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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与控股公司不当关联担保现象愈演愈烈,严重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损害人们对证券市场的信心,直接危及我国新生证券市场的生存与发展。在这种背景下,2000年6月6日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同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务院证监委的行政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由于用词不一、规范对象不同、适用范围有异,从而引起对公司关联担保效力的诸多模糊认识。其中,否认关联担保和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的观点,是司法和证券监督实务界的最强音(曹士兵,2003);而身为关联担保债权人的各大银行急盼就此类担保的法律效力讨个说法;广大股民则担心的是自己的投资是否因此类担保之负债而血本无归(陈洁,2003)。因此,怎样看待关联担保,关联担保的效力如何,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并激烈争论的重要问题。本文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求抛砖引玉,求教于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