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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月,工信部刚发布的《工业节能“十二五”规划》(下称《规划》)在业界持续发酵。《规划》明确提出的工业节能“九大工程”以及配套投入的5900亿资金,成为节能行业关注的焦点。
“到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21%左右,‘十二五’期间预计实现节能量6.7亿吨标准煤”。《规划》中,提出了中国工业节能的总体目标和行业目标。
这一目标被认为是“硬骨头”。有关专家提出,应在结构节能上下功夫,综合运用管理节能和技术节能。在2011年节能减排任务未完成的尴尬下,这种姿态显得更有深意。
“要实施节能发电调度、合同能源管理、政府节能采购等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加强用能管理”。201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了节能环保工作,并重点提到了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
“今年EMC领域将迎来罕见的大餐。”一位合同能源管理领域的专业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根据国标《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其是指“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成本的一种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机制”。
在2010年的“25号文”,即《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出台前,很多人根本没有听说过合同能源管理。
此前的2009年,中国合同能源管理行业的产值才200多亿元,一度被戏称为国务院讨论的“最小行业”。
作为市场化节能模式,业界普遍认为,EMC今年将迎来空前发展机遇。
春江水暖?
“2012年的情况,应比2011年好得多,因为政策环境更有利”,北京硕人海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能放心来做了”。
早在1998年,中国政府与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GEF)共同实施“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示范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在北京、辽宁、山东建立了国内最早的3家节能服务“示范”公司。
“25号文件之后,此行业开始爆发式增长,出现了大批新公司”,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秘书长赵明称,“目前我协会会员有800多家,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备案的公司是2339家;但据我们了解,市场上还有一批很活跃的公司,加在一起大约有4000多家”。
“实际上可能更多”,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标准(国标)专家组成员、北京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生认为,这两年国家从税收、财政等方面提供了很多优惠政策,吸引了大批投资者、设备制造商和用能企业纷纷加入该市场,“这是很好的趋势”。
“希望做一些大点的项目,对先进的国际国内节能设备和新的资讯、产品,都有迫切需要”,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已经十几年的北京奥天奇能源科技公司有关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今年上三五个项目不成问题;形势比较好,就是人员缺口大,一直在招人”。
接受采访时,奥天奇公司正忙着组织和财政部乒协、国家发改委乒协联合主办“国家机关乒乓球赛”。全国人大常委会、住建部、质检总局等部门都有代表队参加。
“虽然是个小球,但很容易沟通感情”,奥天奇的这位人士表示。和其他节能服务公司比起来,奥天奇的客户主要是部队、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很有特色。
目前,奥天奇已为交通部、国家统计局、信访局、体育总局、外交部、铁道部、审计署、文化部、发改委和财政部等诸多国家部委的能源系统作了节能改造。
该公司有关人士表示,“这类型客户的钱款往来比较有原则,克扣或者延期付款都较少发生”,“而一些民营企业想节能,又不愿花太多的钱,总在硬件方面打折扣,完工后维护保养、施工返工等工作量很大”。
问题多多
比起奥天奇,一些节能服务公司的遭遇则比较悲惨。
“不给他们结算;想接下一个活,就不能结清上一个的钱”,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网法务专委会主任、北京市炜衡律所高级合伙人杨黎明律师称,他曾多次亲耳听到某些国有企业人士这样评价为其服务的节能服务公司。
2010年,除了25号文,国标《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也同时颁布实施,结束了该行业一直没有标准化合同的时代。在节能效益分享、节能效益支付、运行服务型等几种类型中,国标力推“节能效益分享型”。
所谓“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节能工程的前期投入由节能服务公司担负,客户无需投入资金。在项目完成后,客户在一定的合同期内,按比例与公司分享由节能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
这种模式,在信用缺乏的大背景下,给节能服务公司带来巨大财务风险。
北京市的首起合同能源管理诉讼案,是2010年的北京华通兴远供热节能技术公司诉北京华清物业公司一案,其成为北京首例公开审理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纠纷的案件。
按照协议,华通兴远为华清物业提供供热节能技术改造服务,华清物业按燃气节能效益分两次向华通兴远公司支付节能效益分成。完成第一次付款义务后,第二次付款到期,华清物业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
“一波三折,案子开庭就开了5次,通过取证,反复质证、答辩,时间挺长”,北京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海波回忆起当时的情况,有些感慨。
在法院查明确有节能效果后,华通兴远胜诉,“但证据采集过程很难,难在节能量难以认定”。
节能量是节能改造项目最重要的产出,也是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能机制的核心产品,同时也是政府奖励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当时采暖期已过,节能服务公司方面已无法再做检测;百般曲折,最后才找到了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的影印件。
从此,叶海波一直在接此方面的案子。“节能效益分享模式很容易出问题。首先是节能量确认的争议,有时对方发现节能了,为了避免费用支出,可能故意不让检测、拖延检测,花样百出”。
叶海波认为,节能服务方相对弱势,“付出得不到回报,对提供技术服务方是最大的伤害,得不到收益,就不可能再去改进和创新技术”。
“如果想让合同能源管理推行下去,必须杜绝用能方恶意欠费”,叶海波认为,法律文本应该规定更细一些,如拒绝检测会承担什么,拖延、不及时不配合会怎么样。
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节能服务公司一般不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因为成本太高,更多的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这种情况发生是必然的”,杨黎明律师表示,“很多节能服务公司对此敢怒不敢言”。
但亦有人指出,节能服务公司鱼龙混杂,节能改造水平参差不齐,亦是造成诸多纠纷的重要原因。
“有的就是挂羊头卖狗肉”,有业内人士这样评价目前的该行业状况,“拿到钱就不管了,就是在骗”。和任何行业一样,该行业中良莠分化的迹象也越来越明显。
第三方
在履约纠纷解决方面,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虽然大胆提出了“独立第三方调处功能前置于司法救济措施之前”,但尚无符合自身特点的裁处机制和裁处程序;
而传统的司法诉讼或仲裁,程序烦琐、周期漫长,难以适应合同能源管理的运营模式。
正因此,很多合同能源管理纠纷都选择“私了”,对簿公堂十分鲜见。
在《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参考合同文本基础上,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提出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三方调处规则》,作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三方工作可以依托的准则。
他们称其为“炜衡规则”,围绕这个文件配套的还有警示函、委托书、调处申请书的格式文本等十项。
“国家司法高层也希望把纠纷化解在调解中”,杨黎明律师称。
何生认为,独立的专业第三方介入,可能较早地解决掉纠纷,但并非万能,“调解的水平,很多时候取决于调解员的水平”。
“我们走得早了点,是革命先驱,往往不被理解。先驱可以,不要成为先烈”,杨黎明律师这样描述自己和团队现在正在做的事情。
第三方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节能量的审核。若说很多节能服务公司很不成熟,那么作为能耗基准确定、测量和验证的重要机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运作相对更不成熟。
2011年9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布了第一批26家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目录。
这些第三方机构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各地原有的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二是部分节能服务公司本身有一定的评估能力,也可涉足此种业务,但自己的项目不能自我评估;三是会计师事务所,更多是从资金角度,来评价项目投资回报和资金运行效率。
“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方法和标准缺失”,作为第一批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之一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关人士表示,技术通则是比较通用的一般性原则,“对具体项目没有太大指导意义”,“项目实施时应有计量或检测标准,审核时还应有审核标准”。
比如计算节能量,有很多办法;但不同方法计算的结果差异很大。目前,并无文件规定必须选择哪一种方法;数据来源也不相同,也无规定哪些数据来源必须使用、哪些可用、哪些不能用,混乱不堪。
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秘书长赵明认为,相对节能服务公司来说,第三方的发展远远滞后于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第三方评估其实更多的需要综合技术评估能力,以及一定的检测能力,还要有科学的方法学”。
何生则建议,国家应该允许有经验的外资机构来做第三方。
一个利好消息是,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起草的《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技术通则》国家标准,已于2011年12月9日通过了审查;何生透露,该技术通则“主要是解决节能量计算问题”。
做起来很难
工业节能“九大工程”以及配套投入的5900亿资金,无疑是节能行业关注的焦点。
“听起来很美,做起来很难”,一位业内人士这样评价合同能源管理。
“这个领域,实际比很多人想象的要复杂”,何生认为,该商业模式实际上是结合了“交钥匙工程”及后续的长程管理,服务体现为综合性节能解决方案,对资金、技术、法律的要求相当高。
多年来,合同能源管理主要难点——融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尤其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要垫付一大部分资金,企业主要风险仍在资金风险。
在节能减排大背景下,中国银行业对节能行业的支持力度在不断提升。2011年4月,北京银行与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拟于今后5年为EMCA会员企业提供意向性授信100亿元人民币;
中行上海市分行,也推出了以未来收益权为质押的“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模式”;光大银行杭州分行亦推出的“合同能源贷”的创新贷款模式。
赵明认为,北京、浦发、民生、兴业等银行,已在金融创新方面取得了成效,“诸多银行发现这个领域的前景非常广阔”。
但何生律师认为,授信额度和实际贷款是不同的概念,“有额度并不等于能贷到款”,“银行要做相关的财务评估、风险评估。对于合同能源管理这种相关风险不易算清楚的,银行比较不愿意去投资”。
“从银行贷款,要提供很多资料,经过很多部门审批,门槛较高,做起来比较费劲,远水不解近渴。说是有绿色通道,但享受起来,还是有点费劲”,一家节能服务公司有关人士表示,“比较愿意承担风险的出资人,是风险投资、PE、基金”。
“光有热情不够,光有资金更不够,光有客户资源或关系也不够,最终要落实在技术服务上”,赵明认为,合同能源管理是很复杂的“投资+技术服务”的过程,“没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特别是风险控制手段、融资能力不够的,进入这个行业要非常谨慎”。
事实上,目前合同能源管理产业“盘子非常小”,节能服务企业规模也普遍偏小,多是中小型的民营企业。
近年来,尽管有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和央企纷纷成立了节能服务企业,“但都还在起步阶段”。
“谁都知道,发展新能源和能效服务之间,肯定是能效服务优先;但是为什么新能源先发展起来呢”,一直关注能效领域的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杨东宁认为,“目前国内产业发展基本还是制造导向;新能源设备是制造出来的,而节能服务、能效合同管理属于现代服务业”。
“不希望拔苗助长,按EMC自然规律去发展,前景还是非常好的”,赵明如实说。
“到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21%左右,‘十二五’期间预计实现节能量6.7亿吨标准煤”。《规划》中,提出了中国工业节能的总体目标和行业目标。
这一目标被认为是“硬骨头”。有关专家提出,应在结构节能上下功夫,综合运用管理节能和技术节能。在2011年节能减排任务未完成的尴尬下,这种姿态显得更有深意。
“要实施节能发电调度、合同能源管理、政府节能采购等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加强用能管理”。201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了节能环保工作,并重点提到了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
“今年EMC领域将迎来罕见的大餐。”一位合同能源管理领域的专业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根据国标《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其是指“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成本的一种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机制”。
在2010年的“25号文”,即《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出台前,很多人根本没有听说过合同能源管理。
此前的2009年,中国合同能源管理行业的产值才200多亿元,一度被戏称为国务院讨论的“最小行业”。
作为市场化节能模式,业界普遍认为,EMC今年将迎来空前发展机遇。
春江水暖?
“2012年的情况,应比2011年好得多,因为政策环境更有利”,北京硕人海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能放心来做了”。
早在1998年,中国政府与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GEF)共同实施“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示范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在北京、辽宁、山东建立了国内最早的3家节能服务“示范”公司。
“25号文件之后,此行业开始爆发式增长,出现了大批新公司”,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秘书长赵明称,“目前我协会会员有800多家,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备案的公司是2339家;但据我们了解,市场上还有一批很活跃的公司,加在一起大约有4000多家”。
“实际上可能更多”,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标准(国标)专家组成员、北京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生认为,这两年国家从税收、财政等方面提供了很多优惠政策,吸引了大批投资者、设备制造商和用能企业纷纷加入该市场,“这是很好的趋势”。
“希望做一些大点的项目,对先进的国际国内节能设备和新的资讯、产品,都有迫切需要”,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已经十几年的北京奥天奇能源科技公司有关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今年上三五个项目不成问题;形势比较好,就是人员缺口大,一直在招人”。
接受采访时,奥天奇公司正忙着组织和财政部乒协、国家发改委乒协联合主办“国家机关乒乓球赛”。全国人大常委会、住建部、质检总局等部门都有代表队参加。
“虽然是个小球,但很容易沟通感情”,奥天奇的这位人士表示。和其他节能服务公司比起来,奥天奇的客户主要是部队、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很有特色。
目前,奥天奇已为交通部、国家统计局、信访局、体育总局、外交部、铁道部、审计署、文化部、发改委和财政部等诸多国家部委的能源系统作了节能改造。
该公司有关人士表示,“这类型客户的钱款往来比较有原则,克扣或者延期付款都较少发生”,“而一些民营企业想节能,又不愿花太多的钱,总在硬件方面打折扣,完工后维护保养、施工返工等工作量很大”。
问题多多
比起奥天奇,一些节能服务公司的遭遇则比较悲惨。
“不给他们结算;想接下一个活,就不能结清上一个的钱”,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网法务专委会主任、北京市炜衡律所高级合伙人杨黎明律师称,他曾多次亲耳听到某些国有企业人士这样评价为其服务的节能服务公司。
2010年,除了25号文,国标《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也同时颁布实施,结束了该行业一直没有标准化合同的时代。在节能效益分享、节能效益支付、运行服务型等几种类型中,国标力推“节能效益分享型”。
所谓“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节能工程的前期投入由节能服务公司担负,客户无需投入资金。在项目完成后,客户在一定的合同期内,按比例与公司分享由节能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
这种模式,在信用缺乏的大背景下,给节能服务公司带来巨大财务风险。
北京市的首起合同能源管理诉讼案,是2010年的北京华通兴远供热节能技术公司诉北京华清物业公司一案,其成为北京首例公开审理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纠纷的案件。
按照协议,华通兴远为华清物业提供供热节能技术改造服务,华清物业按燃气节能效益分两次向华通兴远公司支付节能效益分成。完成第一次付款义务后,第二次付款到期,华清物业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
“一波三折,案子开庭就开了5次,通过取证,反复质证、答辩,时间挺长”,北京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海波回忆起当时的情况,有些感慨。
在法院查明确有节能效果后,华通兴远胜诉,“但证据采集过程很难,难在节能量难以认定”。
节能量是节能改造项目最重要的产出,也是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能机制的核心产品,同时也是政府奖励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当时采暖期已过,节能服务公司方面已无法再做检测;百般曲折,最后才找到了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的影印件。
从此,叶海波一直在接此方面的案子。“节能效益分享模式很容易出问题。首先是节能量确认的争议,有时对方发现节能了,为了避免费用支出,可能故意不让检测、拖延检测,花样百出”。
叶海波认为,节能服务方相对弱势,“付出得不到回报,对提供技术服务方是最大的伤害,得不到收益,就不可能再去改进和创新技术”。
“如果想让合同能源管理推行下去,必须杜绝用能方恶意欠费”,叶海波认为,法律文本应该规定更细一些,如拒绝检测会承担什么,拖延、不及时不配合会怎么样。
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节能服务公司一般不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因为成本太高,更多的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这种情况发生是必然的”,杨黎明律师表示,“很多节能服务公司对此敢怒不敢言”。
但亦有人指出,节能服务公司鱼龙混杂,节能改造水平参差不齐,亦是造成诸多纠纷的重要原因。
“有的就是挂羊头卖狗肉”,有业内人士这样评价目前的该行业状况,“拿到钱就不管了,就是在骗”。和任何行业一样,该行业中良莠分化的迹象也越来越明显。
第三方
在履约纠纷解决方面,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虽然大胆提出了“独立第三方调处功能前置于司法救济措施之前”,但尚无符合自身特点的裁处机制和裁处程序;
而传统的司法诉讼或仲裁,程序烦琐、周期漫长,难以适应合同能源管理的运营模式。
正因此,很多合同能源管理纠纷都选择“私了”,对簿公堂十分鲜见。
在《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参考合同文本基础上,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提出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三方调处规则》,作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三方工作可以依托的准则。
他们称其为“炜衡规则”,围绕这个文件配套的还有警示函、委托书、调处申请书的格式文本等十项。
“国家司法高层也希望把纠纷化解在调解中”,杨黎明律师称。
何生认为,独立的专业第三方介入,可能较早地解决掉纠纷,但并非万能,“调解的水平,很多时候取决于调解员的水平”。
“我们走得早了点,是革命先驱,往往不被理解。先驱可以,不要成为先烈”,杨黎明律师这样描述自己和团队现在正在做的事情。
第三方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节能量的审核。若说很多节能服务公司很不成熟,那么作为能耗基准确定、测量和验证的重要机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运作相对更不成熟。
2011年9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布了第一批26家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目录。
这些第三方机构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各地原有的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二是部分节能服务公司本身有一定的评估能力,也可涉足此种业务,但自己的项目不能自我评估;三是会计师事务所,更多是从资金角度,来评价项目投资回报和资金运行效率。
“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方法和标准缺失”,作为第一批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之一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关人士表示,技术通则是比较通用的一般性原则,“对具体项目没有太大指导意义”,“项目实施时应有计量或检测标准,审核时还应有审核标准”。
比如计算节能量,有很多办法;但不同方法计算的结果差异很大。目前,并无文件规定必须选择哪一种方法;数据来源也不相同,也无规定哪些数据来源必须使用、哪些可用、哪些不能用,混乱不堪。
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秘书长赵明认为,相对节能服务公司来说,第三方的发展远远滞后于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第三方评估其实更多的需要综合技术评估能力,以及一定的检测能力,还要有科学的方法学”。
何生则建议,国家应该允许有经验的外资机构来做第三方。
一个利好消息是,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起草的《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技术通则》国家标准,已于2011年12月9日通过了审查;何生透露,该技术通则“主要是解决节能量计算问题”。
做起来很难
工业节能“九大工程”以及配套投入的5900亿资金,无疑是节能行业关注的焦点。
“听起来很美,做起来很难”,一位业内人士这样评价合同能源管理。
“这个领域,实际比很多人想象的要复杂”,何生认为,该商业模式实际上是结合了“交钥匙工程”及后续的长程管理,服务体现为综合性节能解决方案,对资金、技术、法律的要求相当高。
多年来,合同能源管理主要难点——融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尤其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要垫付一大部分资金,企业主要风险仍在资金风险。
在节能减排大背景下,中国银行业对节能行业的支持力度在不断提升。2011年4月,北京银行与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拟于今后5年为EMCA会员企业提供意向性授信100亿元人民币;
中行上海市分行,也推出了以未来收益权为质押的“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模式”;光大银行杭州分行亦推出的“合同能源贷”的创新贷款模式。
赵明认为,北京、浦发、民生、兴业等银行,已在金融创新方面取得了成效,“诸多银行发现这个领域的前景非常广阔”。
但何生律师认为,授信额度和实际贷款是不同的概念,“有额度并不等于能贷到款”,“银行要做相关的财务评估、风险评估。对于合同能源管理这种相关风险不易算清楚的,银行比较不愿意去投资”。
“从银行贷款,要提供很多资料,经过很多部门审批,门槛较高,做起来比较费劲,远水不解近渴。说是有绿色通道,但享受起来,还是有点费劲”,一家节能服务公司有关人士表示,“比较愿意承担风险的出资人,是风险投资、PE、基金”。
“光有热情不够,光有资金更不够,光有客户资源或关系也不够,最终要落实在技术服务上”,赵明认为,合同能源管理是很复杂的“投资+技术服务”的过程,“没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特别是风险控制手段、融资能力不够的,进入这个行业要非常谨慎”。
事实上,目前合同能源管理产业“盘子非常小”,节能服务企业规模也普遍偏小,多是中小型的民营企业。
近年来,尽管有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和央企纷纷成立了节能服务企业,“但都还在起步阶段”。
“谁都知道,发展新能源和能效服务之间,肯定是能效服务优先;但是为什么新能源先发展起来呢”,一直关注能效领域的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杨东宁认为,“目前国内产业发展基本还是制造导向;新能源设备是制造出来的,而节能服务、能效合同管理属于现代服务业”。
“不希望拔苗助长,按EMC自然规律去发展,前景还是非常好的”,赵明如实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