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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当今社会,人民群众为争取自身利益,在诉求及表达方式上呈现出多元多样多变的态势。由于现行法律有很多限制性的规定,并且救济渠道不完善,导致人民群众在争取自身利益过程中,往往会受制于法律规定,最终无法获取利益甚至无利可图。然而信访不受期限、事实证据、方式等诸多要求的限制,在个别时间和个别案件中能够”一步到位”甚至”突破法律底线”解决问题,信访已然成为越来越多当事人的首选,形成”信访”不”信法”的不正常现象。如照此态势,长此以往必将直接影响法律的权威性,阻碍依法治国的进程,进而转化为民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危机。本文对该现象进行了分析,提出以提升司法公信力,破解”信访”不”信法”之困局,通过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把社会矛盾的诉求引向正式的司法救济渠道,使司法、信访各归其位,各司其职。确立司法救济为主、信访救济为补充的公民权利救济渠道。
关键词:信访;信法;司法公信力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社会生活也在发生着深刻而巨大的变化,各种社会新问题、新情况不继涌现。因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群众观念价值取向的变化,诸多领域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而引发的不稳定事件日益呈上升趋势,人民的利益诉求及表达方式亦呈现出多元多样多变的态势。由于现行法律有很多限制线的规定,并且救济渠道不完善,导致人民群众在争取自身利益过程中,往往会受制于法律规定,最终无法获取最大利益甚至无利可图。而信访不受任何事实证据、期限、方式等诸多要求的限制,有些领导出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作出个别批示,在个别时间和个别案件中能够实现”一步到位”,甚至能”突破法律底线”来解决问题。由此,信访成为越来越多当事人的首选,大有取代司法,成为解决社会矛盾主渠道的趋势,形成”信访”不”信法”的不正常现象。更重要的是,如诺长此以往,必将直接影响法律的权威性,阻碍依法治国的进程,进而转化为民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危机。本文对该现象进行了分析,提出以提升司法公信力,破解”信访”不”信法”之困局,通过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把社会矛盾的诉求引向正式的司法救济渠道,使司法、信访各归其位,各司其职。确立司法救济为主、信访救济为补充的公民权利救济渠道。
一、”信访”不”信法”之困局
法律人的伤心史——人民法官走上上访路。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员法院法官冯缤的妻子在该院当了10年后勤工人,孝感中院不按劳动合同法与其妻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将其辞退。为帮妻子维权,冯缤对孝感中院提起诉讼,未获支持,他穿着法袍到省高院和最高院上访,手举一个大大的”冤”字牌,要求法院依法立案、审理。人民法官穿着法袍到上级法院去上访,这是个带有某种”黑色幽默”意味的苦涩故事。可以想见,作为一名中级法院资深法官,对中国法律制度的运行状况应当有深切的了解,在将”信法”与”信访”作出了深入对比分析后,他最终无奈而又坚定地走上了上访之路。
“信访”取代”信法”成为权利救济的基本选择。当今社会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已日益凸显。”成千上万的人群带着怨恨和希望,通过书信和走访,一级一级地攀登在现代官僚科层体制的台阶上,寻求着来自高层权威者极其遥远但又绝非不可能的关注和帮助”。可以说,信访已然成为人民群众权利救济的首选。
二、”信访”不”信法”之成因
传统”人治”文化的深刻影响。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制传统的国家,”上达天听”是基于中国的皇权政治传统而形成的一种青天情节和诉苦方式,流传了几千年,这种观念在群众心目中根深蒂固,对中国乡土社会影响深远。信访机制恰恰为这一传统意识的延续提供了现代制度桥梁。”上访制度的设立作为‘人民民主制’的实质性内容……使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日常生活的管理进入制度化、常规化了。’1
民众法治意识淡漠。法治的公信力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公众是否相信法律本身是公平正义的,二是他们是否相信法律有足够的力量按它自己的逻辑发生作用。2然而我国长期的集权统治导致了这样一种事实:民众普遍缺乏民权意识和权力制约观念,不但对国家权力没有一种天然的防范与警惕意识,而且,在心理上已形成了对权力的盲从。
司法体制设计不够合理。由于体制的原因,法院的人财物等都掌握在同级党和政府手中,法院头上的 “婆婆多”,而且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当中形成的由各级党委内部的政法委牵头、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协调定案制度,使得在个案的处理上,人大、党委、政法委乃至各级政府都有权进行干预。同时,由于我国司法机关目前实行的是”分级财政、分炉吃饭”的经费供给体制,司法经费受制于地方,司法权地方化倾向明显。
实践的现实”激励”作用。地方政府迫于考核压力采取”截访”、”息访”等非正常手段花钱买平安、买稳定,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上访户的无理要求,甚至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法外再调解、再解决。据统计,有领导批示或上级要求的信访案件有90%以上得到解决。于是,强烈的示范效应和上访成功经验使得一些人开始对领导批示充满期待,坚定了其信访的决心,”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闹”不”信理”,不断的激起一轮又一轮的上访、闹访、缠访。
三、”信訪”不”信法”之融合
信访追求实体正义和客观真实,强调”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是信访工作的主体,在信访工作中起着主导作用。”3司法则追求程序正义和法律真实,强调独立审判和权力制衡。两者存在冲突必不可免。在国家治理结构的设计中,必然要以大力提升司法公信力为核心,对两种治理方式进行合理的改革,限制信访在案件实体处理方面的功能,将各类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引向正式的司法救济渠道,使司法、信访各归其位,各司其职。
增强司法独立,保障司法公正。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注重以司法途径解决上访问题,把社会矛盾的解决引导到正规的司法渠道。司法独立又可分为法院的权能独立、法官的身份独立及法官的精神独立。要强化各级司法机关接受公民告诉、申诉及处理案件的责任和能力,行政机关不能越俎代庖办理或干预司法机关的个案,忽视司法途径办理案件的法定程序。
严格司法程序,规范司法行为。程序是法律的心脏,严格司法程序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程序的独立性是双方当事人对法官信赖的基础,如果缺少这一前提,即使裁决结果是公正的也难以赢得当事人的认同。而程序的平等性和交涉性让程序参与者自己的意见得到了发表,感到自己受到了尊重,从而获得了对判决结果的认同。程序规范作为技术性规范,在司法过程中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否则就无法保证办案的质量。
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体现于具体的司法活动过程当中,民众对司法的了解与评价主要还是通过对其具体过程的感知来完成的。司法公开为人们观察司法活动提供了途径,为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保障,使一般的民众普遍形成对法律的敬仰和尊重,其本身就是在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作者简介:
童旭敏(1984年9月2日-)男,汉族,籍贯宁波,工作单位为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脚注:
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三联书店2001年12月第1版,第367页。
2郑成良:《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思考》,载《江苏法制报》2010年8月6日,第四版。
3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信访分会编著《信访学概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3月第1版,第62页。
关键词:信访;信法;司法公信力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社会生活也在发生着深刻而巨大的变化,各种社会新问题、新情况不继涌现。因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群众观念价值取向的变化,诸多领域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而引发的不稳定事件日益呈上升趋势,人民的利益诉求及表达方式亦呈现出多元多样多变的态势。由于现行法律有很多限制线的规定,并且救济渠道不完善,导致人民群众在争取自身利益过程中,往往会受制于法律规定,最终无法获取最大利益甚至无利可图。而信访不受任何事实证据、期限、方式等诸多要求的限制,有些领导出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作出个别批示,在个别时间和个别案件中能够实现”一步到位”,甚至能”突破法律底线”来解决问题。由此,信访成为越来越多当事人的首选,大有取代司法,成为解决社会矛盾主渠道的趋势,形成”信访”不”信法”的不正常现象。更重要的是,如诺长此以往,必将直接影响法律的权威性,阻碍依法治国的进程,进而转化为民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危机。本文对该现象进行了分析,提出以提升司法公信力,破解”信访”不”信法”之困局,通过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把社会矛盾的诉求引向正式的司法救济渠道,使司法、信访各归其位,各司其职。确立司法救济为主、信访救济为补充的公民权利救济渠道。
一、”信访”不”信法”之困局
法律人的伤心史——人民法官走上上访路。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员法院法官冯缤的妻子在该院当了10年后勤工人,孝感中院不按劳动合同法与其妻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将其辞退。为帮妻子维权,冯缤对孝感中院提起诉讼,未获支持,他穿着法袍到省高院和最高院上访,手举一个大大的”冤”字牌,要求法院依法立案、审理。人民法官穿着法袍到上级法院去上访,这是个带有某种”黑色幽默”意味的苦涩故事。可以想见,作为一名中级法院资深法官,对中国法律制度的运行状况应当有深切的了解,在将”信法”与”信访”作出了深入对比分析后,他最终无奈而又坚定地走上了上访之路。
“信访”取代”信法”成为权利救济的基本选择。当今社会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已日益凸显。”成千上万的人群带着怨恨和希望,通过书信和走访,一级一级地攀登在现代官僚科层体制的台阶上,寻求着来自高层权威者极其遥远但又绝非不可能的关注和帮助”。可以说,信访已然成为人民群众权利救济的首选。
二、”信访”不”信法”之成因
传统”人治”文化的深刻影响。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制传统的国家,”上达天听”是基于中国的皇权政治传统而形成的一种青天情节和诉苦方式,流传了几千年,这种观念在群众心目中根深蒂固,对中国乡土社会影响深远。信访机制恰恰为这一传统意识的延续提供了现代制度桥梁。”上访制度的设立作为‘人民民主制’的实质性内容……使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日常生活的管理进入制度化、常规化了。’1
民众法治意识淡漠。法治的公信力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公众是否相信法律本身是公平正义的,二是他们是否相信法律有足够的力量按它自己的逻辑发生作用。2然而我国长期的集权统治导致了这样一种事实:民众普遍缺乏民权意识和权力制约观念,不但对国家权力没有一种天然的防范与警惕意识,而且,在心理上已形成了对权力的盲从。
司法体制设计不够合理。由于体制的原因,法院的人财物等都掌握在同级党和政府手中,法院头上的 “婆婆多”,而且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当中形成的由各级党委内部的政法委牵头、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协调定案制度,使得在个案的处理上,人大、党委、政法委乃至各级政府都有权进行干预。同时,由于我国司法机关目前实行的是”分级财政、分炉吃饭”的经费供给体制,司法经费受制于地方,司法权地方化倾向明显。
实践的现实”激励”作用。地方政府迫于考核压力采取”截访”、”息访”等非正常手段花钱买平安、买稳定,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上访户的无理要求,甚至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法外再调解、再解决。据统计,有领导批示或上级要求的信访案件有90%以上得到解决。于是,强烈的示范效应和上访成功经验使得一些人开始对领导批示充满期待,坚定了其信访的决心,”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闹”不”信理”,不断的激起一轮又一轮的上访、闹访、缠访。
三、”信訪”不”信法”之融合
信访追求实体正义和客观真实,强调”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是信访工作的主体,在信访工作中起着主导作用。”3司法则追求程序正义和法律真实,强调独立审判和权力制衡。两者存在冲突必不可免。在国家治理结构的设计中,必然要以大力提升司法公信力为核心,对两种治理方式进行合理的改革,限制信访在案件实体处理方面的功能,将各类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引向正式的司法救济渠道,使司法、信访各归其位,各司其职。
增强司法独立,保障司法公正。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注重以司法途径解决上访问题,把社会矛盾的解决引导到正规的司法渠道。司法独立又可分为法院的权能独立、法官的身份独立及法官的精神独立。要强化各级司法机关接受公民告诉、申诉及处理案件的责任和能力,行政机关不能越俎代庖办理或干预司法机关的个案,忽视司法途径办理案件的法定程序。
严格司法程序,规范司法行为。程序是法律的心脏,严格司法程序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程序的独立性是双方当事人对法官信赖的基础,如果缺少这一前提,即使裁决结果是公正的也难以赢得当事人的认同。而程序的平等性和交涉性让程序参与者自己的意见得到了发表,感到自己受到了尊重,从而获得了对判决结果的认同。程序规范作为技术性规范,在司法过程中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否则就无法保证办案的质量。
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体现于具体的司法活动过程当中,民众对司法的了解与评价主要还是通过对其具体过程的感知来完成的。司法公开为人们观察司法活动提供了途径,为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保障,使一般的民众普遍形成对法律的敬仰和尊重,其本身就是在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作者简介:
童旭敏(1984年9月2日-)男,汉族,籍贯宁波,工作单位为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脚注:
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三联书店2001年12月第1版,第367页。
2郑成良:《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思考》,载《江苏法制报》2010年8月6日,第四版。
3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信访分会编著《信访学概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3月第1版,第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