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住院为何要冒名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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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耐美特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东莞长安分公司员工石某,在上班期间,遭滑落的不锈钢板割伤了手臂,当他被送往医院救治时,副厂长王某要求他用已离职员工刘某的名字登记就医,当他拒绝王某这一无理要求后,公司便把他“丢弃”在医院不管。幸得亲属送来医药费,石某才得以住院治疗。2014年9月3日,长安劳动分局、社保分局均派出工作人员前往涉事公司展开调查,并表示将对该公司涉嫌“骗保”一事严肃查处。
  王某表示,石某进厂时间太短,还没来得及购买社保和意外保险,让石某化名就医是为了获得保险理赔,减少厂方损失,并已得到了保险公司的同意。但具体到哪个保险公司,王某又表示自己并不知情。保险业资深人士则称,保险公司绝无这样的规定,涉事工厂显然是想骗保。医生和律师提醒,员工受工伤后千万不要冒用他人保险就医,否则会给自己惹来大麻烦。
  石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工伤的认定,应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石某因入职时间不到1个月,公司尚未与他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也未为他购买社保(包括医保和工伤保险)。而东莞市的工伤保险是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日开始生效。在未参保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使石某不是工伤,按医保政策,“用人单位录用员工之日起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生效前,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录用员工逾期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其补缴生效前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显然,根据以上规定,石某的医药费应完全由厂方承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石某8月17日才入职耐美特,厂方暂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保的做法显然并不违法,只要别忘记补签和补缴就行。但入职时间短,来不及办理社保不能成为厂方推卸责任的借口,更不是让石某冒名接受治疗,和厂方一起骗保的理由。对厂方的这一违法行为,有关部门理应严惩,保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该公司是否还有过其他骗保行为,医院对此是否知情,有没有一起参与骗保,也该查个清楚。
  冒用他人保险就医,何止是违法,如果涉及金额较大,还可能涉嫌犯罪。明明是工伤进的医院,医药费不愁出处,何必为了配合厂方骗保,给自己带来麻烦。何况,冒名就医,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就更说不清了。所以职工要有敢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勇气,面对侵害自己劳动权益的用人单位要大胆地说不,同时及时寻求相关政府部门的帮助。
  但此事并非简单的骗保,也暴露出目前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对新人职员工的保护存在一定的空档。医保一般都要缴费次月才生效,而工伤保险虽然很多地方都是缴费次日即可生效(也有次月生效的),但申报时间一般是每月的1-15日,过了这一时间或是单位当月已缴交了社保,再要为新入职的员工缴纳就比较麻烦。加上向员工索取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和办理社保缴费手续本身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很多单位都选择在入职次月为新员工补缴。这就使新员工在刚入职的一两个月内处于既无医保又无工伤保险的“空窗期”。
  一旦生病或受到工伤,其医药费只能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而用人单位为了减少自身的损失很可能会恶意骗保或是拖延员工就医,无论是哪种情况,都可能让员工受到更大的伤害,甚至因此耽误治疗。在查处恶意骗保的违法行为的同时,有关部门是不是也该完善社保制度,别再让“空窗期”出现呢?无论是工伤保险还是医疗保险,都应缴费次日即可生效。而且应该简化流程,方便用人单位随时缴纳。入职当天或因来不及办理相关手续导致的“空窗期”,也应有意外保险作为补充,让用人单位选择是否购买以减少风险。
  对用人单位来说,除了要尽快缴费,尽量缩短这一“空窗期”外,也别急着让刚入职的新员工参加可能导致意外受伤事故的工作,不妨将“空窗期”用作培训时间,让新员工充分熟悉本职工作,掌握必要的防护技巧后再上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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