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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车主违章未处理完毕,车管所会拒绝办理年检。这种“捆绑式”年检,历来遭到广大车主的诟病。可车管所这种做法,合法吗?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这条规定,是车管所拒绝办理年检的依据。
看上去有理有据,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却有不同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这意味着,车主办理年检时只需要提供行驶证和保单,有权拒绝接受其他任何附加条件,包括处理违章。
那么问题来了,当法规与法律冲突时,到底该听谁的?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如此来看,《机动车登记规定》属于下位法,当它与作为上位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产生冲突时,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2007年,湖北省高院曾就这个问题做出请示——《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答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法律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虽然没有正面回答是或者否,但引用了法律规定,并要求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传达出來的意思再清楚不过: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支持车主在违章未处理的情况下,办理车辆年检。
不过也有业内认为,车辆年检和处理车辆违法行为捆绑的规定虽涉嫌“违法”,但从维护公共安全的角度看,这种捆绑又有一定的必要,比如作为一种制约拒不处理交通违法者的手段。
机动车年检管理的对象是车,违法行为管理的对象是人,两者之间必须是要区分开来。如此看来,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还将处理违章与车辆年检捆绑起来,这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而这一问题的产生,或会引出“有法不依”的责问,甚至引起因捆绑式车辆年检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让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压力更大。
到底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近年来收到的审查建议中,有不少是针对道路交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提出的,其中有涉及将处理车辆违法行为作为机动车年检前提条件等方面的规定,下一步将针对审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与制定机关深入沟通并督促解决。希望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认真调研协调,早日为车辆年检的“法律法规打架”画上句号。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这条规定,是车管所拒绝办理年检的依据。
看上去有理有据,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却有不同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这意味着,车主办理年检时只需要提供行驶证和保单,有权拒绝接受其他任何附加条件,包括处理违章。
那么问题来了,当法规与法律冲突时,到底该听谁的?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如此来看,《机动车登记规定》属于下位法,当它与作为上位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产生冲突时,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2007年,湖北省高院曾就这个问题做出请示——《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答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法律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虽然没有正面回答是或者否,但引用了法律规定,并要求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传达出來的意思再清楚不过: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支持车主在违章未处理的情况下,办理车辆年检。
不过也有业内认为,车辆年检和处理车辆违法行为捆绑的规定虽涉嫌“违法”,但从维护公共安全的角度看,这种捆绑又有一定的必要,比如作为一种制约拒不处理交通违法者的手段。
机动车年检管理的对象是车,违法行为管理的对象是人,两者之间必须是要区分开来。如此看来,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还将处理违章与车辆年检捆绑起来,这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而这一问题的产生,或会引出“有法不依”的责问,甚至引起因捆绑式车辆年检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让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压力更大。
到底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近年来收到的审查建议中,有不少是针对道路交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提出的,其中有涉及将处理车辆违法行为作为机动车年检前提条件等方面的规定,下一步将针对审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与制定机关深入沟通并督促解决。希望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认真调研协调,早日为车辆年检的“法律法规打架”画上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