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垃圾收费看我国“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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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污染者负担”原则是一项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在这一原则的发展过程中,从污染后治理到污染防治的过程中,我国的立法进行了很多努力和尝试。本文从“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发展过程到其意义进行该原则的浅析,通过垃圾收费的相关内容和其与“污染者负担”原则之间的关系探讨垃圾收费目前的困境及垃圾收费处理的理由,通过分析垃圾收费对于“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影响和其优越性,从而研究我国未来垃圾收费制度的可行性以及前景的展望。
  关键词:污染者负担 国际环境法 垃圾回收 垃圾收费
  
  一、我国“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发展过程
   “污染者负担”原则,是国际环境保护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其目的在于通过要求污染者对其产生的环境污染进行主动防治,以付费等方式在预防污染以及产生污染后的治理方面进行控制的手段。
   我国在1973年第一次全國环境保护会议上曾提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最早开创了我国“污染者负担”的概念。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将一原则变更为“污染者付费”。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都有关于“污染者负担”原则的相关规定,目的就是为了控制环境污染的蔓延和发展。
  二、“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意义
  “污染者负担”原则强调排污者应当承担对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防治污染的费用,而不应将其推卸给国家和社会。污染者有责任承担污染的治理,有责任防治区域的污染,有参与区域污染控制并承担其治理费用的责任。这一原则并未将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局限于排放者,还包括了污染物产生者;治理污染的责任范围不仅是主体自身,还扩展至区域环境保护。
   所以,“污染者负担”原则的目的是确立一种意识,即不仅从经济上承担造成污染的责任,还要从各方面主动进行污染的防治。其意义在于要求全社会在预防污染的道路上进行有益的努力,在没有污染产生之前就进行投入,在污染产生之后运用综合手段进行治理,而不是仅仅运用经济手段,简单用金钱代替环境的损失的方式。
  三、“污染者负担”原则与垃圾收费
   垃圾收费则是首先产生于发达国家的一项制度,以日本为例,日本采取了垃圾分类回收以及对垃圾进行有偿处理的制度,对产生特殊废物的企业收费,同时在垃圾分类治理的问题上,进行了不同种类的垃圾在不同日期回收的方式,这一方式是全世界垃圾分类回收的典范。这一制度决了如下问题:
   (1)仅由政府进行垃圾的回收和治理是一种先污染后治理的消极措施。不从根本意识上解决环境保护的问题,就只能是污染越来越严重,政府只能用人民的税来买人民制造的垃圾,这不仅是对资源的巨大浪费,环境的破坏也是无法买回的。而进行垃圾收费之后,个人和企业同时承担了这一责任,在全社会进行监督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之下,可以在垃圾产生伊始就控制其产生量,从而预防污染。
   (2)个人、单位对于垃圾回收没有自主的意识。过去普通人认为自己的上缴国家的税金用于处理垃圾是看不见收益且无法透明的支出,而现在要求他们对于自己产生的垃圾进行负责最好的方式就是收费,让他们切实感受到自己制造垃圾的行为对环境的损害是巨大的,自己就应当承担同等的责任。
   (3)垃圾回收是自愿的而非强制的手段。我国进行垃圾回收制度的数年来,人们对于垃圾回收的认识仍停留在公共道德约束而非法律强制规定上,这样仅靠个人依照自觉进行的污染防治是比较低效的。
  四、垃圾收费对我国“污染者负担”原则发展的作用
   现阶段我国的垃圾收费制度仍处在发展过程中,主要目标是:促进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增加垃圾可循环利用的价值,尽量减少末端垃圾的剩余量;充分体现谁污染谁负担原则;加强全民环保意识的培养;增加相关公共财政收入以进行垃圾处理。垃圾收费在我国“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发展并实现以上几个目标的过程中,起到了以下几个关键的推动作用:
   (1)垃圾收费制度体现了社会公平。如前文所述,在垃圾收费的过程中,不再是回收责任都推卸给政府,而是普通人依照垃圾产生量支付可再生处理的费用,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的理念。
   (2)垃圾收费制度推动了全民环保意识的进一步发展。以塑料袋收费制度为例,经常使用塑料袋的人会有意在使用过程中提醒自己“塑料袋是收费的”,于是有意识的对塑料袋进行回收利用。同样,在产生垃圾的过程中,如果垃圾回收有偿,人们也会提醒自己,产生更多垃圾意味着必须承担更多费用,从而自觉对可回收资源进行重复利用。
   (3)垃圾收费细化了“污染者负担”原则的范围。“污染者负担”原则作为国际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一项宽泛的规定,对于何种情况下应采取哪些措施进行哪种治理没有具体要求。垃圾收费进入我国法规范围内进行调整之后,实际上就是在垃圾回收治理的范围内进行“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实施,规定了在产生垃圾的时候要求垃圾产生者以付费的方式承担环境污染责任,即以加诸义务的方式要求垃圾产生者自觉减少垃圾产生量。
   综合以上三点,可以看到我国的“污染者负担”原则正在通过不断细化的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得到贯彻实施,只有将法律规定落到具体方面,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且在全民环保的意识的推动过程中,以强迫承担义务的方式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措施,“污染者负担”原则就是这样应运而生的一种方式,将这种方式体现在垃圾收费、水污染收费和空气污染物排放收费方面是一种有效的手段,虽然必须配合其他方式进行才能达到真正的“负担”而非仅仅“付费”,但至少“付费”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手段。所以“污染者负担”原则虽然仍在发展中,在发展过程中做出的尝试也不尽相同,但目前看来垃圾收费制度对其起到了良性的、有益的推动。
  
  参考文献:
  [1]赵旭东.环境法的“污染者负担”原则研究[N].中国民商法律网,2005年
  [2]王权典.现代环境法学概论[M].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年
  [3]肖健.垃圾处理收费五大理由[N].深圳商报,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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