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展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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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黑龙江省各地以“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为契机,加快发展现代化大农业,在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取得了初步成效。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黑龙江省现代化大农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推动力量,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优势和成效比较突出。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
  (一)基本现状。根据黑龙江省的情况和实践发展,主要有以下四大新型经营主体。
  一是合作组织。黑龙江省农民合作社总量进一步扩大,质量不断提高,辐射带动能力增强,初步形成了企业带动、能人领办、股份合作等多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社。特别是2008年以来,黑龙江省农民合作社发展方兴未艾,带动越来越多的农民从“小生产”走向“大市场”,从一家一户分散经营向集约化、组织化、科技化、专业化、规模化经营迈进,从贫困落后迈向富裕小康。据统计,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由2007年的419个增加到2012年的29089个,增长了69倍;入社成员由2007年的4560户增加到2012年的40.06万户,增长了88倍;带动农户数由2007年的近2万户增加到2012年136万户,增长了68倍,入社资金达到1260亿元。2012年,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经营土地面积达到2296万亩,有7367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社员进行盈余分配。另外,在运营过程中,为了适应市场需求,提高收入水平,几个合作社把自己的机械、技术、资金、土地等要素组合在一起,组建了更大规模、更高层次的联合社,目前黑龙江省各种类型的联合社已发展到267家。
  二是专业大户。近年来,随着农业结构的调整,涌现出一大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据统计,2012年,黑龙江省经营规模比较大、生产能力比较强和综合效益比较高的种植大户有8.7万个,这些种植大户的规模经营面积均达到200亩以上,土地规模经营面积有2000多万亩,占全省农村耕地面积的1/8。专业大户在应用现代农业技术、引进优良品种、推行农业机械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等方面具备明显优势,并能更好地使生产与市场紧密结合起来。
  三是家庭农场。按照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黑龙江省重点以“两大平原”农业综合配套试验改革为契机,把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作为推进农业经营主体创新的切入点,培植一批具有规模和集约经营的家庭农场。据统计,目前,黑龙江省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符合统计条件的家庭农场为98077家。黑龙江省耕地面积大、人均占有量多,土地集中连片,比较适合发展家庭农场。2012年黑龙江省经营土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发展到911个。
  四是农业企业。目前,黑龙江省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较高商品率,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达到4556个。
  (二)发展趋势。近年来,为应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黑龙江省各类经营主体逐步由“单兵作战”走向联合发展,各种经营主体逐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由以户为经营主体的传统模式向多主体、多领域合作经营模式转变。
  一是“合作社+基地+农户”。合作社以生产基地为依托,指导农户生产,并按标准收购社员产品。经营主体积极开展社超对接、物流配送及资金互助服务,充分调动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大幅度增加了社员的收入。
  二是“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基地”。一般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起组建合作社,企业占合作社股份的绝大部分,社员交纳一定数量的会费,以劳动力或产品入股。合作社的法人代表多数由龙头企业负责人兼任。合作社通过生产基地,指导农户生产,并按标准收购社员产品。合作社架起了龙头企业与农民之间的桥梁,基地成了企业的生产车间,既为龙头企业解决了生产原料不足的难题,又带动了广大农户特别是低收入农户增收幅度。
  三是“村委会+合作社+农户+基地”。一般是由村委会牵头组建合作社,将村委会政策引导、发动群众等优势同合作社在技术、信息、市场、资金上的优势有机结合起来,以有效抵御市场风险,实现共同创收增收。
  四是“龙头企业+联合社+合作社+农户”。为了在市场上获得更多的话语权和主动权,一些经营同类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社开始寻求联合,共同组成经营实体性的联合社,充分获得了与龙头企业的议价谈判权,初步形成了“龙头企业+联合社+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服务经营模式,使农民与市场主体的合作对接关系更直接、更平等,利益联结机制更稳定、更紧密。
  五是“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基地”。一些家庭农场为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组建起专业合作社,实行联户经营,并吸纳更多农户加入合作社,形成专业化生产基地。
  (三)取得成效。一是加快了土地规模经营步伐。在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带动下,家庭分散经营加快向规模经营转变。2012年,我省“两大平原”区域内的土地规模经营面积达到7800万亩,农村规模经营面积达到3800万亩,有208个村实现了整村土地规模经营。
  二是提高了生产组织化程度。通过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2012年全省入社农户达到40.06万户,带动农户数达到136万户,较2007年分别增长了88倍和68倍,进一步加快了从一家一户分散经营向组织化、专业化、科技化经营迈进的步伐,有力地提高了组织化程度。
  三是提升了集约化经营水平。新型经营主体广泛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机械,实现了土地、机械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了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和单位资源产出率。据统计,在“两大平原”区域内农业科技贡献率达到61.5%,农业生产综合机械化程度达到91.6%。
  四是增强了农民增收能力。合作社通过实施统一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实现了节本增产、提价增收;一部分入社农民从土地上转移出来,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或进城务工经商,实现了转移增收;入社农民通过入股分红、按交易量(额)返利等,实现直接增收。2012年入社成员家庭人均纯收入比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高出2870元。   二、当前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问题
  (一)总体结构不优。新型经营主体发育不充分,总量少,家庭分散经营仍占主导。而且新型经营主体结构不优,生产性主体比重大,服务性主体比重小。以黑龙江省“两大平原”农民合作社为例,种植业合作社占总数58.3%,流通、运输、加工等二三产业合作社仅占18.8%,农工贸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全产业合作社处于空白。
  (二)经济实力不强。黑龙江省农民合作社个头小,经营规模小。60%的农民合作社资产规模在50万元以下;30%的农民合作社经营土地在500亩以下;90%以上农民合作社局限在本村组建和生产经营。相当数量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面临生产资金紧张难题。
  (三)带动能力不够。农户入社率仅有6.5%,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3.5个百分点。特别是“两大平原”农业产业化发展速度跟不上农产品增产步伐,龙头企业数量少、规模小、带动力不够强。
  (四)发展尚不规范。80%以上农民合作社产权不够明晰,利益分配和监督约束机制落实不到位,管理不够民主,机制不够健全,财务不够规范,社员权益没有得到较好保障,导致农户入社积极性不高。据统计,规范化合作社仅占总数11.4%,比全国低5.6个百分点。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加强土地流转服务。一是明晰农民土地权益。通过土地确权颁证稳定农民土地预期,避免由于土地“四至”不清、账实不符产生纠纷,明确承包权的财产权,鼓励农民转出土地,避免农业经营过度兼业化和副业化。
  二是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和管理。建立基层土地信托服务中心,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平台;明确土地流转政策边界,依据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加强项目监管和土地用途管制,遏制耕地流转的“非农化”。
  三是完善利益分配机制。鼓励转入土地的上述经营主体与转出土地的农户建立稳定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探索推广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办法,稳定土地流转关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四是研究解决农业生产性建设用地问题。农业生产性建设用地要尽可能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村庄废弃地、“四荒地”等非耕地资源,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对于土地规模经营,若没有可以利用的非耕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允许一定比例的耕地用于建设生产性设施,如粮食仓库、烘干机房等。探索仓库租赁或粮食银行等模式,解决种粮大户的储粮问题。对于畜禽规模饲养,在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的同时,也要考虑实际需要并结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研究解决一些不破坏土壤耕作层的农业生产性建设用地问题。
  (二)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金融。一是加快发展农村中小金融体系。改变在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方面的结构性错位,把重点放到培育农村“内生”的金融组织上来,规范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鼓励发展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建立政策激励与监管强制并重的办法,特别是加强指标考核, 强化县域金融机构的支农责任,改变农村资金外流的不利局面。
  二是创新农村信贷担保方式。规范规模经营主体的准入标准和条件,因地制宜推广各类法人规模经营主体,提高金融支持规模经营的可行性。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求特点,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如鼓励提高种养大户小额信贷标准,探索“龙头企业+农户”、“基地+农户”的贷款担保模式,鼓励地方政府出资建立为农服务的担保公司等。 鼓励金融机构将新型经营主体的应收账款和农副产品的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机械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房屋、厂房、汽车等财产纳入抵(质)押范围。
  三是支持规模经营主体参加农业保险。提高财政对新型经营主体购买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在农机、渔业互助保险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基础上,鼓励地方发展特色农业保险,支持针对当地规模较大或符合政策扶持方向的农业产业,发展农业保险并给予保费补贴。适应设施农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还需要尽快开展有中央财政补贴的设施农业保险试点。考虑到黑龙江省财力较弱,中央财政应选择一些区域重要农产品给予保费补贴。
  (三)加大财政对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力度。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投、贷款贴息、担保贷款等方式,支持制度完善、规范运作、带动能力强的合作社开展信息服务、人员培训、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市场营销活动。如,开展星级新型经营主体评选活动,对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经营主体,采取以奖代投的办法,给予资金扶持;对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产地农产品初加工的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在烘干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上给予扶持。
  (四)积极研究落实工商税收相关政策。工商部门要适当放宽合作社认定商标的注册条件,支持和鼓励合作社认定省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鼓励跨区跨县组建合作社,开展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的经营服务。制定出台联合社登记管理办法,支持合作社之间及合作社与市场主体之间的联合与合作。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或向本社社员销售农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额度。合作社与本社社员签订农产品和农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合作社对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动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支持新型经营主体产销对接服务。积极搭建产销对接平台,支持和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参加农博会、绿博会等各类农产品展销展示活动,扩大产品知名度。支持经营主体与大型连锁超市实现“超市直采、产地直供”,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解决农产品买难卖难问题。支持家庭农场创办网站,开展农产品网上销售。支持经营主体组建产业联盟,搭建综合服务平台,为联盟成员统一采购生资、筹措资金、研发技术、引进良种、培养人才、创建品牌、加工产品和开拓市场服务,提高经营主体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
  (六)加强新型经营主体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内部从业人员培训,使之向新型职业农民转变。把人才强农作为重大战略,以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为抓手,深入实施新型农村人才培养工程,主要针对返乡第一代农民工和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科技示范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等农村能人,通过创业培训、市场指导、资金支持等措施,着力培养一批农村发展致富带头人。大力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并扩大免费政策覆盖范围,积极开展定向委托培养,组织多种形式农业技术培训,培养大批农村适用专业人才。制定中长期培养规划,针对不同类型农民,确定不同的培训目标、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完善培训机制,加大财政投入,扩大覆盖范围,提高补助标准。健全农业技能持证上岗制度,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完善绿色证书制度,探索把绿色证书作为认定职业农民的重要依据,并与农业扶持政策挂钩。
  二是外部人才引进。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等扎根农村、投身农业。
  责任编辑: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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