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与社员的责任形式——对当前学界有关合作社法人地位研究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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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合作社法几乎都赋予合作社以法人地位”不能作为合作社在我国获得法人地位的充分理由,英美法系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名至而实不归”,大陆法系内部对于合作社法人地位的标准仍存在争议。在我国,财产独立与社员的责任形式独立是合作社获得法人地位的核心标准。在对无限责任的社会认同程度、商事组织立法价值的重大转变以及社员有限责任的社会价值的充分考量下,社员应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作社应由法律统一授予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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