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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的一个重要转型期,土地所有制的变化也是这一转型期的一个重要表现。春秋战国时期一方面国家实行授田制,另一方面土地占有的不平均和土地私有制正在发展,包山楚简中关于土地买卖的证据能够确定私有土地出现的时间最晚是战国中期。秦始皇所颁布的“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使战国中期形成的土地私有具有了法律上的保障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