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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
7月,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共上海市委的指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筹备重建。办公地址为吴兴路96号。
8月9日,中共上海市委发出《关于建立区、县人民检察院的通知》,上海各区、县人民检察院筹备重建。
8月20日,中共上海市委决定,黄赤波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重建后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成立。
1979年
1月,上海市黄浦区、卢湾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及上海县、嘉定县、宝山县、松江县、金山县、青浦县、奉贤县、南汇县、川沙县、崇明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建立。
3月6日,中共上海市委批复了同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设立办公室、政工处、一处(刑事检察)、二处(法纪经济检察)、三处(劳改检察)。
3月,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建立。中共上海市委批准重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5月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迁至淮海中路1431号办公,并对外挂牌。
5月,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批准陆明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6月26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1957—1959年全市检察系统被划为右派分子的34名检察于部进行复查后全部改正,对以严重右倾受重点批判处分的114名检察干部均作出复查结论,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1980年
1月5日 中共上海市委批准中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王范同志在整风反右中错受批判的复查结论》,撤销中共上海市委监委对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范的“调职、不作处分”的决定,恢复名誉。
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任命秦昆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7月2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迁至建国西路648号。
10月3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将杀人犯翁贵祥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案,认为一审原判正确,二审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1年3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于同年5月16日改判翁贵祥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81年
1月19日,中共上海市委直属机关党委批准中共上海市人民检察机关党委由9人组成,王兴任书记。
6月—7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与普陀、长宁、杨浦、青浦等区、县人民检察院遵照五城市治安座谈会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先后对66名逃脱、继续犯罪的劳改犯、劳教人员和刑满留场人员提起公诉,并配合各级法院在劳改农场开庭审理和公开审判,整顿劳改、劳教农场和监所的秩序。
1982年
3月6日—5月3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市总工会在市工人文化宫联合举办“反贪污反受贿展览会”。
4月1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秦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在上海电视台发表讲话,敦促经济犯罪分子在4月30日期限内迅速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6月25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上海的重要骨干徐景贤、王秀珍反革命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徐景贤、王秀珍犯有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策动武装叛乱罪、诬告陷害罪,徐景贤还犯有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7月2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对江青反革命集團在上海的重要骨干陈阿大、叶昌明、黄金海、戴立清、马振龙、朱永嘉等反革命案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83年
6月29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法纪检察厅和经济监察厅合并为一个厅的做法,也相应将法纪检察处和经济检察处合并为一个处。
8月13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向中共上海市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报《关于坚决贯彻中央、市委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的部署》,并下发区县检察院执行。
8月19日,上海市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第一战役第一仗打响。全市检察机关抽调716名干部参加统一行动,集中搜捕罪犯。
8月30日,上海市区、县人民检察院选择一批重大案件,集中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9月3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创办首届全日制法律大专班,在徐汇区业余大学举行开学典礼。
9月10日,中共上海市委批准,王兴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
1984年
8月16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文化大革命”期间任中共上海市委常委、市革委会副主任的犯有阴谋颠覆政府罪、策动武装叛乱罪、诬告陷害罪的王少庸,鉴于其对所犯罪行尚能坦白交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
10月6日 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在外地劳改、劳教场所设置上海市军天湖、白茅岭、四岔河、川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市检察院的派出机构。上述4个农场区检察院在1985年11月正式成立。
10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关于1984年、1985年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吸收录用和选调干部工作的通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全市公开招收检察工作人员。10月17日报名,11月4日笔试。全市各级检察院从各条战线的干部和职工中录取523人。
11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撤销自侦处,分别设置法纪检察处与经济检察处。
12月28日 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设置上海石油化工总厂地区人民检察院。次年4月,上海石油化工总厂地区人民检察院正式成立。
1985年
2月1—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海召开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长会议,讨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全国政法会议精神。
10月31日—11月1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市检察系统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工作会议。
1986年
5月17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举行记者招待会,通报检察机关对上海石油化工总厂化工一厂在检修中造成4人死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查处情况。
1987年
4月15日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撤销,上海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划归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领导。
1988年
4月25日 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石祝三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任命石祝三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5月10日 上海市检察学会召开成立大会。
6月24日 上海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贪污受贿罪案接待室正式成立,并挂牌对外办公(1995年8月9日统一改为“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9月1日—19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派出驻上海市邮电管理局邮电检察组。
7月,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共上海市委的指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筹备重建。办公地址为吴兴路96号。
8月9日,中共上海市委发出《关于建立区、县人民检察院的通知》,上海各区、县人民检察院筹备重建。
8月20日,中共上海市委决定,黄赤波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重建后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成立。
1979年
1月,上海市黄浦区、卢湾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及上海县、嘉定县、宝山县、松江县、金山县、青浦县、奉贤县、南汇县、川沙县、崇明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建立。
3月6日,中共上海市委批复了同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设立办公室、政工处、一处(刑事检察)、二处(法纪经济检察)、三处(劳改检察)。
3月,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建立。中共上海市委批准重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5月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迁至淮海中路1431号办公,并对外挂牌。
5月,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批准陆明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6月26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1957—1959年全市检察系统被划为右派分子的34名检察于部进行复查后全部改正,对以严重右倾受重点批判处分的114名检察干部均作出复查结论,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1980年
1月5日 中共上海市委批准中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王范同志在整风反右中错受批判的复查结论》,撤销中共上海市委监委对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范的“调职、不作处分”的决定,恢复名誉。
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任命秦昆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7月2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迁至建国西路648号。
10月3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将杀人犯翁贵祥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案,认为一审原判正确,二审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1年3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于同年5月16日改判翁贵祥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81年
1月19日,中共上海市委直属机关党委批准中共上海市人民检察机关党委由9人组成,王兴任书记。
6月—7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与普陀、长宁、杨浦、青浦等区、县人民检察院遵照五城市治安座谈会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先后对66名逃脱、继续犯罪的劳改犯、劳教人员和刑满留场人员提起公诉,并配合各级法院在劳改农场开庭审理和公开审判,整顿劳改、劳教农场和监所的秩序。
1982年
3月6日—5月3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市总工会在市工人文化宫联合举办“反贪污反受贿展览会”。
4月1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秦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在上海电视台发表讲话,敦促经济犯罪分子在4月30日期限内迅速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6月25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上海的重要骨干徐景贤、王秀珍反革命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徐景贤、王秀珍犯有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策动武装叛乱罪、诬告陷害罪,徐景贤还犯有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7月2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对江青反革命集團在上海的重要骨干陈阿大、叶昌明、黄金海、戴立清、马振龙、朱永嘉等反革命案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83年
6月29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法纪检察厅和经济监察厅合并为一个厅的做法,也相应将法纪检察处和经济检察处合并为一个处。
8月13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向中共上海市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报《关于坚决贯彻中央、市委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的部署》,并下发区县检察院执行。
8月19日,上海市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第一战役第一仗打响。全市检察机关抽调716名干部参加统一行动,集中搜捕罪犯。
8月30日,上海市区、县人民检察院选择一批重大案件,集中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9月3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创办首届全日制法律大专班,在徐汇区业余大学举行开学典礼。
9月10日,中共上海市委批准,王兴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
1984年
8月16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文化大革命”期间任中共上海市委常委、市革委会副主任的犯有阴谋颠覆政府罪、策动武装叛乱罪、诬告陷害罪的王少庸,鉴于其对所犯罪行尚能坦白交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
10月6日 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在外地劳改、劳教场所设置上海市军天湖、白茅岭、四岔河、川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市检察院的派出机构。上述4个农场区检察院在1985年11月正式成立。
10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关于1984年、1985年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吸收录用和选调干部工作的通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全市公开招收检察工作人员。10月17日报名,11月4日笔试。全市各级检察院从各条战线的干部和职工中录取523人。
11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撤销自侦处,分别设置法纪检察处与经济检察处。
12月28日 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设置上海石油化工总厂地区人民检察院。次年4月,上海石油化工总厂地区人民检察院正式成立。
1985年
2月1—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海召开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长会议,讨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全国政法会议精神。
10月31日—11月1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市检察系统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工作会议。
1986年
5月17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举行记者招待会,通报检察机关对上海石油化工总厂化工一厂在检修中造成4人死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查处情况。
1987年
4月15日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撤销,上海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划归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领导。
1988年
4月25日 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石祝三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任命石祝三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5月10日 上海市检察学会召开成立大会。
6月24日 上海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贪污受贿罪案接待室正式成立,并挂牌对外办公(1995年8月9日统一改为“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9月1日—19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派出驻上海市邮电管理局邮电检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