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状告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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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部推出房产调控“新国八条”一周年之际,上海一学者一纸诉状将住建部告上法庭,控告住建部在政策制定时参考了其政策建议。当知识产权遭遇国家部委政策,法治成为判断是非的最优途径。
  
  
  2月16日,政府政策涉及知识产权首案诞生。
  当天,上海师范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黄建中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证明在起草“新国八条”时参考了原告《把控制楼价涨幅纳入明年工作目标》和《禁止投资性购房应上升为基本国策》两篇文章,并采纳了文中的有关政策建议。
  黄建中在申报科研评奖的过程中,希望住建部能够提供采纳其建议的证明,住建部至今没有给黄建中一个答案。
  黄建中将住建部告上法庭,希望住建部尊重其知识产权。住建部房地产司司长沈建忠在电话中告诉本刊记者,黄建中只是想炒作,住建部的政策来源于他的观点,“这是不可能的”。
  
  “新国八条”的教授建议影子
  本案原告黄建中于2010年12月20日发表了两篇专门为“第三轮楼市调控”建言献策的文章,其中《上海证券报》发表的《把控制楼价涨幅纳入明年工作目标》首次提出了“将控制房价涨幅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的建议,以稳定楼市预期并落实地方政府的“房价问责制”,在《证券时报》发表的《禁止投资性购房应上升为基本国策》较系统地论证了限购的理由,首次提出了“禁购第三套,限制第二套”的政策建议。
  上述文章发表一个多月后,2011年1月26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新国八条”)。黄建中发现“新国八条”中,第一条的主旨思想与《把控制楼价涨幅纳入明年工作目标》一文中“将控制房价涨幅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的建议一致,第七条中有关房价问责政策的主旨思想与《把控制楼价涨幅纳入明年工作目标》一文中“将房价涨幅跟政府的政绩挂钩,使‘房价问责制’有可操作的依据”政策建议近似。
  “新国八条”中的第六条的主旨思想与其前述《禁止投资性购房应上升为基本国策》一文中“禁购第三套,限制第二套”的政策建议相似。黄建中认为有关人员在拟定“新国八条”时,参考了其公开发表的相关文章。
  2011年9月,上海市政府举办第八届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评奖活动(省部级科研评奖),黄建中准备拿已发表的上述楼市调控相关文章尝试申报,评奖组织者需要在申报材料中提供相关政策建议被政府部门采纳应用的书面佐证资料。于是,黄建中就去找相关部门交涉索要证明的事宜。
  经多渠道了解得知,“新国八条”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下称“住建部房地产司”)负责起草,由住建部提交国务院审议并由国务院发布实施的。
  为此,2011年9月下旬,黄建中曾通过电话、短信、致函等方式联系过住建部房地产司沈建忠司长,索取其文章建议被参考采纳的证明。
  沈建忠回复手机短信称,“我们制定调控政策会听取各方面意见,但不会提供证明。”多次打电话给沈建忠司长,电话录音中,他反复以从未有给个人开具证明的“先例”为由拒开有关证明。
  “无先例”遭遇知识产权保护
  在电话、短信、致函,并赴北京约见沈建忠司长,其以“无先例”为由拒出相关佐证,2011年10月7日,黄建中遂致函住建部姜伟新部长求助此事。随后几天,多次打电话到住建部办公厅综合处和机要处,询问给部长挂号信的有关事宜,并告诉了办公厅综合处有关人员挂号信的单号。
  2011年10月17日下午,黄建中再致电时,住建部办公厅综合处的有关人员称没有收到信,后来黄建中去邮局查询得知,实际上,给部长的挂号信早已经于10月11日签收。黄建中2011年9月底给沈司长的问询函,也至今未见书面回复。黄建中认为,此举已违反了《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
  原告委托律师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正海表示,黄建中的两篇文章发表后被广泛转载,产生了较大影响,其间任何人都可以很容易看到,很轻易地参考借鉴。如此大概率事件,住建部官员如果没有看到才是不可思议的!否则,住建部方面真的应该检讨其信息闭塞和孤陋寡闻了。吴正海认为,如果住建部参考了比黄建中更早的政策建议,这个需要被告举证,如果不能举证,又没有充分理由,不能用“没有先例”来搪塞,甚至拒绝向黄建中“出证明”。
  《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但吴正海律师认为,现实中“新国八条”等政策法规属于《著作权法》所说的“文字作品”,无法绕开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问题。负责或参与有关政策法规的设计、起草等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作和贡献不能被任意抹杀或不予承认。
  吴正海认为,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在拟定政策法规的过程中就可以随意将学者或其他公民的思想、观点和著作权占为己有!更不意味着学者面对政府部门在政策法规拟定过程中对其作品的剽窃行为就只能任其宰割、抢劫。否则,如果学者的创新研究成果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尊重,那无疑会扼杀人民为政府建言献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不利于知识创新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是炒作还是知识产权保护?
  《信访条例》第8条规定,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吴正海律师告诉记者,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给学者出具有关的佐证资料应当属于分内之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精神,“制造相同产品的被诉侵权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据此立法原理,本案中,如果被告要否认其参考了黄建中的文章,则由其承担(上述第2和3种情况的)举证责任。
  黄建中及其律师认为,被告在起草“新国八条”时参考了黄建中公开发表的上述文章,但只是处于种种私利考虑,比如,若给黄建中开具了证明,被告与“新国八条”有关的工作业绩就会被黄建中瓜分一部分等,而不愿意给黄建中出具有关书面证明。
  这种侵权行为及其结果在黄建中参加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评奖活动时已凸显无疑,而且不仅限于此,黄建中今后在有关论文的评奖、其他职称评定、课题申报,及学术水平及其影响力评奖方面,都会因为拿不出“证明”而受到影响。
  2011年9月26日,黄建中曾通过EMS向住建部房地产司沈建忠司长快递有关资料和证据,以书面形式问询有关事宜,索取文章建议被参考采纳的证明,经查,该EMS沈建忠已经收到,但至今未见其书面回复。
  2011年10月7日,黄建中就相关事情遂致函住建部姜伟新部长求助,但至今未见其书面回复。
  至今都已四个多月,黄建中的两个信访函,均未收到住建部的书面回复。黄建中认为,住建部此举已违反《信访条例》相关规定,信访事件应该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30天期限。黄建中认为,住建部的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
  记者就此采访了本案的关键人沈建忠,沈建忠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对于黄建中要求调控房价建议开具证明一事,住建部没有表态。住建部关于房价调控的政策制定过程中,到底有没有参考黄建中的建议?沈建忠说,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庞元清楚情况,黄建中只是想炒作,住建部的政策来源于他的观点,这是不可能的。截至记者发稿之时,依然没有采访到庞元。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2011年1至10月,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首次突破50000件,达到52708件,同比增长42.2%。涉及文化领域案件数量大幅增长,著作权案件约占知识产权全部案件的60%。
  2011年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0周年,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的数量从2001年的5265件持续上升到2010年的42931件,案件数量翻了三番,年均增长超过26%。其中,2007年至2010年新收一审民事案件增长速度连续四年接近或者超过30%,2010年的增速更是达到了40.18%。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孔祥俊曾表示,确定专利权的具体保护范围和强度时要适当考虑不同技术领域专利权的特点和创新实际,符合不同技术领域的创新需求、创新特点和发展实际。对于创新程度高、研发投入大、对经济增长具有突破和带动作用的首创发明,应给予相对较高的保护强度和较宽的等同保护范围。
  本案涉及了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课题,那就是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过程中对有关贡献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国内,类似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较普遍,但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法规还很不完善。原告希望通过法律方式呼吁,政府部门在拟定相关政策过程中注意尊重知识产权,尽快完善相关制度法规,并推动政府在重大政策制定过程中广开言路和集思广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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