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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然而,当代犯罪学的研究表明犯罪是不能够被完全消灭的。正确认识基层社区矫正的现状、各种制约因素,是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功能、正确评价现实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一步完善这项政策的首要前提。本文从我国当前基层社区矫正现状,制约因素,以及发展展望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待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社区矫正;制约因素;发展建议
如果将社区矫正的起始日看成是2003年7月10日两院两部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之日起,那么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开展十年了。而上海早在2002年8月就率先在徐汇、普陀和闸北三个区进行了社区矫正的试点[1]。在实行过程中我们看到了社区矫正带来的成效,但是,在工作中,有的地方也出现了诸如制度的设置、经费、人员素质等问题,还有的地方出现了矫正对象不报到、不服管理等问题。如何认识社区矫正本身及其制约因素才是我们更应关注的问题。社区矫正在我国虽然还尚未立法,但作为一项刑事政策,我们必须认识到它的重要性与严肃性。因此,深刻认识基层社区矫正存在的不足,完善相关的制度,对于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功能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社区矫正的成效:
一、在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最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于2012年3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从很大程度上使社区矫正走上规范化,使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有了“法律”依据。
二、明确了主体。《刑法修正案(八)》、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四类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工作有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主体与责任的明确,使基层社区矫正工作更好的开展,防止基层司法所因主体不明而无法开展工作。
三、加强了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山东省司法厅于2012年下发的《山东省司法厅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其中对司法所各项业务、办公场所设备、交通工具等方面做了相关规定。这对基层的社区矫正工作指明了工作要求,奠定了进一步开展社区矫正的基础。
四、加大了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全国各地积极开展政法干警招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其中山东省走在了全国试点的前列,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招录政法干警64名,截止到2013年共招录4届司法类政法干警,累计招录420余名政法干警全部充实到基层司法所工作,同时在山东省省考招录的公务员中拿出了一部分编制充实基层司法所,壮大了基层司法行政队伍。
社区矫正的制约因素:
一、缺少一部专门法律,目前无法可依。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种刑罚处罚。现在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两高两部《办法》),该文件的性质类似于司法解释,这与社区矫正的重要性、严肃性极不匹配,从而使基层社区矫正工作效果打折扣。
二、经费保障不到位,基层工作人员积极性不强。
基层社区矫正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两高两部的通知中没有规定。各地《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中,规定财政部门的职责时,只提出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但并没有说明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经费保障款项、使用条件、使用时间、申请及使用的主体和程序,现在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的工作人员要为矫正工作中交通费、通信费自己买单,导致他们对这项工作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司法行政机关没有矫正强制权,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行活动。据我们调查,有部分矫正对象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考核奖惩报着无所谓的态度,有的矫正对象的以经济、生活等种种理由不参加有关矫正活动,而基层的司法所只能是教育批评。由于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权力,面临有义务执法但无权力执法的困境,有的地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形同虚设,严重影响了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基层司法所力量还比较薄弱。
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据调查2005年,山东省逐步调整司法所的体制、落实编制。按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司法所由三名以上在编在岗人员组成。在调研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意见》还有一定的距离,集体性质的干部和事业人员仍占一定的比例,一兼多职、安排非本职工作的现象仍然存在。潍坊市安丘市司法局平均每个司法所都接管50人以上,其中,安丘市司法局景芝司法所每月在矫人员均能达到80人以上。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少,专业知识缺乏也制约着社区矫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发挥。
那么,社区矫正工作要取得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我们应多管齐下,不断完善相关的制度。
对策一、建议全国人大加快立法步伐。
全国人大看到了社区矫正的重要性。及时修改了《刑法》、《刑诉》,增强社区矫正有关内容。应根据近几年的社区矫正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尽快地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矫正的内容、矫正的程序、各部门的权力与义务等作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对策二、建议成立统一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
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自上而下的成立统一领导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这个机构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诸部门参加,设立固定办公地点,可以考虑设立综合窗口的形式,由上述部门合署办公,便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与协调。
对策三、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财政保障措施。
国家财政部应制定《社区矫正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地方每个社区矫正对象所需费用,再由地方财政列入当年的政府财政预算,由市、区(县)级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拨付给基层司法所,把经费、补助落实到实处。完善审计检查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解决司法所因经费紧张而无法开展工作的困境。 对策四、建议全国人大对司法行政机关授权。
司法行政部门是行政机关,工作遵循的原则之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为避免法律空白而出现工作漏洞,为维护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全国人大在制定的《社区矫正法》中,应赋予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必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在矫正对象无故不参加矫正活动、脱管或违法对抗时,可以直接行使必要的强制管理手段,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对策五、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严格按照各地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加大基层司法所的建设力度。一是进一步落实体制编制调整的有关规定。司法所行政和业务归口管理,增加编制,及时补充缺编人员,充实基层,明确司法所的工作职责;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花钱买服务的方法招募一批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来协助基层的社区矫正工作。二是制定和公开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加强监督与制约,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的透明度。三是加大对基层司法干警的培训教育力度。着力提高政治信念、专业素质、服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整体素质高、综合实力强、年轻化,既能解决复杂矛盾又廉洁奉公的社区矫正队伍。
对策六、调动当地政府的积极性。
各地可以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把地方的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地方政绩考核项目,尤其是基层的街道、乡镇一级,把社区矫正工作与当地的综治维稳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实行党政部门领导负责制,落实责任。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正在基层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成功经验的同时,也要勇于改进不足而使之更加完善。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逐步完善,人们对社区矫正认识的不断深化,这项制度必将在我国发挥更大的作用,这项制度必定会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注释:
[1]上海市首开我国社区矫正之先河,20世纪末,上海市女子监狱以及上海市少年管教所进行了探索,效果较好。
参考文献:
[1]邱兴隆:《关于惩罚的哲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
[2]加罗法洛:《犯罪学》,耿伟、王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
[3]林山田:《刑罚学》,台北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3年版。
[4]翟中东:《刑法中的人格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1月第1 版。
[5]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
[6]文海林:“以目的为主的综合刑法”,载《法学研究》 第2004年第1期。
[7]马建川、翟校义:《公共行政原理》,2002年11月第1版。
[8]廖斌、何显兵:《社区建设与犯罪防控》,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
(作者通讯地址:安丘市司法局,山东 安丘 262100)
关键词:社区矫正;制约因素;发展建议
如果将社区矫正的起始日看成是2003年7月10日两院两部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之日起,那么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开展十年了。而上海早在2002年8月就率先在徐汇、普陀和闸北三个区进行了社区矫正的试点[1]。在实行过程中我们看到了社区矫正带来的成效,但是,在工作中,有的地方也出现了诸如制度的设置、经费、人员素质等问题,还有的地方出现了矫正对象不报到、不服管理等问题。如何认识社区矫正本身及其制约因素才是我们更应关注的问题。社区矫正在我国虽然还尚未立法,但作为一项刑事政策,我们必须认识到它的重要性与严肃性。因此,深刻认识基层社区矫正存在的不足,完善相关的制度,对于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功能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社区矫正的成效:
一、在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最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于2012年3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从很大程度上使社区矫正走上规范化,使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有了“法律”依据。
二、明确了主体。《刑法修正案(八)》、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四类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工作有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主体与责任的明确,使基层社区矫正工作更好的开展,防止基层司法所因主体不明而无法开展工作。
三、加强了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山东省司法厅于2012年下发的《山东省司法厅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其中对司法所各项业务、办公场所设备、交通工具等方面做了相关规定。这对基层的社区矫正工作指明了工作要求,奠定了进一步开展社区矫正的基础。
四、加大了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全国各地积极开展政法干警招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其中山东省走在了全国试点的前列,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招录政法干警64名,截止到2013年共招录4届司法类政法干警,累计招录420余名政法干警全部充实到基层司法所工作,同时在山东省省考招录的公务员中拿出了一部分编制充实基层司法所,壮大了基层司法行政队伍。
社区矫正的制约因素:
一、缺少一部专门法律,目前无法可依。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种刑罚处罚。现在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两高两部《办法》),该文件的性质类似于司法解释,这与社区矫正的重要性、严肃性极不匹配,从而使基层社区矫正工作效果打折扣。
二、经费保障不到位,基层工作人员积极性不强。
基层社区矫正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两高两部的通知中没有规定。各地《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中,规定财政部门的职责时,只提出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但并没有说明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经费保障款项、使用条件、使用时间、申请及使用的主体和程序,现在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的工作人员要为矫正工作中交通费、通信费自己买单,导致他们对这项工作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司法行政机关没有矫正强制权,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行活动。据我们调查,有部分矫正对象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考核奖惩报着无所谓的态度,有的矫正对象的以经济、生活等种种理由不参加有关矫正活动,而基层的司法所只能是教育批评。由于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权力,面临有义务执法但无权力执法的困境,有的地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形同虚设,严重影响了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基层司法所力量还比较薄弱。
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据调查2005年,山东省逐步调整司法所的体制、落实编制。按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司法所由三名以上在编在岗人员组成。在调研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意见》还有一定的距离,集体性质的干部和事业人员仍占一定的比例,一兼多职、安排非本职工作的现象仍然存在。潍坊市安丘市司法局平均每个司法所都接管50人以上,其中,安丘市司法局景芝司法所每月在矫人员均能达到80人以上。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少,专业知识缺乏也制约着社区矫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发挥。
那么,社区矫正工作要取得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我们应多管齐下,不断完善相关的制度。
对策一、建议全国人大加快立法步伐。
全国人大看到了社区矫正的重要性。及时修改了《刑法》、《刑诉》,增强社区矫正有关内容。应根据近几年的社区矫正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尽快地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矫正的内容、矫正的程序、各部门的权力与义务等作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对策二、建议成立统一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
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自上而下的成立统一领导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这个机构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诸部门参加,设立固定办公地点,可以考虑设立综合窗口的形式,由上述部门合署办公,便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与协调。
对策三、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财政保障措施。
国家财政部应制定《社区矫正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地方每个社区矫正对象所需费用,再由地方财政列入当年的政府财政预算,由市、区(县)级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拨付给基层司法所,把经费、补助落实到实处。完善审计检查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解决司法所因经费紧张而无法开展工作的困境。 对策四、建议全国人大对司法行政机关授权。
司法行政部门是行政机关,工作遵循的原则之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为避免法律空白而出现工作漏洞,为维护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全国人大在制定的《社区矫正法》中,应赋予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必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在矫正对象无故不参加矫正活动、脱管或违法对抗时,可以直接行使必要的强制管理手段,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对策五、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严格按照各地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加大基层司法所的建设力度。一是进一步落实体制编制调整的有关规定。司法所行政和业务归口管理,增加编制,及时补充缺编人员,充实基层,明确司法所的工作职责;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花钱买服务的方法招募一批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来协助基层的社区矫正工作。二是制定和公开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加强监督与制约,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的透明度。三是加大对基层司法干警的培训教育力度。着力提高政治信念、专业素质、服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整体素质高、综合实力强、年轻化,既能解决复杂矛盾又廉洁奉公的社区矫正队伍。
对策六、调动当地政府的积极性。
各地可以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把地方的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地方政绩考核项目,尤其是基层的街道、乡镇一级,把社区矫正工作与当地的综治维稳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实行党政部门领导负责制,落实责任。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正在基层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成功经验的同时,也要勇于改进不足而使之更加完善。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逐步完善,人们对社区矫正认识的不断深化,这项制度必将在我国发挥更大的作用,这项制度必定会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注释:
[1]上海市首开我国社区矫正之先河,20世纪末,上海市女子监狱以及上海市少年管教所进行了探索,效果较好。
参考文献:
[1]邱兴隆:《关于惩罚的哲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
[2]加罗法洛:《犯罪学》,耿伟、王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
[3]林山田:《刑罚学》,台北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3年版。
[4]翟中东:《刑法中的人格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1月第1 版。
[5]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
[6]文海林:“以目的为主的综合刑法”,载《法学研究》 第2004年第1期。
[7]马建川、翟校义:《公共行政原理》,2002年11月第1版。
[8]廖斌、何显兵:《社区建设与犯罪防控》,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
(作者通讯地址:安丘市司法局,山东 安丘 26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