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联邦法院对承认及执行菲律宾船员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司法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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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通过对美国联邦法院近年针对承认及执行菲律宾船员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的介绍和分析,总结了联邦法院对此议题的司法态度:包括维护联邦法院的管辖权、
  慎用公共政策原则、强调船员供养和医疗福利待遇的充足性以及重视仲裁程序的细节等。同时也阐明了菲律宾船员尝试突破仲裁裁决的技巧和可能选择的路径。最后指出联邦法院对此议题的态度仍然可能会因个案的具体情况有所变化,并提出因应之道。
  关键词:仲裁裁决;《纽约公约》;承认及执行;《琼斯法》
  中图分类号:DF961.9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28X(2018)03007909
  The posi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Federal Courts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the arbitral awards concerning Philippine crew members’ labor disput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ecent Federal Courts’ decisionsWANG Yanbin
  (China P&I Services (Hong Kong) Ltd.,Hong Kong 999077,China)
  Abstract:The paper introduces and analyzes U.S. Federal Courts’ decisions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the arbitral awards concerning the Philippine crew members’ labor disputes in recent years. The Courts’ positions are summarized in the paper as follows: confirming the U.S. Federal Courts’ jurisdiction; applying public policy under narrow circumstances; underlying the maintenance and cure; emphasizing the details of the arbitration and/or settlement procedure. Further, the paper finds out the Philippine crew members’ maneuvers to evade the binding arbitration award. Finally, the paper points out that the U.S. Federal Courts may change their position on case by case basis and suggests riskprevention measures to the owners and operators who have hired or are going to hire the crew members from the Philippines.
  Key words:arbitration award;New York Convention;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Jones Act
  菲律宾是全球最大的船员输出国家:根据菲律宾劳动和就业部(Department of Labor and Employment)的统计数据,菲律宾的船员数量在全球150万海员中占比超过25%。在任何特定时间,在世界各地运营的商船上均有近 229 000名菲律宾船员在进行工作。
  菲律宾成为最大船员输出国的因素既有菲律宾船员较高的英文水平,也离不开菲律宾政府大力发展船员劳务输出的努力:不仅起步早,从1901年就开始向外输出船员;其在劳务输出管理方面,也形成了一套卓有成效的制度和组织架构,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劳务输出法律、法规體系。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由于菲律宾船员外派体系较为成熟,劳工组织发达,菲律宾船员英文水平高,熟悉或有渠道了解相关国家(如船旗国等)法律(如通过菲律宾海外劳工法律协助办公室),维权意识强,利用法律武器经验丰富,为了在劳动争议纠纷中获得更高的赔偿, 往往会在多法域(尤以美国为著例)展开法律行动,以突破菲律宾国内劳动仲裁裁决的限制,使其雇主或船东陷于不利局面,蒙受额外的经济损失。以下论述即以美国联邦法院近年来的判例为视角,分析美国法院对菲律宾船员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司法态度,并为雇佣菲律宾船员的船东提供应对建议,在启沃学术的同时,尽可能规避和控制雇佣菲律宾船员的船东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一、菲律宾船员劳动争议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强制性
  根据《菲律宾劳工法》(Labor Code of the Philippines)第18条①
  的规定,外国雇主(外交机构、国际组织等除外)直接雇佣菲律宾籍员工是不被允许的。具体到船员而言,船员必须通过签署由菲律宾海外就业管理局(Philippine Overseas Employment Administration,简称POEA)制定的标准合同(POEA SEC)来获得在悬挂外国旗船舶上工作的机会。而对于加入海员工会②
  的船员来说,船员也可以通过签署集体协议CBA(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的方式到海外进行工作。
  在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方面,菲律宾法律规定必须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进行。《菲律宾宪法》第八章第三节第三段   ③
  中即鼓励劳资双方应当通过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以促进行业的和谐发展。《菲律宾劳工法》第217条④
  具体规定了仲裁员(仲裁方式)对于劳动争议享有排他的管辖权。为了落实上述法律的规定,菲律宾海外就业管理局在POEA标准合同第29条中约定了应当采用在菲律宾国内进行仲裁的方式解决有关劳动争议;第31条则约定法律适用为菲律宾法律。第32条规定了船员工伤赔偿的最低标准,一共分为十四个等级:最严重者为第一级,最轻微者为第十四级。雇主船东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高于该赔偿标准的赔偿计算方法。
  对于签署POEA标准合同的船员,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Commission,简称NLRC)享有终局的仲裁裁量权;而对于签署集体协议的船员,菲律宾国家调解和解会议(National Conciliation and Mediation Board,简称NCMB)为仲裁阶段的最终裁判者。在NLRC所主导的劳动仲裁程序中,争议双方第一步应当通过仲裁员(由NLRC指定)进行仲裁,如果有一方不服仲裁,可以要求NLRC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裁决。如果仍然不服NLRC作出的最终裁决,有关利益方仍然可以选择向菲律宾上诉法院和菲律宾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而由NCMB主导的劳动仲裁程序则直接由仲裁员作出最终裁决。不服仲裁的一方也同样有权向菲律宾上诉法院和菲律宾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在实务中,由NLRC作出终局裁决的船员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最为常见。根据NLRC 2013年的统计,其每年大约处理42 170件仲裁案件,初步仲裁结果中68%有利于雇员,32%有利于雇主;但经过复核后作出的仲裁裁决结果则是50%有利于雇主,50%有利于雇员
  ⑤
  。在一定程度上,NLRC仲裁是倾向于保护雇员(船员)利益的;而在复核程序中刻意维护利益平衡的初衷也往往造成了个案中出现不公平的情况。
  二、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管辖权——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
  如前文所述,面对不能令其满意的菲律宾国内仲裁裁决结果,菲律宾船员往往会考虑在其他可以获得更高赔偿的法域中采取法律行动,而不拘泥于菲律宾国内的争议解决机制、体系以及标准。这其中,美国是菲律宾船员优先考虑的诉讼目的地,特别是当争议事件发生在美国管辖水域或者船东或雇主在美国有商业存在时。由于美国和菲律宾均为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这就为菲律宾船员突破劳动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提供了理论可能。因为《纽约公约》第5条中明确规定了可予拒绝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七项理由。而美国国会将公约的有关内容通过并入《美国法典》第九章“仲裁”部分的方式,使之成为美国的联邦立法。关于可拒绝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规定在该章第二百零七节,立法体例与内容同公约保持完全一致:《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五项事由对应《美国法典》
  ①《纽约公约》第5条:“一、裁决仅在受裁决援用的一方当事人向申请承认及执行地的主管机关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才可以根据该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承认和执行:
  (甲)第二条所提到的协议的当事人根据对其适用的法律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或根据当事人约定的准据法协议无效,或未约定准据法时,依裁决地所在国法律协议无效;或
  (乙)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没有接获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申辩案件;或
  (丙)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所没有提到的,或者不包括仲裁協议规定之内的争议,或者裁决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裁定。但如果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事项可以和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分开,则裁决中关于提交仲裁事项的部分决定可以承认及执行;或
  (丁)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间协议不符,或当事人间没有协议时同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者;或
  (戊)裁决对当事人尚无拘束力,或裁决已经由作出裁决的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有权机关撤销或者停止执行。
  二、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地所在国的主管机关如果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以拒不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甲)依据该国法律,争议事项不能以仲裁解决;
  (乙)承认或执行裁决违反该国公共政策。”
  ②
  United States Code, Title 9, Section 205:“Where the subject matter of an action or proceeding” pending in a State court relates to an arbitration agreement or award falling under the Convention, the defendant or the defendants may, at any time before the trial thereof, remove such action or proceeding to the district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for the district and division embracing the place where the action or proceeding is pending. The procedure for removal of causes otherwise provided by law shall apply, except that the ground for removal provided in this section need not appear on the face of the complaint but may be shown in the petition for removal. For the purposes of Chapter 1 of this title any action or proceeding removed under this section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been brought in the district court to which it is removed.”   ③
  参见James Edward O’Connor v. Maritime Management Corp., 2017 WL 1018586 (E.D. La. Mar. 16, 2017),相关评论可参阅Jason P. Minkin, Jonathan A. Ciprian:U.S.Federal Courts’ Broad Jurisdiction Under the New York Convention, Kluwer Arbitration Blog, April 5, 2017, http://arbitrationblog.kluwerarbitration.com。
  ④参见Beisler v. Weyler, 284 F. 3d 665,670 (5th Cir. 2002)。
  第九章第二百零七节a款五项事由;第5条第2款两项事由对应第九章第二百零七节b款两项事由①。
  对于审理承认及执行涉及公约项下的仲裁裁决的管辖权议题,是由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管辖还是州法院系统管辖,《美国法典》第九章第二百零五节②
  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和清晰的指引:即,美国联邦法院具有管辖权。具体到对于菲律宾船员劳动合同纠纷的仲裁裁决能否在美国得到承认及执行,毫无疑问,作为该议题的一个子命题,美国联邦法院拥有管辖权。这个结论在路易斯安娜联邦东区法院2017年3月对
  James Edward案③
  的判决中,再次得到了肯定。而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案件中所涉及的仲裁协议,即船东与某船东互保协会之间订立的纠纷解决仲裁协议/条款中,船员并非是该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而本案中船员坚持在州法院提起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路易斯安娜州规定有直诉保险人制度,船员可以直接向船东互保协会要求赔偿,以获得更为充分的保障。案件审理过程中,船员提出了多个应当由州法院进行管辖的理由,包括:船员本人并非仲裁协议一方,根据英国法,其不受仲裁协议约束;本案中船东互保协会已经放弃了仲裁的权利;美国《琼斯法》下的船员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路易斯安娜州法律禁止在保险争议纠纷中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等等。但路易斯安娜联邦东区法院认为船员的辩称理由并不成熟,仍然认定联邦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同时,东区法院遵循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的先例,认为研判联邦法院是否对涉及仲裁的案件拥有管辖权,同如何正确解决纠纷本身是两回事(as a threshold matter,whether it has jurisdiction to decide the arbitration issue,which is a distince question from how to resolve that issue correctly)④
  ,进而确认只要案件同仲裁协议或者裁决具有相关性(relates to),该协议或裁决又属于《纽约公约》项下的仲裁协议或者裁决(例如本案中船东互保协会非美国公民,协议约定仲裁在英国进行,而英国和美国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因此该仲裁协议属于《纽约公约》项下的仲裁协议),则针对该案件(不仅仅局限于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联邦法院自然拥有管辖权。即使案件的一审发生在州法院,当事人一方也可依据上述规定,在判决前将有关案件从州法院移送管辖至联邦法院。
  但值得关注的是,在此類涉及承认及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案件中,尽管有成文法的明文规定,菲律宾船员还是会首先考虑在美国的州法院系统提起一审诉讼,要求法庭拒绝承认和执行菲律宾仲裁裁决,并寻求按照美国法律进行赔偿,而尽量避免直接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进行一审。究其原因,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点:第一,基于法院倾向性的考虑。历史地看,相对于美国联邦法院法官,州法院法官更倾向于保护原告船员的利益。如在这其中,路易斯安娜州法院和德克萨斯州法院对于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以维护原告利益和判决高额赔偿而闻名。这种现象的产生和美国两类法院法官的任职制度的差异有关:联邦法院的法官属于终身任命,法官往往没有明确的利益倾向;而大多数州法院包括受理较多船员诉讼案件的路易斯安娜州)的
  ①
  参见Acts[STBX] 1958[STBZ], No. 125; Amended by Act [STBX]1962[STBZ], No. 471, §1; Acts[STBX] 1988[STBZ], No. 934, §1, eff. Jan. 1, 1989; Acts[STBX] 1989[STBZ], No. 117, §2; Acts[STBX] 1992[STBZ], No. 584, §1; Redesignated from R.S. 22:655 by Acts [STBX]2008[STBZ], No. 415, §1, eff. Jan. 1, 2009; Acts[STBX] 2010[STBZ], No. 703, §1, eff. Jan. 1, 2011。
  ②
  参见Asignacion v. Rickmers Genoa Schiffahrtsgesellschaft mbH & Cie KG, 783 F.3d 1010, 1013(5th Cir.2015),该案中菲律宾船员在美国法院接连败诉后,2016年2月在船旗国马绍尔群岛提起诉讼,要求按照马绍尔群岛法律(因马绍尔群岛法律并入美国一般海商法)审理案件。2016年11月,马绍尔群岛高等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和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了船员的起诉。该案件中,菲律宾船员既诉讼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又同时在船旗国法院提起诉讼,具有研究的典型意义。关于该案中涉及马绍尔群岛法院审判部分的详细介绍可参阅王彦斌:《从Asignacion案看菲律宾船员对劳动仲裁裁决的突破及其应对》,发表于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网站http://www.cpiweb.org/cpiwebmanager/pages/detail.jsp?id=2580,2018年5月7日。   ③参见Castro v. Tri Marine Fish Co., LLC, 2017 WL 3262473。
  法官则由选举产生,对赞助其选举的特定利益集团或人士,州法院的法官则有很大可能倾向于维护其利益。在美国,有不少专门从事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律师(代理原告)通过资助州法院法官选举的方式来施加其对州法院和法官的影响力,从而影响日后州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和裁判结果。第二,基于获得更充分赔偿的考虑。根据某些特定的州法律,原告船员和/或其继承人有权直诉其雇主的责任保险人或者船东的保赔协会,从而有机会获得更为充分和可靠的赔偿。例如上述James Edward案中的情形,路易安娜州就在2011年推出直诉保险人制度(direct action statutory,La.RS 22:1269)①
  ,使得船员(不局限于菲律宾籍船员)更倾向于在州法院提起诉讼,以期获得更为充分的赔偿。第三,基于诉讼技巧的考虑。无论州法院是否有管辖权,首先在州法院提起诉讼,以增加船东或雇主方面的诉累,使得船员在博弈谈判或和解的过程中占据主动,进而获得更高的赔偿,这也是菲律宾船员的惯用伎俩之一。由于美国不少从事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律师事务所采用“无赔款,无报酬”(no recovery,no pay)的收费方式,使得菲律宾船员在美国提起诉讼时并不会过多地考虑律师费用的问题;但对于雇佣了菲律宾船员的船东雇主而言,诉累的增加则是明显的。
  三、美国联邦法院近期相关判例所呈现出的司法态度
  (一)维护联邦法院对《纽约公约》项下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案件的管辖权
  如前文所述,此类案件中,菲律宾船员往往会在美国州法院系统首先提起诉讼,但这种诉讼技巧往往不会被美国法院所接受。下述以两个判例来说明美国法院的相关司法态度。
  [BT3]1.Asignacion案
  在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2015年9月审理的Asignacion案②
  中,Rickmers Dalian轮(挂马绍尔群岛旗)停靠在美国新奥尔良作业时,受雇于该轮的菲律宾籍船员Lito Martinez Asignacion(简称Asignacion)在机舱中工作时被蒸汽和热水烫伤,身体超过35%的部分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Asignacion首先尝试在路易安娜州法院系统提起诉讼,要求按照美国法律审理案件并计算赔偿标准。经州法院系统两审审理后,路易斯安娜州普拉克明教区第二十五地方法庭及州第四巡回法院均查明,在船员劳动合同中签订有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条款(即POEA标准合同第29条)以及菲律宾法律适用条款(即POEA标准合同第31条),判定船员需按照合同约定在菲律宾进行仲裁。2013年2月,菲律宾仲裁员裁决Asignacion十四级工伤伤残成立(即菲律宾法律下最轻微的工伤等级),可以获得1 870美元的赔偿。船员对此赔偿金额不满,随后向路易斯安娜州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认为相关仲裁裁决违背了美国的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不应得到承认及执行。船东应当按照美国一般海商法(general maritime law)向船员进行赔偿。但经过船东申请后,案件最终还是按照路易斯安娜联邦东区法院一审,联邦第五巡回法院二审和联邦最高法院终审[拒绝向船员签发调卷令(certiorari)]的联邦法院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BT3]2.Castro案
  又如在华盛顿联邦西区法院2017年7月审理的Castro案③
  中,原告菲律宾船员Michael D. Castro(简称Castro)在Tri Marine Fish Co公司所属的Captain Vincent Gann渔轮上工作。根据船员劳动合同的约定,双方如有纠纷,则应在美属萨摩亚进行仲裁。而后Castro在该渔轮工作时膝关节韧带撕裂,船东将其遣返回菲律宾进行治疗,并向其支付了生活费用和治疗费。经双方协商,在达成最终的赔偿金额之前,双方同意首先签署一个预付款协议,预付款协议中再次明确了船员应当受有关仲裁条款的约束,并且为方便船员,双方同意将仲裁地点由美属萨摩亚变更为菲律宾。随后,菲律宾NCMB一名经过认证的海事志愿仲裁员对案件进行了仲裁,裁定Castro十级工伤伤残成立。菲律宾仲裁员同时用英语和塔加路语(Castro国内母语)两种语言向Castro解释了最终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包括签署永久放弃索赔权利条款的法律后果。仲裁员据此制作了一份仲裁裁决,明确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并且有关协议的签署不违反法律、道德、公序良俗和公共政策。但出人意料的是,在有关仲裁裁决做出将近三年后,Castro又向华盛顿州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菲律宾仲裁违反了美国的公共政策,要求华盛顿州法院拒绝承认及执行有关裁决;其同时提出的不应承认及执行有关仲裁裁决的理由还包括:菲律宾仲裁庭对此案无管辖权,仲裁裁决超越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员选任不当,仲裁过程存在胁迫,仲裁通知不适当,等等。并且以船舶不适航为由,要求船东依据美国法律赔偿其生活费、医疗费和法定工资。但船东同样依据上述《美国法典》第九章第二百零五节的规定,成功地将案件的管辖权移送至华盛顿联邦西区法院。
  综上,由于该议题在《美国法典》下已经有了清晰的成文法规定,并有大量的判例加以支持,外国籍船员试图突破联邦法院对于《纽约公约》项下仲裁协议或裁决有关事项管辖权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
  (二)慎用“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原则拒绝承认和执行相关仲裁裁决
  [HT5K]1.Asignacion案
  上述Asignacion案中,路易斯安娜联邦东区法院一审判决菲律宾仲裁裁决违背了美国的公共政策,原因是因为仲裁裁决剥夺了船员本可以通过美国法律获得救济的权利(denied Asignacion the opportunity to pursue the remedies to which he was entitled as a seaman)。聯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则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该仲裁裁决并未违背美国的公共利益。理由在于:首先,充分尊重仲裁裁决同给予船员特殊保护同样都属于美国的公共政策。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先例认定,即使外国法下的救济标准低于美国标准,也并不意味着相关争议纠纷必然适用美国的法律①   。即使针对需要给予特殊保护的船员(special solicitude to seamen),美国的公共政策中也并不包含否定外国法下稍低标准或不同类型救济方式的内容(United States public policy does not necessarily disfavor lesser or different remedies under foreign law);其次,在船员外派中使用POEA标准合同对于菲律宾的经济具有重要意义,而出于国际礼让(concerns of international comity)以及维护争议解决制度可预见性(for predictability in the solution of disputes)的考虑,也应承认及执行有关的仲裁裁决;重要的是,POEA标准合同是为保护菲律宾船员的集体利益而设计制订的,而非为了限制其权利。同时,根据联邦最高法院在1953年Lauritzen案
  ②
  中所确立的规则,本案中POEA标准合同约定的法律适用条款(即适用菲律宾法律)也应当是有效的,而非一定去适用美国法律。该案随后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16年1月,联邦最高法院拒绝向原告签发调卷令再审此案,从而实际上支持了第五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意见,使之成为生效的终审判决。
  [BT3]2.Castro案
  Asignacion案中,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关于公共政策的分析也为后来其他联邦法院所接受,包括上述提及的
  Castro案。在Castro案中,华盛顿联邦西区法院在支持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关于国际礼让原则的分析同时,更直接援引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结论,认为在公共政策优先性的分析上,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对于船员的特殊保护应当优先于充分尊重国际仲裁裁决(plaintiffs had not shown that any public policy favoring seafarers is sufficient to overcome the public policy favori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③
  ,而只有在仲裁裁决违背了法院所在地国家最基本的道德和正义概念时(would violate the forum state’s most basic
  ①参见Parson & Whittemore Overseas Co. v. Societe Generale De L’ Industrie Du Papier (RAKTA), 508 F.2d 969, 974 (2d Cir.1974)。
  ②参见Navarette v. Silversea Cruises Ltd., 2016 U.S. Dist. LEXIS 46666 (S.D. Fla. Mar. 7, 2016)。
  ③参见Delta Air Lines v. Air Line Pilots Ass’n, Intern., 861 F. 2d 665, 670 (11th Cir. 1988)。
  ④参见Carnival Cruise Lines, Inc. v. Shute, 499 U.S. 585 (1991)。
  ⑤参见Lim v. Offshore Specialty Fabricators, Inc., 404 F. 3d 898, 900, 906 (5th Cir. 2005)。
  ⑥参见Francisco v. Stolt Achievement Mt, 293 F. 3d 270, 27778 (5th Cir. 2002)。
  ⑦参见Atlantic Sounding Co. v. Townsend, 557 U.S. 404 (2009),在该案中,船员Townsend在其雇主Atlantic Sounding所拥有的拖轮上工作时滑倒受伤,船东拒绝向船员支付供养和医疗福利待遇。船员提出索赔,并要求惩罚性赔偿,获得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支持。
  ⑧参见Aggarao v. MOL Ship Management Co., 2014 WL 3894079 (D. Md. Aug.7, 2014),该案最终在上诉至美国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的过程中达成庭外和解。
  notions of morality and justice),才得以适用“公共政策”原则来拒绝承认及执行该裁决。尽管利用“公共政策”原则的抗辩经常被提出,但极少获得成功(Although this defense is frequently raised,it has rarely been successful)①
  。
  [BT3]3.Navarette案
  佛罗里达联邦南区法院在2016年3月对Navarette案②
  的判决中也明确支持了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对于公共政策的分析逻辑和结论。Navarette案中,菲律宾船员Emmanuel Navarette(简称Navarette)在一艘名为Sliver Spirit的邮轮(挂巴哈马旗)上工作,与船东同样签订了POEA标准合同,约定在出现劳动争议时适用菲律宾法律,并且在菲律宾进行仲裁。在有关船舶停靠荷属安地列斯圣马丁时,Navarette因工负伤,由于其不满后来菲律宾仲裁认定的赔偿金额(菲律宾仲裁员拒绝按照美国《琼斯法》为其计算赔偿金额),同样在仲裁裁决做出后,于美国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菲律宾仲裁裁决违背了美国的公共政策,船东应当按照美国《琼斯法》的标准对其进行赔偿。佛罗里达联邦南区法院认定本案同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审理的Asignacion案案情类似,有关仲裁裁决并未违反美国的公共政策,应予执行。针对仲裁员拒绝适用美国《琼斯法》的事实,南区法院还特别指出,即使法院不同意仲裁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裁定,其也不足以构成对美国公共政策的违背,因为“仲裁员的裁定结果可能是錯误的;可能理由并不充足;可能论述并不严谨;可能是愚蠢的。然而,上述内容并非法院所应干涉的对象”([a]n arbitrator’s result may be wrong; it may appear unsupported; it may appear poorly reasoned; it may appear foolish. Yet, it may not be subject to court interference)③   。
  如上所述,大量的案例表明美国联邦法院在运用“公共政策”时是非常谨慎的:例如上文涉及的低于美国法律标准的赔偿标准,以及仲裁员在法律适用问题上的裁决(无论正确与否)均难以构成对美国公共政策的违背;其他的一些抗辩,诸如菲律宾船员作为自然人缺乏议价能力而不得不与船东签订POEA标准合同④
  ;美国某些州法律(如路易斯安娜州)不承认劳动合同中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劳动纠纷争议必须通过菲律宾仲裁来加以解决)
  ⑤
  ,菲律宾国内某部法律的暂停实施⑥
  等均不足以构成对美国公共政策的违背,进而成为否定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我们甚至可以从近年来的一些判决措辞中得出充分尊重仲裁裁决优于对船员的特殊保护的倾向性结论。但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不能因为联邦法院对于“公共政策”原则的谨慎运用就机械认为凡是相关的仲裁裁决就一定会得到美国联邦法院的承认及执行。下面将要介绍的一个马里兰联邦地区法院的判例就展示了美国联邦法院对此议题相反的司法态度。
  (三)强调船员供养和医疗福利待遇的充足性——Aggarao案的特殊性
  在Castro案判决做出后,国内曾有论者指出,“卡斯特罗案的判决是纽约公约具有广泛适用范围的一个范例,充分证明美国法院将给予公约调整范围内的仲裁相应的尊重。”[1]笔者认为,不能依据一个判例的结果而简单化了美国联邦法院对于域外(菲律宾)船员劳动合同纠纷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的司法态度。美国联邦法院并不是会对每一个同类型案件(菲律宾船员劳动争议)项下做出的仲裁裁决均予以承认和执行。在美国法下,对于船员伤亡案件,除了一般海商法诉讼和《琼斯法》诉讼之外,还有一个诉因被称之为供养和医疗福利待遇(maintenance and cure),系指船员在受伤或者疾病时有权从其雇主处获得维持其正常生活的经济收入以及治疗伤病的医疗福利待遇。对历年来多个判例加以审视,美国法对于船员的此项权利往往给予特别的关注⑦
  。拖欠船员供养和医疗福利待遇,船员不仅有可能获得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也有可能被視为违背美国公共政策的行为。
  在马里兰联邦地区法院2014年8月对Aggarao案⑧
  的判决中,就认定有关的菲律宾仲裁裁决不能予以承认及执行。本案中的菲律宾籍船员Potenciano Aggarao为一艘名为Asian Spirit的船舶工作,在船舶航行至美国巴尔的摩附近时被船舶的移动甲板压伤。根据POEA标准合同,菲律宾仲裁员判定船员可以获得菲律宾法律下最高等级的工伤伤残评定,即一级伤残,并可以获得89 100美元的赔偿,包括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病薪以及法律费用等。然而,如果以此赔偿金额了结案件,船员尚欠有高达70余万美元的未结医疗费用。更为重要的是,船员后续仍需接受进一步的后期治疗,并需要终生的医学看护。而这些费用根据POEA标准合同和菲律宾的仲裁裁决,船员是无法获得充足的后续赔偿的。面对此种不公平的可能结局,马里兰联邦地区法院判定该仲裁裁决违背了美国的公共政策,不予承认及执行。在
  Asignacion案中,原告菲律宾船员也将其作为支持自己诉求的重要判例呈请上诉法院考虑。但是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在
  Asignacion案中认同马里兰联邦地区法院判决的同时,也专门分析了Aggarao案的特殊性,表明该案同Asignacion案不可同日而语:第一,Aggarao案中船员所遭受的是最严重的工伤(一级);Asignacion案中船员被评定的则是最轻微的工伤(十四级)。第二,Aggarao案中船员有尚未了结的医疗费用,并且高达70万美元;而Asignacion案中船员伤后恢复良好,不存在医疗费用不足和需要后续治疗的证据。因此,Aggarao案对Asignacion案的审理并不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
  而稍后的Castro案中,受伤船员Castro根据菲律宾仲裁裁决,被判定为10级伤残,有权获得
  10 075美元的赔偿;但是船东在本案中实际向船员支付了24 160美元的赔偿款,并且缴清了所有的医疗费用。超过菲律宾法律标准两倍的充足赔偿以及不存在未了结的医疗费用对于本案中仲裁裁决在美国法院得到承认及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必须说明的是,对于船员供养和医疗福利待遇的“充足性”要求,如上文所论述,并非单纯以美国标准来看待,而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例如医疗费用的实际金额和法律的适用情况来加以厘定。
  (四)注重考查仲裁程序的细节——《纽约公约》的题中应有之义
  历史地来看,Asignacion案以及之前的相关案例中,菲律宾船员多是通过要求法院认定菲律宾劳动仲裁裁决违背美国公共政策来寻求获得美国法律的适用以获得更高赔偿。但Asignacion案的判决结果明显在此议题上有利于船东雇主,并事实上在后来的Navarette案和Castro案中也均得到了确认。于是菲律宾船员在向法院提出公共政策理由的同时,也开始尝试通过质疑仲裁程序的细节,如仲裁庭组成,是否适当通知等来挑战仲裁协议在美国的可执行性,Castro案即为著例。在这个案件中,除上文所提及的公共政策理由外,原告菲律宾船员几乎将《美国法典》第九章第二百零七节中所有对外国仲裁裁决可不予承认及执行的理由都罗列出来,但华盛顿联邦西区法院一一予以反驳:(1)原告船员提出,无论是从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庭的组成,还是从仲裁员的选任来看,仲裁裁决的作出都存在瑕疵。根据仲裁协议,仲裁应当在美属萨摩亚进行,但本案却在菲律宾进行,因此仲裁员的选任存在问题,仲裁庭也不具有管辖权。法院认为原告已经从菲律宾仲裁中获益,并且在预付款协议中,双方已经同意改在菲律宾进行仲裁,根据禁反言原则,新的仲裁协议有效且仲裁庭组成合法,并对案件拥有管辖权;(2)针对船员提出的存在胁迫(coercion)的情况,和解协议的签署并非在其自愿的前提下签署。法院认为,船东已经提交充分的证据,并有证人作证船员通过口头和书面的方式收到关于其“船员权利”的解释说明,并允许其就有关内容提出问题。仲裁员也将签署有关弃权条款的法律后果告知船员,船员业已确认理解有关告知的内容。而且上述解释以及告知是以英语及塔加路语(船员母语)双语进行的。综合有关情况,法院判定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胁迫的情况;(3)对于船员宣称的未收到适当通知告知其和解程序为仲裁程序的抗辩,法院认为原告已经亲身出现在仲裁程序中,并参与和解,此种行为本身已经意味着通知已经有效送达,相关抗辩并不适用;只有在仲裁一方无法参与仲裁程序时,此种抗辩方才有效适用(this defense applies where a party is unable to participate meaningfully or in the proceedings at all)。有观点认为,船东在本案和解过程中对于船员权利保护的充分考虑以及对此种证据的良好记录和留存对于抗辩船员提出的仲裁裁决程序上存在瑕疵起到了重要作用。[2]尽管美国判例法将证明《纽约公约》项下仲裁裁决存在得不予承认及执行的情形的举证责任加诸于提出此种要求(如菲律宾船员)者([T]he burden of proving an article V affirmative defense is on the party defending against enforcement of the award),但并不意味着相对方(如船东)就可以高枕无忧,其仍需履行妥善通知、保留证据等方面的义务。Castro案在这方面就提供了一个典型的例证,特别是针对《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所涉及的五项事由(对应《美国法典》第二百零七节a款五项事由)而言,尤为值得注意。   重视考查仲裁程序的细节,是考查《纽约公约》下仲裁裁决是否得以承认及执行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这也为菲律宾船员寻求在美国法院突破劳动仲裁条款,挑战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这就要求雇主船东在同菲律宾船员进行仲裁的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程序上细节的把控以及相关证据的保留。
  四、挑战继续——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
  通过对上述近期美国联邦法院判决的研究和分析,似乎可以认为在多数情况下,联邦法院更加倾向于承认及执行菲律宾所作出的涉及
  菲律宾船员劳动争议纠纷的仲裁裁决:菲律宾船员很难通过证明仲裁裁决违反美国公共政策的方式来挑战裁决的可执行性。然而如上文所述,其中也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如在雇主船东拖欠船员供养和医疗福利待遇的情况下,菲律宾的仲裁裁决就很可能不会被联邦法院所承认及执行。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只要雇主船东避免拖欠船员的相关福利和医疗待遇,就可以避免联邦法院拒绝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的不利后果呢?回答很可能是否定的。
  就此议题,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仍然存在着不确定性因素,需要根据个案中的事实和情况加以判断。
  第一,即有关仲裁程序和过程中的细节是否构成《美国法典》第九章第二百零七节a款(即《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中规定的情形,取决于个案的情况以及具体法院对相关法条的解读,即仲裁程序与和解过程中细节上的瑕疵对案件审理结果可能存在影响。仍然以
  Castro案为例,如果雇主船东在告知船员权利时有疏漏,或者未全面告知船员签署弃权条款的法律后果(比如只用了英语),或是在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方面有所欠缺,那么就很可能给船员以机会援引上述法条,要求法院拒绝承认及执行有关仲裁裁决,而案件的判决结果就可能反转。同时,法律条文是客观的,但法院如何理解条文,则可能千差万别,其势必带有法院自身鲜明的特点。同样以Castro案为例,尽管没有正式通知,但该案法院认为原告参加仲裁与和解过程就意味着已经达到了适当通知的标准,似乎不能排除其他法院对此议题会有不同理解的可能。
  第二,美國法下不同诉因的选择可能影响联邦法院的判决结果。如Asignacion案中,第五巡回上诉法院作出了有利于船东的判决,但在Navarette案的判决中,法官则认为,如果在Asignacion案中菲律宾船员提出《琼斯法》下的诉讼,可能判决结果会有不同(Asignacion did not include a Jones Act claim, and the opinion contains language that statutory claims may lead to a different result)。事实上,Asignacion案一审过程中,除了认定仲裁裁决违背美国公共政策之外,路易斯安娜联邦东区法院遵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先例中进行判断。不同的案件事实很可能对应不同的结论,从而为案件的审判带来不确定性①
  。
  五、结语——应对建议
  综合以上介绍和分析,雇佣或有意雇佣菲律宾船员的船东在日常营运中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以避免不利局面的出现。
  第一,综合营运需要和成本分析,慎重决定是否聘用菲律宾船员。对于雇主船东而言,雇佣菲律宾船员存在“隐形成本”(hidden cost),尤其是法律成本。笔者所述及之
  Asignacion案属于典型例证。美国法院每年都会审理不少菲律宾船员申请拒绝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为节约高昂的法律费用,国际保赔集团(IG)人身伤亡分委员会更是建议船东尽早买断相关案件,哪怕是带有胁迫性质的和解(suggest shipowners to pay off the compensation, even it is a settlement under duress,to prevent cost incurred by taking further legal action)。[3]
  第二,做好安全管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别是在船舶进入美国管辖水域的时候。在这里,笔者特别说明一种特殊的“安全事故”,即菲律宾船员之间的打架斗殴案件。在笔者接触和处理过的案件中,典型的一种情况是菲律宾船员酗酒后打架斗殴造成受伤或伤残的情况。多数国家的法律可能会将此种情形排除在工伤之外,但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某些方便旗或半方便旗)的立法则强调酒精作用的“直接性”而有不同立场。如笔者数年前曾经处理过的一起菲律宾船员打架斗殴案件,A船员饮酒后向B船员寻衅,与B船员在扭打过程中,A船员从楼梯上摔倒造成骨折。而按照事发船舶的船旗国法律,此种情形构成工伤。船旗国某些相对特殊的立法客观上也鼓励了菲律宾船员尝试突破仲裁协议,选择受诉法院,寻求更高赔偿标准。
  第三,一旦在美国港口出现船员(包括但不限于菲律宾船员)工伤及航病案件,应第一时间联系船东互保协会。除协会在证据收集上的协助之外,委聘合适的医疗管理公司(medical management company)介入和审计,对于在保证船员健康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船东不必要的医疗费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案件发生后,给予船员充足的供养以及医疗福利待遇是在美国处理船员人身索赔案件中的优先选项和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4],对待涉及菲律宾船员的案件就更是如此。
  第四,注意仲裁程序与和解过程的细节,保留相关证据。即使同菲律宾船员最终完成仲裁程序,给付赔偿款,签署和解协议,也并不意味着案件的最终终结。前述之Castro案就是在船东与菲律宾船员签署和解协议近三年后,船员又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拒绝承认及执行有关仲裁裁决的。因此,充分告知(实务中船东互保协会一般也多采用英语和菲律宾船员母语两种语言)菲律宾船员其享有的相关权利及签署协议的法律后果,并保留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充分理解是有效对抗菲律宾船员事后反悔的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
  [1]
  胡伟峰.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仲裁裁决在美国联邦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卡斯特罗诉三海渔业公司案评析[EB/OL].(20171012)[20180301].http://www.ycseaman.com/bencandy.php?fid90id129612page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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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Oslo University.Analyzing the POEA standard employment contract for seafarers[EB/OL].(20151101)[20171220].https://www.duo.uio.no/handle/10852/5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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