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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党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物资代理配送制企业营销工作的指导,积极推行佣金代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根据(企业财务通盼和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规定c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确定的代理制试点企业。第三条物资代理销售是指由物资流通企业在代理权限内代理生产企业销售商品,并取得佣金的一种服务性销售行为。物资流通企业对代理商品只有销售权没有所有权。在代理关系中,物资流通企业为代理方,生产企业为委托方。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代理方向委托方收取的代理销售商品的报酬。佣金的支付方式、肘间、比例或金额应由双方在代理会同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