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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代司法核心价值观具体升华为“公正、廉洁、为民”三个方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文化的精髓。
关键词:公正;廉洁;为民
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树立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王胜俊院长再次强调:要更加注重培养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把这项工作作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增进广大法官的认同,使其成为法官的共同价值追求。可见,“公正、廉洁、为民”是现代司法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官必须共同遵奉的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官崇高的价值追求,是人民法官履行职责的思想基础,也是推动社会主义司法事业不断前进的强大动力.
一、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基本概念
司法观念是一种意识形态,是人们对司法活动以及与其相关所有活动的法律认识。而司法核心价值观则是诸多司法观念的精髓,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核心理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行动的重要精神指导,是国家司法领域的正统思想体系。司法核心价值观具体升华为三个方面,即公正、廉洁、为民。这一价值体系是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人类法律文化的精华,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它虽然不包括具体的法律制度,不同于普通的司法理论,但它却是高于法律制度和司法理论的指导思想和行为指南。
二、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时代蕴意
(一)公正是现代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灵魂
培根在《论司法》中说过:“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可见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司法实践证明,只有公正的裁判,才能赢得人民群众最广泛的认同和最持久的生命力。因此,将公正升华为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灵魂是应然的。
(二)廉洁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基石
马克思曾经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我们并不反对个人利益,而是主张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党和人民的利益有机统一起来,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实现个人利益。人民法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手中掌握着神圣的审判权力,这种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只能为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决不能用来谋私利。如果把审判权作为个人利益寻租的工具,办人情案、金钱案,以此敛财,那么司法的廉洁性就荡然无存。古人云:“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可见,唯有司法廉洁才能保障司法公正,唯有司法公正才能彰显司法公信。
(三)为民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宗旨
党的十六大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将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且包括司法权在内的一切国家权力都属于人民,法官手中的审判权也是人民赋予的。因此,司法工作必须要将为民作为终极价值理念认真践行,法官要将为民作为司法核心价值观念时刻奉守。
三、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应有功能
(一)有效引导法官价值观的定位,提高自身法律素养
现阶段,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对外开放逐渐深化、扩大,国家在引进、吸收国外一些先进经验的同时,也海纳百川的容留了一些腐朽思想,尤其是在我国法官还是一个相对清贫职业的国情下,面对物欲横流的冲击,个别法官的人生价值观、司法价值观就会出现偏颇,甚至扭曲。对此,树立公众、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应对新形势、建设优秀法官队伍的必然要求。司法核心价值观是一种高尚的司法信仰和精神追求,是司法价值观中的主流精神,如果全体法官都能自觉树立这种价值观念、信仰这种观念,就能在司法实践领域做到心手和一,能够主动提高自己司法业务能力,准确适用法律,解决疑难法律问题,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能够抵御住各种利益诱惑,保持清廉如水;能够一心为民着想,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法官职业的根本宗旨。
(二)科学推动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加强法院文化建设
司法工作人员树立了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就会在思想认识上保证齐心协力,目标一致,在工作中发挥主观能动性,互相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甚至自觉在司法改革中牺牲自身既得利益,从而推动法院各项工作的科学发展,有利于现代司法改革的进行和法院健康、向上文化的建设。为何有些法院工作难以打开局面,很大程度上在于领导层的司法价值观念的问题,如果一个法院领导层具有较为良好的司法核心价值观,那么这个法院的改革工作将少走许多弯路。可见,司法核心价值观决定了我们目前正在进行的,以及以后将要进行的司法工作的效果和成败。
(三)切实保障法治社会的构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法官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势必会直接体现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即能够保证公平正义的审判,能够坚决抵制人情案、金钱案,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能够耐心接待当事人,提高调解工作的力度和技巧,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在这样的司法实践下,法院可以更好的惩治犯罪,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经济有序发展,同时,人民群众也更加信赖人民法院,司法的权威得以树立和震慑,从而进一步推动法治社会的构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真正构建
首先,人民法官要努力实现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权威的灵魂,是当事人是否选择法院、社会是否认可法院的关键。法官在审判实务中要不偏不倚,处理好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社会公正与个案公正的关系。一方面,坚持以实体公正为核心,以程序公正为保障,尽最大努力使实体公正通过程序公正而获得;另一方面,坚持以社会公正为目标,以个案公正为基础,通过个案公正的积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终目标。只有处理好各种公正之间的关系,才能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实现二者的双优,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人民法官要保证司法廉洁。廉洁是一种力量,他可以让法官承受住金钱与人情的重压,震慑住不法当事人及同僚的侵蚀。人民法官要自觉遵守廉洁行为规范,时刻保持情形头脑,不仅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做到廉洁自律,还要在生活小节、工作作风、行为嗜好等方面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因为司法领域中腐败官员多数是从一次不以为然的请客吃饭、接受小数额的送礼以及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等开始,然后在这种拉拢腐蚀中越陷越深,最终身陷囹圄,走向毁灭。
第三,人民法官要坚持为民司法。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江阴园区人民法庭法官陈燕萍,就是为民司法的杰出代表。她在基层人民法庭扎根十余年,情系百姓,无怨无悔,共审理3000多件案件,无一错案、无一投诉、无一引发上访。同样是人民法官,陈燕萍无疑是我们学习的楷模,她的工作方法给我们今后的审判实践提供了重大启示。
1、温情为民。社会主义法律不是冰冷、僵死的法条,而是充满着人性、充满着人文关怀的法律。陈燕萍就是运用自己的温情适用法律、化解纠纷,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这就启示我们在日常审判工作中要谨记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把群众感情贯穿在审判实践的全过程,对待每一位当事人都要有足够的细心、耐心和同情心,学会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决不能以生、冷、硬的态度机械办案,否则会让当事人对法院产生抵触甚至对立情绪,不仅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还有可能导致矛盾的激化。
2、调解为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说“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调解可以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怨恨,彻底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人民法官要加大调解力度,提高调解技巧,降低调解案件的执行率。这就要求法官善于观察,掌握不同当事人的性格,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实现各方当事人最大利益为标准,有所侧重的采用不同调解策略,同时要积极争取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相关群众的大力支持,合力促成调解。
3、能动为民。法官办案并不是一味机械办案、就案办案,不是简单的对照法律条文得出结论,而是充分运用自己的智慧,发挥主观能动性达到案结、事了、人和。通过诉讼程序稳定性与适用程序灵活性相结合,司法手段刚性与柔性相结合,科学合理的运用自由裁量权,并且积极参加各种能动司法的活动,如送法进企、司法建议等,同时自觉加大学习调研力度,提升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为能动司法提供保障。
4、坚持司法为民。司法为民不是某一时间段的做法,陈燕萍同志能在基层法庭扎根十余年,靠的就是坚持。先进典型的事迹在很多法官身上也经历过,但这种经历多是一种闪现,不能持之以恒。只有坚守司法为民这个信仰,人民法官才能体现人民性。因此,法官要牢固树立人民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将司法为民贯穿在自己整个法官生涯当中,运用到每一个案件之中,不断推出便民利民的有效措施,坚持不懈。
参考文献:
[1]江必新.转变司法观念,保障社会和谐[N].《人民法院报》,2007-03-21-(5).
[2]祝铭山.法官职业化与现代司法观念[J].法学家,2003,(3).
[3]魏颖华.办案导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优观念[N].检察日报,2009-7-29(6).
[4]丁方毅.着眼和谐司法 强化五种意识[J].决策导刊,2009,(3).
关键词:公正;廉洁;为民
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树立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王胜俊院长再次强调:要更加注重培养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把这项工作作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增进广大法官的认同,使其成为法官的共同价值追求。可见,“公正、廉洁、为民”是现代司法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官必须共同遵奉的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官崇高的价值追求,是人民法官履行职责的思想基础,也是推动社会主义司法事业不断前进的强大动力.
一、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基本概念
司法观念是一种意识形态,是人们对司法活动以及与其相关所有活动的法律认识。而司法核心价值观则是诸多司法观念的精髓,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核心理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行动的重要精神指导,是国家司法领域的正统思想体系。司法核心价值观具体升华为三个方面,即公正、廉洁、为民。这一价值体系是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人类法律文化的精华,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它虽然不包括具体的法律制度,不同于普通的司法理论,但它却是高于法律制度和司法理论的指导思想和行为指南。
二、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时代蕴意
(一)公正是现代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灵魂
培根在《论司法》中说过:“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可见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司法实践证明,只有公正的裁判,才能赢得人民群众最广泛的认同和最持久的生命力。因此,将公正升华为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灵魂是应然的。
(二)廉洁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基石
马克思曾经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我们并不反对个人利益,而是主张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党和人民的利益有机统一起来,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实现个人利益。人民法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手中掌握着神圣的审判权力,这种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只能为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决不能用来谋私利。如果把审判权作为个人利益寻租的工具,办人情案、金钱案,以此敛财,那么司法的廉洁性就荡然无存。古人云:“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可见,唯有司法廉洁才能保障司法公正,唯有司法公正才能彰显司法公信。
(三)为民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宗旨
党的十六大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将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且包括司法权在内的一切国家权力都属于人民,法官手中的审判权也是人民赋予的。因此,司法工作必须要将为民作为终极价值理念认真践行,法官要将为民作为司法核心价值观念时刻奉守。
三、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应有功能
(一)有效引导法官价值观的定位,提高自身法律素养
现阶段,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对外开放逐渐深化、扩大,国家在引进、吸收国外一些先进经验的同时,也海纳百川的容留了一些腐朽思想,尤其是在我国法官还是一个相对清贫职业的国情下,面对物欲横流的冲击,个别法官的人生价值观、司法价值观就会出现偏颇,甚至扭曲。对此,树立公众、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应对新形势、建设优秀法官队伍的必然要求。司法核心价值观是一种高尚的司法信仰和精神追求,是司法价值观中的主流精神,如果全体法官都能自觉树立这种价值观念、信仰这种观念,就能在司法实践领域做到心手和一,能够主动提高自己司法业务能力,准确适用法律,解决疑难法律问题,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能够抵御住各种利益诱惑,保持清廉如水;能够一心为民着想,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法官职业的根本宗旨。
(二)科学推动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加强法院文化建设
司法工作人员树立了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就会在思想认识上保证齐心协力,目标一致,在工作中发挥主观能动性,互相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甚至自觉在司法改革中牺牲自身既得利益,从而推动法院各项工作的科学发展,有利于现代司法改革的进行和法院健康、向上文化的建设。为何有些法院工作难以打开局面,很大程度上在于领导层的司法价值观念的问题,如果一个法院领导层具有较为良好的司法核心价值观,那么这个法院的改革工作将少走许多弯路。可见,司法核心价值观决定了我们目前正在进行的,以及以后将要进行的司法工作的效果和成败。
(三)切实保障法治社会的构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法官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势必会直接体现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即能够保证公平正义的审判,能够坚决抵制人情案、金钱案,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能够耐心接待当事人,提高调解工作的力度和技巧,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在这样的司法实践下,法院可以更好的惩治犯罪,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经济有序发展,同时,人民群众也更加信赖人民法院,司法的权威得以树立和震慑,从而进一步推动法治社会的构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真正构建
首先,人民法官要努力实现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权威的灵魂,是当事人是否选择法院、社会是否认可法院的关键。法官在审判实务中要不偏不倚,处理好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社会公正与个案公正的关系。一方面,坚持以实体公正为核心,以程序公正为保障,尽最大努力使实体公正通过程序公正而获得;另一方面,坚持以社会公正为目标,以个案公正为基础,通过个案公正的积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终目标。只有处理好各种公正之间的关系,才能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实现二者的双优,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人民法官要保证司法廉洁。廉洁是一种力量,他可以让法官承受住金钱与人情的重压,震慑住不法当事人及同僚的侵蚀。人民法官要自觉遵守廉洁行为规范,时刻保持情形头脑,不仅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做到廉洁自律,还要在生活小节、工作作风、行为嗜好等方面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因为司法领域中腐败官员多数是从一次不以为然的请客吃饭、接受小数额的送礼以及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等开始,然后在这种拉拢腐蚀中越陷越深,最终身陷囹圄,走向毁灭。
第三,人民法官要坚持为民司法。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江阴园区人民法庭法官陈燕萍,就是为民司法的杰出代表。她在基层人民法庭扎根十余年,情系百姓,无怨无悔,共审理3000多件案件,无一错案、无一投诉、无一引发上访。同样是人民法官,陈燕萍无疑是我们学习的楷模,她的工作方法给我们今后的审判实践提供了重大启示。
1、温情为民。社会主义法律不是冰冷、僵死的法条,而是充满着人性、充满着人文关怀的法律。陈燕萍就是运用自己的温情适用法律、化解纠纷,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这就启示我们在日常审判工作中要谨记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把群众感情贯穿在审判实践的全过程,对待每一位当事人都要有足够的细心、耐心和同情心,学会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决不能以生、冷、硬的态度机械办案,否则会让当事人对法院产生抵触甚至对立情绪,不仅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还有可能导致矛盾的激化。
2、调解为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说“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调解可以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怨恨,彻底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人民法官要加大调解力度,提高调解技巧,降低调解案件的执行率。这就要求法官善于观察,掌握不同当事人的性格,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实现各方当事人最大利益为标准,有所侧重的采用不同调解策略,同时要积极争取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相关群众的大力支持,合力促成调解。
3、能动为民。法官办案并不是一味机械办案、就案办案,不是简单的对照法律条文得出结论,而是充分运用自己的智慧,发挥主观能动性达到案结、事了、人和。通过诉讼程序稳定性与适用程序灵活性相结合,司法手段刚性与柔性相结合,科学合理的运用自由裁量权,并且积极参加各种能动司法的活动,如送法进企、司法建议等,同时自觉加大学习调研力度,提升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为能动司法提供保障。
4、坚持司法为民。司法为民不是某一时间段的做法,陈燕萍同志能在基层法庭扎根十余年,靠的就是坚持。先进典型的事迹在很多法官身上也经历过,但这种经历多是一种闪现,不能持之以恒。只有坚守司法为民这个信仰,人民法官才能体现人民性。因此,法官要牢固树立人民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将司法为民贯穿在自己整个法官生涯当中,运用到每一个案件之中,不断推出便民利民的有效措施,坚持不懈。
参考文献:
[1]江必新.转变司法观念,保障社会和谐[N].《人民法院报》,2007-03-21-(5).
[2]祝铭山.法官职业化与现代司法观念[J].法学家,2003,(3).
[3]魏颖华.办案导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优观念[N].检察日报,2009-7-29(6).
[4]丁方毅.着眼和谐司法 强化五种意识[J].决策导刊,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