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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购电法、配额制和招标制是当前可再生能源政策领域的争议焦点。文章以风力发电促进为背景,评估它们对相关决策者的信息需求和风险承担的影响。并得出结论,认为在当前我国风能资源调查程度不足和风电技术面临更新换代的情况下,招标制是最适合的政策。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促进政策,信息需求,风险承担,评估
一、引言
购电法和配额制是当前全球可再生能源促进政策中最流行和最重要的两种政策。根据REN21(2008),全球至少有60个国家使用某些政策来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最常见的政策是购电法,截止2007年,至少37个国家和9个州/省已经采纳这种政策,而且超过一半的购电法政策是在2002年以后出台的。配额制近年来也越来越流行,截止2007年。全球有44个州、省或国家有某种形式的RPS政策,而且超过一半的配额制政策是在2003年之后出台的。招标制在过去几年中也较为流行,使用过招标制的国家,至少有英国(已停用)、加拿大(州)、美国(州)、丹麦、法国、爱尔兰、立陶宛、挪威、波兰、巴西、印度以及中国等。在中国,招标制是对并网风电的促进政策,称为“风电特许权项目招标”。
关于这三种政策的争议,主要聚焦于政策的“效果”(Effectiveness)和“效率”(Efficiency)以及它们推进其它目标的能力。“效果”主要指的是这些政策实现一定可再生能源份额的能力:“效率”主要指的是这些政策实现既定可再生能源份额时伴随的成本的高低:其它目标包括技术多样化、地点多样化、消费者负担、市场遵从性和本土产业发展等。在这些方面。不同学者从各自的经验研究和理论分析等不同角度,得出一些相互冲突的结论。
支持购电法的观点认为,购电法的效果最好。推进容量安装的能力最强,更有利于推进技术学习、技术创新、规模经济、产业发展和成本降低,也有利于实现技术和地点多样化等目标,并且购电法在市场原则遵从上也不比配额制和招标制差;而配额制和招标制的效果都不好,推进容量安装的速度慢,难以推进技术和地点多样化,不利于推进技术进步、技术学习和本土制造业的发展;配额制下价格波动大,不利于中小投资者;招标制下中标项目实施率低(Lipp,2007)。
而支持招标制和配额制的观点则认为。理论上配额制和招标制可以通过直接规定市场份额或数量来保证数量目标的实现,并且配额制和招标制更加遵从市场原则,竞争压力有助于生产者降低成本和价格,实现以最小成本实现既定目标,对消费者负担小,技术进步的利益主要由消费者获得,而且英国的招标制确实驱动了风电价格的降低,美国德州的配额制在推动风电容量安装上也很成功;相反购电法对于市场是一种“重手”的干预,并且可能导致过重的消费者负担和生产者暴利,数量目标能否实现也是不确定的(Lipp,2007)。
应该说,这些或支持价格方法或支持数量方法的工作和观点都是很有价值的,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它们在经验研究和理论分析这两方面都还存在一些瑕疵。经验研究的不足是,从事后和结果的角度提出评估容易导致归因问题,即无法从众多影响结果的因素中分离出一个政策的单独影响,这导致将其它因素的影响归为该政策的影响。而理论分析的不足则是,还未充分考虑实际运行问题的情况下就匆忙得出结论,比如信息需求、价格波动性、产量不确定等因素的影响未得到深入考察,这容易导致理论分析不符合现实。
在现实中,这两派观点的分歧,已经使那些正在选择和调整可再生能源促进政策的国家左右为难。当前我国的风电特许招标定价也受到质疑,有人主张代之以购电法(如电监会,业界专家施鹏飞等),而另一些人呼吁要实施配额制(李俊峰等,2006)。因此,有必要对这三种政策进行重新评估。本文拟从理论分析角度做出一些改进,方法是,通过将政策运行中相关决策者的信息需求和可能承担风险纳入考虑,来重新评价三种政策的可行性。
二、信息需求和风险承担
下面以风力发电促进为例,来分别考察政策制定者和潜在投资者在三种不同政策情形下做出决策所需要依赖的信息,以及可能面临和承担的风险。
本文对政策的选择和运行做如下假设:假定风力发电装机容量目标Q已经由政治程序确定,现在政策制定者面临的任务是,在购电法、招标制和配额制之间选择一种政策,并确定其参数,以求实现这个容量目标Q。潜在投资者观察到政策制定者确定的政策和其参数,决定是否投资和投资多少。
首先假定政策制定者选择通过招标制来实现这个容量目标Q。那么很简单,政策制定者首先要做的是发起一个总容量为Q的风电招标,这个参数的确定无需任何额外信息。潜在投资者观察到这个公开招标信息后,根据自己手头的项目的估计成本(包括风险成本)参加投标。这里,潜在投资者的信息需求是,与自己手头项目的成本有关的所有必要信息,这包括该项目的资源条件(包括风况、地貌、地质状况、交通条件、电网接入点位置等),机组类型和成本,运输和建造安装成本,运行、维护和管理成本,以及资金来源、贷款条件和税收待遇等。根据这些信息,投资者可以利用标准的风险管理技术(比如VAR方法),来确定一个符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标价格。政策制定者根据报价从低到高确定中标者(当然也可加人其它评标依据,比如国产化率),直到规定容量Q得到满足。从风险承担来看,投标者面临的相关风险,主要与自己对成本水平的判断有关,如果实际成本高于投标价格。则可能面临损失,反之,则容易丧失中标机会。从政策制定者角度看,它承担的风险是中标投资者可能不履行合同项目,不过通过对不履行者设置惩罚,以及要求参标项目必须事先取得审批部门预审同意等,该风险可大为缓解。
现在假定政策制定者选择购电法这个政策来实现目标Q。那么,它要做的就是,确定一个购电价格P,期望单位电能成本不高于P的可行风电项目的总容量达到Q。这要求政策制定者必须通晓全国所有可行地点的所有可行项目的与成本相关的信息(与招标制相比,这个信息要求高出许多),有了这些信息,政策制定者就可以大致建立一个关于价格和(成本不高于这个价格的)容量总数之间的关系,于是就可以选择一个价格P,使得容量目标Q得到满足。这里,政策制定者面临的风险主要与其对全国所有可行项目的成本信息的通晓程度有关,定价过高则会导致消费者负担过重和风电投资过热,而过低则会导致容量目标实现不足。对于潜在投资者,它只需根据自己手头项目的成本相关信息估计自身成本,如果不高于政策制定者发布的P,则选择投资,否则不投资。投资者的风险与对自己手头项目的成本相关信息的通晓程度有关,如果实际成本高于P却选择投资就会导致亏损。
最后假定政策制定者选择通过配额制来实现容量目标Q。这是一个复杂的决策过程,它需要做的是,确定一个配额比例x,然后期望电力市场和证书市场的同时均衡,对风力发电产生的激励(证书价格加上常规发电的上网价 格),能够激发投资者投资的容量达到Q。
为了澄清这里的困难,让我们先假定电力市场的需求函数QD、常规电力供给函数(假设是单位成本C)是已知的,并且假定市场上有一些投资者做出了投资,这些投资机组用集合Z表示。由于风能具有波动性,某年集合Z的发电量也是随机波动的,用QS(Z)表示,它就是该年的证书供应量。那么,根据证书市场和电力市场的同时均衡,可以推算证书得到的价格(也是随机变量,且由随机变量QS(Z)决定),用Pc(QS(Z))表示。这个价格加上批发电价(即C),就是单位风电得到的报酬。对于已在市场上的一个特定投资者来说,它在某年实际年发电量也是随机的,用QSi表示,那么,它得到的报酬就是(Pc(QS(z)) C),QSi,也是随机变量。这就是说,对于某个项目的投资者来说,即使知道市场将会发生的投资集合,他还要通晓这个投资集合的总发电量的概率分布、自有项目发电量的概率分布,以及前者和后者的联合概率分布之后,才能估算自有项目收益的概率分布。这里就存在一个决策的信息困境,即即使知道了电力需求函数,常规电力的供给函数,仅仅一个配额制的政策参数x,无法供投资者判断该不该投资——因为投资者无法事先知道市场将会发生的真实投资,所以无法决定要不要投资,又因为每个投资者都不知道要不要投资,所以,真正的投资容量是不可测度的。那么,政策制定者就面临政策目标难以实现的风险,投资者就面临无法估计投资能否盈利的问题。
三、结论
上面,我们从政策实际运行的角度,考虑了三种政策对决策者的信息要求和风险承担的影响,我们表明,招标制下决策者的信息需求最少,承担的风险也最小:购电法下政策制定者的信息需求较大,承担的风险也较大:而配额制对决策者的信息要求最高,决策者面临不可测度的风险,难以保证政策目标和成本回收的实现。
因此,在没有找到确切方法来克服配额制的高信息需求以及不可测风险之前,决不能贸然使用配额制来支持像风电这样能量不稳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其次,在我国当前风能资源调查程度不足、风电技术面临着更新换代的情况下,由于难以对全国范围风电的成本和一定成本下可行容量做出准确评估,所以招标制是最适合的政策。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促进政策,信息需求,风险承担,评估
一、引言
购电法和配额制是当前全球可再生能源促进政策中最流行和最重要的两种政策。根据REN21(2008),全球至少有60个国家使用某些政策来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最常见的政策是购电法,截止2007年,至少37个国家和9个州/省已经采纳这种政策,而且超过一半的购电法政策是在2002年以后出台的。配额制近年来也越来越流行,截止2007年。全球有44个州、省或国家有某种形式的RPS政策,而且超过一半的配额制政策是在2003年之后出台的。招标制在过去几年中也较为流行,使用过招标制的国家,至少有英国(已停用)、加拿大(州)、美国(州)、丹麦、法国、爱尔兰、立陶宛、挪威、波兰、巴西、印度以及中国等。在中国,招标制是对并网风电的促进政策,称为“风电特许权项目招标”。
关于这三种政策的争议,主要聚焦于政策的“效果”(Effectiveness)和“效率”(Efficiency)以及它们推进其它目标的能力。“效果”主要指的是这些政策实现一定可再生能源份额的能力:“效率”主要指的是这些政策实现既定可再生能源份额时伴随的成本的高低:其它目标包括技术多样化、地点多样化、消费者负担、市场遵从性和本土产业发展等。在这些方面。不同学者从各自的经验研究和理论分析等不同角度,得出一些相互冲突的结论。
支持购电法的观点认为,购电法的效果最好。推进容量安装的能力最强,更有利于推进技术学习、技术创新、规模经济、产业发展和成本降低,也有利于实现技术和地点多样化等目标,并且购电法在市场原则遵从上也不比配额制和招标制差;而配额制和招标制的效果都不好,推进容量安装的速度慢,难以推进技术和地点多样化,不利于推进技术进步、技术学习和本土制造业的发展;配额制下价格波动大,不利于中小投资者;招标制下中标项目实施率低(Lipp,2007)。
而支持招标制和配额制的观点则认为。理论上配额制和招标制可以通过直接规定市场份额或数量来保证数量目标的实现,并且配额制和招标制更加遵从市场原则,竞争压力有助于生产者降低成本和价格,实现以最小成本实现既定目标,对消费者负担小,技术进步的利益主要由消费者获得,而且英国的招标制确实驱动了风电价格的降低,美国德州的配额制在推动风电容量安装上也很成功;相反购电法对于市场是一种“重手”的干预,并且可能导致过重的消费者负担和生产者暴利,数量目标能否实现也是不确定的(Lipp,2007)。
应该说,这些或支持价格方法或支持数量方法的工作和观点都是很有价值的,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它们在经验研究和理论分析这两方面都还存在一些瑕疵。经验研究的不足是,从事后和结果的角度提出评估容易导致归因问题,即无法从众多影响结果的因素中分离出一个政策的单独影响,这导致将其它因素的影响归为该政策的影响。而理论分析的不足则是,还未充分考虑实际运行问题的情况下就匆忙得出结论,比如信息需求、价格波动性、产量不确定等因素的影响未得到深入考察,这容易导致理论分析不符合现实。
在现实中,这两派观点的分歧,已经使那些正在选择和调整可再生能源促进政策的国家左右为难。当前我国的风电特许招标定价也受到质疑,有人主张代之以购电法(如电监会,业界专家施鹏飞等),而另一些人呼吁要实施配额制(李俊峰等,2006)。因此,有必要对这三种政策进行重新评估。本文拟从理论分析角度做出一些改进,方法是,通过将政策运行中相关决策者的信息需求和可能承担风险纳入考虑,来重新评价三种政策的可行性。
二、信息需求和风险承担
下面以风力发电促进为例,来分别考察政策制定者和潜在投资者在三种不同政策情形下做出决策所需要依赖的信息,以及可能面临和承担的风险。
本文对政策的选择和运行做如下假设:假定风力发电装机容量目标Q已经由政治程序确定,现在政策制定者面临的任务是,在购电法、招标制和配额制之间选择一种政策,并确定其参数,以求实现这个容量目标Q。潜在投资者观察到政策制定者确定的政策和其参数,决定是否投资和投资多少。
首先假定政策制定者选择通过招标制来实现这个容量目标Q。那么很简单,政策制定者首先要做的是发起一个总容量为Q的风电招标,这个参数的确定无需任何额外信息。潜在投资者观察到这个公开招标信息后,根据自己手头的项目的估计成本(包括风险成本)参加投标。这里,潜在投资者的信息需求是,与自己手头项目的成本有关的所有必要信息,这包括该项目的资源条件(包括风况、地貌、地质状况、交通条件、电网接入点位置等),机组类型和成本,运输和建造安装成本,运行、维护和管理成本,以及资金来源、贷款条件和税收待遇等。根据这些信息,投资者可以利用标准的风险管理技术(比如VAR方法),来确定一个符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标价格。政策制定者根据报价从低到高确定中标者(当然也可加人其它评标依据,比如国产化率),直到规定容量Q得到满足。从风险承担来看,投标者面临的相关风险,主要与自己对成本水平的判断有关,如果实际成本高于投标价格。则可能面临损失,反之,则容易丧失中标机会。从政策制定者角度看,它承担的风险是中标投资者可能不履行合同项目,不过通过对不履行者设置惩罚,以及要求参标项目必须事先取得审批部门预审同意等,该风险可大为缓解。
现在假定政策制定者选择购电法这个政策来实现目标Q。那么,它要做的就是,确定一个购电价格P,期望单位电能成本不高于P的可行风电项目的总容量达到Q。这要求政策制定者必须通晓全国所有可行地点的所有可行项目的与成本相关的信息(与招标制相比,这个信息要求高出许多),有了这些信息,政策制定者就可以大致建立一个关于价格和(成本不高于这个价格的)容量总数之间的关系,于是就可以选择一个价格P,使得容量目标Q得到满足。这里,政策制定者面临的风险主要与其对全国所有可行项目的成本信息的通晓程度有关,定价过高则会导致消费者负担过重和风电投资过热,而过低则会导致容量目标实现不足。对于潜在投资者,它只需根据自己手头项目的成本相关信息估计自身成本,如果不高于政策制定者发布的P,则选择投资,否则不投资。投资者的风险与对自己手头项目的成本相关信息的通晓程度有关,如果实际成本高于P却选择投资就会导致亏损。
最后假定政策制定者选择通过配额制来实现容量目标Q。这是一个复杂的决策过程,它需要做的是,确定一个配额比例x,然后期望电力市场和证书市场的同时均衡,对风力发电产生的激励(证书价格加上常规发电的上网价 格),能够激发投资者投资的容量达到Q。
为了澄清这里的困难,让我们先假定电力市场的需求函数QD、常规电力供给函数(假设是单位成本C)是已知的,并且假定市场上有一些投资者做出了投资,这些投资机组用集合Z表示。由于风能具有波动性,某年集合Z的发电量也是随机波动的,用QS(Z)表示,它就是该年的证书供应量。那么,根据证书市场和电力市场的同时均衡,可以推算证书得到的价格(也是随机变量,且由随机变量QS(Z)决定),用Pc(QS(Z))表示。这个价格加上批发电价(即C),就是单位风电得到的报酬。对于已在市场上的一个特定投资者来说,它在某年实际年发电量也是随机的,用QSi表示,那么,它得到的报酬就是(Pc(QS(z)) C),QSi,也是随机变量。这就是说,对于某个项目的投资者来说,即使知道市场将会发生的投资集合,他还要通晓这个投资集合的总发电量的概率分布、自有项目发电量的概率分布,以及前者和后者的联合概率分布之后,才能估算自有项目收益的概率分布。这里就存在一个决策的信息困境,即即使知道了电力需求函数,常规电力的供给函数,仅仅一个配额制的政策参数x,无法供投资者判断该不该投资——因为投资者无法事先知道市场将会发生的真实投资,所以无法决定要不要投资,又因为每个投资者都不知道要不要投资,所以,真正的投资容量是不可测度的。那么,政策制定者就面临政策目标难以实现的风险,投资者就面临无法估计投资能否盈利的问题。
三、结论
上面,我们从政策实际运行的角度,考虑了三种政策对决策者的信息要求和风险承担的影响,我们表明,招标制下决策者的信息需求最少,承担的风险也最小:购电法下政策制定者的信息需求较大,承担的风险也较大:而配额制对决策者的信息要求最高,决策者面临不可测度的风险,难以保证政策目标和成本回收的实现。
因此,在没有找到确切方法来克服配额制的高信息需求以及不可测风险之前,决不能贸然使用配额制来支持像风电这样能量不稳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其次,在我国当前风能资源调查程度不足、风电技术面临着更新换代的情况下,由于难以对全国范围风电的成本和一定成本下可行容量做出准确评估,所以招标制是最适合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