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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婚姻法》;运动月;乡村宣传;思想观念;邢台
【中图分类号】K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6644-(2019)04-0100-07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公布后,在宣传贯彻实施的过程中并不如意。1953年中共中央将该年的3月份作为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月,以群众运动的方式来推行《婚姻法》。有学者指出,自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其宣传呈现出临时性、突击性和被动性的特点,而1953年《婚姻法》运动月的宣传“广度和深度都比此前更进了一步”。①但在这一运动月中,宣传为何比之前更加有效?以往研究多从组织运行方面进行相关考察。②本文基于河北省邢台县③的有关档案,在学界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对《婚姻法》在乡村贯彻实施中的困境进行分析,重点从思想层面入手,以期展开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讨论。
一、《婚姻法》贯彻实施困境的缘由
1950年5月1日,《婚姻法》公布施行,目的是要废除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但在各地推行的过程中,《婚姻法》屡屡受阻。究其原因,传统观念、习俗和法律之间的冲突,以及财产纠葛是主要因素。
(一)传统观念、习俗与法的冲突
新中国成立以前,封建伦理纲常在乡村社会长期禁锢民众思想,父权、夫权观念根深蒂固,重男轻女现象尤为突出。而《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要推翻以男子为中心的‘夫权’支配,保护妇女和子女的正当利益。”④这对乡村传统的“夫唱妇随”观念造成了冲击,同时也带来相当程度的误解。部分基层干部和群众认为婚姻法是“妇女法”。如邢台县二区赴朝慰问团做报告时,见妇女来的多了,区干就想起来了宣传婚姻法,好像婚姻法就是给妇女宣传的。⑤一位村干在开群众会时说:“开你们妇女这样好的大会,你们还不马上到。”另有一位党员也犹豫道:“贯彻婚姻法是妇女的事,我们男人宣传有点不大方便。”普通群众则感叹:“妇女翻身了,谁还敢说。”与此同时,个别妇女借势扬言:“我翻身了,说我咱就离婚。”①不论是虚张声势或是真实的离婚诉求,都使得基层干部在贯彻《婚姻法》时有了顾虑和考量。1950年某村有个妇女在区里没能离婚,便前往县里,随后村干部找到县里说:“她的婚不能离,我村有数十个妇女都看着她,如果她一离,全村大乱,村上什么工作不能干了。”②《婚姻法》在頒布后的一段时间里,基层干部和群众“谈法色变”,干部们不愿主动宣传,群众对其误解颇多。
《婚姻法》主张婚姻自由,结婚和离婚都要遵从双方意愿。婚前“要提倡男女社交自由,未婚男女恋爱自由,对于男女间的来往与恋爱只要不妨碍学习和工作,就不要引为大惊小怪或加以干涉。”③这一现代恋爱观本无可厚非,但在20世纪50年代,传统婚姻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农村,对闺阁女子的衡量标准本就较已婚妇女更为苛刻。而在发生一些出格事情之后,自由恋爱更是引起了民众的非议和反感。邢台五区1951年“干涉自由结婚的共4件,主要是村干不满意,原因是先奸后婚,马河两件,羊圈一件,南后庄一件。”④尤其是羊圈村事件,在当地争议很大。女方姓戴,本与一南下干部订婚,其父是村支书。但她之后与姓郑的男子发生恋爱关系,并流产过一个孩子。1951年冬训小组针对这件事进行了激烈讨论,有干部认为婚前发生关系,不是自由恋爱,而是破鞋流氓,女方父亲是村支书,以后如何再领导他人。另有干部说,如果父亲不包办,早让结婚就好了。性乱都是由于婚姻不自由产生的。⑤袁家庄1951年结婚5对,均为村支书介绍,该村支书不同意恋爱结婚,他认为“恋爱就是通奸”,他不同意“先奸后婚”,而羊圈村事件就是先有奸情,后批准结婚的。袁家庄支书对这样的事情“闹不通”。⑥
可以看出,在旧的道德伦理与诉诸法律的行为发生冲突时,新政权试图扭转和塑造传统观念。虽然法律通过国家机器被强制执行,但作为接受者的民众对《婚姻法》的不解和排斥依旧存在。基层干部在贯彻法律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传统道德与原有的社会秩序。
(二)经济财产问题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⑦这本是为了保护妇女,使其离婚后有财产支撑,了却后顾之忧。邢台县大部分地区属于老解放区,土地改革结束较早。土改时男女平等,均有一份土地。分配土地原是中共实现其政治承诺、巩固政权合法性的举措,有助于提高女性地位、推动女性解放。但始料不及的是,土地的拥有,在离婚时却一定程度上成了阻碍妇女争取婚姻自由的绊脚石。
《婚姻法》施行后,离婚带产遭遇多方掣肘。为了顺利离婚,一些妇女宁愿主动放弃带产。据邢台县法院统计,在1950年1月至6月中,在171件离婚案件中,女方自愿不带产的有139人,占81.3%;双方同意带的有21人,占12.3%;法院判决带的有11人,占6.4%。这里的所谓带产是指房子、土地,其它女方私人用品或衣服未算入在内。①从上面表格也可以看到,随着《婚姻法》的宣传,离婚带产比例虽有增大,但在很多地区仍未普及。
邢台县1952年部分区结婚离婚情况统计表(1952年12月)
区别 结婚数 离婚数 带产 复婚 带产占离婚数百分比 备注
一区 436 88 86 97.7%
二区 364 121 55 14 45.4%
三区 560 85 35 44.7%
五区 217 100 56 15 56% 15个结婚时带产
六区 286 101 46 18 45.5% 8个结婚时带产
七区 252 56 32 2 57.1%
资料来源:邢台县档案馆馆藏,档案号:29-1-3 妇女离婚未带产的原因显而易见,在20世纪50年代,土地、房子对村民来说是重要资产。男女双方结婚时,主要是男方出钱出力,耗费几十年积蓄,离婚对男方来说是“人财两空”。而基层干部大多农民出身,对此情况了然于胸。所以,在财产问题上,干部也是想方设法帮男方留住。如邢台五区的一名村干,在该村姓郭的妇女离婚时,当了她不带产的保人。但离婚后,女方又提出带产。村干很气愤:“你早些说的啥,为啥又要代(带——引者注)财产,早知你这样,就不让你离婚。”②即使法院判决妇女离婚带产,“判决后村干再去动员女方少带或不带。”③一区辛庄,从1950年到1952年底,有4个妇女离婚,其中一位姓杨的妇女带了财产。她在离婚后,分了二亩地和二间房,在村卖时,无人敢买,最后听取村干和群众建议,她将这些折合成六斗小米,又卖给了原来的婆家。④土地和房子为不动产,不易携带,除去因婆家贫穷,无财产可带外,一些妇女在离婚时,干脆只带走浮财。随着时间的延续和《婚姻法》的推广,法院判决离婚带产案比过去有所增加。但法院只管判决,判决之后执行情况如何,并没有进行过检
查。⑤
而离婚带产也带来了另一种恐慌,从侧面加重了乡村重男轻女的思想。带产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土地,对于小农经济来说,土地是生存生活的保障。因此离婚带产与否要对比土改前后,若土改前已结婚,便有土地可带。若土改前尚未出嫁,就要另当别论。所以,1952年四区有一提案 :“女儿要财产问题”。办理情况中回复:“如是土改时,你在娘家,规定把财产给了你,那你现在仍然还可以要,如是经过给你后,你已经给了别人,现在就不应再要。”⑥群众有说:“生女儿多的人该倒霉了,嫁一个女儿带一份财产。”⑦
财产关系是婚姻问题的一大关键,虽然新中国成立后,土地的分配提高了女性的话语权,却一时无法改变女性群体的弱势地位。若想宣传推广《婚姻法》,需要由此入手,既要使女方得到保障,也要让男方从中受益。只有双方都接受,这部法律的根本价值才能体现。
二、从思想上宣传动员
1953年,中共中央将该年3月份作为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月,除少数民族地区和尚未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外,全国各地不论城市或乡村,“在这个月内要动员全党及党外一切力量,展开一个声势浩大、规模壮阔的群众运动,务期达到《婚姻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从而改变空气,移风易俗”,并认为贯彻《婚姻法》是人民内部的事情,要坚持长期教育的方针,以扭转几千年来的旧思想。①
对于《婚姻法》颁布后,各地出现的大量离婚案件和因婚死亡事件,党中央已经给予关注。1953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其中点明了运动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和激进行为,为运动的正常开展划出底线和红线,指示各级党委除对极少数严重犯罪分子进行主动检查外,一般人民群众以宣传为限。与土改、镇压反革命等政治运动不同,这次非阶级斗争的宣传教育运动,从一开始就被赋予了温和色彩。
(一)统一干部的思想认识
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后,不少地区的干部只把它作为临时任务,存在放任自流甚至抗拒的现象。针对这一情况,党中央要求贯彻《婚姻法》运动首先从干部队伍的组织和思想入手,使其在认识上达成一致。由此,邢台县搭建了由县长担任主任的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并对内部机构进行完善、分工,保证运动的正常开展。
邢台县村干在培训之前,思想上主要存在三种不良倾向:一是“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认为贯彻不贯彻都可,贯彻不过多开两次会,误些工夫”;二是“部分村因封建思想严重,他们认为离婚是丢人,是拆散家庭,尤其对离婚代(带——引者注)产搞不懂”;三是“老区(五六七区)与新区一类村部分干部存在自满情绪,认为婚姻法已贯彻的差不多了,无需再贯彻。”②
运动月开始前,邢台县做了一系列准备。2月6日至9日,在县委领导下,集训了134名县区干部。同时,县委按婚姻法贯彻程度将村庄分为三类,分别在一类村折户、二类村西黄村、三类村辛庄进行了调查、试验工作。通过调查,基本了解全县各种不同类型村对婚姻法的贯彻执行情况。随后,又抽出2天时间开展婚姻法的学习与检查,参加人员包括基层干部(支书、村长、团支书、妇女主任等)在内,共875人。
邢台县委要求2月20日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2月21日将三个类型村的情况总结上报,3月3日开始对干部展开普训。普训后为以点带面,又抽出128名县区干部深入到39个村展开重点工作。“普训是分47个片村,训练了8167人(村村都有),时间5天,每天上午讲课,下午回村讨论”。③而学习的内容,县委计划“除了传达中央指示,报告本县计划外,还要讲完河北省委发的干部婚姻法学习的五个文件”。④普训中说明运动月的方针、政策、性质和目的,使干部明白贯彻婚姻法的重大意义,解除对婚姻法的疑虑和誤解,统一干部思想。
培训后,干部在会上进行自我检讨。如:南康庄村长说:“50年因我限制我儿子和媳妇离婚,结果儿媳投井自杀,封建思想真是要不的,活活把一个人害死了,要是执行婚姻法,咋还能出这人命事呢”。一位村长也说“未学习前我总认为这工作不重要……现在我知道这种思想是不对的,如果家庭不和或妇女受虐待,这些人咋能安心生产呢,这就妨碍国家建设……以后真得好好贯彻婚姻法。”①在打通思想的基础上,县委教育干部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不同村存在的不同问题再对照政策来衡量”,而不是一味地强制性地将全部内容灌输给群众,这也“转变了部分村干的情绪”。②
同时,在普训过程中,“大部分地区都从各个方面搜集了群众思想,如五区除在支书会上搜集外,又有干部深入到村进行了解,在讲课或讨论中也了解反映”。县委派工作组进村,“到村后,首先要了解情况,找出该村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出工作重点,并根据群众思想变化对症下药,宣传贯彻政策”。群众对此次运动月有各种顾虑和担忧,总的来说,有以下几种:“过去有买卖包办行为者怕斗争”;“有虐待媳妇的婆婆和男人,或有两个老婆的男人对贯彻婚姻法抱着怀疑、恐惧态度”;“曲解婚姻法为离婚法,怕让离婚”;“寡妇怕强迫改嫁”;“老年人怕提高妇女后没老没小”;“有些群众看不惯自由恋爱,认为自由恋爱是丢人的事”。③干部根据了解到的实际情况,抓住民众的这些思想“要害”,开始展开有针对性的宣传。 (二)结合生产进行宣传
将3月份作为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月,目的是在农历春节过后,赶在春耕生产之前进行。春耕生产是农村压倒一切的中心工作,其他工作必须围绕并结合春耕生产进行,凡是有影响的任务,都要改变、推迟或缩小原计划。④乡村社会一向以生产为主,发家致富是农民辛勤劳动的追求与动力。抓住民众这一心理诉求,将贯彻《婚姻法》与此结合,可以引起共鸣与关注。
1949年后,国家为恢复国民经济,从妇女解放目的出发塑造全新妇女形象,提倡劳动光荣,鼓励乡村妇女积极参与田间生产,“只有参加生产才是解放妇女唯一的道路”。⑤邢台县的大多地区,妇女没有参与田间劳动的传统,因此要教育她们“只有取得经济地位才能达到真正解放道路,现在苏联妇女与男人处于绝对平等地位,因为他们都积极参加劳动,建设国家,以劳动换来的平等。”⑥经过组织动员,邢台县妇女大多已参与到各种劳动生产中去,这也为《婚姻法》的贯彻奠定了基础。
在《婚姻法》运动月中,“宣传时特别要从生产上说明新婚姻法的好处”。⑦将生产与婚姻法相结合,在互助劳动中进行宣传教育,使群众了解到新婚姻法有利于发家致富。如孔村通过大会制定出婚姻法运动月的生产计划,讲明新婚姻制度不仅为了达到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也要达到家庭和睦、团结生产,并强调指出妇女参加生产劳动是为了提高自己的地位,并批判了依靠男人生活的思想。⑧工作组在进村时也注重这方面典型材料的收集,并向群众宣传。如在七区折户村,工作组注意到姚淑芹“在未结婚前啥活也不想干,像个疯子一样,自1952年7月自由跟靳连生结婚后,变样了,生产很积极,也不像过去那样疯了,他们相亲相爱,共同劳动,共同学习,过着美满幸福的生活。”⑨在运动月中邢台县将婚姻自由与家庭的劳动致富相联系,增加自由恋爱结婚的吸引力,帮助《婚姻法》走进民众生活,减少排斥与阻力。
(三)结合建设和睦家庭进行宣传
运动月中邢台县也注意将贯彻《婚姻法》与建设幸福和睦家庭相结合。家庭关系不和,自古本是常有之事,1950年邢台县的一份统计也折射出乡村家庭关系的复杂性:“家庭不和,虐待妇女,有三个区四个村七件”,“解决婚姻问题,夫妇不和离婚,两区三个村七件”,“调和夫妇不和,三个区三个村八件”,“姑嫂不和,二个区二个村二件”。①
邢台县干部抓住这个问题,“在宣传中要特别注意妇女的本身疾苦和家庭不和,婆媳之间的纠纷问题”。②干部将此现象向群众解释为:“在旧封建社会下,婚姻问题都是由父母之命,听媒人之言,给女儿订婚,男女本人根本就不知道对方是啥样的家人,家庭啥样的人,尤其是女方在上轿时自己还不知道婆家有多少人,男人是啥样更不知道,所以结婚后造成夫妻感情不好,家庭不和的现象,尤其是妇女又多一层夫权的压迫。”③由此,干部抓住问题关键,提倡婚姻自由,进一步宣传:“所谓自主结婚,都是经过两个人恋爱,谁也摸准了谁的脾气,心投意合结婚的”。④
这一方法很快取得成效。如:五区的马河村在开群众会时,干部经过了解,“确定了家庭不和当重点”,宣传“婚姻法是叫搞好家庭和睦,团结生产,婆爱媳、媳敬婆时,大家都非常满意,到会的群众210人都是静耳细听。”⑤一位保姆组长学习后,在讨论时说:“我过去认为叫我去学习是因为我有儿媳妇,给儿媳妇不和,开大会斗争我呀,原来是叫搞好和睦家庭……我一定要将家庭搞和睦,不但我家要和,而要大量向群众宣传。”⑥六区桃树坪七十多岁的一位赵姓村民,经过学习,也由反对婚姻法转变为积极拥护,他说:“我这么大年纪了,没有和和气气的和她(指妻子)过一天,吵嘴打架成了家常便饭,这些罪也不能再叫孩子们受了,我的闺女都让她们自由搞对象。”⑧婚姻自由可以使家庭关系和谐,对美满幸福生活的向往转变了老一辈人的既有成见,促进《婚姻法》的进一步推广。
(四)从节省财力方面进行宣传
结婚对于一般家庭来说,是一项巨大支出。自由结婚省钱省力,干部就利用《婚姻法》提倡的自由结合来鼓励民众,在对比中体现新婚姻的优势和好处。
群众反映说:“买卖婚姻的,现在普遍存在,在这个村结了一个婚,光买东西至少也得大几十万元,如高小妮,在51年结了一个婚,花了80万元,⑦结婚后只过两个月就离婚了。刘田亮52年3月订了婚,给了女方20万元,二斗米,三身衣服,还有一尺洋布”,而“现在结婚能见一见面,过去谁叫见面哩,爹娘给说一个啥就算一个啥,不舒心也没办法,只好在人家受一辈子罪,现在,结婚也不做(坐——引者注)轿,坐着车就把事办了,这样该有多省钱。”⑧经过运动月的宣传,新婚姻制度的这一优势和好处更加凸显。二区有很多的老人在学习后说:“我在才听到婚姻法时,……认为并不是提高妇女,就让她们乱搞,而是叫她们好好生产,和睦家庭,省气,又能巩固,真的这样该多好哩。我过去给孩子结婚时花了很多,影响了我几年的生活……婚姻法怎么不早来几年!”①自由结婚节省财力,基层干部从民众易于和乐于接受的观念入手,增加了民众对《婚姻法》的好感。
三、《婚姻法》运动月宣传成效
《婚姻法》运动月在3月底基本结束,但邢台县的三类村因贯彻情况不理想,时间延迟到4月15日结束。中共中央指出运动月“一般以不超过四月二十日为宜”,②也因春耕生产紧张,各地运动在4月份都陆续结束。虽然运动月的时间不长,但意义重大。
一方面,《婚姻法》运动月的开展,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干部和群众对《婚姻法》的误解和顾虑。邢台县在运动月中,除大会和小组座谈会外,还按年龄划分,召开不同的老、壮、青年会议,干部们分工包片,利用饭后、劳动休息等时间,在各种场合下进行宣传。宣传前调查了解,通过把脉诊断、对症下药,让许多群众放下了运动开始时的思想包袱。在过程中,揭露旧婚姻的不合理,批判封建残余思想,使其逐渐认识到新婚姻制度的好处和优越性。
另一方面,很大程度上转变了群众的旧有观念,推动乡村社會婚姻关系的改善,有利于旧习俗的摒弃和新风尚的建立。在强大的国家干预机制下,《婚姻法》以星火燎原之势在一些旧思想最为顽固的地方生根发芽。随着《婚姻法》的推广,新的结婚方式也在形成中,“坐轿的旧习惯早已剔除了,现在本村男人要与外村妇女结婚,都是骑着牲口,穿两件新衣服。本村与本村结婚,全是地下走,到婆婆家后,新郎新娘站在毛主席像前,便三鞠躬就算完了,这样看起来,很朴素,又省钱”。③新的婚姻观念通过标语、广播、戏剧等各类宣传方式快速传播,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促使着观念的更迭。
但《婚姻法》运动月的宣传动员也存在不足之处。其一,开展运动的时间紧促,一些地方没有来得及铺开深入就得匆忙结束。以生产为中心工作的乡村,在春耕之时需要立即投入劳动,这就使得婚姻法的宣传工作不会持续太久,因此也会造成一些干部对运动的轻视。如:邢台一区,以为生产压倒一切就把婚姻法停止了,由于领导上对这一工作的放松,所以行(形——引者注)成村里的不动。”④时间上的仓促造成了宣传在一些地方出现“水过地皮湿”的现象。其二,部分干部流于形式,未能认真进行宣传。“在进行这一工作时,只是开几个会,简单的讲讲政策,不去深入地了解群众思想,不积极的解决”。⑤
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开展,是继1950年《婚姻法》颁布之后进行的最广泛最深入的一次宣传。以运动方式来解决思想认识问题,短时期可能有效,但若想巩固,就需进行长期的日常式的引导教育。马克思曾一针见血指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事业中去”。⑥可见,经济上独立才是男女婚姻平等的根本,《婚姻法》的真正贯彻还需要女性走出家门,自力更生。
(李萌萌,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K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6644-(2019)04-0100-07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公布后,在宣传贯彻实施的过程中并不如意。1953年中共中央将该年的3月份作为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月,以群众运动的方式来推行《婚姻法》。有学者指出,自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其宣传呈现出临时性、突击性和被动性的特点,而1953年《婚姻法》运动月的宣传“广度和深度都比此前更进了一步”。①但在这一运动月中,宣传为何比之前更加有效?以往研究多从组织运行方面进行相关考察。②本文基于河北省邢台县③的有关档案,在学界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对《婚姻法》在乡村贯彻实施中的困境进行分析,重点从思想层面入手,以期展开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讨论。
一、《婚姻法》贯彻实施困境的缘由
1950年5月1日,《婚姻法》公布施行,目的是要废除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但在各地推行的过程中,《婚姻法》屡屡受阻。究其原因,传统观念、习俗和法律之间的冲突,以及财产纠葛是主要因素。
(一)传统观念、习俗与法的冲突
新中国成立以前,封建伦理纲常在乡村社会长期禁锢民众思想,父权、夫权观念根深蒂固,重男轻女现象尤为突出。而《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要推翻以男子为中心的‘夫权’支配,保护妇女和子女的正当利益。”④这对乡村传统的“夫唱妇随”观念造成了冲击,同时也带来相当程度的误解。部分基层干部和群众认为婚姻法是“妇女法”。如邢台县二区赴朝慰问团做报告时,见妇女来的多了,区干就想起来了宣传婚姻法,好像婚姻法就是给妇女宣传的。⑤一位村干在开群众会时说:“开你们妇女这样好的大会,你们还不马上到。”另有一位党员也犹豫道:“贯彻婚姻法是妇女的事,我们男人宣传有点不大方便。”普通群众则感叹:“妇女翻身了,谁还敢说。”与此同时,个别妇女借势扬言:“我翻身了,说我咱就离婚。”①不论是虚张声势或是真实的离婚诉求,都使得基层干部在贯彻《婚姻法》时有了顾虑和考量。1950年某村有个妇女在区里没能离婚,便前往县里,随后村干部找到县里说:“她的婚不能离,我村有数十个妇女都看着她,如果她一离,全村大乱,村上什么工作不能干了。”②《婚姻法》在頒布后的一段时间里,基层干部和群众“谈法色变”,干部们不愿主动宣传,群众对其误解颇多。
《婚姻法》主张婚姻自由,结婚和离婚都要遵从双方意愿。婚前“要提倡男女社交自由,未婚男女恋爱自由,对于男女间的来往与恋爱只要不妨碍学习和工作,就不要引为大惊小怪或加以干涉。”③这一现代恋爱观本无可厚非,但在20世纪50年代,传统婚姻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农村,对闺阁女子的衡量标准本就较已婚妇女更为苛刻。而在发生一些出格事情之后,自由恋爱更是引起了民众的非议和反感。邢台五区1951年“干涉自由结婚的共4件,主要是村干不满意,原因是先奸后婚,马河两件,羊圈一件,南后庄一件。”④尤其是羊圈村事件,在当地争议很大。女方姓戴,本与一南下干部订婚,其父是村支书。但她之后与姓郑的男子发生恋爱关系,并流产过一个孩子。1951年冬训小组针对这件事进行了激烈讨论,有干部认为婚前发生关系,不是自由恋爱,而是破鞋流氓,女方父亲是村支书,以后如何再领导他人。另有干部说,如果父亲不包办,早让结婚就好了。性乱都是由于婚姻不自由产生的。⑤袁家庄1951年结婚5对,均为村支书介绍,该村支书不同意恋爱结婚,他认为“恋爱就是通奸”,他不同意“先奸后婚”,而羊圈村事件就是先有奸情,后批准结婚的。袁家庄支书对这样的事情“闹不通”。⑥
可以看出,在旧的道德伦理与诉诸法律的行为发生冲突时,新政权试图扭转和塑造传统观念。虽然法律通过国家机器被强制执行,但作为接受者的民众对《婚姻法》的不解和排斥依旧存在。基层干部在贯彻法律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传统道德与原有的社会秩序。
(二)经济财产问题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⑦这本是为了保护妇女,使其离婚后有财产支撑,了却后顾之忧。邢台县大部分地区属于老解放区,土地改革结束较早。土改时男女平等,均有一份土地。分配土地原是中共实现其政治承诺、巩固政权合法性的举措,有助于提高女性地位、推动女性解放。但始料不及的是,土地的拥有,在离婚时却一定程度上成了阻碍妇女争取婚姻自由的绊脚石。
《婚姻法》施行后,离婚带产遭遇多方掣肘。为了顺利离婚,一些妇女宁愿主动放弃带产。据邢台县法院统计,在1950年1月至6月中,在171件离婚案件中,女方自愿不带产的有139人,占81.3%;双方同意带的有21人,占12.3%;法院判决带的有11人,占6.4%。这里的所谓带产是指房子、土地,其它女方私人用品或衣服未算入在内。①从上面表格也可以看到,随着《婚姻法》的宣传,离婚带产比例虽有增大,但在很多地区仍未普及。
邢台县1952年部分区结婚离婚情况统计表(1952年12月)
区别 结婚数 离婚数 带产 复婚 带产占离婚数百分比 备注
一区 436 88 86 97.7%
二区 364 121 55 14 45.4%
三区 560 85 35 44.7%
五区 217 100 56 15 56% 15个结婚时带产
六区 286 101 46 18 45.5% 8个结婚时带产
七区 252 56 32 2 57.1%
资料来源:邢台县档案馆馆藏,档案号:29-1-3 妇女离婚未带产的原因显而易见,在20世纪50年代,土地、房子对村民来说是重要资产。男女双方结婚时,主要是男方出钱出力,耗费几十年积蓄,离婚对男方来说是“人财两空”。而基层干部大多农民出身,对此情况了然于胸。所以,在财产问题上,干部也是想方设法帮男方留住。如邢台五区的一名村干,在该村姓郭的妇女离婚时,当了她不带产的保人。但离婚后,女方又提出带产。村干很气愤:“你早些说的啥,为啥又要代(带——引者注)财产,早知你这样,就不让你离婚。”②即使法院判决妇女离婚带产,“判决后村干再去动员女方少带或不带。”③一区辛庄,从1950年到1952年底,有4个妇女离婚,其中一位姓杨的妇女带了财产。她在离婚后,分了二亩地和二间房,在村卖时,无人敢买,最后听取村干和群众建议,她将这些折合成六斗小米,又卖给了原来的婆家。④土地和房子为不动产,不易携带,除去因婆家贫穷,无财产可带外,一些妇女在离婚时,干脆只带走浮财。随着时间的延续和《婚姻法》的推广,法院判决离婚带产案比过去有所增加。但法院只管判决,判决之后执行情况如何,并没有进行过检
查。⑤
而离婚带产也带来了另一种恐慌,从侧面加重了乡村重男轻女的思想。带产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土地,对于小农经济来说,土地是生存生活的保障。因此离婚带产与否要对比土改前后,若土改前已结婚,便有土地可带。若土改前尚未出嫁,就要另当别论。所以,1952年四区有一提案 :“女儿要财产问题”。办理情况中回复:“如是土改时,你在娘家,规定把财产给了你,那你现在仍然还可以要,如是经过给你后,你已经给了别人,现在就不应再要。”⑥群众有说:“生女儿多的人该倒霉了,嫁一个女儿带一份财产。”⑦
财产关系是婚姻问题的一大关键,虽然新中国成立后,土地的分配提高了女性的话语权,却一时无法改变女性群体的弱势地位。若想宣传推广《婚姻法》,需要由此入手,既要使女方得到保障,也要让男方从中受益。只有双方都接受,这部法律的根本价值才能体现。
二、从思想上宣传动员
1953年,中共中央将该年3月份作为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月,除少数民族地区和尚未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外,全国各地不论城市或乡村,“在这个月内要动员全党及党外一切力量,展开一个声势浩大、规模壮阔的群众运动,务期达到《婚姻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从而改变空气,移风易俗”,并认为贯彻《婚姻法》是人民内部的事情,要坚持长期教育的方针,以扭转几千年来的旧思想。①
对于《婚姻法》颁布后,各地出现的大量离婚案件和因婚死亡事件,党中央已经给予关注。1953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其中点明了运动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和激进行为,为运动的正常开展划出底线和红线,指示各级党委除对极少数严重犯罪分子进行主动检查外,一般人民群众以宣传为限。与土改、镇压反革命等政治运动不同,这次非阶级斗争的宣传教育运动,从一开始就被赋予了温和色彩。
(一)统一干部的思想认识
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后,不少地区的干部只把它作为临时任务,存在放任自流甚至抗拒的现象。针对这一情况,党中央要求贯彻《婚姻法》运动首先从干部队伍的组织和思想入手,使其在认识上达成一致。由此,邢台县搭建了由县长担任主任的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并对内部机构进行完善、分工,保证运动的正常开展。
邢台县村干在培训之前,思想上主要存在三种不良倾向:一是“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认为贯彻不贯彻都可,贯彻不过多开两次会,误些工夫”;二是“部分村因封建思想严重,他们认为离婚是丢人,是拆散家庭,尤其对离婚代(带——引者注)产搞不懂”;三是“老区(五六七区)与新区一类村部分干部存在自满情绪,认为婚姻法已贯彻的差不多了,无需再贯彻。”②
运动月开始前,邢台县做了一系列准备。2月6日至9日,在县委领导下,集训了134名县区干部。同时,县委按婚姻法贯彻程度将村庄分为三类,分别在一类村折户、二类村西黄村、三类村辛庄进行了调查、试验工作。通过调查,基本了解全县各种不同类型村对婚姻法的贯彻执行情况。随后,又抽出2天时间开展婚姻法的学习与检查,参加人员包括基层干部(支书、村长、团支书、妇女主任等)在内,共875人。
邢台县委要求2月20日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2月21日将三个类型村的情况总结上报,3月3日开始对干部展开普训。普训后为以点带面,又抽出128名县区干部深入到39个村展开重点工作。“普训是分47个片村,训练了8167人(村村都有),时间5天,每天上午讲课,下午回村讨论”。③而学习的内容,县委计划“除了传达中央指示,报告本县计划外,还要讲完河北省委发的干部婚姻法学习的五个文件”。④普训中说明运动月的方针、政策、性质和目的,使干部明白贯彻婚姻法的重大意义,解除对婚姻法的疑虑和誤解,统一干部思想。
培训后,干部在会上进行自我检讨。如:南康庄村长说:“50年因我限制我儿子和媳妇离婚,结果儿媳投井自杀,封建思想真是要不的,活活把一个人害死了,要是执行婚姻法,咋还能出这人命事呢”。一位村长也说“未学习前我总认为这工作不重要……现在我知道这种思想是不对的,如果家庭不和或妇女受虐待,这些人咋能安心生产呢,这就妨碍国家建设……以后真得好好贯彻婚姻法。”①在打通思想的基础上,县委教育干部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不同村存在的不同问题再对照政策来衡量”,而不是一味地强制性地将全部内容灌输给群众,这也“转变了部分村干的情绪”。②
同时,在普训过程中,“大部分地区都从各个方面搜集了群众思想,如五区除在支书会上搜集外,又有干部深入到村进行了解,在讲课或讨论中也了解反映”。县委派工作组进村,“到村后,首先要了解情况,找出该村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出工作重点,并根据群众思想变化对症下药,宣传贯彻政策”。群众对此次运动月有各种顾虑和担忧,总的来说,有以下几种:“过去有买卖包办行为者怕斗争”;“有虐待媳妇的婆婆和男人,或有两个老婆的男人对贯彻婚姻法抱着怀疑、恐惧态度”;“曲解婚姻法为离婚法,怕让离婚”;“寡妇怕强迫改嫁”;“老年人怕提高妇女后没老没小”;“有些群众看不惯自由恋爱,认为自由恋爱是丢人的事”。③干部根据了解到的实际情况,抓住民众的这些思想“要害”,开始展开有针对性的宣传。 (二)结合生产进行宣传
将3月份作为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月,目的是在农历春节过后,赶在春耕生产之前进行。春耕生产是农村压倒一切的中心工作,其他工作必须围绕并结合春耕生产进行,凡是有影响的任务,都要改变、推迟或缩小原计划。④乡村社会一向以生产为主,发家致富是农民辛勤劳动的追求与动力。抓住民众这一心理诉求,将贯彻《婚姻法》与此结合,可以引起共鸣与关注。
1949年后,国家为恢复国民经济,从妇女解放目的出发塑造全新妇女形象,提倡劳动光荣,鼓励乡村妇女积极参与田间生产,“只有参加生产才是解放妇女唯一的道路”。⑤邢台县的大多地区,妇女没有参与田间劳动的传统,因此要教育她们“只有取得经济地位才能达到真正解放道路,现在苏联妇女与男人处于绝对平等地位,因为他们都积极参加劳动,建设国家,以劳动换来的平等。”⑥经过组织动员,邢台县妇女大多已参与到各种劳动生产中去,这也为《婚姻法》的贯彻奠定了基础。
在《婚姻法》运动月中,“宣传时特别要从生产上说明新婚姻法的好处”。⑦将生产与婚姻法相结合,在互助劳动中进行宣传教育,使群众了解到新婚姻法有利于发家致富。如孔村通过大会制定出婚姻法运动月的生产计划,讲明新婚姻制度不仅为了达到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也要达到家庭和睦、团结生产,并强调指出妇女参加生产劳动是为了提高自己的地位,并批判了依靠男人生活的思想。⑧工作组在进村时也注重这方面典型材料的收集,并向群众宣传。如在七区折户村,工作组注意到姚淑芹“在未结婚前啥活也不想干,像个疯子一样,自1952年7月自由跟靳连生结婚后,变样了,生产很积极,也不像过去那样疯了,他们相亲相爱,共同劳动,共同学习,过着美满幸福的生活。”⑨在运动月中邢台县将婚姻自由与家庭的劳动致富相联系,增加自由恋爱结婚的吸引力,帮助《婚姻法》走进民众生活,减少排斥与阻力。
(三)结合建设和睦家庭进行宣传
运动月中邢台县也注意将贯彻《婚姻法》与建设幸福和睦家庭相结合。家庭关系不和,自古本是常有之事,1950年邢台县的一份统计也折射出乡村家庭关系的复杂性:“家庭不和,虐待妇女,有三个区四个村七件”,“解决婚姻问题,夫妇不和离婚,两区三个村七件”,“调和夫妇不和,三个区三个村八件”,“姑嫂不和,二个区二个村二件”。①
邢台县干部抓住这个问题,“在宣传中要特别注意妇女的本身疾苦和家庭不和,婆媳之间的纠纷问题”。②干部将此现象向群众解释为:“在旧封建社会下,婚姻问题都是由父母之命,听媒人之言,给女儿订婚,男女本人根本就不知道对方是啥样的家人,家庭啥样的人,尤其是女方在上轿时自己还不知道婆家有多少人,男人是啥样更不知道,所以结婚后造成夫妻感情不好,家庭不和的现象,尤其是妇女又多一层夫权的压迫。”③由此,干部抓住问题关键,提倡婚姻自由,进一步宣传:“所谓自主结婚,都是经过两个人恋爱,谁也摸准了谁的脾气,心投意合结婚的”。④
这一方法很快取得成效。如:五区的马河村在开群众会时,干部经过了解,“确定了家庭不和当重点”,宣传“婚姻法是叫搞好家庭和睦,团结生产,婆爱媳、媳敬婆时,大家都非常满意,到会的群众210人都是静耳细听。”⑤一位保姆组长学习后,在讨论时说:“我过去认为叫我去学习是因为我有儿媳妇,给儿媳妇不和,开大会斗争我呀,原来是叫搞好和睦家庭……我一定要将家庭搞和睦,不但我家要和,而要大量向群众宣传。”⑥六区桃树坪七十多岁的一位赵姓村民,经过学习,也由反对婚姻法转变为积极拥护,他说:“我这么大年纪了,没有和和气气的和她(指妻子)过一天,吵嘴打架成了家常便饭,这些罪也不能再叫孩子们受了,我的闺女都让她们自由搞对象。”⑧婚姻自由可以使家庭关系和谐,对美满幸福生活的向往转变了老一辈人的既有成见,促进《婚姻法》的进一步推广。
(四)从节省财力方面进行宣传
结婚对于一般家庭来说,是一项巨大支出。自由结婚省钱省力,干部就利用《婚姻法》提倡的自由结合来鼓励民众,在对比中体现新婚姻的优势和好处。
群众反映说:“买卖婚姻的,现在普遍存在,在这个村结了一个婚,光买东西至少也得大几十万元,如高小妮,在51年结了一个婚,花了80万元,⑦结婚后只过两个月就离婚了。刘田亮52年3月订了婚,给了女方20万元,二斗米,三身衣服,还有一尺洋布”,而“现在结婚能见一见面,过去谁叫见面哩,爹娘给说一个啥就算一个啥,不舒心也没办法,只好在人家受一辈子罪,现在,结婚也不做(坐——引者注)轿,坐着车就把事办了,这样该有多省钱。”⑧经过运动月的宣传,新婚姻制度的这一优势和好处更加凸显。二区有很多的老人在学习后说:“我在才听到婚姻法时,……认为并不是提高妇女,就让她们乱搞,而是叫她们好好生产,和睦家庭,省气,又能巩固,真的这样该多好哩。我过去给孩子结婚时花了很多,影响了我几年的生活……婚姻法怎么不早来几年!”①自由结婚节省财力,基层干部从民众易于和乐于接受的观念入手,增加了民众对《婚姻法》的好感。
三、《婚姻法》运动月宣传成效
《婚姻法》运动月在3月底基本结束,但邢台县的三类村因贯彻情况不理想,时间延迟到4月15日结束。中共中央指出运动月“一般以不超过四月二十日为宜”,②也因春耕生产紧张,各地运动在4月份都陆续结束。虽然运动月的时间不长,但意义重大。
一方面,《婚姻法》运动月的开展,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干部和群众对《婚姻法》的误解和顾虑。邢台县在运动月中,除大会和小组座谈会外,还按年龄划分,召开不同的老、壮、青年会议,干部们分工包片,利用饭后、劳动休息等时间,在各种场合下进行宣传。宣传前调查了解,通过把脉诊断、对症下药,让许多群众放下了运动开始时的思想包袱。在过程中,揭露旧婚姻的不合理,批判封建残余思想,使其逐渐认识到新婚姻制度的好处和优越性。
另一方面,很大程度上转变了群众的旧有观念,推动乡村社會婚姻关系的改善,有利于旧习俗的摒弃和新风尚的建立。在强大的国家干预机制下,《婚姻法》以星火燎原之势在一些旧思想最为顽固的地方生根发芽。随着《婚姻法》的推广,新的结婚方式也在形成中,“坐轿的旧习惯早已剔除了,现在本村男人要与外村妇女结婚,都是骑着牲口,穿两件新衣服。本村与本村结婚,全是地下走,到婆婆家后,新郎新娘站在毛主席像前,便三鞠躬就算完了,这样看起来,很朴素,又省钱”。③新的婚姻观念通过标语、广播、戏剧等各类宣传方式快速传播,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促使着观念的更迭。
但《婚姻法》运动月的宣传动员也存在不足之处。其一,开展运动的时间紧促,一些地方没有来得及铺开深入就得匆忙结束。以生产为中心工作的乡村,在春耕之时需要立即投入劳动,这就使得婚姻法的宣传工作不会持续太久,因此也会造成一些干部对运动的轻视。如:邢台一区,以为生产压倒一切就把婚姻法停止了,由于领导上对这一工作的放松,所以行(形——引者注)成村里的不动。”④时间上的仓促造成了宣传在一些地方出现“水过地皮湿”的现象。其二,部分干部流于形式,未能认真进行宣传。“在进行这一工作时,只是开几个会,简单的讲讲政策,不去深入地了解群众思想,不积极的解决”。⑤
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开展,是继1950年《婚姻法》颁布之后进行的最广泛最深入的一次宣传。以运动方式来解决思想认识问题,短时期可能有效,但若想巩固,就需进行长期的日常式的引导教育。马克思曾一针见血指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事业中去”。⑥可见,经济上独立才是男女婚姻平等的根本,《婚姻法》的真正贯彻还需要女性走出家门,自力更生。
(李萌萌,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