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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罪名是我国刑法典中的一种立法现象。选择性罪名的存在具有合理性和合目的性。其中,合理性主要表现在,选择性罪名是现实生活中犯罪高概率并发性的反映,也是立法者追求刑法条文简约性的表现。合目的性主要表现在,立法者通过选择性罪名的立法设置,可以增强刑法规范对社会生活的涵盖功能,提升刑法规范在行为评价上的信息传递,保证相同性质的犯罪之间法定刑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