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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口流动过程中城市里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或维权成本过高,就有可能导致其采用过激手段——犯罪,来保障自己的利益。在城市生活状况恶化使其底层意识加剧,不认同城市、市民,缺乏如加洛法罗所说的怜悯心态,导致有关财产和暴力的犯罪。这看来好像又是一个循环:市民社会缺乏对农民工的认同和怜悯——农民工城市生活状况恶化权益难以保障——农民工丧失对城市的认同以及对市民的怜悯——农民工犯罪——市民社会愈加否认农民工,如此恶性循环往复。在这个链条中,哪怕仅其中一环中断,就能起到预防农民工犯罪、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双赢效果。从犯罪预防对策来看,我们主张首先要提高农民工与市民的相互认同感。
1.提供法律援助,降低维权成本
经济问题是农民工最关心的问题,意识层面要提高农民工的城市认同感必须先在物质层面做到保障其最基本经济权利。可以先做最坏的假设——农民工被企业拖欠工资,是否能按照法律预设权益保障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根据一份来自成都的调研报告显示,2003至2006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断曾多。
主体方面,农民工占的比例并不多,约15%,而且在诉讼过程中,农民工请律师的情况较少。由于农民工自身对维护权益的程序、成本都存在疑虑,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尤其必要。维权的法律援助不能仅仅依靠城市里官方或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劳务输出当地政府部门也有义务为本输出地农民工提供帮助。比如设立劳务合作站,以宁夏海原县为例,在本地劳动力主要流入地,例如新疆米全,内蒙呼和浩特,厦门,深圳,解决劳务纠纷,服务海原本地外出劳动力。不仅海原站本身,宁夏站也为海原劳力提供服务,有关人员会轮流驻站。在没有工作站的地方,海原劳动力可以通过与海原劳动部门有协议的当地劳动局联系寻求帮助。这个类似于海外中国公民向当地中国领事馆寻求帮助一样的经验值得推广,但另外一个问题在于,维护劳务合作站的费用也是巨大的,而且实用性也没有确切的数据支持。
前面提到过的维权成本同样是农民工保障自己权益的阻碍,降低成本有助于其维护合法权益,但现实中降低成本很难实现,前面提到的为讨1000元工资付出的成本,这还仅仅是在申请执行的部分。以成都地区为例,仲裁收费没有固定标准,而且不给正式的发票。仲裁费往往高达3-5千,一则对于必须经过仲裁才能诉讼的劳动者而言增加了负担。二则使本来力量就不一样的劳资双方在寻求救济的时候,难易程度再度不平等。在此笔者所指降低成本并非绝对,而是相对于农民工支出而言,这个问题又和前面提到的提供法律援助结合起来,既然绝对成本可能不发生变化,那么尽量由法律援助机构多分担,减少由农民工负担的维权成本。我们建议这部分经费由国家关于三农问题的预算中专门单列,贴补给承担农民工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
农民工自身权利意识和相关维权法律知识也需要加强,通常在劳务输出地政府会为部分农民工提供免费培训,包括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一方面进行技术指导提高农民工竞争力,另一方面也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但是由于存在收取鉴定费用、食宿费用自理、可以免费获得培训的信息闭塞等情况,能获得该免费培训机会的农民工并不是很多。承担起信息普及重任的就是下面要论及的传媒。
2.城市传媒发挥正确舆论引导作用
针对农民工群体,城市传媒发挥正确的新闻宣传作用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实现:
第一、增加对农民工生存状况的关注,增加报道力度,真实客观反映农民工城市生存状况。相对于城市里面的外来人口总数,城市媒体报道农民工的篇幅与其不成比例,其实农民工自身也是数目很大的阅览群体。传媒不仅要追求商业效益,也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真实客观报道农民工现状,而不是使用带有明显主观色彩的语言引导受众。“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关键是要树立起好的榜样,贴近生活的实际的榜样,传媒如果能对农民工多做正面宣传,而他们的生活和行为几乎是我们的生活和行为的一面镜子,因此也更容易造成其他人的模仿,引起共鸣。传媒的友善有利于农民工尽快融入城市文化,认可城市和市民,产生对城市和市民的同类怜悯情绪,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第二、媒体的主要功能还在于信息普及,及时报道新的法律法规介绍维权成功案例,向农民工提供权益救济的途径。正如我们所说传媒不能仅仅追求商业效益,还应承担社会责任。进行某些服务性信息普及,例如定期介绍或开辟专栏介绍劳动法律法规、申请劳动仲裁的程序、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及其联系方式,使农民工能够从中获益。
以上两个方面,第一个是最基本层面,第二个是要求更高的服务层面,要让农民工认同城市首先要让其在经济上有保障,其次在文化上不被视为异质人群,物质精神两个层面的被接纳是消除农民工底层意识和对城市市民不认同感的途径,也是预防农民工城市犯罪的对策。
3.关怀,保护留守家庭成员
前面说过青壮年劳动力离开、剩余劳动力回流可能引起留守家庭的安全隐患,这是人口流动给农村带来的潜在犯罪因素。劳务输出地政府需要更多关怀留守家庭成员的生活,保障他们的安全。在海原调研时笔者发现,当地政府积极鼓励并采取措施促进劳务输出,但其后续问题考虑极少,几乎没有资金投入去做更多的工作。海原当地,外出农民工家中留守妇女都会季节性外出采摘枸杞,此时留守家庭成员安全状况更没有保障。笔者的建议是可以利用回流剩余劳动力补充当地警力,组成农村民间安全保障力量,因为属于劳务输出后续问题,所以所需资金可以由当地政府从劳务输出投入中筹集,既能使回流劳动力得到安置,又使留守家属受到保护。至于由于家庭成员长期离家导致的感情纠纷也并非不可避免,农民工长期不返乡的原因主要是经济方面,但如果输出地政府补贴路费则可能在一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以海原县为例,政府花费420万作为路费输出劳动力,今年预计440万。如果资金全部到位,应该能满足该县大部分外出务工人员回乡探亲需要。
前面已经从间接和直接两方面分析过人口流动带来的农村青少年犯罪问题,在此提出对农村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对策仍然从两个方面分析:宏观和微观。
从宏观上看,重视对农村青少年的基础教育工作,转变对待教育的态度是消除人口流动带来的农村青少年犯罪问题的长远之计。父母和学校应该鼓励青少年多学习文化知识,而不是从小灌输其外出务工的思想,虽然不少贫困地区贫困家庭没有条件接受更多教育,但是从思想上多做宣传从而使其发生转变是必要的。正如卡多佐所言:“我们无法超越自我的局限性,也无法认识事物的本质。但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这仍然是一个应当为之奋斗的理想。”
从微观上看,对由于父母离家而属于留守家属监护或亲戚监护的青少年,学校和当地社区更应该对其多关心,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文化宣传,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条件具备还可以定期进行心理辅导。通过营造良好的文化、人文关怀氛围来解决父母离家而又正处于青春期的农村青少年心理问题,或者说从根本上防止该问题的产生,从而预防由人口流动带来的农村青少年犯罪。
综上,城乡之间人口流动是社会现象,也会由此带来城市和农村双方的社会问题。过去我们片面强调由人口流动引发的城市犯罪问题,很少注意人口流动同样能够引发农村的各种矛盾。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就成为影响城市和农村安定的犯罪潜在因素,通过实例及分析,针对各个存在于农村和城市的不安定因素具体地提出具有实用价值的犯罪预防对策,是本文主旨所在。
1.提供法律援助,降低维权成本
经济问题是农民工最关心的问题,意识层面要提高农民工的城市认同感必须先在物质层面做到保障其最基本经济权利。可以先做最坏的假设——农民工被企业拖欠工资,是否能按照法律预设权益保障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根据一份来自成都的调研报告显示,2003至2006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断曾多。
主体方面,农民工占的比例并不多,约15%,而且在诉讼过程中,农民工请律师的情况较少。由于农民工自身对维护权益的程序、成本都存在疑虑,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尤其必要。维权的法律援助不能仅仅依靠城市里官方或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劳务输出当地政府部门也有义务为本输出地农民工提供帮助。比如设立劳务合作站,以宁夏海原县为例,在本地劳动力主要流入地,例如新疆米全,内蒙呼和浩特,厦门,深圳,解决劳务纠纷,服务海原本地外出劳动力。不仅海原站本身,宁夏站也为海原劳力提供服务,有关人员会轮流驻站。在没有工作站的地方,海原劳动力可以通过与海原劳动部门有协议的当地劳动局联系寻求帮助。这个类似于海外中国公民向当地中国领事馆寻求帮助一样的经验值得推广,但另外一个问题在于,维护劳务合作站的费用也是巨大的,而且实用性也没有确切的数据支持。
前面提到过的维权成本同样是农民工保障自己权益的阻碍,降低成本有助于其维护合法权益,但现实中降低成本很难实现,前面提到的为讨1000元工资付出的成本,这还仅仅是在申请执行的部分。以成都地区为例,仲裁收费没有固定标准,而且不给正式的发票。仲裁费往往高达3-5千,一则对于必须经过仲裁才能诉讼的劳动者而言增加了负担。二则使本来力量就不一样的劳资双方在寻求救济的时候,难易程度再度不平等。在此笔者所指降低成本并非绝对,而是相对于农民工支出而言,这个问题又和前面提到的提供法律援助结合起来,既然绝对成本可能不发生变化,那么尽量由法律援助机构多分担,减少由农民工负担的维权成本。我们建议这部分经费由国家关于三农问题的预算中专门单列,贴补给承担农民工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
农民工自身权利意识和相关维权法律知识也需要加强,通常在劳务输出地政府会为部分农民工提供免费培训,包括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一方面进行技术指导提高农民工竞争力,另一方面也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但是由于存在收取鉴定费用、食宿费用自理、可以免费获得培训的信息闭塞等情况,能获得该免费培训机会的农民工并不是很多。承担起信息普及重任的就是下面要论及的传媒。
2.城市传媒发挥正确舆论引导作用
针对农民工群体,城市传媒发挥正确的新闻宣传作用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实现:
第一、增加对农民工生存状况的关注,增加报道力度,真实客观反映农民工城市生存状况。相对于城市里面的外来人口总数,城市媒体报道农民工的篇幅与其不成比例,其实农民工自身也是数目很大的阅览群体。传媒不仅要追求商业效益,也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真实客观报道农民工现状,而不是使用带有明显主观色彩的语言引导受众。“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关键是要树立起好的榜样,贴近生活的实际的榜样,传媒如果能对农民工多做正面宣传,而他们的生活和行为几乎是我们的生活和行为的一面镜子,因此也更容易造成其他人的模仿,引起共鸣。传媒的友善有利于农民工尽快融入城市文化,认可城市和市民,产生对城市和市民的同类怜悯情绪,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第二、媒体的主要功能还在于信息普及,及时报道新的法律法规介绍维权成功案例,向农民工提供权益救济的途径。正如我们所说传媒不能仅仅追求商业效益,还应承担社会责任。进行某些服务性信息普及,例如定期介绍或开辟专栏介绍劳动法律法规、申请劳动仲裁的程序、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及其联系方式,使农民工能够从中获益。
以上两个方面,第一个是最基本层面,第二个是要求更高的服务层面,要让农民工认同城市首先要让其在经济上有保障,其次在文化上不被视为异质人群,物质精神两个层面的被接纳是消除农民工底层意识和对城市市民不认同感的途径,也是预防农民工城市犯罪的对策。
3.关怀,保护留守家庭成员
前面说过青壮年劳动力离开、剩余劳动力回流可能引起留守家庭的安全隐患,这是人口流动给农村带来的潜在犯罪因素。劳务输出地政府需要更多关怀留守家庭成员的生活,保障他们的安全。在海原调研时笔者发现,当地政府积极鼓励并采取措施促进劳务输出,但其后续问题考虑极少,几乎没有资金投入去做更多的工作。海原当地,外出农民工家中留守妇女都会季节性外出采摘枸杞,此时留守家庭成员安全状况更没有保障。笔者的建议是可以利用回流剩余劳动力补充当地警力,组成农村民间安全保障力量,因为属于劳务输出后续问题,所以所需资金可以由当地政府从劳务输出投入中筹集,既能使回流劳动力得到安置,又使留守家属受到保护。至于由于家庭成员长期离家导致的感情纠纷也并非不可避免,农民工长期不返乡的原因主要是经济方面,但如果输出地政府补贴路费则可能在一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以海原县为例,政府花费420万作为路费输出劳动力,今年预计440万。如果资金全部到位,应该能满足该县大部分外出务工人员回乡探亲需要。
前面已经从间接和直接两方面分析过人口流动带来的农村青少年犯罪问题,在此提出对农村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对策仍然从两个方面分析:宏观和微观。
从宏观上看,重视对农村青少年的基础教育工作,转变对待教育的态度是消除人口流动带来的农村青少年犯罪问题的长远之计。父母和学校应该鼓励青少年多学习文化知识,而不是从小灌输其外出务工的思想,虽然不少贫困地区贫困家庭没有条件接受更多教育,但是从思想上多做宣传从而使其发生转变是必要的。正如卡多佐所言:“我们无法超越自我的局限性,也无法认识事物的本质。但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这仍然是一个应当为之奋斗的理想。”
从微观上看,对由于父母离家而属于留守家属监护或亲戚监护的青少年,学校和当地社区更应该对其多关心,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文化宣传,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条件具备还可以定期进行心理辅导。通过营造良好的文化、人文关怀氛围来解决父母离家而又正处于青春期的农村青少年心理问题,或者说从根本上防止该问题的产生,从而预防由人口流动带来的农村青少年犯罪。
综上,城乡之间人口流动是社会现象,也会由此带来城市和农村双方的社会问题。过去我们片面强调由人口流动引发的城市犯罪问题,很少注意人口流动同样能够引发农村的各种矛盾。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就成为影响城市和农村安定的犯罪潜在因素,通过实例及分析,针对各个存在于农村和城市的不安定因素具体地提出具有实用价值的犯罪预防对策,是本文主旨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