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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合法公民,从理论意义上讲,在自己国家版图的任何地方都是可以来去自由的;至于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抵达,也属他个人权利选择范围内的事。这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通则。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事实并非如此简单。正如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开篇所说:“人生来自由,却无处不披枷戴锁。”“自由”与“枷锁”、专制与民主,成为现代人一道艰难诡异的选择。
近日,在成都,发生了一起诉讼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侵犯公民“通行权”、消费者“选择权”的案例,轰动一时。
缺少人行道的机场高速路
邢连超是一名律师。他为许多人辩护申辩,一起偶然的事件让他成为了自己的辩护人,他要起诉成都机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管辖下的双流国际机场高速路段收费站。
今年4月份的时候,邢连超开车到机场去接一个朋友时发现,机场除了内部专用通道外,就只有高速公路与成都市区和外界相连,进出机场的高速机场辅道在收费站处中止,通过机场辅道是无法进出机场的。如果市民想骑自行车或步行是无法进出机场的,因为内部专用通道原则上是不对公众开放的,高速公路基于安全管理和专用考虑也不会对骑自行车或步行的市民开放,因而市民只能乘坐出租车、公交车或驾驶私车交钱从高速公路收费站口通过;如果乘客下了飞机,想步行出机场,也是不可能的……
令身为律师的邢连超不解的是,民用性质的双流机场同汽车站、火车站一样是一种公用设施,火车站、汽车站都是对公众免费开放的,为什么机场在进出口通道就要设收费站对公众进出进行限制?曾在单位干过、熟悉政府部门运作机制的邢连超进而考虑:到底是谁侵犯了公众的权利?是双流机场,是成都市交通局?还是机场高速路公司?双流机场可以说他们只管机场内部,交通局也可以讲公路是民营企业修的,他们不好管;机场高速公路公司也可以讲只管高速公路,不管其他……
那么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收费站在高速公路修通后是否在政府部门的默许下封堵了进出机场的辅道,有意无意地在对需要进出机场的乘客进行强制性收费?
邢连超发现:在高速公路在我国修建后的其他一些城市也发生过类似的情况。他认为这是一种违背了公用设施应对公民免费开放原则的行为,涉嫌霸道和垄断,因我国法律体系中至今没有《反垄断法》,因此,他愤而以侵犯公民“通行权”和“选择权”为由,向成都市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立案一波三折
邢连超在讼案中写道:“成都机场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获得更多经济利益,将进入机场的一侧辅道用水泥石堵住,将机场老大门出机场的辅道用铁栏围住,迫使进出飞机场的车辆只能进入高速公司收费站交费后方可进出。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封堵非收费公路或者在非收费公路上设卡收费等方式,强迫车辆通行收费公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规定:‘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同时,机场作为公共交通设施,公民有进出机场公共区域的自由,具有无可争议的通行权。”
因此,他提出要求:1.确认成都机场高速公路公司侵犯了市民对公共设施的通行权;2.要求公司排除障碍,恢复机场辅道的通行;3.确认该公司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4.退还20元的车辆通行费。
诉状7月26日交到高新区法院后,第一个法官拒绝立案,在邢连超的再三要求下,立案庭党庭长说要开会研究,同意收下诉状;后邢连超多次电话催问,高新区法院回答说已报省高院研究。8月2日,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通知邢连超,他诉成都机场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公民“通行权”“选择权”一案已正式立案,并将于8月24日上午9时半在高新区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
8月14日,记者致电成都机场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欲询问该案有关情况和听取对方说法,但被办公室一王姓主任拒绝。
邢连超状告机场高速公路公司侵犯公民“通行权”一案,在我国尚属首例;因现行法律中对“通行权”尚无明确规定,但邢连超认为,《民法通则》中的“相邻权”实际上包含有“通行权”的内容。
自然律令高于人间法律
邢连超诉机场高速公路公司要求“通行权”一案爆出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在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不少网友对邢连超的举措表示支持;也有人对这场官司能否胜诉表示担心,但对邢连超发起的这项公益诉讼,支持的声音多过反对的声音,他们认为,城市交通虽然要考虑安全和秩序问题,甚至机场在新形势下还可说要考虑“防恐”问题等,但正如大街上既有机动车道也有人行道还有盲道等,对于普通人步行的基本人权还是应该加以考虑的;网民“solid”举例说,“深圳的机场就既有高速也有开放公路通过,你想去就去。接亲朋也方便,你想想如果我家就住机场附近,我没有必要去坐车去机场接亲朋吧。”
市民张先生对邢连超诉机场高速侵犯公民“通行权”表示极力支持。他认为,公民“通行权”实质上是被大多数人所忽略和麻痹的天赋人权之一。他并且还饶有兴味地同记者探讨起一个公民在自己国家的领土上哪些地方的通行自由受到了限制。在张先生看来,从理论上来讲,一个合法公民是可以自由出入省长办公室和中南海的;但出于保密、安全等实际考虑,这些政府部门都设有“群众来访办公室”代替首长亲自接见,所以限制进入是合乎法律的;同时,在生活中男同胞不能随意进入女浴室甚至女厕所……,这是受内心道德和社会风俗伦理的约束;因此,张先生认为:自然律令高于人间法律,人间法律的确立须建立在遵守和尊重自然律令的基础之上!所以,双流国际机场作为非保密机关,无形中剥夺了公民步行出入机场的自由权利,邢连超对它提起诉讼,是无可非议,是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
就邢连超要求“通行权”和目前日益突出的公益诉讼问题,记者对一些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进行了采访。
曾参与《民法》通则起草讨论的原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张和光认为,“通行权”除在《民法通则》中的“相邻权”中有所指涉外,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确没有明确规定,在正在发起讨论的《物权法》中也没有涉及,但随着城市人口的拥挤和交通的发达,尤其是像高速公路这类新型交通方式在我国的兴起,一些新矛盾的出现,的确会引发许多新问题……
而人文学者冉云飞对这个事件的看法有自己的见解。在他看来,某些表面看似“荒诞”的公益诉讼其实是由于我们国家荒诞的社会和法律环境造成的。像飞机场、高速公路这些公用设施不能过多的强调其商业目的。公益诉讼的意义在于,让强势集团和强势部门知道他们的某些做法是错误的,并且让广大百姓知道这些集团和部门的错误,虽然他们的错误不一定马上能在现实中得到迅速纠正,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相信随着越来越多公益诉讼的出现,某些强势部门在行使不正当权力时至少会有所收敛。公益诉讼的力量最终会促使社会一点一点地文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