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许可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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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于200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13条界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其中并没有将海关的货物申报行为纳入行政许可范围。但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方面,申报行为与行政许可都有着重要的区别和联系。本文将从多角度分析两者间的关系并给出自己的理解。
  关键词:行政许可 海关 货物申报 海关行政许可制度
  我国海关是负责进出境监督管理的重要国家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是海关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海关在行政许可活动中必须遵守《行政许可法》。但货物申报行为到底属不属与行政许可呢,我国《行政许可法》对于它到底有没有具体规定呢?
  一、什么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实质上是权力介入权利实施干预的一种制度,其在社会中发挥效能与作用的主要表现形态是,为相对人行使某些权利、从事某些行为或活动设置必要的条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格,经由法定的行政主体进行审查,并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从而达到限制相对人任意行使权利,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二、什么是货物申报行为
  申报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也称为"报关"、"通关"。
  我国《海关法》第十八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具体规定的申报期限是进口货物为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为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运的24小时之前。
  三、货物申报行为与行政许可之间的内在联系
  上文通过列举申报行为与行政许可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之后,我们可以明白为什么一直以来人们会一直讨论这二者之间的个性、共性问题。首先我们都知道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的行政机构,进出口货物申报是海关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就是说货物申报是海关这个行政主体对外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这一点上与行政许可的法律特征相吻合。其次,货物申报是依法申报审查的行为,申报人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接受海关的审核,这与"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这一特征一致。最后,通过了海关的审核并获批准之后,申报人将有权将审核放行的货物进出境,即申报人通过货物申报这一程序得到了货物进出口的许可,因此货物申报是一种授益行为。以上这几点都是两者之间的联系,可以看出它们之间确实存在着不少相似之处,但它们是否存在着包含与被包含、从属与被从属呢?我认为不能断然地得出结论,还是要逐一分析它们之间的区别。
  四、货物申报行为与行政许可之间的区别
  1.申报行为未被我国法律法规列入行政许可的内容范围内
  《实施办法》对海关行政许可下了定义,"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结合《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定义、性质功能等的相关规定,根据《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海关行政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海关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现行海关行政许可项目主要有二十项,包括:(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2)报关员资格批准及注册登记,(3)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4)保税仓库设立审批,(5)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6)免税商店设立审批,(7)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8)进出口货物免检审批,(9)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10)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11)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资格审批,(12)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品进出境核准,(13)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14)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15)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工厂核准,(16)外国在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审批,(17)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18)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19)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审批,(20)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等。在上述的二十项中,货物申报没有出现在行政许可项目中。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除法律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因此货物申报行为就不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
  2.申报行为与行政许可的目的(出发点)不同
  申报行为虽然是一种授益行为,但与行政许可行为的"授益性"还是有些微妙的区别的。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它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比如,企业通过行政许可获得出售药品、烟酒的资格。而申报行为,仅仅是企业报告货物情况、海关对货物审核,不以给予企业某种从业资格为必要条件。从另外一个层面上说,海关履行进出口货物管理,不仅是国家权力的体现,同时也肩负着了解和把握我国贸易形势、调整我国经济政策和贸易的重要作用。
  3.进出口货物申报与行政许可的程序不同
  进出口货物申报的程序包括申报、查验、征税和放行四个过程。一般说来,申报人可以采用电子数据申报或者提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方式向海关申报。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会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查验。
  行政许可的实施通常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处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两相比较,可以看到它们在程序上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申请的方式、期限各不相同,审查的内容和影响也存在很大区别。
  4.申报行为与行政许可的救济程序不同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听证、复议、行政诉讼等手段获得救济。而申请人在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方面却缺乏相应的救济途径。原因就在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实践操作中并没有将申报行为作为行政许可,还有就是为了保障海关行政执法的灵活、高效,所以将这些救济途径省了去。从这一点上看,我觉得容易海关导致权力滥用,不利于我国构建服务型政府、建设和谐社会。
  五、结语
  综上所述,申报行为与行政许可存在着多方面的内在联系和区别,不能简单将二者分割对立或者混为一谈。我认为,现阶段还不能盲目地将申报行为纳入到行政许可内容范围内,应当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完善海关的行政执法制度,提升我国海关依法执法的水平,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我国海关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陆闯 《海关对报关行业的行政许可》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4
  [2]徐勇 《论海关行政许可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 2006.4
  [3]海关总署政法司:《海关行政许可项目》,载于中国海关网
  [4]邹鴒 《试论货物申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8.11
  作者简介:张安琪,学校:上海海事大学,年龄:24,籍贯:安徽合肥,专业:法硕(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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