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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尽管荣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形态为立法所承认,但是,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这种权利并没有获得积极的保护,其根本原因在于对荣誉权的内容没有准确界定。因此,只有准确地界定荣誉权的内容,并以此为基础总结侵害荣誉权的具体样态,才能全面归纳出侵害荣誉权的民事救济措施,才能真正保护好主体的荣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