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检察机关“无逮捕必要”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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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无逮捕必要手段的适用,体现了惩罚与宽大,打击与挽救的刑事政策,避免了因关押而导致的“交叉感染”,尤其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无逮捕必要不捕,避免其因关押而受到心理伤害,使他们能够继续接受家庭和学校的正常教育。通过对“无逮捕必要”的理解和进行深度反思,重新架构“无逮捕必要”的框架体系,以期使“无逮捕必要”落到实处。
  关键词:检察机关;无逮捕必要;思考
  一、“无逮捕必要”的含义
  “无逮捕必要”不捕是检察机关针对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已涉嫌犯罪,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虽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时,对侦查部门提请逮捕的请求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准确把握、积极使用无逮捕必要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改造。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较轻,悔过态度比较好的人。
  无逮捕必要手段的适用,体现了惩罚与宽大,打击与挽救的刑事政策,避免了因关押而导致的“交叉感染”,尤其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无逮捕必要不捕,避免其因关押而受到心理伤害,使他们能够继续接受家庭和学校的正常教育。另一方面,有利于社会稳定。对犯罪嫌疑人适用无逮捕必要不捕,其仍然与家人朋友一起生活,能调动家庭的力量,消除潜在的不安定因素,促使嫌疑人积极改造思想,回报社会。此外,无逮捕必要手段的适用,犯罪嫌疑人可以不被羁押,降低了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
  二、“无逮捕必要”不捕的适用原则
  1.区别适用原则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犯罪侵害的客体、情节、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从犯罪时的主观故意、犯罪后的态度、平时表现等方面考虑主观恶性,还要结合案件的社会影响及社会治安形势进行具体分析,依法处理。
  2.依法适用原则
  作出逮捕与不捕决定,要以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及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为依据,只能在刑法、刑事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框架内行使,不得违背法律确定的程序规则。
  三、“无逮捕必要”适用存在的问题
  1.“无逮捕必要”适用缺少必要的考察机制
  按照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期限为7天,在这个期限内,不仅要对案件逮捕的要件进行审查,还要对侦查活动和立案监督事项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第六条中规定了具体的无逮捕必要的情形,其中三条规定了“赔偿损失”为考察要件之一。如过失犯罪及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等,审查是否有逮捕必要,必须考察是否赔偿损失、是否达成谅解。但在呈捕后有限的时间内,承办人难以在短时间内促成所有案件的和解,导致部分本可以作无逮捕必要不捕的案件最后被批捕。再如,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在校学生的不捕,要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等,这些都需要专门的人力和时间进行考察,需要建立一些切实可行的制度予以保证。
  2.“无逮捕必要”不捕案件缺少后续监督机制
  “无逮捕必要”不捕的案件,前提是已经构成犯罪,虽说可以不适用逮捕措施,但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没有被豁免,司法机关仍需通过法定的程序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对不捕后的案件走向缺少必要的监督渠道,在不捕决定之后,这部分案件就回流到公安机关,对部分案件,公安机关并没有在侦查结束后将犯罪嫌疑人直接移送起诉,而是作了降格处理,将犯罪嫌疑人劳教或进行其他行政处罚,导致“有罪无罚”。
  三、“无逮捕必要”的完善
  1.从严把握案件审查和审批程序
  首先要制定严格的审查和审批程序。对拟决定“无逮捕必要”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案件全貌要总体把握,必须先提讯犯罪嫌疑人,听取他们的供述和辩解,了解他们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有无进行损害赔偿,是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案件是否有重大的社会影响等情况,对无逮捕必要理由作详细分析论证。对拟作无逮捕必要不捕的案件,实行承办人——科长——主管检察长三级审查制,对一些复杂案件,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二是建立不捕案件第一责任人制度。凡是以无逮捕必要不捕的案件,案件的承办人即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公安机关在接到不捕决定后及时释放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同时还要跟踪监督不捕的案件后续运行,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2.建立对外来人员轻微刑事犯罪的平等保护机制
  对外来人员合理适用“无逮捕必要”不捕,对于轻微犯罪,如果外来嫌疑人在本地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单位或住址、在本市上学、且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保证人,符合法定条件的,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在本地有正当职业的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同乡、老师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证人条件的,都可以作为保证人。外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在审查逮捕期间提出取保候审请求的,检察机关应及时进行审查,对没必要继续羁押的,应作出不捕决定。
  3.深化逮捕必要性双向说理制度
  要求对侦查机关提请报捕的案件,除了要求他们全面收集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外,在提请逮捕时还要提供犯罪嫌疑人有无逮捕必要性的证据和理由,收集有无人身危险性、社会危险性等方面的证据材料,在提请逮捕书上要写明提请逮捕的理由和依据,并附相关证据。做好不捕说理工作。对侦查机关报捕的案件,检察机关要重点审查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和有无逮捕必要性的证据,同时,要对不捕案件做好说理工作。在阐明构成犯罪的基础上,重点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及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等方面对“无逮捕必要”进行论证说理,并提出采取其他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建议。
  4.建立不捕案件调查和风险评估机制
  在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进行必要的案外调查,确定犯罪主体是否容易改造,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认真调查: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其所在单位是否有挽救教育的态度;二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相对固定的住所,是否有近亲属,近亲属是否有挽救教育的态度;三是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够保证做到随传随到,定期到侦查机关汇报工作、生活情况,考察其有无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可能,有无自杀或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可能,有没有可能发生毁灭证据、串供、伪证、打击报复证人及可能继续违法犯罪的可能。对不批准逮捕可能产生的后果,要进行深入分析,预测风险,防止问题发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要进行性格特征、家庭环境、精神状态、知识水平、社会交往、成长交往和犯罪原因等方面的道德品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帮教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的帮教。
  5.建立不捕案件跟踪监控制度
  检察机关应建立不捕案件的跟踪监控制度,确保不捕后的所有案件都能得到有效监督。要建立监督台帐,对不批捕案件逐一登记,在不捕案件跟踪监督流程中详细列明承办人、案由、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不批捕时间、不捕的理由、执行情况、公安重报时间、处理情况等项目,防止造成案件流失。发现下列情况应当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必要时应重新提请批准逮捕:①犯罪嫌疑人不捕后重新故意犯罪或故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②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规定,不宜再继续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③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的;④报复或干扰证人正常作证的;⑤犯罪嫌疑人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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