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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还处于萌芽和起步阶段,随着我国老龄化结构的不断加深,以及下一代独生子女越来越多,老年护理问题已经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发展护理保险也进而成为当务之急。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要想在我国发展护理保险,就必须在吸收发达国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一定变通,这样才能使得其健康发展,进而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
关键词: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是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疾病或年老以致丧失日常行为能力而需他人提供必需的生活帮助时,为其在康复医院、托老机构或家庭中的康复护理支付所需费用的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不仅有助于缓解有长期病患者家庭的经济负担,心理负担和身体负担,对于正在处于老龄化中的国家更是十分重要。
1、国外发达国家护理保险的发展情况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为了解决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和经济问题,建立了老年护理保险。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随着美国政府医疗保障体系改革的推进和相关法规政策的出现,护理保险才得以迅速发展。美国的商业性老年护理保险由投保人通过购买护理保险合同方式自愿参加。护理保险保单可以独立签发,也能以终身寿险保单的批单形式签发。相应的,美国的护理保险资金主要来自于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保险费与被保险人年龄、最高给付额、给付期和等待期等因素有关。2000年,日本通过了《护理保险制度》的法律,长期护理保险被正式纳入其社会保险体系,由大约3300个地方政府来管理。这一体系的资金来源于两个方面:50%来源于民众所交纳的保险费;另外的50%则来源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这一体系是强制政策,即所有年满40岁的公民都必须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
2、我国护理保险的发展现状与潜在空间
在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还处于萌芽和起步阶段,继2005年国泰人寿在上海推出“康宁长期护理健康保险”之后,2006年6月15日,国内第一家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推出“全无忧长期护理个人健康保险”,这是国内首个全国性的具有全面保障功能的长期护理保险。现在保险市场上的护理保险品种有中国人寿国寿康馨长期护理保险,中国人保的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增值计划以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的健康宝个人护理保险。我们可以看到,国内护理保险的种类和数量还是相对缺乏。在人身类商业保险里,人们对寿险和医疗保险认同率较高,购买数量较多,进而覆盖面也很广。但对于护理保险,大多数人缺乏基本的认识,而商业护理需求意识的缺乏也进一步限制了护理保险的发展。
而实际上,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靠家庭对病中老人进行护理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护理需求。首先,人口老龄化现象逐渐突出。截至2010年底,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1.77亿,这一数字接近世界第五大国巴西的总人口。根据老龄办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预计到2050年,老年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30%以上,其中,80岁及以上的将占老年人口的21.78%。调查显示,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慢性病的发病率为53.9%,日常生活不能够完全自理的老年人占老人人口的15.1%。老年护理问题已经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其次,长期护理成本居高不下。初始状态为伤残的老年人日常照料费用比同年龄能自理的老年人要高出2倍以上,而临终前1—3个月内需要完全照料的时间和相应的照料费用都剧增上升。 再次,家庭结构也在发生着变化。伴随着70年代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一代进入婚育期,我国大多数的家庭结构都朝小型化和核心化发展,“八四二一”或者“四二一”的家庭结构大量出现,这种结构下,传统的家庭护理已经不大可能,此时,若老年人或他们的子女在年轻时购买护理保险,将会大大减少年老时的负担。
3、对中国发展护理保险的几点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护理保险的潜在需求量非常大,但能否顺利实现供求的对接还取决于以合理的形式发展护理保险。如上文介绍,护理保险有多种多样的形式,美国采取的是商业保险的形式,同时采取了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其发展,而日本则是将其纳入社会保险的范畴。我国则需要建立适应我国特殊国情的保险模式。
首先,我国人口众多,其老龄人口就相当于日本全国的总人口。其次,我国经济发展滞后于发达国家,社保体系尚处于初创时期,社会保险保障水平低,且存在地区性的不平衡。因此,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目前还不宜统一采用社会保险模式。但若是仅仅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则大部分人会无法负担起昂贵的费用,它虽然能满足部分老年人的需要,却不足以解决我国大多数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问题,特别是广大中低收入人群的长期护理问题。考虑以上几个方面,笔者认为我国现如今应分地区采取不同模式的商业护理保险。
在东部发达地区,可采取商业护理保险的模式。东部人群收入较高,有能力负担较高的保费,并且能对应的获得较全面的护理。同时,我国应效仿美国的方法,对购买商业护理保险采取一些促进措施,如减免税收,增强雇主为员工购买护理保险的热情,争取使其成为员工福利的主要构成部分。在中部地区,则可以采取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的保险模式,这种护理保险个人负担较少,可以承担老年人基本的护理要求。在西北部贫困地区,政府应负担全部的护理保险费用,如建立专项护理保险基金,向政府成立的养老院或护理中心等福利机构购买护理服务。最终,我们将能够建立起由政府、企业、个人多方分担,保险、救助、福利津贴相结合,充足、稳健、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保障制度;与此同时,为使护理保险发挥最大的效用,使失能老年人能够享有质优价廉的照护服务,也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完善各项体制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和资源,快速提升护理供给数量与质量。
参考文献:
[1]http://www.cssn.cn/news/410599.htm
[2]http://news.jschina.com.cn/system/2011/11/04/012008298.shtml
[3]荆涛.长期护理保险—中国未来极富竞争力的险种[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
[4]陈琴.我国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必要性和相关问题研究[J].中国科技信息2005,(10).
作者简介:
[1]周言,女,(1988—),河北保定人,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保险专业2011级研究生;
[2]王世怡,女,(1989—),北京人,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保险学专业2011级研究生。
关键词: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是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疾病或年老以致丧失日常行为能力而需他人提供必需的生活帮助时,为其在康复医院、托老机构或家庭中的康复护理支付所需费用的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不仅有助于缓解有长期病患者家庭的经济负担,心理负担和身体负担,对于正在处于老龄化中的国家更是十分重要。
1、国外发达国家护理保险的发展情况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为了解决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和经济问题,建立了老年护理保险。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随着美国政府医疗保障体系改革的推进和相关法规政策的出现,护理保险才得以迅速发展。美国的商业性老年护理保险由投保人通过购买护理保险合同方式自愿参加。护理保险保单可以独立签发,也能以终身寿险保单的批单形式签发。相应的,美国的护理保险资金主要来自于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保险费与被保险人年龄、最高给付额、给付期和等待期等因素有关。2000年,日本通过了《护理保险制度》的法律,长期护理保险被正式纳入其社会保险体系,由大约3300个地方政府来管理。这一体系的资金来源于两个方面:50%来源于民众所交纳的保险费;另外的50%则来源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这一体系是强制政策,即所有年满40岁的公民都必须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
2、我国护理保险的发展现状与潜在空间
在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还处于萌芽和起步阶段,继2005年国泰人寿在上海推出“康宁长期护理健康保险”之后,2006年6月15日,国内第一家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推出“全无忧长期护理个人健康保险”,这是国内首个全国性的具有全面保障功能的长期护理保险。现在保险市场上的护理保险品种有中国人寿国寿康馨长期护理保险,中国人保的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增值计划以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的健康宝个人护理保险。我们可以看到,国内护理保险的种类和数量还是相对缺乏。在人身类商业保险里,人们对寿险和医疗保险认同率较高,购买数量较多,进而覆盖面也很广。但对于护理保险,大多数人缺乏基本的认识,而商业护理需求意识的缺乏也进一步限制了护理保险的发展。
而实际上,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靠家庭对病中老人进行护理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护理需求。首先,人口老龄化现象逐渐突出。截至2010年底,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1.77亿,这一数字接近世界第五大国巴西的总人口。根据老龄办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预计到2050年,老年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30%以上,其中,80岁及以上的将占老年人口的21.78%。调查显示,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慢性病的发病率为53.9%,日常生活不能够完全自理的老年人占老人人口的15.1%。老年护理问题已经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其次,长期护理成本居高不下。初始状态为伤残的老年人日常照料费用比同年龄能自理的老年人要高出2倍以上,而临终前1—3个月内需要完全照料的时间和相应的照料费用都剧增上升。 再次,家庭结构也在发生着变化。伴随着70年代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一代进入婚育期,我国大多数的家庭结构都朝小型化和核心化发展,“八四二一”或者“四二一”的家庭结构大量出现,这种结构下,传统的家庭护理已经不大可能,此时,若老年人或他们的子女在年轻时购买护理保险,将会大大减少年老时的负担。
3、对中国发展护理保险的几点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护理保险的潜在需求量非常大,但能否顺利实现供求的对接还取决于以合理的形式发展护理保险。如上文介绍,护理保险有多种多样的形式,美国采取的是商业保险的形式,同时采取了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其发展,而日本则是将其纳入社会保险的范畴。我国则需要建立适应我国特殊国情的保险模式。
首先,我国人口众多,其老龄人口就相当于日本全国的总人口。其次,我国经济发展滞后于发达国家,社保体系尚处于初创时期,社会保险保障水平低,且存在地区性的不平衡。因此,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目前还不宜统一采用社会保险模式。但若是仅仅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则大部分人会无法负担起昂贵的费用,它虽然能满足部分老年人的需要,却不足以解决我国大多数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问题,特别是广大中低收入人群的长期护理问题。考虑以上几个方面,笔者认为我国现如今应分地区采取不同模式的商业护理保险。
在东部发达地区,可采取商业护理保险的模式。东部人群收入较高,有能力负担较高的保费,并且能对应的获得较全面的护理。同时,我国应效仿美国的方法,对购买商业护理保险采取一些促进措施,如减免税收,增强雇主为员工购买护理保险的热情,争取使其成为员工福利的主要构成部分。在中部地区,则可以采取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的保险模式,这种护理保险个人负担较少,可以承担老年人基本的护理要求。在西北部贫困地区,政府应负担全部的护理保险费用,如建立专项护理保险基金,向政府成立的养老院或护理中心等福利机构购买护理服务。最终,我们将能够建立起由政府、企业、个人多方分担,保险、救助、福利津贴相结合,充足、稳健、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保障制度;与此同时,为使护理保险发挥最大的效用,使失能老年人能够享有质优价廉的照护服务,也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完善各项体制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和资源,快速提升护理供给数量与质量。
参考文献:
[1]http://www.cssn.cn/news/410599.htm
[2]http://news.jschina.com.cn/system/2011/11/04/012008298.shtml
[3]荆涛.长期护理保险—中国未来极富竞争力的险种[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
[4]陈琴.我国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必要性和相关问题研究[J].中国科技信息2005,(10).
作者简介:
[1]周言,女,(1988—),河北保定人,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保险专业2011级研究生;
[2]王世怡,女,(1989—),北京人,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保险学专业2011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