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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7年4月21日,微博上一条消息因转发量遥遥领先而上了热门。微博主要内容是,南京警方捣毁一个制作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窝点。嫌犯们回收各品牌化妆品的空瓶、空纸盒等包装,在马桶边垃圾桶里清洗干净之后徒手灌装,盖日期出售。买家们低价购入后,再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或者实体店进行提价分销。我们可以看到这个窝点极其不正规,甚至让人作呕。但他们确确实实存在着。在捣毁这个窝点之前,早有一些假冒伪劣的化妆品流向了市场。这些对于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有着很大的消极影响。而这种假冒伪劣的化妆品很大一部分是借助网络渠道销售出去的。如此危险的日常用品存在如此严重的假冒伪劣行为,消费者应该如何应对?如今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本文将应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研究。
【关键词】:网购;化妆品;质量;法律
一、关于如何定义本文化妆品质量问题
从本文讨论中,我们讨论的化妆品质量问题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通过网络上进行销售;第二,假冒已注册的商标,让消费者难以辨认真假;第三,在产品中掺杂、产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二、网络平台化妆品质量难以保证的原因
网购化妆品的安全性堪忧,高达74.82%的消费者担心买到假冒伪劣品。大部分消费者都对网络销售化妆品的信任越来越低,甚至感到迷茫。笔者认为其实这其中的原因来自于多方面。
(一)相关化妆品企业的原因
各大品牌有推出扫码辨真伪的活动,即在自己旗下的正规生产的产品外包装上贴上防伪码,来供消费者辨别真假。但是在罗田查获的一起假冒日化用品案中我们可以看到,被查获的假冒日化用品中,每一件日化用品都贴着防伪二维码,并且用手机扫描可以得到相关的商品名称与价格。专业打假人员介绍说:“条形码是可以仿冒、伪造的,仅用”扫码“方式判断真伪并不可靠。”可知,对于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普通消费者来说,是难以在使用化妆品之前判断真假的,只有在皮肤发生一定的应激反应之后,才能察觉这质量问题。相关化妆品企业在如何辨别化妆品真假的问题上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去保护自己的消费者群体。
(二)法律的保护力度不够大
在刑法上,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2.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这些都是立即出现严重后果的,但是对于很多消费者来说,假冒伪劣的化妆品中的毒素在皮肤中的积累沉淀是日积月累的。不法制造者和销售者正是看到这个空隙,用低质量的,但不会立即出现应激反应的化学原料进行制作。那么日积月累的毒素,在日后给消费者带来的伤害将无人承担。法律上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有下列处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处罚是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相应数额的罚金还是太轻,不免有不法分子为金钱铤而走险。
种种原因导致了现在的网络化妆品质量问题,那么我们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三、网络化妆品的质量问题所针对的法律法规
(一)我国刑事领域
1、内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化妆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在这条法条中“不符合卫生标准”是需要解释的。到底怎样的化妆品算不符合卫生标准呢?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主要包括: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非法生产化妆品;未取得健康证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生产化妆品;生产化妆品所需要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使用化妆品新原料(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生产化妆品,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即用于护发、养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防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
生产的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或生产的化妆品未经卫生质量检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是指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而仍决意出售;等等。我们可知本文所讨论的网络销售表面光鲜亮丽,实则是”三无”的这一类化妆品就属于法条中所说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这一类中。如果给消费者造成严重危害,例如致人产生肉体较大痛苦的,如皮肤红肿、灼痛、瘙痒等,将面临刑事处罚。
2、我们可以看到在我国造假化妆品这一事件,这些假冒伪劣者也犯了假冒注册商标罪,此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在自己生产的产品外壳套上知名化妆品的外壳,利用别人在市场上的声誉来进行销售,是不当得利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我国民事领域
1、由《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三条可以明确知道《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没有许可证的企业是无法进行相关产品生产的。同样第十条中对于生产相关的工作人员也做出相应的健康卫生要求。所以可知国家对于许可生产化妆品的准入要求是很高的,没有到达此类要求的企业均属违规企业。
2、产品质量法的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了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第五十条也强调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产品质量法中很明显将生产者与产品捆绑在一起,生产者有义务确保自己的产品质量,消费者也是有权利去询问、质疑、检验产品质量问题。再看第五十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说明现在世面上“畅销”低价假货有伪造冒用他人标志之嫌疑,消费者应谨慎购买。
3、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中同样也规定了相关处罚细节,大致可分为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结语
政府应宣传相关科学、法律知识,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认知水平;也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時,能够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对抗。笔者相信如果法律与消费者齐心协力,网络平台的化妆品问题将不再是问题。
【关键词】:网购;化妆品;质量;法律
一、关于如何定义本文化妆品质量问题
从本文讨论中,我们讨论的化妆品质量问题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通过网络上进行销售;第二,假冒已注册的商标,让消费者难以辨认真假;第三,在产品中掺杂、产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二、网络平台化妆品质量难以保证的原因
网购化妆品的安全性堪忧,高达74.82%的消费者担心买到假冒伪劣品。大部分消费者都对网络销售化妆品的信任越来越低,甚至感到迷茫。笔者认为其实这其中的原因来自于多方面。
(一)相关化妆品企业的原因
各大品牌有推出扫码辨真伪的活动,即在自己旗下的正规生产的产品外包装上贴上防伪码,来供消费者辨别真假。但是在罗田查获的一起假冒日化用品案中我们可以看到,被查获的假冒日化用品中,每一件日化用品都贴着防伪二维码,并且用手机扫描可以得到相关的商品名称与价格。专业打假人员介绍说:“条形码是可以仿冒、伪造的,仅用”扫码“方式判断真伪并不可靠。”可知,对于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普通消费者来说,是难以在使用化妆品之前判断真假的,只有在皮肤发生一定的应激反应之后,才能察觉这质量问题。相关化妆品企业在如何辨别化妆品真假的问题上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去保护自己的消费者群体。
(二)法律的保护力度不够大
在刑法上,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2.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这些都是立即出现严重后果的,但是对于很多消费者来说,假冒伪劣的化妆品中的毒素在皮肤中的积累沉淀是日积月累的。不法制造者和销售者正是看到这个空隙,用低质量的,但不会立即出现应激反应的化学原料进行制作。那么日积月累的毒素,在日后给消费者带来的伤害将无人承担。法律上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有下列处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处罚是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相应数额的罚金还是太轻,不免有不法分子为金钱铤而走险。
种种原因导致了现在的网络化妆品质量问题,那么我们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三、网络化妆品的质量问题所针对的法律法规
(一)我国刑事领域
1、内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化妆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在这条法条中“不符合卫生标准”是需要解释的。到底怎样的化妆品算不符合卫生标准呢?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主要包括: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非法生产化妆品;未取得健康证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生产化妆品;生产化妆品所需要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使用化妆品新原料(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生产化妆品,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即用于护发、养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防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
生产的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或生产的化妆品未经卫生质量检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是指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而仍决意出售;等等。我们可知本文所讨论的网络销售表面光鲜亮丽,实则是”三无”的这一类化妆品就属于法条中所说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这一类中。如果给消费者造成严重危害,例如致人产生肉体较大痛苦的,如皮肤红肿、灼痛、瘙痒等,将面临刑事处罚。
2、我们可以看到在我国造假化妆品这一事件,这些假冒伪劣者也犯了假冒注册商标罪,此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在自己生产的产品外壳套上知名化妆品的外壳,利用别人在市场上的声誉来进行销售,是不当得利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我国民事领域
1、由《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三条可以明确知道《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没有许可证的企业是无法进行相关产品生产的。同样第十条中对于生产相关的工作人员也做出相应的健康卫生要求。所以可知国家对于许可生产化妆品的准入要求是很高的,没有到达此类要求的企业均属违规企业。
2、产品质量法的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了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第五十条也强调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产品质量法中很明显将生产者与产品捆绑在一起,生产者有义务确保自己的产品质量,消费者也是有权利去询问、质疑、检验产品质量问题。再看第五十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说明现在世面上“畅销”低价假货有伪造冒用他人标志之嫌疑,消费者应谨慎购买。
3、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中同样也规定了相关处罚细节,大致可分为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结语
政府应宣传相关科学、法律知识,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认知水平;也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時,能够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对抗。笔者相信如果法律与消费者齐心协力,网络平台的化妆品问题将不再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