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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稳健性原则是运用财务会计模式下对资产的计价和收益的确定,其主要目的在于对风险加以合理估计,以利于企业作出正确的经营决策、保护所有者的利益、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以确保适度稳健在我国企业会计实务中更好的实现。本文从稳健性原则的内容出发对它在会计处理的应用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稳健性原则 注意事项
一、 稳健性原则的起源和内涵
稳健性原则(又称谨慎性原则)起源于中世纪财产托管人解脱其受托责任的一种策略。为了减轻受托责任,对其托管财产的任何增值不进行预计,进而形成了受托责任观下的不预计利得、但预计一切损失的谨慎性原则。20世纪初,特别是经济危机后,人们认识到浮夸利润和粉饰经营状况的会计报告对经济发展的严重危害,在这种情况下谨慎思想才得以被各方面广泛接受,人们对谨慎性的认识也逐渐深入。但進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会计目标由受托责任观转向决策有用观,对谨慎性原则不预计利得、但预计一切损失从而形成大量秘密准备的批判日渐激烈。谨慎性原则的原理和内涵被重新审视。美国的FASE在财务概念公告(SFAC)第2号明确提出:“稳健性表示对经营环境中不确定性的审慎处理。如果对未来收支事项存在两种相同的可能性,稳健性要求选择相对稳定的预计。但是,财务报告中的稳健性不应等同于有意或一贯的低估净资产和利润”因此可以归纳出谨慎性原则的内涵:面对商业环境中固有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要谨慎性低估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对利得和损失进行不对称性处理,即对利得的确认比对损失的确认要求有更高的证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企业会计制度》中指出“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稳健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二、稳健性原则在企业会计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稳健性原则在会计应用中主观臆断性问题。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了存货的可变现净值计量的方法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在这种数据需要估计的情况下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就对会计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企业会计人员有任何一个估计没有达到实际的计量值,或者和实际的计量结果有较大的差异,都会导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计算出来的结果的不正确性,使得企业最后的会计信息失去了可验证性。又如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由于受后进先出法、加速折旧法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得作为资产减值准备决定因素的“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就变得较为困难,就存在着较大的操作空间。因此要求会计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的职业判断能力,准确把握稳健性原则的实质,在对不确定事项进行判断时,力求客观和公正,尽量避免主观臆断和实务操作的随意性,为稳健性原则的正确运用奠定基础。
2.稳健性原则与客观性会计原则、一致性原则冲突问题。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了,客观性原则是反映以会计核算中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的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稳健性原则要求反映的是企业会计实务工作中确认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的损失、费用或收入、资产等。此外,稳健性原则在维护出资者和企业利益方面的倾向性十分明显,它以种种形式促使企业采取“谨慎”的行为来达到既定的目的。因此,它可能失去客观的立场;稳健性与一致性也是有冲突的,比如稳健性原则在存货在存货市价低于成本时采用市价作为存货计价基础,这实际是为运用多种会计计量属性敞开了大门,有违一致性原则。
针对上述情况所带来的冲突,首先,我们应合理的确定各项会计原则的优先使用顺序。在会计原则的使用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客观性原则,稳健性原则必须在维护客观性原则的基础上加以贯彻和运用,对于其他会计原则的使用顺序,由于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合理的确定。其次,要对冲突情况予以充分披露。由于每个企业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经营环境下有所不同,稳健性原则的应用时间,范围和程度也应有所不同,因此,我们有必要在信息披露中充分说明稳健性原则的应用时间、范围和程度,揭示其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及其变动情况。充分的信息披露能有效地提高信息的可比性,从而使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信息使用者能准确地把握企业的财务状况,防止冲突进一步恶化而误导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再次,我们还要对稳健性原则的应用进行必要的约束,减少操作上的随意性和主观性,能有效地预防和避免稳健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最后,我们还要加强审计监督,强化内在约束机制。由于稳健性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有较强的随意性和倾向性,因此,为了避免企业以运用稳健性原则为借口,随意变更会计核算方法,高估损失,低估收入,虚列成本费用,歪曲真实的经营成果,利润的调节器。把稳健性原则当作成本、就必须注重企业会计工作的内外部监督,在企业外部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强化审计监控,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运作和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和行业管理水平。在企业内部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机制,建设内部审计人员队伍,以提高企业内部的审计工作质量,确保会计信息的客观、公允及稳健,使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3.稳健性原则的运用最关键的问题是对稳健性原则的“度”的掌握,过度运用或运用不够都可能降低稳健性优点的发挥而扩大其缺点,使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得不到准确的揭示,从而使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在决策方面受到误导。
我国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较强,比如上市公司为了粉饰会计报表将各种减值准备的计提在年度间转移;某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更新换代比较快的公司将采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由加速折旧方法改为一般折旧法,使账面的利润转亏为盈;实际成本计价下,发出存货成本的计价方法是采用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其他方法,企业做出的任何一种选择,都会使当期的利润或高或低;又比如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使得当期利润计算偏低,期末存货价值减少,会导致以后期间销售成本偏低,从而使利润反弹。对于期末存货占资产比重较大的企业来说,这就可以成为可操作利润的手段。基于以上情况由于会计政策的选择性较强,会形成不同的结果,形成资产价值和利润不实的情况。这就应该要求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政策方案的选择时应切实的寻找一个应用稳健性原则的平衡点,以使稳健性原则的优点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又将其自身的缺陷约束在一个最小的范围内。因此在规定稳健性原则的同时,必须对稳健性原则的具体运用作出规定。在运用稳健性原则时,要注意它的限制,如新会计制度规定“只有超过了3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列作坏账损失;超3年确定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列作坏账损失时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所以企业一方面要运用稳健性原则防止和减少经营的风险;另一方面要严格遵守制度的规定,不能以稳健为借口,过多的不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第51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谨慎性要求合理的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并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同时有明确指出,企业应当合理的计提各项减值准备,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不恰当的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所以,在运用稳健性原则时,必须把握一个合理的度。只有用好了才能有利于如实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状况,提高收益质量,实现资本保全,否则就可能成为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工具。
4.正确面对企业可能的亏损问题。企业运用稳健性原则,特别是强制企业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这可能使企业暂时面临亏损的局面,但我们必须认识到这是提高企业资产质量,提高收益质量必须迈出的关键一步。因为从长远看,稳健性原则的运用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
参考文献:
[1]王平.论稳健性原则及其在我国的运用[J].北方经贸,2003(5).
[2]王建华.初探稳健性原则应用的规范化[J].商场现代化,2006(26).
[3]刘树香.稳健性原则在我国会计管理中的运用[J].河南科技,2010.22:46-47.
[4]费培筠.略论稳健性原则在会计管理中的运用[J].财经界(学术版),2014.10:299.
关键词:稳健性原则 注意事项
一、 稳健性原则的起源和内涵
稳健性原则(又称谨慎性原则)起源于中世纪财产托管人解脱其受托责任的一种策略。为了减轻受托责任,对其托管财产的任何增值不进行预计,进而形成了受托责任观下的不预计利得、但预计一切损失的谨慎性原则。20世纪初,特别是经济危机后,人们认识到浮夸利润和粉饰经营状况的会计报告对经济发展的严重危害,在这种情况下谨慎思想才得以被各方面广泛接受,人们对谨慎性的认识也逐渐深入。但進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会计目标由受托责任观转向决策有用观,对谨慎性原则不预计利得、但预计一切损失从而形成大量秘密准备的批判日渐激烈。谨慎性原则的原理和内涵被重新审视。美国的FASE在财务概念公告(SFAC)第2号明确提出:“稳健性表示对经营环境中不确定性的审慎处理。如果对未来收支事项存在两种相同的可能性,稳健性要求选择相对稳定的预计。但是,财务报告中的稳健性不应等同于有意或一贯的低估净资产和利润”因此可以归纳出谨慎性原则的内涵:面对商业环境中固有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要谨慎性低估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对利得和损失进行不对称性处理,即对利得的确认比对损失的确认要求有更高的证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企业会计制度》中指出“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稳健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二、稳健性原则在企业会计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稳健性原则在会计应用中主观臆断性问题。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了存货的可变现净值计量的方法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在这种数据需要估计的情况下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就对会计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企业会计人员有任何一个估计没有达到实际的计量值,或者和实际的计量结果有较大的差异,都会导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计算出来的结果的不正确性,使得企业最后的会计信息失去了可验证性。又如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由于受后进先出法、加速折旧法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得作为资产减值准备决定因素的“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就变得较为困难,就存在着较大的操作空间。因此要求会计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的职业判断能力,准确把握稳健性原则的实质,在对不确定事项进行判断时,力求客观和公正,尽量避免主观臆断和实务操作的随意性,为稳健性原则的正确运用奠定基础。
2.稳健性原则与客观性会计原则、一致性原则冲突问题。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了,客观性原则是反映以会计核算中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的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稳健性原则要求反映的是企业会计实务工作中确认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的损失、费用或收入、资产等。此外,稳健性原则在维护出资者和企业利益方面的倾向性十分明显,它以种种形式促使企业采取“谨慎”的行为来达到既定的目的。因此,它可能失去客观的立场;稳健性与一致性也是有冲突的,比如稳健性原则在存货在存货市价低于成本时采用市价作为存货计价基础,这实际是为运用多种会计计量属性敞开了大门,有违一致性原则。
针对上述情况所带来的冲突,首先,我们应合理的确定各项会计原则的优先使用顺序。在会计原则的使用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客观性原则,稳健性原则必须在维护客观性原则的基础上加以贯彻和运用,对于其他会计原则的使用顺序,由于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合理的确定。其次,要对冲突情况予以充分披露。由于每个企业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经营环境下有所不同,稳健性原则的应用时间,范围和程度也应有所不同,因此,我们有必要在信息披露中充分说明稳健性原则的应用时间、范围和程度,揭示其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及其变动情况。充分的信息披露能有效地提高信息的可比性,从而使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信息使用者能准确地把握企业的财务状况,防止冲突进一步恶化而误导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再次,我们还要对稳健性原则的应用进行必要的约束,减少操作上的随意性和主观性,能有效地预防和避免稳健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最后,我们还要加强审计监督,强化内在约束机制。由于稳健性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有较强的随意性和倾向性,因此,为了避免企业以运用稳健性原则为借口,随意变更会计核算方法,高估损失,低估收入,虚列成本费用,歪曲真实的经营成果,利润的调节器。把稳健性原则当作成本、就必须注重企业会计工作的内外部监督,在企业外部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强化审计监控,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运作和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和行业管理水平。在企业内部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机制,建设内部审计人员队伍,以提高企业内部的审计工作质量,确保会计信息的客观、公允及稳健,使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3.稳健性原则的运用最关键的问题是对稳健性原则的“度”的掌握,过度运用或运用不够都可能降低稳健性优点的发挥而扩大其缺点,使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得不到准确的揭示,从而使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在决策方面受到误导。
我国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较强,比如上市公司为了粉饰会计报表将各种减值准备的计提在年度间转移;某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更新换代比较快的公司将采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由加速折旧方法改为一般折旧法,使账面的利润转亏为盈;实际成本计价下,发出存货成本的计价方法是采用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其他方法,企业做出的任何一种选择,都会使当期的利润或高或低;又比如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使得当期利润计算偏低,期末存货价值减少,会导致以后期间销售成本偏低,从而使利润反弹。对于期末存货占资产比重较大的企业来说,这就可以成为可操作利润的手段。基于以上情况由于会计政策的选择性较强,会形成不同的结果,形成资产价值和利润不实的情况。这就应该要求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政策方案的选择时应切实的寻找一个应用稳健性原则的平衡点,以使稳健性原则的优点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又将其自身的缺陷约束在一个最小的范围内。因此在规定稳健性原则的同时,必须对稳健性原则的具体运用作出规定。在运用稳健性原则时,要注意它的限制,如新会计制度规定“只有超过了3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列作坏账损失;超3年确定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列作坏账损失时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所以企业一方面要运用稳健性原则防止和减少经营的风险;另一方面要严格遵守制度的规定,不能以稳健为借口,过多的不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第51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谨慎性要求合理的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并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同时有明确指出,企业应当合理的计提各项减值准备,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不恰当的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所以,在运用稳健性原则时,必须把握一个合理的度。只有用好了才能有利于如实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状况,提高收益质量,实现资本保全,否则就可能成为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工具。
4.正确面对企业可能的亏损问题。企业运用稳健性原则,特别是强制企业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这可能使企业暂时面临亏损的局面,但我们必须认识到这是提高企业资产质量,提高收益质量必须迈出的关键一步。因为从长远看,稳健性原则的运用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
参考文献:
[1]王平.论稳健性原则及其在我国的运用[J].北方经贸,2003(5).
[2]王建华.初探稳健性原则应用的规范化[J].商场现代化,2006(26).
[3]刘树香.稳健性原则在我国会计管理中的运用[J].河南科技,2010.22:46-47.
[4]费培筠.略论稳健性原则在会计管理中的运用[J].财经界(学术版),2014.10: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