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上交易征税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来源 :财税前沿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henman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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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网络经济发展迅速。据有关部门统计,2008年我国网购市场年交易额已突破千亿元大关,达到1200亿元,同比增长128.5%。网络交易占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已突破1%。随着网络交易规模的迅速扩大,对网络交易的税收监管模式进行研究,并尽快对网络交易开展有效税收监管,已成为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中的新课题。
  
  税收监管应以促进网上交易为原则
  网络经济和网上交易是新兴经济形式,在其发展初期,提供优惠的税收政策和宽松的发展环境有利于产业发展。从近年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情况来看,网上交易支付形式、信用保障等构成因素已趋于成熟,网络交易规模在经济中所占比重正日渐增加。因此,当前已有必要对网络交易的税收监管进行研究。笔者认为,现阶段对网络交易进行税收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
  网络税收监管应以促进网上交易为原则。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水平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这已使我国企业在网络贸易中的竞争力和发展空间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扶持和促进网络交易的发展是必要的。随着网络经济规模的扩大,在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同时,税务机关也应考虑采取相应措施对网上交易开展税收监管。笔者认为,网络税收监管在初期可以尝试以满足网络交易需求为切入点。例如,目前多数家电厂商均有独立的售后服务机构。而这些机构在提供售后服务之前产品信息的确认主要通过买方提供发票来实现,这就为税务机关加强网上交易监管提供了契机。税务机关可考虑按照网上交易的发票需求情况,制定专门的网上发票管理制度,并为网上交易提供专用发票。这样既对网上交易行为进行了税收监管,杜绝了网上交易中假发票的滋生,而且也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尽可能不增加网络交易的税收成本。从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在对网络交易行为进行税收监管时,可考虑通过以下方式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一是设立网络交易起征点或免税额。目前我国网络交易总额中,中小额交易即C2C(个人对个人)交易占有很大比例。对这部分网络交易税收监管主旨应采用登记备案监管方式。为促进网上交易发展可设定较高的起征点,如月营业额在1万元以上,甚至可以更高。同时税务机关可提供专门的发票供网络商使用,这样不仅不会抑制网络交易的发展,而且有利于规范网络交易市场,并为今后进一步开展网络税收监管打下坚实基础。
  此外,税务机关在网络税收监管时还应考虑采取低税负征管方式。网络交易的一大特色即是产品价格优惠,网商的产品利润空间相对较小,为在网络经济发展和税收有效征管之间取得平衡,税务机关应考虑制定虚拟经济所适用的相关税率和征收率。对网络交易而言,商家如果能够合法规范地开票纳税,则应该给予低税率优惠: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以按低于现行征收率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允许其按实际税负申报纳税。
  
  网络税收监管需注意几个问题
  网络经济和网上交易目前在一定程度上仍属新兴经济形式,因此对其税收监管应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现阶段税务机关对网上交易监管的研究和尝试应先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征管地点认定问题。征管地点认定问题是网络交易税收监管中较为突出的问题。《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而目前我国工商部门对于网络交易执照的办理尚未出台全国性统一的法律法规。笔者认为,为加强对网络交易的工商和税收监管,工商部门与税务机关应共同加强对网络交易主体管理方式的研究与磋商,根据网络交易虚拟化、网店经营者流动性大等特点,制订实用、有效并具有较大灵活性的网商注册、申报登记制度。比如,网店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按照申报和购票是否便利,就近办理工商注册和纳税申报,而工商部门、税务机关则应尽可能地为网商的注册和申报提供便利,以促其尽早纳入规范化管理。
  免征额确认问题。前文提到为达到既促进网络经济发展,同时又使网络税收监管落到实处的双重目标,税务机关应考虑对网络商家交易的免征额应予以适当提高。但目前由于网店开设成本低,一个网商开设多家网店的现象非常普遍,这又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同时经营多家网店其免征额该如何界定?又应如何征管?笔者认为,目前国内绝大多数网上经营者和网店都集中在淘宝等电子商务平台上,这些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掌握了大量的商家信息,对于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可考虑采取与淘宝等网络交易平台加强信息沟通的方式,来取得网店经营者的确切经营信息,据此加强对网店的监管。
  网络交易额的认定问题。由于网络交易的迅速发展,目前很多实体企业也在网上开设了网店。一些人士认为,对网络交易推出税收优惠将不可避免地造成企业现实交易向网络交易转移,而这将给网络交易税收优惠的实施和交易额度界定带来困难。笔者认为,对于网络交易额的核定目前在网络技术方面已无困难,税务机关可通过网络服务商和电子商务提供机构获取到网商的具体交易数据,并与网商的申报数据进行核对。此外,税务机关在对网商进行税收监管时,还可以考虑采取对企业网商和个人网商制定不同税收优惠政策,并采取分类管理的方式,以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网络交易的特性决定了税务机关在对其开展监管时必须与时俱进,研究和尝试与其交易特点相匹配的监管制度、方法和模式,并逐步加强网络税收监管的引导和推行力度。这样才有利于构建宽松和谐与公平的网络纳税环境,让纳税人自觉登记、主动申报、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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