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公约下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变化及对我国海商法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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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下,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显著提升,我国航海贸易业取得了迅猛的发展。众所周知,承运人责任制度是国际海运公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承运人责任制度主要承载了承运人和货物运送方在运输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是海上货物运输的价值所在,也是承运方和运输方最为关注的条款。下文从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概述着手,对提单公约下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变化对我国海商法的影响作了简单介绍。
  关键词:提单公约;承运人责任制度;变化;海商法
  一、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概述
  海上承运责任制度是规范海上货物运输的关键制度和约束力,具有法律的效应。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如果承运人违反了海上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导致承运货物消失、损坏或者延迟交付等问题时,承运方可以借助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依法要求运输方承担相应的损失和付出赔偿。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无论是海上贸易的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海商立法中均包含了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相关内容;从国际公约的角度看,各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均以承运人责任制度为中心。我国以国际货物运输立法成果为依据,将承运人责任制度纳入到我国《海商法》的范畴,并以此建立了一套完整并且具有中国特色的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
  二、提单公约下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变化
  (一)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的变化
  提单公约下承运人责任制度要求对承运人的管货义务实行完全过失责任推定制。受天灾或者敌国的影响,普通有关提单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实行了完善的责任制度,不仅要求消除天灾和敌国的行为,承运人在实际运输过程中还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提单公约下承运人责任制度要求对承运人的适航义务实行有过失责任推定制。据普通法规定,海运过程中所有人员对船舶有绝对适航的义务。《海牙规则》与《鹿特丹规则》相比,后者对承运人适航义务的规定明显比前者公平,在举证责任分配的基础上增加了承运人的举证责任,更加符合现代海上运输法的实际要求;提单公约下承运人责任制度对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实行无过失责任推定制。
  (二)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扩展
  提单公约下承运人责任制度中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第一,承提单公约下承运人责任制度通过实行“门至门”的责任期间,对现有的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进行了扩展,满足了现代化集装箱运输业的发展需求;第二,承运人对船舶适航的责任期间承运人有义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船舶恢复正常运行状态,不带有绝对的义务,只需要其本人尽自己最大的职责即可。
  (三)承运人免事项的变化
  《汉堡规则》取消了承运人免事项制度,《鹿特丹规则》并不受该制度的影响,并且不完全采纳《海牙规则》中的制度调整。《海牙规则》中的相关制度更加有助于保障承运人的权益,它规定在长期的运输过程中,承运人援引的驾驶过失与管船过失属于较严重的免责案件。
  (四)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提高
  提单公约下承运人责任制度中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逐渐提高。《鹿特丹规则》引入了《汉堡规则》中与延迟交付货物相关的规定,如果货物出现延迟交付问题,承运人应该结合承运方的实际经济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赔偿费用通常是运输费的2.5倍。
  三、提单公约下承运人责任制度对我国海商法的影响
  (一)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影响
  我国《海商法》中依据成员人采取的承运方式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相关权益做了规定。如果所承运的货物属于非集装箱货物,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应该从货物装上船开始,到货物卸下船为止,货物必须处于运输人掌管的期间。我国《海商法》中该项规定与《海牙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内容一致。承运人必须按照以上制度完成自身在货物运输中应该负的责任,不得经过任何相关规定缩短责任期间。
  (二)承运人免责事项的影响
  我国《海商法》中对承运人在其职责范围之内出现的货物消失、损坏或者延迟交付的问题应该承担的责任做了相关规定。如果属于《海商法》中列举的12项免责事项导致的货物问题,承运人不承担相关责任,如果货物出现问题的原因在12项免责事项之外,承运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海商法》中12项免责事项与《海牙规则》中承运人17项免责事项保持一致。承运人在利用免责事项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还应该满足举证责任的规定,该项规定与《汉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三)承运人的责任限额的影响
  我国《海商法》中明文规定:如果货物出现消失、损坏或者延迟交付等问题,承运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赔偿。赔偿标准是:以货物的件数或者其他计量单位为主,以货物的毛重量为计算标准,每公斤为2个计算单位,以2个计算单位中赔偿较高的为赔偿标准。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制度与《海牙规则》中的相关要求几乎保持一致。
  (四)鹿特丹规则的影响
  我国《海商法》自实施到现在没有经过任何修改,而《鹿特丹规则》在国际海上贸易市场上的产生,使我国《海商法》发生了较大的转变。《鹿特丹规则》中有很多可取之处,如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设计中责任基础为综合责任制等。但是,我国部分学者对《鹿特丹规则》抱有比较消极的看法。同时也有学者认为既然《鹿特丹规则》已经通过了世界各国的规范要求,应该及时根据其实际内容修订我国的《海商法》将《鹿特丹规则》中有关承运责任制度的可取规范和要求纳入到我国《海商法》的范畴中,并针对我国的海上贸易的实际状况进行修订,使新的制度与我国海上贸易接轨。
  四、结束语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了满足现代国际市场发展的实际需求,世界各国不断加强海上贸易,在提高人们对海上贸易自信心和同时,还提高了成员人的责任意识,为促进海上贸易的和谐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承运人责任制度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等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法律中均有体现,并且在实际应用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的航运生产力取得了迅猛的发展。 我国要在激烈的航运市场上站稳脚跟,就应当与时俱进,进一步明确提单公约下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参考文献:
  [1]沈木珠.提单公约下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变化及对我国海商法的影响[J].国际商务研究,2012,(04):45-51+59.
  [2]程一航,陈本寒.两岸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比较研究[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2,(12):80-86.
  [3]吴松海.论提单中承运人的免责条款[D].复旦大学,2010,(0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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