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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建设”替代“斗争”或“工作”,这不仅仅是文字上的改变,也意味着党和政府将使反腐倡廉工作常态化,体现了党中央对反腐败斗争的高度重视。
对一个国家或地区而言,腐败严重破坏了社会体制的正常运转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具体实施,侵蚀了社会道德和人们的精神世界,严重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我国目前改革开放的特定历史时期,由于新旧体制的转换、法制的不健全,社会道德的偏差和失范,腐败现象日趋蔓延。社会上的腐败现象日益严重,腐败案件不断增多;高官腐败突出;顶风作案猖獗;大案要案显著。这些都成为阻碍社会良性发展的社会问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是党之大敌、国之大敌、民之大敌。
腐败产生的根源
腐败的产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有着深刻的根源。
思想根源。人的思想是其行为的支配力量,占支配地位的错误思想是腐败产生的主观因素。
社会根源。每一个人都处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中,无论是自觉的还是不自觉的都要受周围事物的影响。
历史根源。我国几千年的封建制度给我们留下了几个世纪难以消除的封建残余思想,有的甚至在人们的头脑里根深蒂固,成为新时期腐败产生的历史根源。
体制根源。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必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出现新旧并存的局面。这难免在某些方面形成空隙,使一些违法违纪者有空可钻。
制度根源。制度与体制有着密切的联系,实行什么样的体制,就要建立什么样的制度与其相适应。制度建设同样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特别是新旧体制过渡期间,制度不配套,造成许多事情无法可依,使一些人有空可钻。尤其是一些新的产业和市场出现后,法规建设相对滞后。一些人乘机捞一把,出现了新的腐败。
我国廉政法制建设的发展及现状
新中国成立初期,一些在革命战争时期威武不屈的共产党干部在糖衣炮弹的攻击下纷纷落马,毛泽东同志多次告诫全党警惕糖衣炮弹的攻击,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艰苦奋斗的作风,1949年党中央就下发了《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1951年11月30日下达了《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当时影响最大的就是枪毙了原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和天津专署专员张子善,起到了惩前毙后、振聋发聩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对新时期的反腐败斗争一直是高度重视的,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邓小平还多次指出:反腐败斗争“真正抓紧,大有希望,不抓紧就没希望。”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反腐倡廉工作要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制化。”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要深刻认识现阶段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坚定不移地把反腐倡廉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新时期反腐倡廉的新特点
在现阶段,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腐败本身也在不断发生演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1)有些腐败分子已经基本完成“原始积累”,腐败分子的原始积累主要通过六个方面来完成:大批量、多层次的土地批租;利用权力大量违规放贷;违规减免税收;股市“圈钱”;走私放私以及利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转包“分肥”等。有的地方出现了“送子女、配偶出国,亲属海外定居,把腐败赃款转移出境,自己外逃”的腐败新动向。(2)一些腐败分子的手段更狡猾、更隐蔽。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权力的“期权化”。不少腐败分子在以权谋私活动中,不再是当即攫取利益,而是等多年以后,甚至退休以后,再连本带利地收取好处。二是权力的“假借”和“转让”。纵容、默许自己的子女、配偶等用自己的名义捞取好处,这种移花接木、李代桃僵的手法很有代表性。三是赃款“漂白”,资本增值。腐败分子通过不法手段攫取了“第一桶金”后,千方百计利用这“第一桶金”为资本,在权力的合法或不过分违法的“关照”下,使之不断增值,把不法收入逐步变成合法收入。(3)不少腐败分子的“抗药性”在提高。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腐败分子也在研究反打击的手段。许多腐败分子往往把自己打扮成“廉洁”的干部形象,迷惑人们,而一旦被查处时,则负隅顽抗,百般抵赖。
反腐对策
一是实现权力的法治化。
将权力的赋予法治化。权力法治化就是将权力的赋予与权力的获得都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什么机关、什么人才有条件去获得权力,通过什么程序去获得权力,获得哪些权力,都需要法律的指引。
将权力的行使法治化。权力的行使应当是法治最大的着眼点。权力的腐败都是在权力运行之中实现的。将权力的行使法治化,要求将权力主体、权力的内容和权力的行使法治化,权力的行使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将权力的监督法治化。权力监督的法治化是指权力监督的主体、对象、程序等方面的法治化。
二是推进社会法治化。
社会法治化是指社会实现法治的过程,以及社会实现法治后呈现出来的整体状态。社会法治化可以使掌权者慎用权力,增强抵制腐败的自觉性,减少腐败的可能性,降低腐败的几率。社会法治化可以使用权者消除侥幸心理,勤勤恳恳、踏踏实实,不逾矩。
社会法治化还可以为监督者提供一个良好的监督环境,使监督者更好地发挥反腐倡廉的作用。人们对于腐败的指控更加大胆,腐败者在更大的程度上法网难逃,监督者将得到更多的法律保障。
(作者单位:河南日报报业集团)
编校:杨彩霞
对一个国家或地区而言,腐败严重破坏了社会体制的正常运转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具体实施,侵蚀了社会道德和人们的精神世界,严重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我国目前改革开放的特定历史时期,由于新旧体制的转换、法制的不健全,社会道德的偏差和失范,腐败现象日趋蔓延。社会上的腐败现象日益严重,腐败案件不断增多;高官腐败突出;顶风作案猖獗;大案要案显著。这些都成为阻碍社会良性发展的社会问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是党之大敌、国之大敌、民之大敌。
腐败产生的根源
腐败的产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有着深刻的根源。
思想根源。人的思想是其行为的支配力量,占支配地位的错误思想是腐败产生的主观因素。
社会根源。每一个人都处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中,无论是自觉的还是不自觉的都要受周围事物的影响。
历史根源。我国几千年的封建制度给我们留下了几个世纪难以消除的封建残余思想,有的甚至在人们的头脑里根深蒂固,成为新时期腐败产生的历史根源。
体制根源。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必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出现新旧并存的局面。这难免在某些方面形成空隙,使一些违法违纪者有空可钻。
制度根源。制度与体制有着密切的联系,实行什么样的体制,就要建立什么样的制度与其相适应。制度建设同样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特别是新旧体制过渡期间,制度不配套,造成许多事情无法可依,使一些人有空可钻。尤其是一些新的产业和市场出现后,法规建设相对滞后。一些人乘机捞一把,出现了新的腐败。
我国廉政法制建设的发展及现状
新中国成立初期,一些在革命战争时期威武不屈的共产党干部在糖衣炮弹的攻击下纷纷落马,毛泽东同志多次告诫全党警惕糖衣炮弹的攻击,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艰苦奋斗的作风,1949年党中央就下发了《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1951年11月30日下达了《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当时影响最大的就是枪毙了原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和天津专署专员张子善,起到了惩前毙后、振聋发聩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对新时期的反腐败斗争一直是高度重视的,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邓小平还多次指出:反腐败斗争“真正抓紧,大有希望,不抓紧就没希望。”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反腐倡廉工作要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制化。”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要深刻认识现阶段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坚定不移地把反腐倡廉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新时期反腐倡廉的新特点
在现阶段,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腐败本身也在不断发生演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1)有些腐败分子已经基本完成“原始积累”,腐败分子的原始积累主要通过六个方面来完成:大批量、多层次的土地批租;利用权力大量违规放贷;违规减免税收;股市“圈钱”;走私放私以及利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转包“分肥”等。有的地方出现了“送子女、配偶出国,亲属海外定居,把腐败赃款转移出境,自己外逃”的腐败新动向。(2)一些腐败分子的手段更狡猾、更隐蔽。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权力的“期权化”。不少腐败分子在以权谋私活动中,不再是当即攫取利益,而是等多年以后,甚至退休以后,再连本带利地收取好处。二是权力的“假借”和“转让”。纵容、默许自己的子女、配偶等用自己的名义捞取好处,这种移花接木、李代桃僵的手法很有代表性。三是赃款“漂白”,资本增值。腐败分子通过不法手段攫取了“第一桶金”后,千方百计利用这“第一桶金”为资本,在权力的合法或不过分违法的“关照”下,使之不断增值,把不法收入逐步变成合法收入。(3)不少腐败分子的“抗药性”在提高。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腐败分子也在研究反打击的手段。许多腐败分子往往把自己打扮成“廉洁”的干部形象,迷惑人们,而一旦被查处时,则负隅顽抗,百般抵赖。
反腐对策
一是实现权力的法治化。
将权力的赋予法治化。权力法治化就是将权力的赋予与权力的获得都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什么机关、什么人才有条件去获得权力,通过什么程序去获得权力,获得哪些权力,都需要法律的指引。
将权力的行使法治化。权力的行使应当是法治最大的着眼点。权力的腐败都是在权力运行之中实现的。将权力的行使法治化,要求将权力主体、权力的内容和权力的行使法治化,权力的行使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将权力的监督法治化。权力监督的法治化是指权力监督的主体、对象、程序等方面的法治化。
二是推进社会法治化。
社会法治化是指社会实现法治的过程,以及社会实现法治后呈现出来的整体状态。社会法治化可以使掌权者慎用权力,增强抵制腐败的自觉性,减少腐败的可能性,降低腐败的几率。社会法治化可以使用权者消除侥幸心理,勤勤恳恳、踏踏实实,不逾矩。
社会法治化还可以为监督者提供一个良好的监督环境,使监督者更好地发挥反腐倡廉的作用。人们对于腐败的指控更加大胆,腐败者在更大的程度上法网难逃,监督者将得到更多的法律保障。
(作者单位:河南日报报业集团)
编校:杨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