以完善民众司法领域利益诉求表达功能,保证舆情信息反馈渠道畅通,促进民众合理有序表达诉讼和非诉讼利益要求为主要目的,依靠有关人员协同工作和有关制度、组织保障,包含各种具体工作环节并保持运行相对稳定的工作方式。诉求表达既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形式,也是人民群众寻求权益保障的重要方式。米勒认为,“在很大程度上,一个正义的社会是这样一个社会:其制度被安排成使人们能够得到他们应得的利益,而关于现实社会的许多正当的抱怨可以通过诉求这一原则得以表达。诉求表达有利于增强政策的认同感,降低政策执行成本,直接利益如果得不到解决,政策不彻底执行问题就得不到解决,因而诉求表达成为监督政策执行并产生双向压力的重要途径。
  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健全群众诉求表达机制,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及时消除矛盾隐患,避免矛盾久拖不决,防止矛盾激化。通过行之有效的办法完善诉求表达机制,及时了解群众对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需求,及时发现社会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引导当事人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
  2、基层人民法院诉求表达机制建设的基本内容
  基层人民法院处于矛盾纠纷处置的最前沿,其诉求表达机制的建设直接关系到民众的诉求能否畅通传达和及时有效解决,直接影响到辖区内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秩序。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努力构建民众诉求表达系统,从诉求的发生机制、沟通机制、实现机制三个方面着力完善民众诉求的表达和处置机制。诉求的发生机制是诉求表达的初始阶段,这一阶段的基本要求便是充分有效地了解和掌握诉求发生背景及内容,为下一阶段有效沟通奠定基础。诉求沟通机制是诉求发生后,诉求处置的起始阶段。这一阶段是诉求化解的有利时期,应当具备迅速传递和沟通民众诉求的沟通渠道,通过及时沟通当事人和相关部门,达到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进一步扩大的目的。诉求的实现机制,是在沟通机制基础上无法及时处置的诉求,通过基层人民法院的进一步调解、判决或与其他部门协调对接,共同化解民众诉求的机制。基层人民法院在致力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应当通过诉求的发生机制、沟通机制、实现机制的完善,建立和健全规范、协调、有序的社会协商和对话机制,来帮助和引导社会阶层、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以合理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和谐司法:构建基层人民法院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构建“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利益格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的日益多元,社会矛盾纠纷也随之复杂化。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柔性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成为大势所趋。2009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观念,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实践证明,构建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机制是适应当前社会对纠纷解决机制现实需求的正确选择。基层人民法院在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应当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调解形式的单独或组合运用为手段,推动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联动参与,实现纠纷解决的资源共享机制,有效调处社会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基层人民法院在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应当十分注重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机制的构建,实现矛盾纠纷的诉前分流和司法化解矛盾的时间前移。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广泛协调和聚集社会资源和力量,依托司法职能,通过党委的统一领导广泛调动多部门、多领域、多行业的资源,实现人民法院的诉讼手段与非诉讼手段的有效对接,形成与转型期矛盾复杂多发的现状相匹配的社会矛盾化解力量,有效配置各种社会资源,形成矛盾综合化解、社会综合管理的大平台,共同推动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
  3、建立涉诉信访案件处置与终结机制
  信访制度是诞生在新中国政法传统下的一项独具特色的制度发明,是一种中国式的纠纷解决与人权救济机制,也是权力上下运行及相互监督的一种特殊机制。当前涉诉信访成为当事人就诉讼相关事项寻求法律帮助的重要方式,涉诉信访案件有利于监督法院的审判行为,促使法官提高自身素养和裁判水平,公平公正裁判。然而,由于部分当事人法律素质较低加之维权的错误观念,大量的缠防缠诉案件给基层法院的工作带来巨大压力。针对涉诉信访中“缠防缠诉”案件及群体性上访事件,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建立完善涉诉信访案件处理和终结机制,从源头上规范涉诉信访这一权利救济机制,合理化解涉诉信访难题。
  三、能动司法:构建基层人民法院的社会风险预警机制
  社会风险,是任何社会都必须面对的现实,所不同的只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社会风险有不同的内涵和表现形式。中国正在经历一个剧烈的社会分化过程,由其引起的社会结构的重组也必然会引发种种社会问题与社会冲突。社会管理方面的诸多问题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社会管理效果不够好,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增多,社会和谐稳定压力增大。基层人民法院处于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前沿,集中了类型各异的社会矛盾,如何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变矛盾纠纷被动调处为主动化解,变事后处置为事前预防,是基层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课题。同时,由于社会风险不是恒定不变的,它具有动态性,对风险社会的治理也要经过一个连续不断的动态过程,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在调处矛盾纠纷的过程中也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一整套有效的社会风险预警机制。   1、建立重大事项和重大敏感案件的风险评估机制
  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人民法院每一项重大政策的出台,每一宗案件的审判,每一起纠纷的调处,稍有不慎就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带来社会风险。基层人民法院在进行审判决策和面对重大敏感案件的调处中,综合分析各方面的因素,建立审判信息评估分析制度和社会风险评估机制,特别是审理矛盾尖锐的重大敏感案件时,应当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做到事先研判风险,积极应对风险,事前化解风险,防止因工作措施不到位和风险评估不及时带来社会矛盾激化的风险。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提高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能力和社会风险预警水平,把风险评估工作具体化、制度化,根据社会风险评估结果及时研究司法对策,针对可能发生的社会风险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对预案,真正提高风险的预警和化解水平。
  2、提前介入,加强对社会风险的排查
  积极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和化解工作,是基层人民法院防控和预警社会风险的重要方面和措施,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基础。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对本院审理和执行工作中的重点领域进行矛盾纠纷的排查,密切关注因死刑案件、企业改制破产、土地征用和承包、城市拆迁、劳动争议等容易引发涉诉信访的案件,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生产经营纠纷、产权性纠纷、涉农纠纷案件定期开展排查,及时研究分析信访动态,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有越级上访的苗头动向主动采取措施稳控化解,及时准确报告相关信息,建立台账,及时化解,争取以协商的方法解决纠纷。同时,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排查化解矛盾纠纷长效机制的目标,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完善工作体系和制度,积极探索建立信息预警、梳理排查、研究分析、集中调处、联合督查、回复反馈等各项机制,化解疑难信访案件、解决非正常上访问题和预防群体性事件,真正将社会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
  3、以司法建议延伸审判职能,预警社会风险
  司法建议是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以预防纠纷和犯罪的发生为目的,针对案件中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在制度上、工作上所存在的问题,向他们提出的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进行科学管理的建议。发挥司法建议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基层人民法院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与社会管理创新、预警社会风险的一项重要举措。司法建议是对审判职能的延伸,通过告知有关单位和部门潜在的社会风险和应对措施,对社会风险起到提前预警和及时化解的作用。同时,司法建议制度作为我国能动司法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是司法应对社会转型期矛盾多发柔性干预和提前预警的重要方式,基层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建议权的积极行使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通过对社会矛盾的柔性干预大大降低了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发生的概率。
  基层人民法院在创新社会管理过程中,应当十分重视司法建议在预警社会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实现司法建议制度化、常态化,建立司法建议工作讲评、跟踪反馈和情况通报等制度,形成基层人民法院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长效机制。
  4、以司法调研评估审判信息,预警社会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指出,“全国法院80%以上的案件、法官集中在基层,人民法院工作最突出、最直接、最重要的难点热点问题发生在基层,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首先反映到基层。”因此,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调研对于准确把握社情民意,为司法决策提供民主、科学的依据,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调研应当着眼于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风险预警,密切关注各类可能危及经济和社会安全的风险,加强信息研判。基层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运用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收集、整理和分析调查研究所获得的各种事实和数据,综合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对事实材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透过现象,把握本质。通过加强对各类诉讼案件情况的综合调查研究,广泛收集审判前沿的第一手资料,建立审判信息评估和研判机制,深入分析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情况和问题,为相关决策和案件审理提供前瞻性和有价值的参考依据,完善对社会风险的评估和预警。
  四、结语
  基层人民法院作为政法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在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中,应当紧紧围绕民主司法、和谐司法和能力司法的建设目标,结合自身职能的发挥找准社会管理创新的结合点和着力点,着力构建基层人民法院的诉求表达机制、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社会风险预警机制,促进民众合理有序表达诉讼和非诉讼利益要求,积极运用多种渠道、多种手段、多种方式来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提前预警社会风险,以三大机制的完善助推基层人民法院的社会管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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