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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作为一项新型的检察业务管理机制,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在检察机关经历由下而上的摸索总结后逐步发展起来了,设立专门的案管机构来作为检察机关办案质量的内部监督部门,已成为案管工作发展的趋势和共识。应当说,通过设立专门的案管部门对检察环节各业务部门的办案质量和执法办案行为开展监督管理,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但基于案管职能特点和检察机关队伍管理现状,案管工作的“软环境”建设还面临着诸多薄弱和有待完善的地方,笔者试就江苏案管机构定位、职能设置与运行以及案件质量考评和案管人员机制保障方面,作一粗浅分析,以利案管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
一、案件质量管理制度发展的现状
江苏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自2007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设置了专门的案件质量管理机构,制订出台了相关案管制度、业务部门办案流程和案件质量考评办法,特别是近年来全省自上而下推行了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平台,将案管部门职能拓展为集检察业务管理中心、案件质量考评中心、检察业务信息中心三位一体的“大案管”模式。应当说,这种案件质量管理模式,加大了对执法办案活动的横向监督制约,强化了对检察业务工作的统筹管理指挥,有助于实现执法活动源头控制、办案程序全程规范、办案质量动态监督的检察工作内部监督目标。但由于案管工作机制的不完善,案管工作中业务部门对案管工作的对立化情绪时有发生,办案人员参与案件质量监管的主动性不强,案管部门在监管活动中缺乏监督权威,而案管人员利益保障机制缺失,导致案管岗位难以吸引优秀人员,这已日益成为影响案管工作深入有效推进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二、案件质量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案管机构定位、运行模式和机制保障方面存在缺陷
1、案管机构定位缺乏科学性。在机构定位上,江苏省院采取案管部门建制与一般业务部门平行设置的做法。作为内部监督机构,案管部门在履行案件流程化管理和检察业务统计分析职能方面,这种定位模式并无不妥,而对于案管部门在履行案件质量全程化监管、检察业务分析指导和检察业务综合考评等监督职责时,其平行定位模式的缺陷就显而易见了。案件质量监管涉及到对办案人员办案质量和业务能力的评定,难免使得一些办案人员心存抵触情绪,而作为平行于办案部门的案管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则缺乏应有的权威和力度,在案件质量的跟踪、管理和督促过程中,案管部门难以形成监督者优势,导致案件质量起伏波动大。
2、案管运行模式缺乏合理性。在案管模式上,各地检察机关案管实践操作中差异较大,有业务管理指挥型和事务管理型,也有折中型案管模式。江苏案管采取的是折中型案管模式,其特点在于案管职能庞杂,兼具监督管理与事务性职能于一身,案管人员工作职能差异性大,但在部门机构和人员管理上缺乏科学的分类管理,案件的管理运行尚未形成一套规范、有序、自主运行的监督管理流程,案管人员对案件质量的事中监督缺少行之有效的監管途径,由于对案管部门如何开展案件事中监督审查,以及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如何设定合理的补救程序等内容缺乏明文规定,案件监督管理活动往往侧重于以事后质量监督和事务性管理为主,影响了案管人员对案件质量的整体监督效果。
3、案管保障机制缺乏长效性。由于缺乏对案管工作职能的有效宣传和案管和谐氛围的培养,案管人员履职行为难以得到同事的理解,由于在案件质量监管的同时,还面临着与其他部门一样在晋升晋职接受民意测评,难免会遭到一些人借民主评议对督查人员打击压制,使得案管人员常常顾虑重重,承受很大的心理压力。面对现实中案管人员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现状,一些院重视度不够,缺乏对案管人员制度性地保障措施的健全和完善,这样的处境使得案管岗位难以吸引到优秀人员,,导致案管部门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办案中存在的问题、趋势不敏感,案件监管活动难以取得实效。
(二)案管制度配套和沟通互信方面存在不足
1、缺少规范的质量监管机制。各地案管部门在制定案件质量考评规则或办法过程中,设置案件质量的定性和定量分析考评标准缺少统一、细化的考评标准或规则,对考评项目和考评分值的设置不够合理,可操作性不强,导致案管人员对质量考评把握的标准因人而异,主观随意性较大,考评结果难以令人信服,使评查结果不能全面反映承办人的实际能力和案件质量水平,易引发办案人员埋怨情绪。
2、缺少有效的沟通互信渠道。案件质量监管活动中,对案件质量考评虽然设立有相应的考评小组,但实际是由案管人员负责具体的案件质量考评活动,考评程序缺乏必要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案管人员立足于案件质量 的“挑刺”和“捡漏”,对案件质量否定性评价有余,而对优秀典型案例褒扬不足,对案件质量表面瑕疵评价多,而对深层次的质量问题分析研究少。考评方法的简单,手段单一,缺乏具有良好可操作性强的案件质量评价、申诉和复议确认程序。
三、和谐案管概念的提出及其特征
强化法律监督,要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既切实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又把握好监督的力度、质量、效率和效果,不断改进方式方法,实现法律监督工作的最佳效果。[2]笔者认为,检察业务的有序开展应以和谐的工作氛围为基础,案管工作也不例外,在案管工作中领导的行政指挥和案管人员的动真碰硬固然重要,但缺少和谐的案管“软环境”建设,案管工作将会困难重重,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因此,构建和谐案管应当是案管工作的方向和基础。
所谓和谐案管,本质上就是一种案管软环境的建设,是指在科学定位案管机构,健全案管保障机制的基础上,在案件管理活动中坚持以人为本,强调透明监督和全员参与相促进,密切部门间互动交流,以实现激励和引导干警自觉规范执法行为的案件管理活动。
和谐案管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一是人文化管理是开展和谐案管的前提。案件监督管理其实质是对“人”的管理,因为案件质量的好坏是与其承办人员息息相关的。人文化管理是实施“以人为本”的案件监督管理模式,在案件质量监管过程中应引入理解、激励、帮助等现代管理理念,促使被管理者主动关注办案质效,并主动参与到案件质量的全程动态管理。 二是规范化管理是实现和谐案件的基础。从案件质量管理的整体效能出发,对各执法办案各环节的各项执法行为、办案流程、案件质量和诉讼文书制作等案件质量要素制订相应的制度、规程和考核评价指标,并严格地实施这些规范,保障规范得以公正、透明的执行,以使案件质量监管活动协调统一地运转。
三是多元化管理是推进和谐案管的条件。从监督主体、方式和过程等多个层面实施管理,借助于办案部门质量管理行为,内部考核机制,通过案管与业务部门在案件质量监管的互动和协作,延伸案管触角以形成监管合力,强化对案件质量的源头管理和过程监督,使案管部门的监管活动化“无形”于执法办案的每一个环节中。
四、构建和谐案管机制的路径选择
1、科学定位案管机构,注重案管保障机制建设。
为有效树立案管权威,保障案管部门全面履行工作职能,笔者认为,案管部门在机构定位设置上,山西省院将案管部门定位高于一般内设机构,采取案管部门管业务与政治部门管队伍并驾齐驱的管理方式值得借鉴,使案管监督权威来自于机构直接授权,而不是取决于领导的重视程度。在健全案管保障机制方面,考虑到案管工作岗位对业务能力和人员综合素质等方面具有很强的挑战性,为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案管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建立科学的案管人员晋级晋职考评机制,既要重视对案管人员的选拔任用工作,选派业务能力过硬,讲敬业奉献和原则性强的人从事案管工作;又要切实解决案管人员后顾之忧,在舆论宣传、用人导向、晋升晋职和考核评价等方面对案管部门和人员给予政策倾斜,排除非正常人为因素的干扰,以推动案管工作走上良性发展轨道。
2、规范案件监管流程,健全质量考评激励机制。
案管工作作为一项新生的检察业务,在履行案管职能过程中同样需要一套科学合理的案件监督管理流程,用以规范案管部门履行各项案管职责,统一案管操作模式和树立案管权威。案件监督管理流程应当针对检察业务管理、案件质量考评和检察业务信息统计分析等案管职能,明确案管人员监管方式和途径,以规范案件监督管理行为。要建立公正、严谨、透明的案件质量考评程序,遵循公开、反馈和时限原则,建立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健全案管与业务部门联合考核评价和考核結果的申诉、复议机制,确保考核过程公开化和考核结果透明化,并将质量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和晋升晋职的重要依据之一,以维护案管权威。
3、努力形成监管合力,营造交流互信案管氛围。案件管理应当推行人文化管理模式,核心在于变“外在压力型管理”为“内在动力型管理”。为提高办案人员参与案件质量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减少和消除监管活动中的对立和应付情绪,案管人员在监管活动中,应当引入理解、激励、帮助等人文化管理思维,尝试在各业务部门设立案件质量管理员,联合开展案件质量考评、执法办案现场督查等监管活动,对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应摒弃一味指责、揭短等负面评价,推行“栽花与挑刺并行”、“纠错与防错并举”的人文化考评方式,发挥典型示范案件的激励鞭策作用,通过沟通交流等方法,适时提出案管建议,帮助业务部门加强案件质量源头监管,促使办案人员主动关注办案质效,自觉参与到案件质量的全程动态管理。
参考文献:
[1]孙谦著.检察:理念、制度与改革[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徐安.着力强化“十二五”时期的法律监督工作.[J].[人民检察].北京:人民检察杂志社,2011.12
作者单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一、案件质量管理制度发展的现状
江苏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自2007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设置了专门的案件质量管理机构,制订出台了相关案管制度、业务部门办案流程和案件质量考评办法,特别是近年来全省自上而下推行了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平台,将案管部门职能拓展为集检察业务管理中心、案件质量考评中心、检察业务信息中心三位一体的“大案管”模式。应当说,这种案件质量管理模式,加大了对执法办案活动的横向监督制约,强化了对检察业务工作的统筹管理指挥,有助于实现执法活动源头控制、办案程序全程规范、办案质量动态监督的检察工作内部监督目标。但由于案管工作机制的不完善,案管工作中业务部门对案管工作的对立化情绪时有发生,办案人员参与案件质量监管的主动性不强,案管部门在监管活动中缺乏监督权威,而案管人员利益保障机制缺失,导致案管岗位难以吸引优秀人员,这已日益成为影响案管工作深入有效推进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二、案件质量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案管机构定位、运行模式和机制保障方面存在缺陷
1、案管机构定位缺乏科学性。在机构定位上,江苏省院采取案管部门建制与一般业务部门平行设置的做法。作为内部监督机构,案管部门在履行案件流程化管理和检察业务统计分析职能方面,这种定位模式并无不妥,而对于案管部门在履行案件质量全程化监管、检察业务分析指导和检察业务综合考评等监督职责时,其平行定位模式的缺陷就显而易见了。案件质量监管涉及到对办案人员办案质量和业务能力的评定,难免使得一些办案人员心存抵触情绪,而作为平行于办案部门的案管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则缺乏应有的权威和力度,在案件质量的跟踪、管理和督促过程中,案管部门难以形成监督者优势,导致案件质量起伏波动大。
2、案管运行模式缺乏合理性。在案管模式上,各地检察机关案管实践操作中差异较大,有业务管理指挥型和事务管理型,也有折中型案管模式。江苏案管采取的是折中型案管模式,其特点在于案管职能庞杂,兼具监督管理与事务性职能于一身,案管人员工作职能差异性大,但在部门机构和人员管理上缺乏科学的分类管理,案件的管理运行尚未形成一套规范、有序、自主运行的监督管理流程,案管人员对案件质量的事中监督缺少行之有效的監管途径,由于对案管部门如何开展案件事中监督审查,以及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如何设定合理的补救程序等内容缺乏明文规定,案件监督管理活动往往侧重于以事后质量监督和事务性管理为主,影响了案管人员对案件质量的整体监督效果。
3、案管保障机制缺乏长效性。由于缺乏对案管工作职能的有效宣传和案管和谐氛围的培养,案管人员履职行为难以得到同事的理解,由于在案件质量监管的同时,还面临着与其他部门一样在晋升晋职接受民意测评,难免会遭到一些人借民主评议对督查人员打击压制,使得案管人员常常顾虑重重,承受很大的心理压力。面对现实中案管人员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现状,一些院重视度不够,缺乏对案管人员制度性地保障措施的健全和完善,这样的处境使得案管岗位难以吸引到优秀人员,,导致案管部门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办案中存在的问题、趋势不敏感,案件监管活动难以取得实效。
(二)案管制度配套和沟通互信方面存在不足
1、缺少规范的质量监管机制。各地案管部门在制定案件质量考评规则或办法过程中,设置案件质量的定性和定量分析考评标准缺少统一、细化的考评标准或规则,对考评项目和考评分值的设置不够合理,可操作性不强,导致案管人员对质量考评把握的标准因人而异,主观随意性较大,考评结果难以令人信服,使评查结果不能全面反映承办人的实际能力和案件质量水平,易引发办案人员埋怨情绪。
2、缺少有效的沟通互信渠道。案件质量监管活动中,对案件质量考评虽然设立有相应的考评小组,但实际是由案管人员负责具体的案件质量考评活动,考评程序缺乏必要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案管人员立足于案件质量 的“挑刺”和“捡漏”,对案件质量否定性评价有余,而对优秀典型案例褒扬不足,对案件质量表面瑕疵评价多,而对深层次的质量问题分析研究少。考评方法的简单,手段单一,缺乏具有良好可操作性强的案件质量评价、申诉和复议确认程序。
三、和谐案管概念的提出及其特征
强化法律监督,要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既切实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又把握好监督的力度、质量、效率和效果,不断改进方式方法,实现法律监督工作的最佳效果。[2]笔者认为,检察业务的有序开展应以和谐的工作氛围为基础,案管工作也不例外,在案管工作中领导的行政指挥和案管人员的动真碰硬固然重要,但缺少和谐的案管“软环境”建设,案管工作将会困难重重,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因此,构建和谐案管应当是案管工作的方向和基础。
所谓和谐案管,本质上就是一种案管软环境的建设,是指在科学定位案管机构,健全案管保障机制的基础上,在案件管理活动中坚持以人为本,强调透明监督和全员参与相促进,密切部门间互动交流,以实现激励和引导干警自觉规范执法行为的案件管理活动。
和谐案管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一是人文化管理是开展和谐案管的前提。案件监督管理其实质是对“人”的管理,因为案件质量的好坏是与其承办人员息息相关的。人文化管理是实施“以人为本”的案件监督管理模式,在案件质量监管过程中应引入理解、激励、帮助等现代管理理念,促使被管理者主动关注办案质效,并主动参与到案件质量的全程动态管理。 二是规范化管理是实现和谐案件的基础。从案件质量管理的整体效能出发,对各执法办案各环节的各项执法行为、办案流程、案件质量和诉讼文书制作等案件质量要素制订相应的制度、规程和考核评价指标,并严格地实施这些规范,保障规范得以公正、透明的执行,以使案件质量监管活动协调统一地运转。
三是多元化管理是推进和谐案管的条件。从监督主体、方式和过程等多个层面实施管理,借助于办案部门质量管理行为,内部考核机制,通过案管与业务部门在案件质量监管的互动和协作,延伸案管触角以形成监管合力,强化对案件质量的源头管理和过程监督,使案管部门的监管活动化“无形”于执法办案的每一个环节中。
四、构建和谐案管机制的路径选择
1、科学定位案管机构,注重案管保障机制建设。
为有效树立案管权威,保障案管部门全面履行工作职能,笔者认为,案管部门在机构定位设置上,山西省院将案管部门定位高于一般内设机构,采取案管部门管业务与政治部门管队伍并驾齐驱的管理方式值得借鉴,使案管监督权威来自于机构直接授权,而不是取决于领导的重视程度。在健全案管保障机制方面,考虑到案管工作岗位对业务能力和人员综合素质等方面具有很强的挑战性,为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案管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建立科学的案管人员晋级晋职考评机制,既要重视对案管人员的选拔任用工作,选派业务能力过硬,讲敬业奉献和原则性强的人从事案管工作;又要切实解决案管人员后顾之忧,在舆论宣传、用人导向、晋升晋职和考核评价等方面对案管部门和人员给予政策倾斜,排除非正常人为因素的干扰,以推动案管工作走上良性发展轨道。
2、规范案件监管流程,健全质量考评激励机制。
案管工作作为一项新生的检察业务,在履行案管职能过程中同样需要一套科学合理的案件监督管理流程,用以规范案管部门履行各项案管职责,统一案管操作模式和树立案管权威。案件监督管理流程应当针对检察业务管理、案件质量考评和检察业务信息统计分析等案管职能,明确案管人员监管方式和途径,以规范案件监督管理行为。要建立公正、严谨、透明的案件质量考评程序,遵循公开、反馈和时限原则,建立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健全案管与业务部门联合考核评价和考核結果的申诉、复议机制,确保考核过程公开化和考核结果透明化,并将质量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和晋升晋职的重要依据之一,以维护案管权威。
3、努力形成监管合力,营造交流互信案管氛围。案件管理应当推行人文化管理模式,核心在于变“外在压力型管理”为“内在动力型管理”。为提高办案人员参与案件质量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减少和消除监管活动中的对立和应付情绪,案管人员在监管活动中,应当引入理解、激励、帮助等人文化管理思维,尝试在各业务部门设立案件质量管理员,联合开展案件质量考评、执法办案现场督查等监管活动,对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应摒弃一味指责、揭短等负面评价,推行“栽花与挑刺并行”、“纠错与防错并举”的人文化考评方式,发挥典型示范案件的激励鞭策作用,通过沟通交流等方法,适时提出案管建议,帮助业务部门加强案件质量源头监管,促使办案人员主动关注办案质效,自觉参与到案件质量的全程动态管理。
参考文献:
[1]孙谦著.检察:理念、制度与改革[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徐安.着力强化“十二五”时期的法律监督工作.[J].[人民检察].北京:人民检察杂志社,2011.12
作者单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