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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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服务新农村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有着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与农村联系最直接,基层检察机关在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如何为新农村建设服务值得我们研究和重视,为此,我院开展了专题调研活动,了解当前农民和农村对检察机关最迫切的需求,通过此次调研活动找准了基层检察机关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立足点和着力点。
  
  一、近年我县涉农案件的主要特点
  
  经统计我院公诉部门2006年至2008年办理各类涉农案件181件244人,具有如下特点:①因邻里纠纷等引发的故意伤害等侵犯人身权利案件占有相当的比例,共24件24人;②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犯财产案件居高不下,共126件189人,诈骗主要为利用偏远山村闭塞,村民无知等因素进行婚姻诈骗;③破坏森林资源案件频发,盗伐、滥伐林木现象严重;④以失火为表现形式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形势严峻,失火案件25件25人,犯罪嫌疑人多为老年人,且为主要劳动力,这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农村稳定影响较大;⑤村干部犯罪现象时有发生,共计6件6人,其中贪污征地补偿款3件3人。
  
  二、当前农村和农民对基层检察工作的期盼和提出的意见、建议
  
  我院为了有针对性地制定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措施,制定了调研方案,抽调了专门人员开展调查研究。调查人员进村入户,在田间地头与农民群众面对面交流、了解民情,在村委会、镇政府与基层干部讨论座谈、倾听意见。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期望检察机关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对发生在农村的盗窃、抢劫等刑事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对危害农民利益的制售假农药、假化肥等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理,保障农民的生命、财产不受侵犯,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2、期望检察机关加大查办和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切实保障种粮补贴专项资金、退耕还林补贴、土地补偿款项、农资机械补贴专项资金和“村村通”工程等国家划拨的用于新农村建设的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安全到位、专款专用,防止危害农民利益的不作为渎职行为发生。
  3、期望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的力度,对涉农案件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以罚代刑、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加大监督查处力度,保障农民群众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获得公平、公正的处理。
  4、期望检察机关对涉农案件体现宽严相济,对危害群众生命财产的严重犯罪进行严厉打击,但对过失犯罪、邻里之间因纠纷发生的轻伤害案件等,能从宽处理,调处群众矛盾,促进农村和谐。
  5、期望检察机关的法制宣传进村入户,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知识送到他们的“家门口”,尤其是和农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采取简单易懂的方法让农民掌握,使农民懂法、守法、用法,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围绕农民期盼基层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应采取的举措
  
  1、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打造平安稳定的治安环境,保障群众安居乐业。稳定是农村发展的前提,基层检察机关要把维护农村的稳定工作放在首位。一要严厉打击刑事犯罪。重点打击农村地方黑恶势力,并深挖农村黑恶势力“保护伞”,使杀人、抢劫、强奸、盗窃、投放危险物质、绑架、故意伤害等侵犯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发案率降低到最低。二要全力参与打击制假售假犯罪专项斗争。特别是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坑农害农犯罪案件,优先办理,做到依法快捕快诉。对犯罪分子惩罚的同时,尽最大可能挽回农民群众的经济损失。三要严厉查处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案件。重点查办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剥夺农民选举权利的破坏选举案件,确保选举公正进行,民主权利得到正确行使,努力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为维护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稳定与繁荣作出应有的贡献。
  2、充分发挥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能作用,打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农村基层干部是落实“三农”政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中坚力量。作为基层检察机关,要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严厉查处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案件,重点打击与农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一要严查发生在基层的职务犯罪案件。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资源配置、耕地保护等领域的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对土地的征用、拆迁安置补偿中发生的重大违法犯罪和重大坑农事件所涉及的职务犯罪以及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等渎职犯罪要坚决查处,如我院2008年查办的大龙乡饶山村原书记范某、村主任李某、村文书李某在任职期间,利用协助政府管理生态公益林的职便,收受贿赂以及在修建村级公路和新农村建设整治过程中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非法侵占公款的窝串案。该案的查处及时阻止了大龙乡饶山村村民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有力地打击、震慑了犯罪分子。二要通过查办案件,确保新形势下国家各项支农政策的落实。对利用国家不断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财政支出、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和信贷投放政策进行贪污挪用、收受贿赂等犯罪的要坚决查处,对侵吞挪用专项扶贫资金的也要一查到底。在严肃查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同时,要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反腐方针,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深入新农村建设领域开展系统预防,进一步加强农村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
  3、充分发挥诉讼监督作用,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保障农民的诉讼权益。基层检察机关要探索建立“全院一盘棋、上下一体化”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农村和谐社会。要建立以控申、民行、刑事检察业务为支撑,检察机关内部全员参与的服务新农村建设工作机制。对该立案而未立案查处,或不该立案而立案查处的涉及“三农问题”的案件,要注意发现,并及时通过立案监督程序进行纠正。对涉及“三农问题”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不公的,要依法提出抗诉或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跟踪监督到位。
  4、灵活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妥善处理涉农案件,化解群众矛盾纠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治国理政目标。我国农村人口基数大,只有农村实现了和谐,社会才可能和谐。如何正确处理涉农案件,尽最大可能化解矛盾?这就要求我们检察机关在办案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我县办理的刑事案件来看,老年人在农事活动中的失火现象严重。我院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予以严惩,对情节较轻的采取不捕、不诉、建议法院判处轻缓刑等从宽政策妥善处理,维护农村的稳定。如,我院办理的李某失火一案,在审查起诉期间,李的父亲过世,李的家人申请让李回家奔丧,我院考虑到李是独子,其犯罪情节较轻,立即对李取保候审,该处理方式得到当地老百姓的交口称赞,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另外在农村因邻里纠纷发生的轻伤害案件也占有一定的比例,对于这类案件如果能灵活运用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及时彻底地化解社会矛盾,变不和谐因素为和谐,促进农村的安定团结。
  5、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理作用,打造文明和谐的人文环境,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由于受历史条件影响,农村尤其是偏远地区和贫困县,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相对落后,农民素质不够高,对国家的法律、政策知之甚少(如婚姻诈骗案件大多发生在偏远贫困的农村)。普及农村法律知识,加强农民法制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增强农民法律观念,是农民群众期盼的迫切问题,也是基层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义不容辞的一项职责。一要结合办案进行普法宣传。通过典型的案例分析和反面教材警示,现身说法,以案释法,用生动、形象、直观的形式对广大农民进行普法教育。二要结合“法制宣传月”、“检察机关举报宣传周”等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进行普法宣传,使广大农民群众树立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习惯。三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多渠道进行广泛宣传,时时讲,处处讲,让法律和法制意识深入每一个农民心中。四要通过专题讲座和法律知识培训进行普法宣传,针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具体问题以及农民群众迫切需要的法律知识,深入乡村、农村企业和进城务工农民集中场所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开展法律咨询,引导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树立文明诚信、遵纪守法的观念,增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五要通过出庭公诉组织农民群众旁听农村发生的群体性违法犯罪,让农民学会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发生在农村的群体性事件,正确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国家大局之间的关系。六要积极参与农村平安建设。主动配合公安机关适时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打击农村中的“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积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农民安居乐业。尤其是在乡镇治安整治等大型整治活动中要积极参与,全力为中心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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