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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虽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正在向着良好的方向稳固发展,但不得不承认,由于发展的基数不牢固,它还是面临着诸多问题,如信息公开程度较低、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程序缺乏保障,当前推行的政务公开也存在明显不足等。经过实践的证明,我们应该顺着正确的发展趋势稳步前进,夯实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基础,建设以《政府信息公开法》为核心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使我国的政府信息真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现状 发展趋势
一、序言
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瞬息万变的信息,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信息社会就是信息和知识将扮演主角的社会,作为最重要的信息资源的政府信息涵盖全社会信息的80%,它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因而,政府信息应该公开。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它具有以下特性:行政性、权力性、例外性以及政府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等。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现状
就目前而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已经走过了第一阶段,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部门规章阶段,逐步进入了第二阶段,国务院颁布施行的《条例》,但还未进入到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的阶段,努力向这一阶段迈进就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未来的发展趋势。
1、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进步
(1)信息公开的数量呈递增趋势
首先是主动公开信息数量逐年增加。从国务院组成部委来看公,安部2008年主动公开信息169条,2009年1916条,2010年12418条,2011年33384条。水利部2008年主动公开信息554条,2009年8400条,2010年9600条,2011年10766条;其次是依申请公开信息数量增多。例如,安徽省2008年依申请公开信息131条,而到了2011年则达到了9900条。
(2)危机下的政府信息公开时效显著
值得一提的一个例子就是2008年"汶川大地震"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堪称我国信息公开实践的典范。灾难发生后,中央和地方政府多渠道的保证了信息的及时、准确公布,确保了公众的知情权,既保证了救灾工作的有序进行,又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2、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不足
(1)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程序缺乏保障
在我国,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本就不多,使得涉及信息公开的程序性规定就更是少之又少,同时在公民无法正常获取信息时,也没有任何救济手段和途径,程序上的保障极其匮乏。
(2)政府信息公开程度较低
虽然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在逐年增加,但就目前而言,政府掌握的绝大部分信息仍处于封闭、闲置或半封闭、半闲置状态。一方面,许多涉及公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不向利益关系人和公众公开,而只被政府部门作为执法的内部规定,即只做了内部公开,公开程度明显不足;另一方面,由于我们对保密文件以外的政府信息是否公开,一直没有统一的规定,造成一些非保密文件难以通过正规渠道及时向公众开放,从而造成了信息公开不透明。
(3)政务公开也存在明显不足
首先是缺乏协调和原则规范。当前政务公开缺乏原则性规定,缺乏协调,各地方、各部门在做法上形式各异,尺度不一。其次是内涵缺失,公众反应冷漠。很多地方和部门的政务公开虽然声势很大,但公开的内容全部由政府部门自行决定,公众没有选择权和参与权。最后,政府网上公开信息的作用较弱。目前有的政府网站角色错位,承担了商业网站或专业门户网站的功能,有些政府网站则在重复媒体的新闻报道,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的网站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信息陈旧、动态信息更新不及时等问题。
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1、夯实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基础
考察一下其他国家的信息公开实证就可以看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确立离不开公众的积极支持及广泛参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采用的是"地方-国家"模式,但公众对获得和保障知情权的愿望、参与的积极性和热情还远远不够。尽管我国已经颁布并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要想使社会和公众真正认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必须夯实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基础,增强社会公众的民主精神和参与意识,使大部分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给予高度关注。
2、建设以《政府信息公开法》为核心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
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在公开范围、公开方法、公开方式、救济途径等方面都应该有一套完整的制度,仅靠一部法律是无法保证其实现和长期有效的。为了保证信息公开的顺利实施,不仅需要完善法律本身,还要制定一些相关配套的,必要的法律和法规。以韩国为例,韩国除了制定《韩国信息公开法》之外,还有诸如《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通讯网络法》等相关配套法律,构建了完善的保障体系。因而,我国应该构建以宪法为基础,《政府信息公开法》为专项法,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法律为配套法的完整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需要明确的是,以《政府信息公开法》为核心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远景制度安排。政府信息公开化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知情权,是为了公众能够更好的参与到社会建设中,我们既需要信息公开法、官员财产申报法等法案,也需要公众参与法、反腐败法一类的涉及参与权、监督权的法案,更加全面化政府信息公开法。
笔者以为,以《政府信息公开法》为核心的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应该公开、公平、公正:
公开性,这是对公开义务主体的要求,其最重要的价值是建立透明政府、廉洁政府,保障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公民的"知情权"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础。
公平性,这是对行政相对人即公开的对象而言的,即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机会均等,避免歧视对待。这需要畅通公民对政治、经济、社会事务的参与渠道,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公正性,是相对于行政机关而言的,它要求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政府机关要维护正义和中立,防止徇私舞弊。这涉及对"监督权"的要求。
"公开、公平、公正"是一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适用以《政府信息公开法》为核心的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在构建过程中,三者缺一不可,少来任何一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都是不完善的。
四、结语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尚处于《条例》阶段,虽然有所发展,但存在的弊端也不容小觑。要想其在未来能够合理发展,有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就必须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与实践中。中国经济已经发展到必须推行以人为本政策的阶段,依靠大量消耗自然资源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已走到尽头,"知识经济"已经成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必经之路。知识经济社会最重要的资源是知识、智慧与创造力,这种资源只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现代政府要以调动智力资源为中心,唯有以人为本、尊重人才的社会才能够调动智力资源。
参考文献:
[1]吴文革.《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图书情报工作》.2010年7月.
[2]褚松燕.《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分析与思考》.《新视野》.2003年,第3期.
[3]常锐.《韩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全球视野》.2013年,第2期.
作者简介:张清(1988.06-13),女,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长安大学2012级公共管理专业硕士。李媛(1987.05-14),女,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长安大学2011级企业管理专业硕士。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现状 发展趋势
一、序言
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瞬息万变的信息,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信息社会就是信息和知识将扮演主角的社会,作为最重要的信息资源的政府信息涵盖全社会信息的80%,它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因而,政府信息应该公开。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它具有以下特性:行政性、权力性、例外性以及政府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等。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现状
就目前而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已经走过了第一阶段,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部门规章阶段,逐步进入了第二阶段,国务院颁布施行的《条例》,但还未进入到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的阶段,努力向这一阶段迈进就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未来的发展趋势。
1、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进步
(1)信息公开的数量呈递增趋势
首先是主动公开信息数量逐年增加。从国务院组成部委来看公,安部2008年主动公开信息169条,2009年1916条,2010年12418条,2011年33384条。水利部2008年主动公开信息554条,2009年8400条,2010年9600条,2011年10766条;其次是依申请公开信息数量增多。例如,安徽省2008年依申请公开信息131条,而到了2011年则达到了9900条。
(2)危机下的政府信息公开时效显著
值得一提的一个例子就是2008年"汶川大地震"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堪称我国信息公开实践的典范。灾难发生后,中央和地方政府多渠道的保证了信息的及时、准确公布,确保了公众的知情权,既保证了救灾工作的有序进行,又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2、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不足
(1)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程序缺乏保障
在我国,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本就不多,使得涉及信息公开的程序性规定就更是少之又少,同时在公民无法正常获取信息时,也没有任何救济手段和途径,程序上的保障极其匮乏。
(2)政府信息公开程度较低
虽然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在逐年增加,但就目前而言,政府掌握的绝大部分信息仍处于封闭、闲置或半封闭、半闲置状态。一方面,许多涉及公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不向利益关系人和公众公开,而只被政府部门作为执法的内部规定,即只做了内部公开,公开程度明显不足;另一方面,由于我们对保密文件以外的政府信息是否公开,一直没有统一的规定,造成一些非保密文件难以通过正规渠道及时向公众开放,从而造成了信息公开不透明。
(3)政务公开也存在明显不足
首先是缺乏协调和原则规范。当前政务公开缺乏原则性规定,缺乏协调,各地方、各部门在做法上形式各异,尺度不一。其次是内涵缺失,公众反应冷漠。很多地方和部门的政务公开虽然声势很大,但公开的内容全部由政府部门自行决定,公众没有选择权和参与权。最后,政府网上公开信息的作用较弱。目前有的政府网站角色错位,承担了商业网站或专业门户网站的功能,有些政府网站则在重复媒体的新闻报道,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的网站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信息陈旧、动态信息更新不及时等问题。
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1、夯实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基础
考察一下其他国家的信息公开实证就可以看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确立离不开公众的积极支持及广泛参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采用的是"地方-国家"模式,但公众对获得和保障知情权的愿望、参与的积极性和热情还远远不够。尽管我国已经颁布并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要想使社会和公众真正认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必须夯实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基础,增强社会公众的民主精神和参与意识,使大部分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给予高度关注。
2、建设以《政府信息公开法》为核心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
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在公开范围、公开方法、公开方式、救济途径等方面都应该有一套完整的制度,仅靠一部法律是无法保证其实现和长期有效的。为了保证信息公开的顺利实施,不仅需要完善法律本身,还要制定一些相关配套的,必要的法律和法规。以韩国为例,韩国除了制定《韩国信息公开法》之外,还有诸如《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通讯网络法》等相关配套法律,构建了完善的保障体系。因而,我国应该构建以宪法为基础,《政府信息公开法》为专项法,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法律为配套法的完整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需要明确的是,以《政府信息公开法》为核心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远景制度安排。政府信息公开化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知情权,是为了公众能够更好的参与到社会建设中,我们既需要信息公开法、官员财产申报法等法案,也需要公众参与法、反腐败法一类的涉及参与权、监督权的法案,更加全面化政府信息公开法。
笔者以为,以《政府信息公开法》为核心的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应该公开、公平、公正:
公开性,这是对公开义务主体的要求,其最重要的价值是建立透明政府、廉洁政府,保障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公民的"知情权"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础。
公平性,这是对行政相对人即公开的对象而言的,即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机会均等,避免歧视对待。这需要畅通公民对政治、经济、社会事务的参与渠道,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公正性,是相对于行政机关而言的,它要求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政府机关要维护正义和中立,防止徇私舞弊。这涉及对"监督权"的要求。
"公开、公平、公正"是一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适用以《政府信息公开法》为核心的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在构建过程中,三者缺一不可,少来任何一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都是不完善的。
四、结语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尚处于《条例》阶段,虽然有所发展,但存在的弊端也不容小觑。要想其在未来能够合理发展,有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就必须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与实践中。中国经济已经发展到必须推行以人为本政策的阶段,依靠大量消耗自然资源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已走到尽头,"知识经济"已经成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必经之路。知识经济社会最重要的资源是知识、智慧与创造力,这种资源只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现代政府要以调动智力资源为中心,唯有以人为本、尊重人才的社会才能够调动智力资源。
参考文献:
[1]吴文革.《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图书情报工作》.2010年7月.
[2]褚松燕.《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分析与思考》.《新视野》.2003年,第3期.
[3]常锐.《韩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全球视野》.2013年,第2期.
作者简介:张清(1988.06-13),女,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长安大学2012级公共管理专业硕士。李媛(1987.05-14),女,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长安大学2011级企业管理专业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