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行为的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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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律行为的构造是指构成法律行为的各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本文将法律行为的形成逻辑分为两个阶段,即“法效果意愿的形成阶段”与“法效果意愿的表达阶段”,并对每个阶段构成法律行为要素以及各要素相互之间关系进行了分析,力求对“法律行为”这一法理学概念的精致化研究做出有益探索。
  关键词法律行为 心素 体素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01-03
  
  一、作为法理学概念的“法律行为”
  作为法理学概念的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①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行为”应是各法律部门中的行为现象的高度抽象,是各部门法律行为(宪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等)与各类别法律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等)的最上位法学范畴。豎
  二、法律行为构成理论的历史源流简述
  有的学者认为法律行为由法律行为的表层结构与法律行为的深层结构。在法律行为的表层结构中,第一个要素就是法律行为的主体,它是法律行为的物质承担者、发动者、实施者。第二个要素就是法律行为主体所指向的由法律所规定的对象,它可以是人的具体行为,可以是权利、义务,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社会关系等。第三个要素,就是相应的法律规范,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
  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此种观点认为法律行为的主体、法律规范、权利义务、社会关系是法律行为的结构组成部分是值得商榷的。在法理学研究过程中,法理学已经逐渐将法律行為的主体、法律规范、权利义务内容独立于法律行为这个概念之外加以研究,这些概念已经不再是法律行为的范畴了。
  有的学者认为,法律行为是由以下三个主要因素构成的:首先是从外部表现出来的法律关系主体的举动。其次,法律行为的产生,通常是以法律规范的确切规定为前提,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就无法评断行为的法律价值。第三,法律行为是人们有意识或有意态的举动,意识的有无或强弱,是构成法律行为的必要主观条件。③
  这种观点也有一定道理,但是此种观点认为法律规范的确切规定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是值得商榷的。如果说法律行为的产生要以法律规范的确切规定为前提,就会出现一个难题:如果法律规范没有规定是不是一概认定行为不是法律行为?本文认为不能这样理解。立法具有滞后性,法律规范不可能穷尽所有的行为,在民事领域,若没有法律规范确切规定的时候,行为一概就不是法律行为吗?梁慧星等学者起草的《中国民法典·总则建议稿》在第九条规定:“民事关系,本法和其他法律都有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都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习惯的,可以适用公认的法理。”可见没有法律规范的确切规定,在民事领域,如果有习惯或有法理,该行为也受到法律之调整,谓之法律行为。因而,法律行为的法律性是法律行为的特征,而不能具体抽象为独立的法律行为构成要素,应当是法律行为的所有构成要素所具有的属性。
  三、法律行为构造的概念解析
  法律行为是由构成法律行为的各个要素构成的。有学者将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称为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④、也有学者称之为法律行为的结构⑤或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⑥,本文将其表述为法律行为的构造。所谓法律行为的构造是指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及其相互关系。
  通说认为,法律行为可在结构(构成要素)上表现为行为的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内在方面是指人的内在的、主观的领域,它包括动机、目的和认识能力等要素。外在方面就是法律行为的客观表现,它包括行动、手段和效果等要素。⑦
  上述观点有一定道理,但需要注意的是,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是通过法律行为的概念逻辑推演出来的,而通说关于法律行为的概念并没有为法律行为构成要素的产生提供坚实的逻辑基础,通说关于法律行为的概念不能很好揭示构成法律行为要素的内在方面。
  正如一位德国法学家对法律行为的定义为:“法律上的行为是一种旨在产生某种法律认可的结果的人类意愿的表示。”⑧该德国法学家对于法律行为仅仅是从私法层面加以定义,在法理学层面上,本文认为法律行为是指能够产生某种法律意义结果的人类意愿的表示。而“能够产生某种法律意义结果的人类意愿”可以进一步概括为“法效果意愿”,故,法律行为就是“法效果意愿的表示”。
  那么法律行为究竟由什么要素构成的呢?在逻辑上,我们可依据法效果意愿表示的过程将法律行为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法效果意愿的形成阶段,第二阶段是法效果意愿的表达阶段。在法效果意愿形成阶段所具备的要素,称为法律行为的心素;而在法效果意愿表达阶段所具备的要素,称为法律行为的体素。
  法律行为的心素与法律行为的体素构成了完整的法律行为。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法律行为的构造是指法律行为的心素与法律行为的体素及其相互关系。
  四、法律行为的心素及其构成要素
  通说认为,法律行为的心素是法律行为内在表现的一切方面,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以及认知能力的总和。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动机、目的以及认知能力。⑨本文认为行为总是与人们的动机、目的、意识与意志相联系。法律行为的心素是指形成法效果意愿的一切内部要素,它包括四个要素,即行为人的动机、目的、意识与意志。
  动机就是推动行为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因,动机是法效果意愿形成之原因。在民事领域,行为人的动机一般不会影响法律行为的效果,例如行为人购买商品房的原因是认为女友会与自己结婚,购买此房作为婚房所用。但是后来因女友与第三人结婚却以此为由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或变更,法院不予支持。然而,若行为人将自己的行为动机在合同中载明,则会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如果行为人与房屋出卖人约定,如果我与女友结婚,则购买此房。倘若买卖合同订立后,女友不与自己结婚,则该购房合同不生效。
  目的,是行为的本质要素。⑩目的就是行为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达到或力求实现某种目标和结果的主观意图。
  在刑事领域中,某些犯罪行为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有犯罪目的,即“目的犯”。在刑法理论中,目的犯分为断绝的结果犯和短缩的二行为犯,所谓断绝的结果犯是指行为结束,犯罪既遂,犯罪目的也就实现了。短缩的二行为犯是指,犯罪本来应该有两个行为,但法律规定只要求实施第一个行为,在第一个行为实施的时候,把第二个行为作为第一个行为的目的。短缩的而行为犯的目的实现与否,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也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由此可见,目的在部分犯罪中具有区分罪与非罪的机能。豘
  意识是行为人对行为的意义及其后果的认识。意志是行为调节和支配自己行动和结果的心理状态。意志包括三种:追求的意志、放任的意志以及否决的意志。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说明行为人具有刑法规定的意识因素。希望该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一种追求的意志,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一种放任的意志。如果行为人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内心具有反对该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即行为人具有了否决的意志。
  由此可知,如果行为人具有刑法规定的意识因素且具有追求意志,即成立直接的犯罪故意。如果行为人具有刑法规定的意识因素且具有放任意志,即成立间接的犯罪故意。如果行为人具有刑法规定的意识因素且具有否决意志,若否决意志无过失则行为人主观无罪过;若该否决意志有过失则成立犯罪过失。
  五、法律行为的体素及其构成要素
  通说认为,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又可称之为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它包括行为、手段和结果。豙本文认为,法律行为的体素是指表达法效果意愿的一切外部要素。它包括行为模式与行为后果两个构成要素。行为模式是表达法效果意愿的方式,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外在举动以及方式方法。
  行为模式可分为基本元素与结合元素。
  基本元素是指行为人言语与身体的外部举动,包括身体行为和语言行为。结合元素是与基本元素相结合的元素,它又可以分为必然结合元素与偶然结合元素。
  必然结合元素是指与行为必然结合元素。它包含时间元素与空间元素。行为不能超越时空,行为总是必然与一定时空相结合。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户”、“公共交通工具”就是抢劫行为的空间元素,没有该空间元素,不构成抢劫罪的加重量刑情节。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其中禁渔期即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时间元素,该时间元素是构成此罪的要件之一。
  偶然性元素是指与行为偶然结合在一起的元素。偶然性元素又可以分为实体因素与程序因素。实体因素是与行为相结合的客观世界中存在的且可互相区分的事物,实体因素可以是具体的人、事、物,也可以是抽象的概念或联系。它包括行为的工具、对象、身份等。
  如《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的主体须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没有该身份,原则上不构成此罪。又如刑法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罪中的“金融机构”,“珍贵文物”即为行为的对象。
  程序因素是行为的排列次序。不同的排列次序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同。这在诉讼法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如果法院审判不按照诉讼程序的规定则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1款第4项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消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行为后果是表达法效果意愿的结果,是指具有法律意义,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结果。
  在这里要区分行为后果和法律后果的关系。行为结果并不等于法律后果,行为结果只是行为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依据之一。行为后果是事实存在,但该事实是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事实。法律后果是对行为后果的价值评价。法律的规定是大前提,行为后果的发生是小前提之一,法律后果产生是结论,法律后果是法律逻辑的必然结果。
  六、法律行为的心素与体素及其构成要素的相互关系
  (一)法律行为的心素与体素的关系
  法律行为的体素是心素的客观表达,使心素为外界所客观理解,没有体素就没有心素,没有心素就没有体素,二者不可分割,具有共时性,同体性,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二)法律行为心素与体素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法律行为的心素由动机、目的、意识与意志四个构成要素组成。法律行为的体素是由行为模式与行为后果两大构成要素组成的。在行为人的行为过程中,心素与体素之间,心素与体素的构成要素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一个行为的发生,首先是动机的产生,然后动机产生行为模式,接着行为模式趋向目的,行为后果最后使得目的实现,接下来行为人又会产生新的需要和新的动机。周而复始,循环往复。
  在构成法律行为的这些因素中,动机、目的是基础要素,动机与目的是行为的内在动因和趋向。意识、意志是制约要素,起着制约作用,意识与意志促进或制约着动机的形成与发展,目的的产生与发展,支配和调节行为的模式与后果的产生。行为模式与行为后果是决定要素,只有出现行为模式与行为后果,行为人才会与外界发生联系,该行为模式与后果将动机、目的、意识与意志彰显于外,为外界所知。
  动机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内因和外因。内因就是法律行为主体的内心需要,外因就是外部环境。需要是动机得以产生的基础,但仅有需要还不会形成动机。动机的产生还依赖必要的外部环境。譬如,人需要金钱,但是人产生盗窃、抢夺、抢劫的动机,必须有一定的外部条件,即需要有盗窃、抢劫、抢夺的潜在被害人,还要有金钱实际存在,还要有成熟的作案时间与地点。同时也要具备行为主体对自身需要与外部条件的认识。
  需要是法律行为动机形成的内因,外部环境是法律行为动机形成的外因,但并非只要二者同时具备就能形成法律行为的动机。因为法律行为动机的形成还会受到法律行为意志状况的制约。具有高尚品德、智慧饱满的主体,完全可能为他人为某种信念而抑制甚至消除自身的不当需要,不会产生为满足自身私欲而采取违法行为的动机。
  同样是为了金钱,有的行为人奋发图强、发明创造,创造了人类文明的同时也充足了自己的财富;然而,有的行为人无视国法,通过贪污受贿去满足自己的金钱需要,此行为虽然暂时性的取得了财富,但是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最终这些赃款赃物也会上缴国库。由此可见,具有正确法律意识与意志的主体,完全可以为满足自身需要形成做出某合法行为的动机。而行为主体法律意识与意志淡薄,则完全可能只根据自身的需要,无视公共利益、他人利益和法律的禁止规定而产生违法犯罪的动机。
  行为目的的产生与发展也受着行为人意识与意志的制约。在行为过程中,意识与意志对行为人的目的起到同样的制约作用。有正确法律意识与意志的主体,完全可能基于合法动机,作出合法的行为,趋向合法的目的,实现合法目的的满足。思想意识与意志畸形的主体,完全可能无视公共利益、他人利益和法律禁止规定而产生违法犯罪的动机,在淡薄的法律意识与意志支配下作出不法行为,实现其不法目的。
  
  注释:
  ①②⑨⑩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0页,第151页,第153页,第154-156页.
  ③李林.法制的理念与行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120-121页.
  ④⑤武步云.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57-164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3页;张俊杰.法理学案例教程.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8页.
  ⑥卓泽渊.法治国家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⑦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33-137页.
  ⑧谢鸿飞.法律行为的界定.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1550.
  張明楷.论二行为犯.中国法学.2004(3).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4-156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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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王利明.法律行为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中国法学.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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